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精選7篇)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精選7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1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後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後及時向帶班領導彙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於事故發生後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絡,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彙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彙報。

  說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式》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後,立足於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排程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並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並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並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後處理組,後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後,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採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並制定防範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並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採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2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制度,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後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3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透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並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後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並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後,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後,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瞭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並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後或飲用水後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並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並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並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 、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儘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4

  1、對學校安全事故實行逐級上報。

  2、學校各部門、教師或學生髮現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3、全體師生均可直接向學校舉報安全隱患或透過學校安全舉報箱舉報,如確認屬實,將予以一定獎勵。

  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例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校長。

  5、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辦公室電話或書面上報縣教育科技局。

  6、對於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對延誤救援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7、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後果及相關責任人。並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5

  為了做好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制度。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本著對學生和教職工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及時有效處理特大事故,力爭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全力組織恢復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證任何狀態下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二、總體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對我校發生的各種特大事故本著實事求是原則,立即將所發生的特大事故上報州教育局及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按上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意見,在限期內依法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進行事故追究和處理。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特大事故處理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特大事故處理領導組,負責領導全域性特大事故調查處理搶險工作。

  組 長: 米娜瓦爾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熱依木江副校長、

  成員:古麗巴哈爾德育主任

  依馬木買買提副德育主任

  各組組長:胡海霞

  凱麗比努爾

  熱比亞

  阿斯古力

  阿尼克孜

  四、有關職責要求

  1、發生任何重大事故,第一知情人必須立即向學校領導彙報。領導組成員只要知情或得到通知後,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工作。

  2、上一級行政因外出公幹等特殊情況無法達到現場或不能履行職責,經授權由下一級行政(副組長)代履行職責。

  3、班主任、值班人員、保安及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到崗到位,確保各自電話24小時暢通。

  4、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服從指揮,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落實。

  5、全體師生員工必須服從領導組的指導、排程,積極投身到相關搶救工作中。特殊情況下,無條件徵用教師車輛。

  6、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必須將學生放在第一位,先保護、撤離、搶救學生,再搶救其他人。

  說明:領導小組的組長、副組長、成員的確立,根據相關職位和崗位確立。當人員職位、崗位變動時,相應接替該職位和崗位的人員為當然的負責人和相關組成人員。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6

  (一)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制度

  為增強學校疾病預防與控制意識,提高師生預防能力,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單位的實際,特制定以下應急處理制度:

  l、按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要求,校長作為學校疾病控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學校衛生工作,統一思想,定期進行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研討,把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之中。

  2、學校分管領導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報告制度,健全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管理制度,掌握、檢查學校疾病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衛生資源及設施。

  3、學校應建立各項衛生工作責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並指定衛生教師每天做好晨檢查工作,認真填寫學生日檢統計表,保證學校預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順利發展。

  4、學校應普及衛生知識,利用黑板報、櫥窗等各種形式做好預防傳染性疾病的宣傳,正確認識,做好防範。定期召開班主任例會,加強有關預防傳染病的知識培訓,保證每週20分鐘的健康教育,教會師生防病知識,培養良好的個人健康生活習慣。 、

  5、由於學校是人員高度聚集的場所,室內活動較多,為進一步預防傳染病,學校應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1)保持工作、學習、生活環境通風換氣,教學和生活用房應每天開窗通風不少於2——3次。

  (2)儘量不要組織師生到人群集中的地方去活動。

  (3)注意個人衛生,經常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手,特別在打噴嚏、咳嗽和清潔鼻子後要洗手。不要共用茶具、餐具。

  (4)注意增減衣物和均衡營養,加強戶外鍛鍊,保證足夠休息,增強體質。

  (5)學生若發現有發熱、咳嗽、乏力、肌肉痠痛等症狀應馬上告訴老師或家、長,及時就醫;教師發現上述症狀及時就醫。

  (6)學校衛生室應按規定定期消毒。

  (二)學校火災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為了預防和減少學校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學校火災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一、可能引起學校火災事故的原因

  電線老化、亂拉亂接臨時線、違章使用電爐和其他電器裝置、液化煤氣和煤爐共用、食堂油鍋過熱、實驗操作不當、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保管不當、違章動用明火、亂扔菸蒂、小孩玩火等是可能引起學校火災的主要原因。

  二、預防措施

  l、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

  2、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基本消防知識,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掌握逃生方法。

  3、加強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

  4、保持通道暢通,不堆物。

  三、處理程式

  一旦發生火災,一般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l、打“119”電話報警,同時報中心學校辦公室。

  2、按照平時消防演練逃生的線路迅速疏散學生。

  3、如有傷者要及時送往區級以上醫院救治:如有學生受傷,要及時通知家長。

  4、等待消防車到來期間,可組織學校教工義務消防隊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撲救。

  5、配合消防部門調查事故,維持秩序。

  (三)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為了預防和減少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應急處理制度。

  一、可能引發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

  引發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

  課間學生追逐、打鬧;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活動;體育活動中不慎碰撞、摔倒;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等維護、管理不當;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實驗操作不當;極個別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

  二、預防辦法

  l、運用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行為規範教育、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2、加強對教師進行師德規範教育,增強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

  3、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以及場地、房屋和裝置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整改。

  三、處理程式

  一)事發階段的有關工作和注意事項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救治。

  2、及時通知家長。

  3、報告。

  (一般事故三天內書面報中心學校;重大事故立即報局辦,可先口頭後書面,同時向有關保險公司報出險)

  4、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處理小組。

  (一般由校長、分管校長和政教務主任等人組成)

  5、調查取證。

  (被調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監護人在場並且簽名;調查人員應2名,記錄內容要實事求是,不誘導;記錄用鋼筆或水筆)

  二)事故處理階段的原則和注意事項

  1、依法調解原則:

  根據學生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條款規定接待學生家長,注意不要信口開河、隨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決原則:

  學生事故的善後處理不解決住房、戶口、升學和工作;一個事故一次解決,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決;如家長不同意可提醒家長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事故處理結尾階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項

  1、起草《協議書》。

  《協議書》要寫清協議雙方的身份;學生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事發時間、地點;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名等內容。

  2、給付補償金。

  數額小的可支付現金,金額較大的用現金支票支付;不論金額大小,家長均要出具收條。

  3、理賠。

  不論是平保還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協議書》影印件;

  (2)病歷卡影印件;

  (3)醫藥費發票原件和影印件;

  (四)校外集體活動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為了預防和減少校外集體活動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少年保護條例》的精神,制定本應急處理制度。

  一、可能引發校外集體活動事故的原因

  可能引發校外集體活動事故的原因很多,也比較複雜,有校方教育管理和學生方面的因素,也有車輛和活動場地方面的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

  校方未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帶隊教師疏於管理、學生不遵守活動紀律擅自自行活動或離隊;租用的車輛車容、車況差、安全效能差、駕駛員疲勞駕車、超載、超速、隨意變道、闖禁令標誌、駕駛技術不熟練、應變能力差;活動場所的設施、裝置、器械(具)等存在隱患,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等。

  二、預防辦法

  1、出發前對學生進行紀律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保護意識。

  2、加強對教師進行責任意識的教育,要求教師把嚴格管理貫穿於本次校外集體活動的全過程。

  3、要求車輛單位選派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駕駛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駕駛員和車容、車況、安全效能好的車輛為校外集體活動服務。

  4、活動前,校方派專人到活動場所,實地察看活動器械(具)、裝置、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5、把校外集體活動委託給有資質的旅行單位,並要旅行單位為此次活動購買保險。

  三、處理程式

  在校外集體活動中一旦發生事故,一般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1、報告和報警

  一般事故三天內書面報告中心學校,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可先口頭後書面。校外集體活動中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

  2、以最快的速度把受傷學生送往就近醫院救治,並通知家長。

  3、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處理小組。

  4、如果事故是由校方管理和學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參照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式開展工作;如果事故發生在車輛行駛中或車輛上,可參照校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式開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動場所的活動器械(具)、設施、裝置引起的,學校要與活動場所、旅行單位交涉,並配合進行善後處理工作。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篇7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裝置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中小學教師的職責並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情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後果的判斷能力。

  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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