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精選6篇)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精選6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1

  一、目的

  1、為了對新進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工作業績、能力、態度做客觀的評價,作為人員轉正、加薪、轉崗、辭退、人員開發等提供客觀合理依據。

  2、在時嘜特造就一支業務精幹的、高素質的、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團隊精神的人才隊伍,並形成以考核為核心導向的人才管理機制。

  二、考核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主管級(含)以下所有試用期人員。

  三、考核方式、權責

  1、考核採用垂直考核方式,由直屬主管對其進行考核,間接主管對考核進行監督、稽核。

  2、部門負責人予以考核結果核準,所有職員考核結果需經總經理核准。

  3、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員工試用期考核的組織與監督,對員工考核有政策制度諮詢、執行監督、申訴調查等職能;以及負責對考核表等相關表單的存檔。

  四、考核原則

  1、公開原則:直接上級要向新進人員明確說明試用期績效管理的考核標準、程式、方法等,確保績效考評的透明度。

  2、客觀性原則:績效考評要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考核人員必須公平合理,嚴肅認真,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不得憑感覺,印象,力戒主觀臆斷。

  3、開放溝通原則:在整個績效考評過程中,考核標準、過程督導、結果考評及提出改進方向等環節均應進行充分的交流與溝通。

  4、差別原則:考評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並按正態分佈強制區分。

  各等級對應比重及等級定義如下:

  1、員工:員工試用期時間為1個月,每月10日以前(包括10日上班)進廠的人員納入當月考核範圍,10日以後進廠人員納入下月考核。

  2、職員:職員試用期時間為3個月,每月15日以前(包括15日上班)進廠的人員以當月開始計算,15日以後進廠人員則從下月開始計算。

  五、考評要素及考核表分類

  1、考評要素,各類崗位根據要素的重要性劃分相應權重。

  1)、對員工的績效考評專案主要為六方面: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工作能力、責任心、品德言行、出勤狀況。

  2)、對技術人員的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專業技能、實踐能力、創新能力、責任感、品德言行、出勤狀況。

  3)、對組長級以上的直線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領導能力、溝通協調、授權指導、職業素養、團隊能力。

  4)、對辦公室職員的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專業能力、工作協調、責任感、理解能力、出勤狀況、人品素養。

  2、考核表分四類

  1)、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2)、文員、專員、辦公室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3)、組長級(含)以上直線管理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4)、技術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六、績效評價

  全部型別的考核按員工考核的總分,劃分為四個等級;為減少考核的主觀性,加大激勵效果,考核結果實行部門比例控制,各部門在向人力資源中心申報考核結果時,一律按公司比例進行。

  七、考核流程

  1、考核的一般操作程式:

  1)、新進人員上班一週以內,由其直接主管告知試用期考核流程,考核要素,並就相關考核內容進行溝通。

  2)、每月20日各部門文員根據本部門當月試用期滿人數,型別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相關的試用考核表。

  3)、直接主管考評:直接主管根據考核表要素對員工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對被考評人的得分進行彙總,擬定被考評人的綜合評定等級,並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以及報被考評人的間接主管(高於員工二級)。

  4)、間接主管複核:間接主管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並上報部門負責人。

  5)、部門負責人稽核:部門負責人結合本部門人員情況綜合考慮等級分佈,確定被考評人的考核等次及結果應用報人力資源中心。

  6)、人力資源中心複核:人力資源中心對考核表、獎懲記錄、出勤狀況、部門等級分佈等方面進行復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之考核資料退回,限期整改。

  7)、稽核:總經理對全部考評結果應用進行核准。

  8)、人力資源中心對考核表等相關資料存檔管理。

  2、有以下情況者當月不得透過考核,不予轉正、加薪。

  1)、試用期間有記過以上記錄者。

  2)、試用期間請假超過5天(含)以上者。

  3)、試用期間遲到、早退超過3次(含)以上或累計超過20分鐘(含)以上者。

  4)、試用期間有曠工情形者。

  八、考核申訴

  1、直接主管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後,被考核者如有持有異議,應首先與直接主管以溝通的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瞭解考評結果後3個工作日內向間接主管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交《績效考核申訴表》(附後)

  2、間接主管接到申訴後3個工作日內,必須就申述的內容組織審查協調,進行復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述者。(對申訴人員必須進行績效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3、如間接主管協調後仍有異議,在接到處理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可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申訴,人力資源中心接到申訴後5個工作日內必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協調、複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述者。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評結果。

  5、各級主管對員工申訴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阻撓或打擊報復;否則,一經查實,依人事規章相關規定處理。

  6、間接主管會同人力資源中心擁有最終裁定權。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2

  1目的

  為確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符合公司的要求,使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2範圍

  公司所有正式在編崗位新進員工試用期管理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3工作程式

  3.1錄用、晉升人員經審查、面試合格後方可試用,員工到上崗前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a.交驗學歷證明、戶口冊、身份證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證件(正本);

  b.簽訂《試用協議書》;

  c.提交指定醫院的體檢表;

  d.接受人力資源部負責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2報到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為報到員工開具《員工聘用(調動)通知》,並應親自帶領新進員工到其工作部門,交由用人部門領導安排其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當新進人員為主任級及以上人員時,人力資源部招聘專員還應負責將其介紹給公司所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3.3用人部門接收新員工後應做的工作

  3.3.1為新員工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3.3.2為新進員工做職前介紹,幫助其做好上崗前準備,儘快進入工作角色;

  3.3.3帶領新員工到行政部辦理食宿手續;

  3.3.4幫助新員工申領辦公用具、用品;

  3.3.5向新進員工收集其本人相關證件的影印件(身份證、戶口冊、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培訓證書等)及1寸免冠照片3張。

  3.3.6其它應交待辦理的事宜。

  3.4員工試用及轉正規定:

  3.4.1試用期限

  a.主任級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

  b.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

  c.其他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3.4.2試用期定級

  3.4.2.1新招聘人員試用期定級:

  a.凡屬增崗或增編人員,參照《人員需求申請表》上批准的級別,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在核準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如定級超出核准範圍,應重新審批,具體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5.4.8.2條款規定執行;

  b.凡屬替補人員,原則上工資定級應比原崗位人員低一級。如替補人員條件特別優秀,定級需高規定標準時,應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5.4.8.2條款規定執行;

  c.招聘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從事專業對口的技術或管理工作,崗位定級參照《薪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3.4.2.2員工晉升到高級別崗位,試用期間的薪資維持原級別。

  3.4.3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由新員工所在部門領導進行管理。試用期滿前一週,用人部門新進員工的直屬領導按相關規定對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予以考核鑑定,決定該員工是否能夠轉正。

  3.4.3.1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良好,符合本崗位的工作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負責填寫《人事異動審批表》,在相應欄中籤署轉正、定級意見,並督導待轉正員工本人撰寫試用期間的工作總結,一併提報人力資源部。

  3.4.3.2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用人部門可酌情縮短該員工的試用期,但主任級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少於3個月,其他人員不得少於1個月,轉正審批手續執行3.4.3.1條款的規定。

  3.4.3.3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用人部門領導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員工異動管理辦法》3.2.2條款相關規定報批後,人力資源部負責向試用員工發放《終止試用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4.3.4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或能力欠佳不能完全達到崗位要求的,用人部門可以申請延長該員工的試用期限。人力資源部在收到用人部門的書面意見後,向該員工發放《延長試用期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限最長為3個月。延長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同意其轉正,按照3.4.3.1規定辦理;若延長試用到期後,該員工經考核仍不適用本崗工作,參照3.4.3.3執行。

  3.4.5員工轉正審批許可權

  3.4.5.1計件工人、臨時聘用人員的轉正審批,由所屬一級部部長負責,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4.6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經審批的《人事異動審批表》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向該員工發放《轉正通知書》,協助其辦理轉正相關的一切人事錄用手續。

  3.5本辦法自頒佈之日開始執行。

  4附表

  4.1《轉正通知書》

  4.2《延長試用期通知書》

  4.3《終止試用通知書》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第一條 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 透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 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 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七條 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 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 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助考核條件,考核標準儘可能量化。

  第二章 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五、考核週期、形式

  第十一條 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透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 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採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 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 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 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定;考核、評議結束後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彙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資訊準備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透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 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於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 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係(辭退)。

  第二十一條 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牴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4

  一、目的

  為了實現xx物業公司人力資源戰略,幫助新員工理解和接受xx文化,達到勝任崗位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新員工的試用期管理與轉正程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試用期管理辦法。

  三、職責分配

  1.總經理

  1.1具有對試用期員工轉正的最終審批權。

  2.人力資源分管副總經理

  2.1指導試用期與轉正管理的全面工作;

  2.2具有對試用期員工轉正的稽核權。

  3.綜合服務部

  3.1負責組織新員工試用期與轉正的組織管理工作;

  3.2負責試用期中新員工的培訓工作;

  3.3負責外派人員的試用期轉正考核工作;

  3.4負責新員工轉正過程中的審批組織工作。

  4.用人部門

  4.1具有對新員工轉正的稽核權。

  四、程式和內容

  (一)新員工試用期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公司聘用的新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試用期也不同(根據勞動合同約定)。

  (二)試用期勞動合同管理

  1.公司須在新員工入職後一個月之內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間員工均可隨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照公司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

  3.試用期間公司在經過考核之後,若認為不符合公司相關崗位的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薪酬福利

  1.新員工試用期崗位工資為基數的`80%,轉正後按100%發放。

  2.住房公積金轉正後次月繳納,社會保險到職後當月繳納。

  (四)試用期新員工融入計劃

  試用期間,公司開展相應活動對新員工進行培訓,使新員工儘快融入到公司氛圍中來。

  (五)試用期員工考核評估

  1.各管理上級對試用期員工的工作進行指導與考核,透過工作計劃與定期談話對新員工的績效與能力進行深入瞭解;在新員工轉正審批時主管上級提出考核結果與轉正意見;

  2.對於外派人員的新員工,由綜合服務部組織對新員工進行專門的試用期考核,包括任務績效考核與德能勤廉考核兩部分,各佔50%權重。

  (六)試用期溝通反饋

  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綜合服務部和主管上級應透過各種溝通方式幫助新員工儘快適應環境,進入角色,發揮作用,並對其績效與能力進行反饋。

  (七)新員工轉正

  試用期員工須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向其直接上級遞交《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

  (八)轉正程式

  1.試用期員工須圍繞本部門與崗位的職責撰寫轉正述職報告,重點應包括:實際工作成果與不足,對公司企業文化的理解,轉正後的工作思路等。

  2.試用期員工的直接上級應對《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的內容進行初審,提交綜合服務部進行復核;

  3.綜合服務部與申請人的上級進行溝通,綜合服務部稽核通過後,請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進行復核。

  4.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稽核後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5.根據各方稽核與審批意見,由綜合服務部對新員工進行溝通,指出優點與不足。

  (九)提前轉正

  公司可根據新員工的工作表現提前予以轉正。提前轉正時,應由試用期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將相關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報綜合服務部;經綜合服務部稽核後,由綜合服務部通知試用期員工,併發放《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實施正常的轉正流程;

  (十)未獲轉正

  新員工試用期轉正不能透過審批的公司將與其終止勞動關係。綜合服務部應在決定做出後,試用期結束前通知試用期員工所在部門和其本人,並辦理離職手續,詳見《zz物業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試用期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審批後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透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駐外機構及事業部的所有試用期員工。

  第四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用途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第五條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六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七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八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中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第九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透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理解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能力、協調能力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佈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一條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人力資源部(處)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第三章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主管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經理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主管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若二級考核者修改了一級考核者的考核結果,應向一級考核者反饋,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一級考核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四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是否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字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投訴。投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章操作程式

  第十六條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操作步驟。

  1、由考核辦確定各部門考評小組人員名單及考評日程安排。

  2、考評辦負責佈置考核任務,講解考核要求,下發人事考核表等。

  3、員工填寫自我評價卡,填後移交考評辦。

  4、考評時採取現場答辯的方式,先由被考核者陳述個人季度工作表現,考評小組依據陳述內容及每月的工作記錄卡填寫人事考核表。

  5、考評辦對每人的資料進行彙總,並與計劃處、總裁辦及有關人員組成綜合評議小組,負責對考核用表進行稽核,稽核完成後,考評結果將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對不合理的地方,被考核者可填寫考核意見卡,考評經分析後,提出考評調整建議。

  6、考評調整建議將及時通知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本人。

  7、考評辦對有異議的地方進行協調,包括組織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面對面地交流等,考評辦協調不了的,將進入特殊考核程式。

  第五章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經理、主管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主管與員工溝透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不論是月度考核、期終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A、B、C、D)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A、B、C、D)的定義如下:

  A、傑出。相對於調節作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走出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過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C、合格。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與期終評議的關係

  第二十條綜合月度考核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試用期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定級與辭退。

  1、試用期員工連續兩月得“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

  2、連續兩月得“A”,且業績突出者,可由部門安排,提前參加期終評議。評議“傑出”者,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原則上可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3、其他情況原則上要求參加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和月度考核兩方面成績決定其轉正定級。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轉正除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前轉正、提前辭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綜合評定結果。

  1、綜合評定為“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公司不再聘用。

  2、綜合評定為“C”者,原則上給予正常轉正。如試用成績接受“D”,在與員協商一致且試用期總長度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前提下,此類員工可以延期轉正。延期轉正者根據時限內的工作表現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內容及程式同上述相關條例。

  3、綜合評定為“A”、“B”者,公司給予正常轉正。

  第二十二條試用期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主要依據對其任職資格的評定結果,參照公司職位說明書、職位及薪酬等級對應表,及相應的任職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的解釋、修訂和廢止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簽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可在本暫行辦法的原則範圍內進行細化,並組織實施。

  員工試用期公司規章制度6

  一、目的

  為規範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流程,確保員工轉正考核工作規範、有效、有章可循,特制訂本制度。

  二、試用期限

  1、集團職員試用期1-3個整月;集團主管級及以上、各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上員工試用期2-4個整月。優秀者經個人申請批准透過可提前轉正,不合格者可延期轉正。

  2、直營店員工實習期不低於一個月,自月初1號算起,①能獨立操作本崗位流程;②當月全勤、無遲到、曠工、請假及打架鬥毆行為;③熟悉基本的制度(崗位工作標準、業務知識、考勤制度、企業文化、行為規範等);

  3、試用期結束不能達到工作要求者,部門負責人可延長其試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特殊人才需經董事長批准方可轉正。

  三、新員工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間執行本崗位固定工資標準,但績效工資減半,轉正考核合格者,執行本崗位的工資標準,考核不合格,試用期順延。

  2、所有人員在試用期內均要制定績效考核目標並進行月度績效考核,試用期內每月度的績效考核成績不列入月薪資核算,但績效成績納入轉正考評依據。

  四、試用期員工轉正條件

  1、集團公司及各店經理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①入職培訓考核合格;

  ②輪崗考核合格;

  ③崗位技能達標(實習期能獨立頂崗);

  ④下屬及上級(無下屬的只需上級評定)能力評定(管理能力、工作能力)達標;

  ⑤考勤遲到低於2次、無曠工、病事假不超過1周。否則,轉正後不執行順延至無以上違規現象;

  2、思想彙報專題直營店主管級以上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五、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流程

  A、試用期月度考核指標核算

  由人力資源部協助部門制定月度考核表,部門負責人月度進行考核成績核算,考核成績作為其轉正考評依據。

  B、360度評價及個別方談的組織與實施

  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測評,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由直營店組織實施測評,調查人員包括被評價人的上級(1-2人)、平級(4-6人)、下級(4-6人)及客戶(4-6人)。下屬人數不足規定數額時,按實際人員進行,《360度評價問卷》見附表。

  C 、任職規劃答辯的組織與實施(僅針對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1、試用期人員在試用結束前需完成《轉正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規劃》,要求必須以word形式呈交,總結與規劃需提交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予以稽核,最後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現場述職報告,結果由人力資源部稽核備案;

  2、述職報告與答辯參與人由當事人的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與員工代表,及集團人力經理、行政人力總監共同組成,支援率與認同度低於60%者,該候選人按否決處理。

  六、評價結果認定及審批

  A、綜合評價結果計算方法:

  (1)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50%+總結及規劃答辯評價得分*30%+360度評價得分*20%

  (2)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60%+360度評價得分*40%

  B、考核結果應用:

  低於60分者解除勞動合同,大於等於60分,低於70分,延長試用期2個月,大於等於70分者方可按期轉正。

  C、試用期轉正批准許可權:

  1、前廳(廚房)經理及店長轉正申請由運營總監稽核,人力中心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2、集團職員轉正申請由部門經理稽核,人力經理複核,中心總監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3、部門經理(含主管級)轉正申請由中心總監稽核,人力經理、人力中心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4、總監級轉正申請由人力中心總監稽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5、中心無總監時人事權由行政總監代簽;

  D、轉正批准流程

  人力部根據人員轉正既定時間節點提前7天通知相關人員→本人按轉正既定時間提前5天填寫《轉正申請表》(見附表五)及實習總結、師傅轉正鑑定提交至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提前3天提交整套轉正資料(轉正申請表、轉正

  人員實習總結、師傅鑑定、上級鑑定)至人力部→人力部稽核完畢批准後在微信群上表示祝賀→每月2日統一下發任命通知→任命通知下發一週內由培訓專員對接轉正人員的上級為其舉辦轉正儀式。

  備註:人員轉正要先向被服務人員調查是否能轉正,符合轉正條件且調查及考核通過後方可按轉正程式籤批完畢後於每月2日下發轉正通知。

  E 、轉正儀式

  集團由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負責組織;直營店人員由酒店人力專員組織,並負責在微信群上祝賀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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