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條為了加強鎮機關環境衛生管理,建立文明、整潔、優美的辦公環境,推進我鎮健康促進機關建設,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鎮機關單位及各站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凡在我鎮機關單位和各站所工作、學習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鎮黨政辦為鎮機關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機關、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鎮機關各部門和各站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鎮機關各部門和各站所應當定期進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幹部職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五條鎮機關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由後勤保潔人員負責。做到環境衛生清潔,明暗排水系統通暢。路面、通道地面、牆面無灰塵汙漬。幹部職工都應當尊重保潔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保潔人員履行職責。

  第六條分佈在院內的垃圾箱等,由保潔員管理和收運,做到日產日清。任何人都不得自行設定垃圾、廢棄物堆放點。

  第七條禁止在單位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公共場地,禁止在公共場所吸菸,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廢棄物。

  第八條幹部職工辦公室的衛生由各辦公室負責清掃與保潔,室內無蛛網、門窗、桌面淨亮,辦公用品和資料的擺放整齊有序。並堅持月末和重要節日開展大掃除活動。

  第九條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注意保持清潔,做到無異味、無汙穢。

  第十條鎮黨政辦和計生辦對機關各部門和各站所的衛生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比。對好的部門和站所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一條各類車輛應按規定區域停放,禁止隨意停放車輛或佔用道路。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2日起執行。

  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2

  一、村會委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1、各村委會是其區域範圍的衛生責任管理單位,負責對責任區域範圍內的垃圾收集清運與環境衛生保潔清掃進行統籌管理,設立垃圾清運中轉站,定期轉運。建立一個垃圾池一個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會要根據該村的道路、居住區、人流密集區等區域範圍劃分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區,安排垃圾清運頻次與指定監督員進行管理。

  3、村委會要對垃圾收集清運與各小組的保潔日常工作進行管理,確保垃圾定點堆放、及時清運。

  4、村委會負責每月對責任區內的垃圾收集清運及與各組組長對農戶衛生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巡迴檢查。

  二、農戶衛生保潔責任及標準:

  1、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堅持做好家庭環境衛生保潔,搞好四旁植樹,綠化美化家園。

  2、努力爭當衛生文明戶、文明家庭。敢於同一切不講文明衛生、破壞環境的行為作鬥爭。

  3、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鄰里監督,強化環境衛生意識,積極協作,為共建和諧生態新農村做貢獻。

  4、室外保持整潔,房前屋後無雜草、無亂堆亂放、無果皮紙屑、無汙泥惡臭、無人畜糞便,畜禽圈舍,勞動用具擺放整齊,牆體無亂寫亂畫、亂釘亂掛。

  5、室內經常打掃,清潔明亮,傢俱乾淨,擺放有序。

  6、負責對自己生產生活區域內每天所產生的果皮、紙屑、菸頭、塑膠袋、廢棄物等一切垃圾,分類進行管理。設立一個垃圾池和一個垃圾桶,對於可以焚燒處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處理,不能焚燒的垃圾必須入桶,待村垃圾轉運人員定期清運。

  三、垃圾清運制度

  負責垃圾清運的人員每天按時清運該村的垃圾到中轉站,確保垃圾日產日清。定期從垃圾中轉站轉運到各鄉鎮的農村環境管理中心進行集中處理。

  四、監督管理及評比表彰制度

  1、各村支部書記為環境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村主任為直接責任人,各農戶為具體責任人。

  2、廣泛開展“衛生文明戶”等多種形式的農村衛生保潔創評活動。

  3、各村委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組成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每月對該村環境衛生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檢查,按標準評出當月的“衛生文明戶”。

  4、對“衛生文明戶”進行宣傳表揚,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或懸掛流動紅旗。對衛生保潔落實較差的農戶實行張榜公佈。

  5、按各村農戶10%的比例,在每月的“衛生文明戶”中評選出年度“最佳衛生文明戶”,並頒發獎牌和獎金。

  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3

  為美化、淨化環境,改善市容市貌,保持道路、河道、公廁等公共場所的乾淨、整潔、衛生,促進我居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社群轄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也有遵章守法、維護和改善居民區衛生的`義務,社群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在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中,居民必須服從社群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安排。

  2、堅持“社群是我家,建設靠大家”的方針,強化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廣大居民中樹立城市化衛生管理新觀念,增強參與意識,逐步把社群環境衛生工作推上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軌道。

  3、社群轄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居民要自覺遵守規定,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按物價局規定按期繳納衛生費。

  4、社群範圍內各單位負責對責任區的環境衛生進行整治,對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進行不定期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5、環衛站保潔員負責對果皮、紙屑、菸頭、塑膠袋、廢棄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劃分的責任區及時進行清掃、保潔,做到早上清掃徹底,全天巡迴保潔。

  6、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在未經許可的公用場所張貼、懸掛廣告牌、標語或物品,禁止在公共場所亂寫、亂畫、亂刻。

  7、任何人員不得在住宅區、街道等公共場所燃燒產品廢料或化學物品,汙染空氣,影響群眾身體健康。

  8、任何單位和個人要將垃圾投入垃圾箱和垃圾點,不得將帶有火源的垃圾倒入垃圾箱中。

  9、居民區樓幢,由居民自覺實行“一天一掃,全天保潔”制度,樓前無亂建和堆放雜物現象,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地面無積塵、垃圾,樓頂整潔無雜物。

  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4

  1、遵守本市市容及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2、保持本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不亂扔菸頭、紙屑等雜物。

  3、不得在本物業區域內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4、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箱)或地點。

  5、不得破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建築小品、體育設施等;不可向綠地、花草、樹木潑汙水和有害物質。

  6、在私家花園內種植花草樹木不影響公共區域整體綠化效果,不可對鄰里居家安全、採光等造成不良影響,並自行做好綠化養護工作。

  7、不能在道路、公共花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晾曬衣物(物業服務企業指定晾曬處除外)。

  8、不能違反政府規定,在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9、不可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動物(如犬類)及政府明確禁止飼養的具有侵害性、易傳染疾病的動物,不可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對於允許飼養的動物應做到:

  a、遵守本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合法手續,並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b、在公共場所遛狗時,應拴上犬鏈牽引,並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

  c、不可滋擾鄰里,如造成5戶以上投訴,應自行將動物遷離本物業管理區域。

  10、注意保護樓梯等共用場地的環境衛生,如有物品灑落在共用場地,應自行清除,汙染、破壞地面、牆面的,需恢復原樣。

  11、不得利用門窗、玻璃窗等地方張貼廣告,不可在玻璃門窗上張貼報紙,以免有礙觀瞻。

  1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排水管道,防止隨處滴漏。

  1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維修正常後再使用。

  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依法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禮貌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全國衛生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葫蘆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和“誰佔用誰負責,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相關部門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調整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髮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三)編制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計劃,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投放與使用;

  (四)城市環境衛生的依法監督與管理,指導下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衛生、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電信等部門和市區內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用心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持續公共衛生習慣。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社會勞動,不得妨礙或阻撓衛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對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內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

  (二)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清運;

  (三)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維護、檢修、更新和垃圾場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垃圾的有償代運及處理。

  (五)負責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管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範圍內居住區、小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清掃保潔、居民區生活垃圾的一級清運歸點工作。

  城市貿易市場的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市場的主管部門或管轄單位負責,其中交易攤點的環境衛生,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一條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廣告欄板等設施,應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各種設施要貼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現代化管理裝置。

  城市開發或改造的地域,要嚴格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十二條為保證城市規劃附屬設施的如期完成,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廁和垃圾站建設實行保證金管理制度。城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總體規劃要求,在辦理開工許可許前到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按開發建設地域應建垃圾站和公廁數量的總體造價,預交保證金。保證金計算方法按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面積乘以當年工程預算定額核定,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部用於該開發地域垃圾和公廁的修建,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在開發建設中按規劃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組織修建。

  第十三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務必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與主體工程參加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或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務必拆除或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要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審批,並在完工後及時予以生修或維修,並經批准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廁所確因建設需要務必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前提請拆遷方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批准,並按新建標準交足補償費後方可拆除。

  第十六條城市公廁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和發展規劃,可採取社會融資建設的辦法適當發展公廁,有計劃地改造旱廁。

  第十七條市區內鐵路沿錢的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的職責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會同鐵路部門確定,其環境衛生按確定區域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門市,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職責區域完成清掃(含除雪)保潔工作。本區域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按指定地點排放並辦理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處理費。

  第十九條旅遊風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賓館、體育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線兩側、停車場、收費存車處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場所的管理或管轄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拾廢人員的亂扒、亂倒行為。

  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清運單位務必及時清運,並儘快實現無害化處理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要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辦理排放手續,按規定交納排放處理費,並按指定地點堆放和送入排放處理場。

  第二十二條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要載裝適當、苫蓋嚴密,不準沿途遺撤。各種客運車輛司乘人員不準沿街揚棄廢票。畜力車務必在指定路線和區域行駛,牲畜配帶糞兜。任何車輛輪胎不準帶泥、油汙物進入市區街道行駛。

  市區內各種運營車輛務必持續內外清潔。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非指定公共場所禁止下列違章行為: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廣告印刷品、菸頭、餐飲廢棄物等;隨地便溺;亂排亂倒垃圾、糞便、汙水、汙物;在廣場、街道露天場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內焚燒廢棄物;從樓內、視窗、圍牆等處潑灑汙水或拋擲廢棄物;在牆體、樓道等公共場所或設施作戶外廣告實施的亂塗、亂寫、亂畫等。

  本市範圍內禁止使用構成“白色”汙染的超薄型塑膠物品,暫使用可降解塑膠製品,並實行回收等辦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和生物製品廠構成的廢棄物,務必使用專用容器收集,按國家規定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在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飼養家畜或家禽。確因教學、科研和特殊行為需要經批准飼養的,務必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貼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區內沿街各級各類單位實行門前區域環境衛生(含除雪)職責制管理,確保整潔衛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對包而不淨、淨而不潔的職責單位採代替掃服務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委託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單位,應按下列標準交納服務費,並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一)垃圾代運費每噸收取25元。無法核定噸位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機關、團體、部隊每人每月1元;

  2、商場(店)、浴池、歌舞廳、影劇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飯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賓館、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醫療衛生單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園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噸位交納代運費和排放費,不得向學生收取;

  7、市場外攤點和工商部門未收取衛生管理費的露天市場、早晚市場的衛生代掃費每個攤位每日1元;

  8、臨街單位門前環境衛生(含除雪)代清掃費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費:

  1、生活垃圾入場排放費每噸5元;

  2、建築殘土、爐渣、工業廢渣排放費每噸4元;

  3、建築垃圾堆放費每噸1至2元;

  4、生化垃圾處置費每公斤1元。

  環境衛生排放費全部用於發展環境衛生事業和環衛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揭發、投訴和舉報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及城市監察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或限期清理,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應當處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依法收費或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行為,按代清掃費收取標準收取清掃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5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為,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並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汙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構成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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