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範例(精選11篇)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範例(精選11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範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情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接受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採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洩露機秘檔案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報告方式:
重大事項發生後,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三、獎勵與處罰: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並妥善採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定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2
一、凡涉及村裡的重大事項,在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之前,必須向鄉鎮黨委、政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按程式實施。
二、重大事項包含的內容
1、基本建設
2、土地調整
3、村“兩委”人事變動
4、經濟專案:包括立項、開工、建設等
5、宅基地劃分
6、影響全村穩定的村情民意
7、重大問題或突發性事件
三、報告方法: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說明報告事項的事由。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3
為保證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全體工作人員正確處理重大事項,樹立危患意識,特制訂《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一條上級有關部門來機構檢查指導工作;
第二條參加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情況;
第三條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第四條涉及機構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條發生洩露機秘檔案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贊助的;
第七條“事務所”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事務所”工作人員出現人身安全情況的;
第九條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報告方式
第一條重大事項發生後,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事務所主任報告;事務所主任向理事會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事務所主任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條在逐級報告的同時,事務所主任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及時報告並妥善採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理事會研究決定,視情況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上級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定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4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程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資訊渠道暢通有效、資訊報告及時準確,便於領導及時瞭解有關資訊、全面掌握工作動態、深入研究和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維護全市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特制定晉城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報告的原則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資訊暢通”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切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推動全市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範圍
1、本單位(系統)貫徹落實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決定和部署的情況;
2、本單位(系統)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重點工作情況等;
3、本單位(系統)領導班子成員的重大違紀問題;
4、本地區(系統)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對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意見、建議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類緊急和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和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災害和傷亡事故等;
6、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種政治事端,可能引發或已經引發較大影響的非法集會、示威、上訪、遊行、阻斷交通等苗頭及行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不穩定因素;
8、網路披露的涉及本地區(系統)領導幹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輿情資訊;
9、本單位、本系統(派出派駐機構、條管單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來人檢查指導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紀委監察局要求報告和本單位(系統)認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事項報告的程式及內容
1、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實行重大事項逐級逐項報告制度。
2、市紀委辦公廳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的組織、管理。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廳)、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承辦本單位、本系統重大事項報告事宜。
3、重大事項的報告均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籤並加蓋公章後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時內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電話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在知曉後24小時內報告。
4、重大事項報告要寫明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絡人及有效聯絡電話。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隨著事態進展和調查處理進展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各單位重大事項的報告,由辦公廳值班人員負責接收,報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後報送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同志。
四、有關要求
1、報告重大事項是一條嚴肅的政治紀律,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做到重大事項即發即報,防止遲報、漏報、瞞報和誤報。
2、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準確性。重大事項報告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事實清楚,資訊準確,表達清晰。切不可道聽途說,模稜兩可,帶來判斷失誤,造成工作損失。
3、辦公廳對接收的重大事項報告,要立即登記,迅速報請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並按領導要求及時、安全、保密地做好承辦工作。
4、各單位要將重大事項報告列入責任考核內容,促進紀檢監察干部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對一些影響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市紀委辦公廳不定期進行通報。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資訊管理,確保生產經營資訊及時、有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嚴格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資訊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報告人。
第四條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公司總經理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保證提供的相關證明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資訊予以報告:
(一)應收賬款或存貨較上年同比增減10%以上;
(二)佔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產品市場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5%;
(三)佔採購額10%以上的原材料或佔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產品的原材料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10%;
(四)單一品種、規格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
積壓時間超過1年且賬面價值超過5萬元;
(五)單一客戶發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50%且超過額達到20萬元(含)以上;
(六)因產品質量事故或發貨失誤等經營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
(七)國家安全環保政策及產業部安全環保狀況出現變化;
(八)生產過程中發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標較正常水平出現10%波動以上;
(九)出現裝置非正常停產;
(十)因裝置檢修、生產產品品種輪換等原因出現裝置正常停產,應提前2週報告;
(十一)產品質量不合格;
(十二)產品檢測工作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影響;
(十三)不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操作規程,妨礙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有損產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術出現洩露;
(十五)重要技術或工藝取得突破;
(十六)專案開發過程中及產業化實施時出現任何異常問題;
(十七)財務出現票據丟失、賬款不符等;
(十八)單項費用發生額超過預算;
(十九)同一個部門一個月內連續兩人提出辭職;
(二十)發生仲裁、法律糾紛事項;
(二十一)被國家行政或司法部門調查;
(二十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
第六條發生第五條(一)至(四)款事項應在事項發生當月月度終了10日內報告;
(五)至(九)與(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項應在事件發生後1日內報告;
(二十二)款事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告。
第七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除緊急情況外,在報告重大事項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書面報告經報告人簽字後呈報公司總經理。
緊急情況下,各部門(車間)可以不履行簽字程式先行上報。
各部門及下屬車間原則上透過上一級主管上報,但緊急情況下或下屬車間和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報告人應持續關注所報告資訊的進展情況,已報告的重大事項出現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總經理履行持續報告義務。
第九條隱匿或未及時上報相關資訊而導致不良影響、造成損失的,相關部門(車間)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公司領導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是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應報告的事項;
(二)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報告的資訊或提供的檔案資料存在隱瞞、虛假陳述或存在引人誤解之處;
(三)拒絕答覆公司總經理對相關問題的問詢;
(四)其他不適當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並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報告內容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
(二)機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
(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
(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
(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
(七)新設立或者撤併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xx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
(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xx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資訊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階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於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願、靜坐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衝擊圍攻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路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汙、賄賂、挪用、侵佔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洩)密、計算機網路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路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後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後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後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並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後10小時內透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採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路系統推廣執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範圍、風險防範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採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擬(已)採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採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採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於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註明保密級別,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並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彙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7
為加強我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物件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幹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幹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託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幹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幹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採購、基建工程專案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幹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幹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幹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幹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幹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週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幹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幹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幹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後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於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於事後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後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後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並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後一個月內及時補報,並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物件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幹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並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8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9
一、報告範圍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穩定的事件、邪教組織人員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殺人案、縱火爆炸案、盜竊案等;
3、重大責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發事故。自然災害、疫情、集體中毒、交通事故;
5、本單位作出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部署以及活動的開展情況;
6、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問題和處置情況;
7、對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查究的情況;
8、涉及政策、法律、法規不明確和必須請示的重大問題;
9、對於影響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或重大問題必須隨時專題報告;
10、其他上級要求報告的情況。
二、報告的方式內容及處理
1、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以口頭和書面的方式報告鎮綜治辦及有關領導;
2、發現重大事項的時間和方式、地點和涉及人員、人員傷亡救護的基本情況;
3、重大事項的初步情況,已採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後果;
4、報告部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5、接到報告後,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有效控制和處理,並及時呈報所領導及上級綜治辦等。
三、紀律處分
對隱瞞重大事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重大事項發生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對已知發生重大事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2、對發現重大事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0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文秘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xxxxx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物件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1
1、學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範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後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專案,1萬元以上大型裝置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採購的專案均要按有關程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遊,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