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1

  1、加工前要檢查各種食品原料,如米、面、黃油、果醬、果料、豆餡以及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如發現生蟲、黴變、異味、汙穢不潔的不能使用。

  2、做餡用的肉、面、水產品蔬菜等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於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要先浸泡20分鐘左右時間,然後沖洗乾淨。

  3、分設製作區和成品區,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製作麵點須有相應許可專案方能加工經營。並設定有製作間和燒烤間,如需分裝,應另高設分裝間,分裝間的設定和操作按專間要求進行。使用者按照以上相應功能間擺放用具、規範操作。

  5、成品麵點存放在專櫃內,做到通風、乾燥、防塵、防蠅、防鼠、防毒,含水分較高的帶餡麵點存放在冰箱。

  6、如使用食品新增劑,應執行《食品新增劑使用管理制度》。

  7、各種食品加工裝置,如絞肉機、豆漿機、和麵機、饅頭機等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淨晾乾備用。

  8、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麵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汙物、殘渣,面板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清潔後定位存放。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2

  一、學校食堂實行個人租賃經營,承租人須身體健康方可具備承租資格,但必須履行合同,接受學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承租方所僱用的人員必須在指定醫療部門進行體檢,合格後辦理健康證方可上崗,同時要進行定期體檢。

  三、定點採購糧、油、菜、肉,變質的和未經檢疫的不得采購。

  四、小食品類、飲料類等必須有商標,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含保質期)。否則,不得購買和銷售。

  五、承租者要做到“五勤”、“六防”、“七保證”。

  “五勤”:勤消毒無菌;勤清掃房間(牆、棚);勤出灰除垢;勤清掃地面;勤徵求師生意見。

  “六防”:防毒、防黴、防腐、防鼠、防蠅、防火。

  “七保證”:保證生熟食分開(儲存、加工);保證通風排氣狀況良好;保證非工作人員不進入操作間和庫房;保證配有洗手設施;保證使用計算機算帳;保證用汽、用電安全;保證飯菜質量且價格合理。

  從而保證櫥房、餐廳、餐具、設施整潔明亮,就餐環境優良,增進就餐師生的食慾感,保證就餐師生的身心健康。

  六、工作人員要做到“四勤”、“四不”。“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四不”:不健康不上崗;不用食品工具不上崗;不洗手不上崗;不穿工作服不上崗。

  七、食堂所有工作人員要優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育人,語言文明、舉止端莊、熱心為就餐師生服務,引導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規範學校食堂小吃店改造及建設標準和食品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小吃店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隱患,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確保廣大師生飲食安全。

  二、依據

  1、《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2、《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3、《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

  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三、總則

  1、南昌市學校食堂小吃店建設應在南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按照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進行設定和管理;

  2、本規範適用於南昌市學校食堂小吃店的建設和管理;

  3、學校食堂開辦小吃專案,必須向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後方可從事小吃店經營;

  4、食堂小吃店是指食堂內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店鋪;

  5、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6、嚴禁學校食堂小吃店違規加工製作豆角(四季豆);嚴禁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不得自制飲料、不得製售冷葷冷盤、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四、學校食堂小吃店建設標準

  (一)選址要求

  小吃店應選擇在食堂餐廳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不得設在易受到汙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汙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二)場所設定、佈局、分隔和麵積要求

  1、應合理設定食堂小吃店數量,嚴禁未經許可,隨意增加或擅自設定食堂小吃店。

  2、應設定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間、切配烹飪間、售賣間等場所。

  3、應設立餐用具清洗消毒間或場所,對食堂內各小吃店使用的餐用具進行統一集中消毒。

  4、應設立統一集中的從業人員更衣場所。

  5、應設定食品倉庫,宜採取獨立或集中設定,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隨意堆放食品原料。

  6、流程佈局按照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和成品供應的三進式順序予以佈局(具體見附件1),加工區域與切配烹飪區域應分開設定,由非清潔區過渡到清潔區,避免造成生熟交叉汙染。

  7、食堂各小吃店總面積(實際使用面積)≥24㎡,其中粗加工間≥8㎡,切配烹飪間≥12㎡,售賣間≥4㎡。

  (三)食品處理區地面、牆壁、門窗、天花板與排水要求

  1、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2、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3、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用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4、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5、天花板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學校食堂小吃店全部以食堂為單位,實行餐飲具統一消毒。各食堂應設立與清洗消毒保潔餐飲具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餐飲具消毒保潔間,實施統一消毒,專人管理。

  1、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裝置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食堂小吃店需要。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鏽鋼等不透水材料製成,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至少設有2個以上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3、採用自動清洗消毒裝置的,裝置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消毒劑自動新增裝置。

  (五)裝置、工具和容器要求

  1、食堂內各小吃店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的食品設施裝置、工具、容器等。

  2、接觸食品的裝置、工具和容器易於清洗消毒。

  (六)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1、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裝置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2、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七)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1、各小吃店應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2、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

  (八)學校食堂小吃店各功能間相關要求

  1、粗加工間:

  ①應根據需要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水池大小為60㎝x40㎝x20㎝)、植物性食品(蔬菜浸泡池水池大小為60㎝x40㎝x40㎝、蔬菜清洗池水池大小為60㎝x40㎝x20㎝)、水產品(水池大小為60㎝x40㎝x20㎝)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有需解凍食品的還需增添解凍池(水池大小為60㎝x40㎝x40㎝);

  ②上下水通暢,水池檯面與地面高度80㎝,並有明顯的功能標識;

  ③配備足夠數量的不鏽鋼菜架;

  ④設專用拖把等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汙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2、加工切配烹飪間:

  ①食堂小吃店烹飪切配場所應在同一功能間;

  ②烹飪臺應使用易於清潔,衛生的爐灶;

  ③配備與加工相適應的多功能不鏽鋼操作檯、冷藏設施、不鏽鋼貨架等;

  ④烹飪處牆壁應採用到頂的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平滑的淺色材料構築。

  3、售賣間:

  ①檯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和防滑的材料鋪設(寬度不小於80㎝);

  ②應有充足的照明,足夠數量的餐具保潔櫃,並有明顯標識。

  4、洗消間:

  ①5個以內食堂小吃店洗消間面積≥12㎡,每增加1個小吃店應增加1㎡面積,以此類推;

  ②清洗、消毒與保潔應有相應區域,並有明顯標識;

  ③配備能正常運轉、數量充足的清洗、消毒、保潔裝置設施;

  ④應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可設定2個以上專用水池(水池大小≥80㎝x40㎝x40㎝),各類水池應明確標明其用途。熱力蒸汽消毒的還須設定機械排風設施。

  5、倉庫:

  ①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貨架(櫃)、儲缸(桶),做到食物與非食物分類存放,離地、離牆並加蓋存放;

  ②防蠅、防鼠等四防設施完善,有機械通風設施。

  6、更衣室:

  ①應設定洗手池,上下水通暢,並有洗手消毒液,用於從業人員洗手、消毒;

  ②配備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如衣櫃、掛衣鉤、鏡子等。

  五、食堂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

  (一)基本要求

  1、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

  2、針對學校食堂小吃店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3、應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飲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細化事故資訊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人員管理

  1、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堂小吃店進行管理。

  2、每年必須組織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晨檢制度。

  4、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應場所內吸菸。

  (三)食品採購

  1、建立並落實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2、規範大宗食品採購行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米、面、油、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透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

  (四)食品貯存

  1、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燬變質和過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新增劑。

  2、冷藏、冷凍櫃(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放置,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五)食品加工

  1、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2、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新增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新增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六)食品銷售

  1、食品銷售場所應有防塵、防蠅、防汙染設施。

  2、銷售食品必須用專用工具取貨,取貨工具在潔淨的容器中儲存。

  3、銷售食品用工具、稱重衡器要專用,定時消毒,保持清潔。

  4、銷售的定型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儲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七)餐用具清洗與消毒

  應設專人負責食品容器、餐用具等清洗消毒工作,並建立清洗消毒記錄,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餐飲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北京市連鎖餐飲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其餐飲服務提供行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連鎖餐館(餐廳)或飯店、連鎖快餐店、連鎖小吃店、連鎖飲品店等)。專門為連鎖餐飲服務場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廚房,參照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指透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二)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同類餐飲服務和食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一定的形式組成餐飲聯合體,按統一的標準和制度進行經營管理,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統一採購和統一配送,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操作。

  第四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由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總部統一制定。

  第五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下屬餐廳或門店的直接管理者是餐廳或門店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廳或門店,其直接責任人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統一建立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制度。下屬餐廳或門店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培訓制度,記錄培訓情況。餐廳或門店新員工在上崗前應接受食品安全培訓。餐廳或門店所有在職員工應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訓。

  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總部和各餐廳或門店均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食品安全知識,並透過全市統一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持考試合格證明上崗。

  第七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患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餐廳或門店員工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八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統一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一)應採購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添加藥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佈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食品。

  (二)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應查驗並索取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檔案;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索取並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採購供貨合同、每筆供貨清單;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採購的,應留存採購清單。

  (三)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各餐廳或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臺帳。門店自行採購的部分,應遵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強化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查驗。

  (一)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設立統一配送中心倉庫和中央廚房的,配送中心倉庫和中央廚房應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進貨查驗。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下屬餐廳或門店接收從配送中心倉庫和中央廚房配送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建立統一配送單據臺帳。

  (二)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採購記錄應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進貨票據。統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採購記錄,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廚房統一儲存。

  (三)食品相關產品的採購記錄應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進貨票據。統一配送的食品相關產品的採購記錄,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廚房統一儲存。

  (四)採購記錄及相關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等合理的方式有序整理儲存,便於查詢。記錄、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五)鼓勵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條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和配送

  (一)統一配送的配送中心和中央廚房應當建立食品貯存和配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和配送食品,並按照“先進先出”原則配送,定期檢查庫存,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配送。

  (二)餐廳或門店應當建立貯存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先進先出”原則使用,定期檢查庫存,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強化各餐廳或門店的食品新增劑管理。食品新增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採購、儲存和使用。食品新增劑應定位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新增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臺賬。

  第十二條食物的製作與加工

  (一)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宜根據食物的特點,統一設定存放條件和加工條件,並制定相應的操作標準。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有國際或發達國家標準足以證明加工某種食品中心溫度略低於70°C,能保證食品安全,也可允許該種操作方式。

  (三)冷盤製作和裱花蛋糕應當在專間操作。專間操作應當達到專人、專室、專工具、專消毒、專冷藏的要求。

  (四)加工後的熟製品應當與非即食的生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汙染。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和非即食食品的工器具應分開使用。處理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如未經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用於處理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三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根據消費者個人需求外送食物,應建立食物外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衛生的食物運送工具,控制外送的溫度和時間。

  第十四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宜統一建立餐飲具、工器具以及餐廳門店的清潔和消毒制度。

  清潔和消毒制度應包括主要工器具、餐飲具的清潔頻率及/或消毒方法,以及餐廳所有設施裝置的清潔方法及頻率。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裝置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以備下次使用。

  按照要求洗淨、消毒餐飲具,並將消毒後的餐飲具貯存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

  餐廳或門店店堂應當保持空氣流通、設施整潔,餐具擺臺時間超過4小時尚未使用的應當重新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五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宜採用專業蟲害控制服務對餐廳、配送中心倉庫和中央廚房等進行蟲害控制。

  採用專業蟲害控制服務的,應要求專業蟲害控制服務提供者在進行消殺後提供消殺記錄。

  自行進行蟲害控制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在每次消殺後,應記錄殺蟲劑、滅鼠劑的使用情況。

  殺蟲劑、滅鼠劑等有毒有害物質應妥善保管在有鎖的專用櫥櫃等設施中,專人保管,不得與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混放在同一區域。

  第十六條連鎖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統一建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並定期檢查個人衛生要求的執行情況。

  應強調勤洗手的重要性,洗手設施附近應有正確洗手方法的標示或說明。

  餐廳或門店的員工宜統一著裝。食物處理區工作人員應穿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

  食物處理區工作人員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飾物。

  第十七條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企業總部和各餐廳或門店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援連鎖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範,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裝置,對食品進行送檢或自檢。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4

  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防止因過失,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杜絕二次汙染。便於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止將過期食品上市銷售。

  2、採購食品時,向製售者索取並核對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留從影印件備查。查驗食品標籤內容是否清晰、完整、製售者必須如實提供。定期對購進的食品進行檢驗或送檢。

  3、配備相應裝置和工具,對購進的食品進行檢驗。

  4、不經銷未取衛生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食品。

  5、對購進的食品,應按照採購食品的儲存條件的要求進行儲存,防止二次汙染。

  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後才能上崗。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健康證明過期的,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帶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後,再繼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檢查身體的事情發生。

  2、定期檢查個人衛生情況,使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相應的`衛生要求。

  3、在崗員工工作時,不準吸菸、吃食物或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或遠離工作場所。

  4、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發現“五病”人員立即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登記。

  5、注意個人衛生。衣著應外觀整潔,做到指甲常剪、頭髮常理、經常洗澡,保持個人衛生。

  6、員工的私人物品:包括:衣物、藥品、化妝品、飾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從放在經營區內,不得在崗期間處理個人衛生。

  三、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2、屬包裝食品的,要對包裝食品標識進行查驗核對,查驗的內容包括:

  (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2)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3)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5)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3、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質期不少於二年。

  4、進貨時查驗包括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5、食品進入店面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在進貨時查驗供貨單位的資質情況,檢視供貨單位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檢視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報告是否齊全。

  6檢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參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命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7、檢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表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8、檢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9、向批發商索取的各類證件,包括“一單通”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10、進貨時,對檢驗不合格和無合格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

  1、不得銷燬相關證據。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後果的擴散。

  2、商品在銷售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時,本著“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首先向消費者承擔責任,賠償損失,挽回影響,再按照規定的程式追究內部的責任。

  3、及時以書面行式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如實上報。

  4、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材料,並予以召回、停止銷售。

  5、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用具,並進行清洗和消毒。

  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再次發生類似安全事故。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5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1、嚴格稽核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的證明檔案。

  2、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食品質量認證書、進口食品有效商檢證明、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3、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有供貨商蓋章及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絡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4、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1、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2、採取賬簿登記、單據貼上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臺賬。食品進貨臺賬應當妥善儲存,儲存期限自該食品購入之日不少於2年。

  3、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儲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註,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銷燬,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2、食品倉庫實行專管專用,並設立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確保功能運轉正常。

  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應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蝕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

  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5、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採用勤進勤出、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和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倉庫應該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1、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如要打噴嚏用手捂口。

  2、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3、食品銷售應有專櫃或專間,要有防塵、防蠅、防汙染的設施。

  4、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儲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5、進口食品,經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2、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透過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

  3、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七、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3、對銷售商品的保質期、有效期,進行每週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嚴格按照《商品臨近保質期規定》執行,屬人為因素的追究其當事人的責任,部門主管負連帶責任。

  4、對在保質期內的商品出現變質、漏氣、脹包等現象,要及時下架處理,不得將這些商品銷售給顧客,一經發現,則追究當事人及該店法人的主體責任。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6

  一、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本單位採購食品,應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建立索證檔案,不從無合格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不接受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行為,不經銷三無(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食品和過期變質等違法食品,保證所售食品質量安全。本單位採購食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一票通”進貨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時,應當向購貨者提供“一票通”銷貨憑證。要按工商部門要求,收集規範“一票通”憑證作為食品進(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妥善保管書式臺帳檔案,條件允許情況下,建立電子臺帳,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從業人員患上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立即離開原崗位。病癒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重新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銀首飾,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髮、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3、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淨、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髮不得露於帽外,不得吸菸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4、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三年。

  三、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1、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有關主管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

  3、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細則(暫行)》等,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範。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週。

  四、不合格食品下櫃銷燬制度。

  本單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者和通知情況,並向工商部門報告。對過期、變質的食品和國家監管部門通報要求下櫃停售的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櫃,採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燬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櫃,經鑑定合格再重新上櫃銷售。

  五、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後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後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消保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六、食品資訊公示制度。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及時公佈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管等資訊,必要時透過廣播、電視媒體等途徑公佈,並建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檔案,接受有關單位檢查和消費者查詢。

  七、日常衛生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應做到清潔、整齊,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不得亂扔、亂倒垃圾,不準隨地吐痰;經營場所每天一清掃,每月一大掃,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潔,不積塵、不積水。

  2、商品陳列有序,分類分架、離地離牆擺放,不與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3、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採取防鼠、防蟲、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乾燥清潔,整齊有序。

  4、散裝食品應設定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誌區分或隔離。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定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和存放裝置、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八、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緊急報告及處理制度。

  1、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裝置等,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

  3、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7

  1、職員上崗前,必須穿好工作服、佩戴好胸牌及工作帽。

  2、工作服要保持清潔、無明顯油汙,衣釦不得有脫落。

  3、職員上崗時不得赤腳穿鞋。

  4、職員頭髮要保持清潔、衛生、梳理整齊。

  5、職員上崗時不準留指甲、不準戴戒指。

  6、職員上崗前要將手洗乾淨。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8

  1、將餅屋內外燈箱上的塵土擦乾淨。

  2、將麵包醒發箱內的髒水倒乾淨,並更換新水,烤爐內油汙要清理。

  3、冰櫃要除霜清洗擦淨。

  4、清理衛生死角,噴灑消毒藥水,投放鼠藥、蟑螂藥,須有專人負責。

  5、整理原輔料做到碼放整齊,領取方便,無粉塵。

  6、定期清理空調及冰箱、散熱片面性等裝置。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9

  1、每天下班前容器要清潔乾淨,表面底部不得有油汙,凡有蓋的,一律蓋好。

  2、將容器放到指定位置,碼好排列整齊。

  3、模具用過後須先內外清理後擦淨,不得有油汙。

  4、擦淨後的模具蓋好蓋須入到指定位置,碼好排列整齊。不得立放,一律倒扣碼放(烤盤最上面的一個要倒扣過來)。

  5、工具用過後必須馬上清洗乾淨,不得有水珠油汙,放到指定位置。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10

  為落實便利店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超市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資訊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應當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經營糧食、食用油、熟食等重要食品,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範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係,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准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負責食品進貨查驗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採購食品,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第五條、食品質量自檢制度。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第六條、食品資訊公示制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資訊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資訊、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儲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工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並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第八條、食品安全經營承諾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消費安全,本便利店鄭重承諾:

  一、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依法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認真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商品質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嚴把商品進貨關。

  三、建立健全商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儲存進貨商品的各種資訊和資料,保證本超市(商場)進貨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銷售商品流向資訊的真實性,以防範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安全隱患,不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過期食品、變質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發現問題食品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五、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規範經營行為,完善售後服務,妥善解決消費投訴和糾紛,共同營造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小吃店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流通秩序,加強食品流通的行業管理,規範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製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 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議准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係。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資訊、聯絡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資訊。經銷商退出市場後,其檔案應至少儲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檔案,留存相關票證檔案的影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物件、聯絡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並使用相應的認證標誌。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誌。

  第九條 市場現場製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裝置和條件,遠離汙染源,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製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範圍內操作。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割槽銷售,防止交叉汙染。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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