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

井下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井下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井下裝置管理制度1

  對鄉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煙花爆竹企業等實行安全生產特派員制度。受縣安監部門或鄉政府委派,常駐指定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協助監管物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參加監管物件的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檢查;執行委託部門指令,督促監管物件的隱患整改;負責按要求向委託部門定期報告監管情況。

  為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到位,防範措施落實,特制訂本制度:

  1、鄉政府和鄉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狀況按季度對事故發生的村或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及業主實行安全生產警示告誡、

  2、凡發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一律進行書面告誡。

  3、對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整改措施的,一律進行書面告誡。

  4、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而又不按規定整改的,一律進行安全生產告誡。

  5、凡被警示和書面告誡的村和企事業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人員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切實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

  6、凡被警示和書面告誡的村和企事業單位要在收到告誡通知書後10天內,書面向鄉政府和鄉安委會報告警示、告誡整改計劃和整改落實情況。

  井下裝置管理制度2

  為了組織協調指揮礦井安全生產中各項工作,及時掌握和處理礦井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證執行各項措施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為礦領導能夠迅速、果斷、正確及時下達各項生產決策提供依據,最大限度地提高礦井生產效率,實現礦井高產、高效、低耗的生產目標,特制定安全生產彙報制度。

  一、由各施工隊的跟班隊長或班長彙報。即:接班時主要彙報當班生產安排和工作面情況,班中主要彙報當班生產情況和有無各類事故隱患影響,交班前彙報當班任務完成超欠情況和遺留下班需處理的問題,每少報一次罰款單位500元,罰款責任人200元。

  二、各生產單位和外施工單位必須在召開班前會半小時內由跟班隊長或班長將當日值班領導、當班出勤人數、帶班隊、班長姓名、生產作業計劃等報礦排程室,不彙報罰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三、各生產施工單位必須將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故障和事故影響要及時、準確、詳細的彙報礦排程室,以便提高和加大生產組織協調力度,縮短事故影響時間,及時迅速的解決生產問題。如有瞞報或謊報問題,每次罰單位2000元,責任人500元。

  四、各生產施工單位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特殊地質構造時除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外,必須及時向礦排程室彙報處理方法和結果。

  五、礦生產施工單位貫通時,必須清楚準確的彙報當班進度和剩餘量,及工作面的安全情況,技術部提供詳實的貫通措施及工程平面圖。

  六、通防部負責全礦瓦斯檢測工作,礦井任何地點出現瓦斯超限,瓦檢員必須立即彙報礦排程室,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如不及時彙報每次對瓦檢員罰款200元。

  七、安全部安全員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故障和事故要及時準確詳細的彙報礦排程室,實行班中三彙報制度。每缺一次彙報對當班安全員罰款200元。

  八、排程室當班排程人員必須詳細記錄清楚各生產施工單位彙報情況,及時向排程主任、值班領導或相關領導彙報,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井下裝置管理制度3

  1、依照本制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李家莊煤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3、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李家莊煤礦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李家莊煤礦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李家莊煤礦副礦長或李家莊煤礦技術負責人主持。

  4、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李家莊煤礦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收李家莊煤礦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組長參加。

  5、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具體內容由會議主持者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①、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

  ②、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

  ③、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④、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

  ⑤、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6、李家莊煤礦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並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參會人員。

  7、李家莊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設規範的專門記錄。

  井下裝置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加大對嚴重“三違”和隱患的問責力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特制訂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秉承“從零開始,向零奮鬥”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強化“五自”管理的主導作用,規範“兩種”行為,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實施對標管理,按照“一級抓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原則,對隱患和“三違”實施問責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強勢,實現安全生產由結果控制向過程、源頭控制向轉變,推進公司安全、高效、和諧發展。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分級考核

  (一)公司安檢科牽頭,各科室配合分別對副科級以上的管理幹部領導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礦員工及科級管理幹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專案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傷或級別事故)。

  (二)上級部門查處的重大隱患、反彈隱患、擱置隱患、“三違”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數、抓“三違”、查處隱患及管理缺陷情況。

  (四)按時參加相關工作會議,並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

  (五)認真落實值班、帶班制度。

  (六)分管人員遵章守紀和安全效果。

  (七)按時完成上級管理人員交辦任務。

  四、安全責任劃分

  (一)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和事故承擔領導責任。

  (二)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責任人,並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事故承擔安全教育領導責任。

  (三)分管副職(含生產、機電、總工程師)對分管業務範圍的重大隱患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人員出現的嚴重“三違”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四)職工違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責任隊組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現場存在隱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業務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五)安全副職對本單位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工傷事故承擔監督檢查責任。在上級檢查中,發現沒有備案的重大隱患,要追究分管專業領導的責任,安全副職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副職的二分之一;如果被上級查到嚴重“三違”,安全副職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與分管副職相同。

  (六)在上級同一次檢查中,如果有兩個及以上專業出現重大隱患或嚴重“三違”,在追究分管副職和安全副職的基礎上,再追究單位正職的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副職的`二分之一。

  (七)礦季度內或隱患整改期外沒有貫徹好隱患“零反彈”安全理念,導致類似一般(A類)及以上隱患重複出現的,分管專業副職承擔領導責任,安全副職承擔監督檢查責任。

  (八)公司專業科室對所分管業務範圍的重大隱患、事故承擔業務保安責任;安檢科承擔監督檢查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科室的二分之一。

  (九)公司安全包保組對被包保單位發生的事故、重大隱患、嚴重“三違”、管理缺陷及思想隱患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部室的二分之一。

  (十)單位自行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已制定整改計劃或安全技術措施,並報上級部門的不予追究處罰。但是,沒有按照計劃落實整改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強化“五自”管理的主導作用,各單位要對查出的每一個“三違”或隱患存在的原因進行認真地剖析和查明,建立相關臺帳,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區隊、班組和個人,實施事前問責;特別是對問題整改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採取曝光、繳納罰款、停職、降級等手段嚴肅問責。

  (二)延深安全觸角,查詢隱患存在的人為原因,變治理行為“三違”為治理隱患“三違”,實現安全生產由結果控制向過程源頭控制的轉變。

  (三)按照“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過錯責任和“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原則,所有“三違”和隱患都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自下而上逐級核查各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責任倒查。

  (四)責任倒查著重查詢責任人的履職行為是否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現象,要突出問題存在的主觀因素。

  (五)公司安全生產部室每個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查處“三違”或幹部不履職行為不低於1人次/月,鼓勵其他人員反“三違”、查隱患。

  (六)公司應制定本單位反“三違”具體辦法,強化“三違”整治工作。

  (七)公司各職能部門每月底前自行彙總本月檢查情況,按“三違”行為標準進行分級,安檢科監督,各礦職能部門負責對本礦自行檢查的情況整理彙總。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罰辦法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根據各級各類人員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實際表現和效果,對失職人員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強力推進安全管理的常態化和動態化。

  (一)責任追究方式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在責任追究的懲戒處理中,三種懲戒方式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運用。

  (二)發生工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按照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執行。

  (三)公司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多人受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負有責任的,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現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工作失職的公司級幹部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按照該考核制度給予處分或處理。

  (四)隱患方面的責任追究,按照《公司一般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將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大類,其中一般隱患又分為A(較大)、B(較輕)兩類。

  1、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一般隱患(B類),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元,罰隊長200元。

  2、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的一般隱患(A類)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200元,罰隊長400元,罰分管部室責任人2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100元。

  3.公司查出的重大隱患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500元,罰隊長800元,罰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6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300元。

  4、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重大隱患,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0元,罰隊長1500元,罰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8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500元。

  5、在上級檢查中出現兩條及以上重大隱患的,罰責任單位安全副職和安監部門負責人各1000元。

  6、由於管理幹部和員工思想重視不夠出現隱患反彈的,按照處罰標準逐次加倍處理。

  7、公司查出的重大隱患,責令停止生產建設的或停止裝置使用的,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0元,罰隊長、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1500元,罰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8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500元/處。

  8、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重大隱患,責令停止生產的或停止裝置使用的,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1500元,罰隊長、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25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800元/處,罰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公司職能部室責任人各1000元;罰責任單位安全副職500元/處。

  9、完善隱患處理閉合機制,不能按期整改隱患,又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並罰責任人2000元。

  10、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原則,公司各科室要認真履行隱患整改監督複查職責,在上級部門複查隱患時出現沒有閉合的隱患,罰分管業務部室負責人1000元/條,罰分管人員各500元/條;罰責任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安全副職各1500元/條,罰直接責任人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2000元/條,罰安監部門負責人1000元/條。

  11、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的安全檢查中出現重大隱患(含管理缺陷),在正式會議上通報批評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分別罰款2000元;罰職能部室分管負責人1000元。

  (五)按照“五自”管理的原則,加強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管理,養成精細管理和按章作業的習慣。

  1、公司及以上人員查出的.不安全行為(尚夠不成“三違”)或內業資料出現錯誤的,罰責任人100元/處。

  2、公司查出的一般“三違”行為,罰直接責任人、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支書各200元;罰當班安檢員100元。

  3、公司查處嚴重“三違”行為,對“三違”人員和班組長各罰款500元;罰跟班隊長、隊長、各300元;罰當班安檢員200元。

  4、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的“三違”行為,每人次罰直接責任人800元;罰班組長、和隊長各500元;罰責任單位分管副職、安檢科責任人和礦包保人各4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300元。

  5、沒有認真踐行“用心做事”文化理念,不能及時接聽上級電話以及沒有及時檢視公司檔案造成耽誤工作的,罰款100元/次。

  6、違反公司值班制度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發現飲酒的給予免職處理。

  7、各級管理人員要提升對安全規章制度和上級領導安排工作的執行力,不能在期限內完成領導者交辦的任務又沒有事先申報原因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對拒不執行上級下達停產整頓指令的,對單位主要責任人罰款5000元,安全副職沒有主動上報的同等處罰。

  9、沒有嚴格執行隱患自述旬報和執行安全評估評價制度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

  10、年度內出現“三違”現象人員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評先資格。

  11、“三違”人員取消當月安全獎,季度安全獎下浮1/3,年度安全獎下浮1/12。

  (六)為了給職工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建立文明衛生的本質安全型礦井,要認真做文明生產工作。

  1、公司安檢科和各科室室管理人員查出井下材料擺放不整齊或者人行道有淤泥、積水或雜物,對隊長和跟班隊領導各罰款50元/處。

  2、公司領導檢查發現作業環境中有髒、亂、差現象,對單位分管副職和區隊正職及跟班隊領導分別罰款100元/處。

  3、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的檢查中有髒、亂、差現象,對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區隊正職及跟班隊領導分別罰款200元/處;罰公司職能科室分管責任人100元/處。

  4、安全防護設施配備不齊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單位分管副職、職能部室責任人和區隊正職分別罰款500元/處。

  (七)對安全責任追究人員的經濟處罰,由公司安監局或職能部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公司領導稽核後交責任單位,受罰人員在3日內到公司財務部繳納現金,否則,給予加倍處理,超過6日仍未繳納罰款的,責令停職檢查。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獎勵辦法

  (一)公司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對公司礦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獎勵;各單位制定各級人員的考核辦法。

  (二)按照安全管理、“雙基”建設、質量標準化、安全培訓四個專案進行季度排名,獎勵專案第一名的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1500元,獎勵其他相關副職各800元;獎勵專案第二名的單位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和分管副職各800元,獎勵其他相關副職各400元。

  (三)管理人員月度超額完成反“三違”目標或主動採取措施直接預防事故發生的,獎勵500—2000元;管理人員沒有完成反“三違”或不履職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在公司上級單位組織的會議中受到通報或點名表揚的,分別獎勵單位負責人、分管副職和公司業務科室科長及分管專業負責人2000元。

  (五)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創新等工作中表現突出,公司組織召開現場會的,獎勵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2000元,獎勵其他直接相關副職各1000元。

  (六)向公司安檢科實名舉報重大隱患或幹部違章指揮,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1000元,併為舉報人員嚴格保密。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井下裝置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彙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訓物件、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透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週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週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於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週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核表在每週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彙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週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週一早排程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檢視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週五的包保情況在下週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並備案。

  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資訊,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檔案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並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製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後,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並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稽核後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彙總後,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週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XX元,並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對於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XX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並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後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洩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並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牴觸的,解釋權屬XX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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