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1
防疫期間臨時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xxx》要求,切實做好我縣新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貧困勞動力臨時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幫助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的貧困勞動力及返鄉農民工實現再就業,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為建立健全轄區內臨時公益性崗位(疫情宣傳員、疫情防護員、疫情維護治安員)人員資訊資料庫,強化公益性崗位管理,避免“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按照“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用人單位(村委員會)和所轄地鄉鎮政府是貧困勞動力、返鄉農民工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臨時公益性崗位的指導監督,用人單位(村委員會)負責臨時公益性崗位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勤管理規定。
(一)疫情期間臨時公益性崗位主要崗位職責。負責村屯的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工作形式為全日制。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量,在保證在崗人員每天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基礎上,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二)簽訂用工協議。用人單位及所轄地鄉鎮政府自招用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之日起x日內,與崗位人員簽訂《縣新冠病毒防疫期間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用工協議》,協議要對工作內容、崗位待遇、協議期限等事項予以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終止(解除)用工協議,並於協議終止(解除)x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1、透過其他途徑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2、因身體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3、頂替他人上崗、空崗、掛崗的,所聘非所用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經考核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6、違反政策獲取臨時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9、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害的;
10、其他不符合臨時公益性崗位招用情形的。
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社群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落實好再就業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的社會效能,根據上級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執行範圍:
濱海社群公益性崗位人員。
二、公益性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崗位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醫院證明,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主任簽署意見,主管領導審批後,方能休病假。請病假一年內請假時間不超過3個月,若有特殊情況的,請假時間不能超過半年;在病假期間確實不能堅持工作的,用工單位可根據規定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2、病假審批程式:公崗人員請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據醫院證明,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社群領導批准簽字蓋章後,隨考勤勞動就業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據醫院證明,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社群領導批准簽字蓋章後,報就業局審批備案。
3、病假工資待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並有醫院診斷證明書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資,依此類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審批程式:公崗人員請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寫出書面請假申請報告,由社群分管領導簽署意見,隨考勤報勞動就業局。
2、事假工資待遇:公崗人員請事假,工資按實際天數扣款。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3、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一天工資,累計曠工14天,按開除處理。
三、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獎懲辦法:
(一)社群每年度向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續簽訂下一年勞動合同,對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二)對在公益性崗位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表現突出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經考核,由社群進行表彰獎勵。
(三)對於錄用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凡是連續15日或年累計30日不上崗工作,拒絕上崗安排的,我們社群可以突出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並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四)、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循勞動保障所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群內更好地開展工作。
公益性崗位本著以事定崗、以崗設人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區勞動就業局實施具體檢查管理。
四、考勤紀律
1、工作作息時間為:上班:早7:00時-8.30下午:5點-6點(北京時間)
公崗工作人員必須做到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社群有專人負責考勤,考勤員應以身作則,秉公辦事,如實記載。
五、具體要求
社群要組織公崗人員認真學習本通知,並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章制度。
本規定自xxx1年1月10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2、學校安全崗位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四、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冬(夏)令營和春(秋)遊等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五、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士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七、要隨時掌握當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飲水汙染的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範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給學生。
九、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專群結合,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綜合治安工作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
十、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十一、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在進行防衛、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3、學校安全崗位管理制度
第一條:總則:為了配合學校開展正常得教育教學活動,進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班主任,各課任教師要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經常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遵守課堂紀律,遵守實驗規則,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勞動安全,帶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或報請學校處理。對翫忽職守,造成事故者,要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騎車學生不得在校內騎腳踏車。腳踏車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並按要求鎖好,不得隨意亂放。各班要隨時檢查,並整頓清理亂放腳踏車。
第四條:騎車同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使,不搶道,不超機動車輛,注意交通安全,騎車不攀扶機動車輛,不雙手撒把,轉彎時先看有無車輛透過,正常行使中不緊急剎車。尤其夜晚騎車時要注意違章駕駛的機動車輛。學生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
第五條: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壞水窖護欄,打水時要注意安全,嚴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張望,不用不衛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學生提開水提飯,要防止燙傷。
第六條:注意用電安全。任何學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隨意接電或觸控電線。發現斷線頭,不能靠近,要及時報告後勤或學校處理。
第七條:注意防火。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點蠟、玩火。
第八條:校舍危房、危險牆壁等危險地段,要有醒目的標示。危險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衛生、讀書、玩耍時,要留意觀察,以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條: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食堂、庫房、實驗室、圖書室、微機室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發現隱患,應及時報請學校處理,以避免發生偷盜事件。值周教師要經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時關鎖門,留意閒雜人員,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讓其在校園內亂竄。
第十條:外出遊覽、活動、勞動等,一定要請示學校,在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經學校研究考察,准許後方可出行,並在遊覽、活動、勞動過程中,始終強調安全。
第十一條:體育課、實驗課和電教課安全。體育課教師要經常檢查或發動學生檢查各類體育器材和設施的安全,發現隱患應及時清除。各類實驗課在實驗前一定要檢查藥品、實驗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並向學生講清安全操作的規則後,方可進行實驗。電教課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禁止違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條:食堂炊管人員要經常注意食堂衛生,對發黴變質的食物要及時清除,不能讓師生食用。採購食物時要注意鑑別,不得購買有毒、有害、爛變質食品,不得購買來歷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類。對於食堂及庫房等的滅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沒人吃飯、並妥善保管好存糧的情況下,由專人負責,做到及時清理,嚴禁隨意投放鼠藥。
第十三條:校內門點及學校附近門點,要保證正規的進貨渠道,不得向師生銷售發黴、變質或不能保證衛生的食品。
第十四條: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氣中毒。學生在宿舍中,禁止點火玩耍,教師也要注意及時關閉電熱毯。師生取暖生火的房間要留有通風透氣孔,並要經常疏通煙道,尤其是氣溫升高、室內外溫差不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防止煤氣中毒。
第十五條: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禁止毒和賭進入學校。
第十六條:此制度於09-03起執行。
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科學管理,準確評價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更好地推動全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原則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考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二、考核物件和內容
考核物件為我市統一招用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考核內容為工作作風、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成績。
三、考核辦法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考核採用百分制,滿分為100分。每年考核由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用工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一)工作作風,滿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包括是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是否遵紀守法,維護國家和群眾利益;是否忠於職守,實事求是,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具體考核指標如下:
1、學習情況,滿分10分。每月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集中學習一次,由用工單位組織。學習內容以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本工作崗位工作職責為主。學習必須保證時間,保證人員,每次集中學習不得少於二小時。全年堅持學習、筆記完整的得10分,對無故不參加學習1次扣2分。累計5次以上不參加學習或沒有學習筆記的,年終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
2、服務意識,滿分10分。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工作制度要求,在限定工作日內完成交辦任務。絕不能出現因服務態度和服務方式引發的與服務物件的糾紛。全年未出現任何糾紛,未接到投訴的得10分。接到一次投訴扣2分,累計接到3次投訴或引起重大信訪案件的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
3、廉潔自律,滿分5分。能夠認真遵守廉政建設規定,做到廉潔自律,勤政為民,在工作中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的得5分。發現違紀現象視情況扣分,情節嚴重者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
(二)工作能力,滿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完成工作的能力。基本素質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崗位要求具備的文化知識、專業技能以及身體條件等方面的素質;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時按質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和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創造能力、對外進行交涉、對內進行協調的能力、組織能力等。
1、業務學習,滿分10分。每半年由各用工單位組織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業務知識考試,內容包括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日常工作內容等,滿分10分。一次考試不及格者扣5分,累計2次考試不及格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
2、民主測評,滿分15分。每半年在社群組織民主測評,由社群委員和居民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打分,滿分15分。一次不合格者扣5分,累計2次考試不合格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
(三)工作態度,滿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勤奮精神和責任心、紀律性,主要看工作上是否具有積極性、主動性,在業務上是否肯鑽研、勇於創新、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具體考核指標如下:
1、考勤情況,滿分15分。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是否按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準無故脫崗,因公外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須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記為曠工一天,扣2分;年累計曠工十五天者,事假年累計一個月者,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
2、工作紀律,滿分10分。工作期間不幹私活、不亂串辦公室、不用電腦玩遊戲、不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工作期間原則上辦公室要有人,但無人時要實行門留條制度,寫明原因和回來時間。違紀一次扣2分。
(四)工作成績,滿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對工作成績的考核,不能簡單地看是否完成工作數量,更重要的是看完成的工作質量。對於完不成任務或質量與要求差距較大的,每減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年初各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每月末做出書面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本月工作學習情況和下月工作計劃;各用人單位要對每個人的工作完成情況,在全體工作人員大會上進行通報。凡因工作完成情況較差,工作落實不細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重大失誤的,取消公益性崗位資格。各項工作按時完成,每月總結翔實完整的得滿分,有突出事蹟,獲得通報表揚的加5分。
四、獎懲辦法
年終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評為優秀;分數在70分以上者為稱職;分數在70分以下者為不稱職。工作中實行告誡制度,一年內告誡一次者,當年不能評為優秀;告誡兩次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告誡三次,予以辭退。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告誡一次
1、每月遲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2、不執行請銷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
3、不服從領導,責任心不強,業務能力差,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2、工作態度差,引起群眾和用人單位投訴,造成不良影響,查證屬實的;
3、接受服務物件的禮金、代金券和宴請,造成不良影響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錢物、謀求個人利益或為他人違法提供方便,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賄賂的;
4、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本職工作的。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