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1

  1)施工機械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大型起重機械等特種裝置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和國家質監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否則禁止投入使用。

  2)大型起重機等特種裝置的安裝、拆卸、檢修、檢驗、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堅持“三定”制度,嚴禁未學過本機構造原理和操作規程並未取得獨立操作資格的人員單獨操作機械。學員必須在本機師傅的帶領下進行操作。嚴格禁止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機械。

  4)在機械的明顯位置應掛有安全操作規程和機械責任牌,機械責任牌內容包括:機械名稱、機械型號、操作人、責任人等內容。

  5)機械使用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機械的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

  6)作業場地的地面和周圍環境應能保證施工機械的安全工作,進入施工地點的道路應能保證施工機械的安全透過,必要時應加以修整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施工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當其生產技術能力或安全執行可能發生問題時,先由機械所屬單位負責人組織對其進行安全技術鑑定,當嚴重影響安全執行時,須組織對其進行安全技術鑑定。

  8)當施工機械存在不安全隱患時,使用單位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能重新投入使用,若暫時不能解決,必須制定相應的再保護措施和有針對性的施工技術交底,確保機械能安全使用後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9)嚴格執行維護保養制度,定期保養,嚴禁只用不養,以養代修。經常檢查機械執行情況,一旦有異常情況或損傷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10)每天工作結束後,必須做好施工機械的防火、防雨、防風、防凍等工作。

  11)起重機特殊情況下作業要嚴格按本《施工機械使用、維修管理制度》執行,以確保安全。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2

  進場的大型機械(如門吊、塔吊等),要求施工單位上報安拆裝方案,並及時履行進場驗收手續。對於大型機械(如門吊、塔吊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吊裝方案。在現場的巡視檢查中,檢查大型機械的的執行記錄和維護保養記錄,並檢查司機、訊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大型機械的安拆裝方案,主要審查以下資料:安裝單位資質、安裝人員資質、安裝單位的編制和審批人簽字及加蓋安裝單位公章情況、施工單位和安裝單位的安全協議、上報方案封面編制人及編制單位為安裝單位、機械的製造許可證、安裝過程中的現場責任人、安裝方案內容明確。

  大型機械的吊裝方案審批,需要注意吊裝過程中的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吊裝作業的安全措施等。

  現場檢查過程中,應對門吊的軌道基礎、電器連線、防脫鉤裝置、鋼絲繩等進行重點的檢查。

  進場的機械(如汽車吊),履行進場驗收手續,包括合格證、檢測報告、施工單位驗收表(見安全資料規程)、安全檢驗合格證等,現場驗收包括對限位器、鋼絲繩等進行重點驗收,具體內容參照安全資料規程中關於汽車吊驗收表中的相關內容,以符合安全效能和現場使用為準則。

  小型機械的進場驗收,主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電動開關是否靈活、資料是否齊全等。

  機械的管理是一個動態的管理,而且不同於一般的隱患,當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司機或相關人員暫停使用,督促現場負責人予以整改並消除安全隱患,同時上報相關人員。

  鑑於目前的安全形式,機械使用的安全已經成為施工過程中安全控制的一個重點環節。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3

  一、作業前使各部結構無變形,連線螺栓無鬆動;節點無開焊,裝配正位,附牆壁牢固、站臺平整;鋼絲繩固定良好,執行範圍內無障礙

  二、啟動前檢查地線、電纜無損,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接通後、電壓應正常,機件無漏電;各種限位裝置、梯籠門電器聯鎖應良好,儀表靈敏有效。

  三、升降機乘人或載物,應荷載均勻,嚴禁人和貨物混裝,嚴禁超載。

  四、開動前,應明鈴示警,執行中不準開啟籠門。

  五、工作時遇到大雨、雷雨、大暴雨、濃霧及四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執行中有機械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六、未切斷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七、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必須專人、定機、定崗位專人負責,非本機人員不得擅自操作。

  八、操作前對軌道、附牆壁的金屬結構、聯結件是否牢固可靠、升降齒輪、齒條、傳動齒輪和安全器齒輪是否鬆動進行全面檢查。

  九、執行一段時間要對升降機標準節架垂直度、連線螺栓、接地電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十、梯籠門必須設定聯動關閉裝置,只能將門完全關閉後、梯籠才能開啟。

  十一、工作完畢應對籠內清理乾淨,切斷電源,鎖好升降機梯籠門,切斷總電源開關。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4

  為滿足施工進度的要求,須安置塔式起重機作業。根據各部結構、重量、數量、角度編制塔式起重機作業專項方案和技術保證措施滿足《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執行企業、專案工地兩級管理體系。

  中小型施工機械在進場前進行維修保養做到外觀精美,機質良好,安全裝置齊全有效。並嚴格執行驗收制度,無有關部門核發的建築施工機具安全使用合格證不使用。現場的機械裝置操作滿足《建築施工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jgj33.20xx)的要求。執行企業、專案工地兩級管理。

  1施工現場設專職機械管理人員,對現場使用的機械裝置(包括自有、租賃裝置)實行安裝、使用全過程管理。

  2機械裝置操作保證專機專人,持證上崗,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的十字作業法'。

  3施工現場的起重吊裝全部由專業隊伍進行,起重吊裝設專職訊號指揮人員。起重吊裝作業前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劃定施工作業區域,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和專職的監護人員。起重回轉半徑與電線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4塔式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及起重機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並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6群塔作業方案中,應保證處於低位的塔式起重機臂架端部與相鄰塔式起重機之間至少有2米的距離。配備固定的訊號指揮和相對固定掛鉤人員。

  7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時,嚴格遵守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中的要求,吊物嚴禁超出施工現場的範圍。六級以上大風強制停止吊裝作業。

  8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電動吊籃等機械裝置必須有市建委頒發的統一編號;安裝單位必須具備資質,作業人員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同一臺裝置的安裝和頂升、錨固必須由統一單位完成,安裝完畢後填寫驗收表,資料必須量化,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9施工現場機械裝置安全防護設定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

  10施工現場的木工棚、鋼筋棚、混凝土攪拌棚、捲揚機棚、空氣壓縮機全部採用桁架式防砸、防雨操作棚。

  11各種機械裝置要有安裝驗收手續,並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及裝置負責人的'標牌。

  12施工現場機械嚴禁超載和帶病執行,執行中禁止維護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時,必須切斷電源。

  13圓鋸的鋸盤及傳動部位應安裝防護罩,並設定保險檔、分料器。

  14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於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可調整的工作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餘部分不足25mm的砂輪。

  15平面刨、手壓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16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17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係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或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8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19卡環在使用時,應保證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鬥、混凝土鬥和預製牆板時,必須使用卡環。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專案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裝置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裝置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專案管理部、專案部做好報驗工作;專案管理部、專案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根據工程專案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裝置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檔案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式》執行。

  第十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專案、裝置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裝置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除錯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稽核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二)稽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檔案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裝置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裝置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定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除錯,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裝置、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專案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專案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專案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專案部應當在裝置活動範圍內(裝置移動、臂架端部)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專案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專案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式》執行。

  第三十一條專案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裝置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裝置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專案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專案管理部每月、專案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裝置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專案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定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裝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裝置並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專案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裝置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裝置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裝置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案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式檔案《基礎設施控制程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裝置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專案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釋出之日起執行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6

  1、貫徹執行國家及企業頒發的有關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

  2、安裝、拆卸機械裝置的作業人員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業人員嚴禁在安裝、拆卸機械裝置的現場停留。

  3、高空作業人員工作時必須穿防滑絕緣鞋。

  4、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在安裝、拆卸裝置標準節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護欄以內工作時,必須正確繫好安全帶。

  5、嚴禁安、拆、操作人員酒後上崗工作。

  6、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的工作程式和技術要求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裝車運輸時要有專人指揮裝車,保證安全的同時並使裝置各個結構及部件不受損壞,裝上車的零部件必須捆綁牢固。

  8、安裝、拆卸裝置時要指定安全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按安全操作程式進行操作。特殊情況下,安裝、拆卸需要由專案部技術負責人制定方案,由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9、安裝、拆卸完畢後,由作業帶班人員或安全責任人對裝置各部件進行檢查,合格後再進行技術除錯。

  10、操作人員務必持證上崗,嚴禁酒後操作、違章操作,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操作,並立即彙報進行處理。

  11、安裝完畢後,務必對各部件進行檢查,除錯時務必遵照技術檔案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除錯,經檢驗全部符合要求後,方能進行交接。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7

  1、所有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公司各項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

  2、嚴格履行與公司安全生產部簽訂的安全責任書中的各項條款。

  3、在裝置正常運轉過程中,嚴格按照機械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要求進行操作,同時還要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4、務必認真填寫機械裝置運轉記錄及維修保養記錄,否則,按照安全責任書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5、每臺機械的機長必須要有聯絡方式,保證24小時能夠聯絡上,遇有問題及時彙報,確保正常的裝置運轉和裝置安全。

  6、需要請假或著離開自己的崗位時,必須提前3天告訴公司安全生產部且等候安排後方可離開,不得擅自離開,否則,離開時間不計發以前所有工資,並對由此帶來的經濟後果負責及承擔費用。

  7、操作人員作業過程中,嚴禁24小時大倒班。每班作業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交接班時要及時到位。每發現一次,就按照安全責任書中的相關條件進行處罰。

  8、嚴禁將裝置交給其他閒雜人員進行操作,每發現一次,就按照安全責任書中的相關條件進行處罰。嚴禁操作人員私自帶學徒人員,發現一次,將給予辭退並扣除責任人員全額工資。

  9、服從和執行專案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拒絕違章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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