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專案管理制度

公路專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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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專案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與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xx年第1號令)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專案招標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急預案演練等所需的所有費用,以及因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為保證工程安全生產要求整改的措施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第三條本專案安全生產費用為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是確保安全生產擬投入的最低費用;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實際,必要時適當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保證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及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五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六條利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七條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佔。

  第九條依據現行的標準規範定期對工程專案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立即整改。

  第十條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隱患。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前提條件是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貫徹落實到位,防護措施有效。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施行按實簽證支付。

  第十三條施工過程中要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和投入安全保護設施,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與監理單位共同研究,結合危險源清單,列出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工程量清單,作為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報批開工報告時,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費用支付計劃,經監理工程師稽核並確認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已經到位後報請業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安全質量部對工程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費用列支須專項記賬,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財務部門須認真核對用於安全生產投入的發票和實物等。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程交、竣工驗收,業主、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用於安全生產的物資設施,要建立入庫、出庫臺賬,做到賬物相符,入庫、出庫、使用記錄臺賬一一對應,保證安全生產物資、設施真正用於安全生產,確保工程安全施工。

公路專案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產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保證各項施工生產任務安全順利地完成,根據國家及局有關規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專案經理部所有部門及施工隊伍。

  第三條:施工xx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專案的施工xx設計或施工方案,必須有單項的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安全技術措施,工程不得進行施工。

  2、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依據國家和地方以及行業的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制定。

  3、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全面,並具有針對性。要根據施工工程的結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機具裝置、作業環境、各類施工人員的素質等實際情況,明確具體地提出應採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項。防止口號式、一般化。

  4、施工現場需要的暫設電氣工程,必須納入施工xx設計之中。要有設計、有計劃、有平面佈置圖、有說明。

  5、施工xx設計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專案經理部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與意見,並經過專案總工程師審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難、險工程需報公司稽核批准。

  第四條: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1、xx、隧道、吊裝、水上和水下作業、深坑、滑模、搭設和拆除高大腳手架、橋架、挑架、掛籃等特殊架子、施工臨時便橋、碼頭等,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單獨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2、單獨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據,嚴格標準,由計算、有詳圖、有說明、有審批。

  3、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編制,並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五條:必須嚴格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各分項工程開工前,專案經理部的總工程師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工地負責人、各施工隊負責人進行詳細的書面交底,並向參加施工的全體從業人員進行現場交底。書面交底應一式三份,專案經理部的總工程師、工地負責人各執一份,另一份交專案經理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案經理部的`總工程師、工地負責人要分別在每一份書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簽字。安全技術措施得以落實後,工地負責人必須請專案經理部的總工程師指派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驗收,方準進行下一步施工。

  2、兩個及以上施工隊或工種配合施工時,工地負責人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隊或工班負責人進行交叉作業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3、各施工隊負責人每天要向本隊的從業人員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術複雜、連續多天從事一項工作的要進行書面交底。

  4、各級書面的交底書,要有交接時間、交接內容、交接人簽字。5、各級書面的交底書,要按分項工程歸放在一起,以便備查。

公路專案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使用、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符合國家規定技術等級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統一管理。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分工負責。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建養並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七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

  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

  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其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年度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九條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鄉道的養護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村道的日常養護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養護的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大修、中修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透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但搶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可以由養護責任單位擇優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合同約定,使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四條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定明顯作業標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的綠化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籌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以及取水,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農村公路災害防治工作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不能及時修復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修建臨時通道或者公示繞行路線。

  第三章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和國家、省撥給的補助資金組成。

  第十九條市和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後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經費預算,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年度補助標準,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補助資金和市專項財政預算資金的數額、養護里程、技術狀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對上級撥給的養護管理資金和同級專項財政預算資金應當統籌安排,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完成情況計量支付。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農村公路上應當按規定設定警告、禁令、指示等標誌、標線。

  第二十五條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二)從事建築作業活動;

  (三)擺攤設點,設定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

  (四)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及設定其他障礙物;

  (五)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汙物;

  (七)其他損壞、汙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他人財產、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車輛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七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應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臨時佔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從事其他涉路專案作業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並應當徵得公安機關同意。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立其他標誌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縣道十米、鄉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巡查,依法制止、處理各種違法使用、佔用和破壞、損壞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載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二)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汙染或者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擺攤設點、設定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的;

  (二)堆放物料、從事建築作業活動及設定其他障礙物的;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汙物的;

  (五)其他損壞、汙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挪用、截留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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