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輛維修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維修記錄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關於使用車況的陳述及要求,提示客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檢視車輛外觀、內飾、儀表和座椅情況...

  3、汽車維修竣工出廠時,價格結算人員根據維修工時和所用材料,向車輛託修方提供具有工時和材料費清單的費用結算憑證等單據。

  4、車主確認隨車物品,驗收、提取車輛。

  5、資料管理員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6、接待人員進行客戶滿意度回訪。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2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實現車輛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裝置管理的要求,本著“安全、高效、節約、及時”的原則,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維修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

  二、管理責任:

  辦公室是此規定的主要責任部門,車隊隊長為管理辦法的執行與監督人,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主要內容:

  3.1辦公室管理:維修專案進行稽核;簽訂維修協議;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3.2車輛保養、維修:

  3.2.1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凡違章駕駛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2車輛檢驗。辦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於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辦公室未盡到管理責任,需負擔相應管理責任;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車輛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3日常維護。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應每日檢查、維護(如補充機油、加冷卻液、輪胎的維護)、保持車輛清潔,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辦公室隨時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維護、未檢查、清潔差導致車輛損壞由車輛使用人或使用部門負責(例如缺水、缺機油引起發動機損壞等),認真填寫《車輛日常保養維護記錄》。辦公室將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處罰。

  3.2.4定期檢查、正常保養。辦公室計劃安排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或將車輛送合約檢修單位進行定期保養。公司車輛每行駛5000公里(或三個月)進行一次保養。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燃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每行駛/執行10000公里/1000小時,清理吹掃或更換空氣濾芯。如需縮短保養間隔里程或時間,應視車輛本身狀況和工作量、使用狀況及工作環境等來確定,由使用人申報,辦公室負責審批。

  3.2.5、維修保養。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將所需保養、維修專案報送汽修廠、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辦公室同意後送修,車輛駕駛員確認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及時反饋。辦公室根據駕駛員所提供的維修質量反饋的記錄、對供貨商提供方配件進行質量評定,以保持車輛維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務。

  3.3、維修點確定。辦公室每年4月對上一年度維修保養合約廠家進行評價。評價必須按照貨比三家的原則,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維修廠家進行詢價和評比。評定後,裝置部代表公司與選定廠家簽訂《質量承諾書》。

  四、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3

  為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加強公司內部運輸車輛管理,節省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和專案進度,特制訂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確定需報公司備案。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諮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臺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專案,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車隊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車隊負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並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後,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儲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配件採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決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後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鉤。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後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並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價報告,確保不高於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價或低於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並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4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檔的正規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專案,車輛保養維修小組根據申報專案進行車輛檢驗,然後擬定修理專案,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專案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專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並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5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的安排車輛維修,減小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按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月按車號輪轉每臺車有四個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進行例保,例保內容:發動機及各種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況。檢視發動機各結合面有沒有漏油、漏水情況。檢查調整皮帶緊度,檢視各部位的管路和導航固定情況,檢查補充機油、檢查補充冷卻液、檢查補充電解液、檢查補充動力轉向機油,清潔散熱器外表、巡視全車燈光、輪胎、吹空濾、打黃油,調整制動並檢查蹄片磨損情況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每行駛10000—130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更換機油及機油濾清、燃油濾清、油水分離內放水、儲氣筒排氣。

  4、車輛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卻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5、每天維修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要做好記錄,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籤領的管理規定。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6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裡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裡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儘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填寫申請單時要註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責人籤批,籤批後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排程,車管人員根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後,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後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絡,回來後及時補寫租車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後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並由

  稅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透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7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執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專案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專案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規範修理廠檔案管理,增強修理廠檔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歸檔範圍

  修理廠日常進出維修車輛的車牌號碼,使用者資訊,維修內容,竣工時間,維修費用,使用者要求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修理廠的檔案管理由檔案室檔案管理員負責。

  檔案管理員的職責:保證修理廠及各部門的原始材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1、修理廠的歸檔材料實行“日日建檔”及“月月歸檔”制度,即:每日對上一個工作日進出車輛的資訊進行建檔,每月的月末為修理廠歸檔資料歸檔期。

  2、在檔案資料歸檔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個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援。

  3、凡應該及時歸檔的資料,由檔案管理員及時歸檔。

  4、各部門專用的收、發文件資料,按檔案的密級確定是否歸檔。凡機密以上的檔案必須把原件放入檔案室。

  5、檔案管理員根據修理廠的《客戶檔案歸檔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車輛維修檔案的內容包括:

  1、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記錄;

  2、汽車維修登記臺帳;

  3、車輛修前進廠交接單;

  4、車輛維修派工單;

  5、車輛維修過程檢驗記錄;

  6、車輛修後檢視路試表;

  7、車輛竣工質量檢驗記錄;

  8、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9、車輛修竣出廠驗交單;

  10、維修工時結算清單;

  11、維修襯料結算清單;

  12、車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

  13、車輛返修記錄表及車輛返修臺帳等。

  五、資料的分類與歸檔

  (一)修理廠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客戶檔案歸檔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1、修理廠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於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再此規定範圍內。

  2、機動廠進行二次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全部內容完整的維修檔案,並實行一車一檔的歸案原則。

  3、維修檔案內容填寫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相應責任人應簽字確認。

  4、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為二年。

  (二)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裝置、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檔案,整理後歸併檔案檔案。

  2、本店設定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車間、辦公室基建檔案、技術標準、規程、工藝檔案、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裝置檔案和科研產品開發檔案。

  3、本店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技術部應在一週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並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後,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影印。技術檔案閱後要及時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鑑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六、檔案的借閱

  1、廠長、副廠長借閱非密級檔案克直接透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2、因工作需要,修理廠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部門經理辦理《借閱檔案申請表》送廠長辦公室主任核批。

  3、因車輛後續維修、發生事故或維修糾紛等情況需要查閱維修檔案的,應按規定手續調閱,確需借出的重要維修檔案,可採用影印件或視需備份,並督促如期歸還。

  4、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 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塗改。

  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七、檔案的銷燬

  1、修理廠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燬修理廠檔案資料。

  2、當某些檔案到了銷燬期時,由檔案管理員填寫《修理廠檔案資料銷燬審批表》交廠長辦公室主任稽核經廠長批准後執行。

  3、凡屬於密級的檔案資料必須由廠長批准方可銷燬;一般的檔案資料,由廠長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4、經批准銷燬的修理廠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修理廠檔案資料銷燬審批表》和將要銷燬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儲存。

  5、在銷燬修理廠檔案資料時,必須由廠長或分管副廠長或廠長辦公室主任制定專人監督銷燬。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9

  機械裝置是生產單位從事生產和施工的重要工具,它的完好狀態和安全性關係到企業的經營效益和職工的生命與健康。為了及時消除裝置的故障,降低生產成本,使裝置及車輛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揮應有的效能,特制定以下裝置及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1.裝置的操作人員在使用裝置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裝置的執行狀況,對裝置執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仔細分析,並及時報告本單位的裝置管理員。

  2.裝置管理員接到報告後,應對裝置的故障進行核實,確認裝置的故障後,本單位能夠修理的,應儘快安排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進行修理,不能維修的應向本單位的主管領導報告,並向公司技術裝備部提出裝置(車輛)維修申請。技術裝備部對公司內部單位能修理的優先安排內部單位修理。

  3.裝置(車輛)維修申請單,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並加蓋單位公章。

  4.技術裝備部的裝置管理員收到各分公司的裝置(車輛)維修清單後,應進行認真的稽核並簽署處理意見,對維修專案多且非計劃性、非例行性的專案應到現場進行確認。

  5.裝置(車輛)維修單經技術裝備部管理員稽核後,還應經技術裝備部經理稽核,並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將裝置(車輛)送技術裝備部指定的修理單位進行修理。

  6.若公司主管經理出差離開上街,且施工急需修理的裝置和車輛, 經技術裝備部經理再次核准後,可先行修理,隨後補辦主管經理簽字手續。

  7.在外施工的專案部和連雲港分公司的裝置和車輛出現故障,經專案部和分公司經理批准後可到外修理,若修理費用較多應報技術裝備部和公司主管經理同意方可實施。

  8.裝置(車輛)中修或例行性維護保養過程中與完畢後,各分公司的裝置管理員和操作人員應共同對裝置的維修過程進行監督與驗收,並在裝置(車輛)維修申請單上簽字確認。裝置大修或修理費用高的,技術裝備部的管理人員應到場確認,並在修理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更換下來的舊件由分公司負責收回上交公司倉庫,倉庫保管員按維修單的明細收到舊件後在維修單上簽字予以確認。

  9.技術裝備部應每年對裝置(車輛)的維修單位進行評價,審定維修保養價目表,選擇維修質量好、價格合理、服務好的單位作為定點維修單位。

  10.20xx年對各分公司的裝置和車輛維修費用實行包乾控制,具體分配指標見附表,各分公司和專案部應嚴格控制,不得突破。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費用超標的,公司將在年終全員目標管理考核時進行處罰。

  11.各分公司裝置管理員應做好裝置檢修記錄。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0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七、費用報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1)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2)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4)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2、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行政主管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3、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八、其它

  1、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1000元/年·車發放;

  2、車隊隊長崗位津貼(300元/月)。

  3、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1

  1.各分公司、車隊的車輛維修業務由安全技術部統一管理。

  2.各分公司車輛的強保業務,由企業指定的修理廠統一安排強保,並經修理廠檢查人員檢驗合格後簽章。

  3.承包車輛的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要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清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磨損。車輛的維護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和季節性維護。

  4.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具體應做到: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檢視車輛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線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5.一級維護,由本車駕駛員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轉向、傳動等安全系統。

  6.二級維護,由修理廠執行。實行按季度強制保養,其作業內容嚴格遵照西安市維修行業管理處規定的二級維護內容。另外,在強保中發現的故障隱患,必須強制修理。

  7.季節性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根據西安地區天氣溫度變化情況,春季維護定為4月份執行,冬季維護定為11月份執行。大修車輛或發動機總成大修的車輛的走合期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2

  為建立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透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3、學校車輛管理管理制度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並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影印一份至園記憶體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照,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效能和各項內建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並確保幼兒上車後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後、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週一至每週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儘量剋制自己,並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並得到園長批准。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並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園內製度,無小安全事故,則全額髮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為保證車輛行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車輛。

  三、車輛維修保養負責人

  車輛的保養及維修由車輛對應駕駛員負責。

  四、成立鑑定小組

  關於公司車輛的保養維修,公司成立鑑定小組。組長由財務部經理擔任,組員由組長指定的2名人員(含司機)擔任。 鑑定小組的職責:鑑定維修保養後的車輛狀況是否合格;鑑定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的合理性。

  五、車輛的維修保養

  1、新車走合保養必須到新車製造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保養。

  2、駕駛員必須按要求及時對車輛例行保養,做到不超保、不脫保。因保養不及時引起機械損壞或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損失。

  3、各部門車輛需進4S店或汽修廠維修的,駕駛員必須向其部門經理報告,由駕駛員說明具體情況。

  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5、對於維修保養費用預估在20xx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部門經理批准;20xx元及以上的必須開具《車輛派修單》,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維修。

  6、維修時更換部件須將舊(壞)件交回公司驗審。

  六、費用的報銷與鑑定

  1、車輛維修保養後,駕駛員憑明細單據予以報銷。費用單據的各項開支必須清晰明瞭的進行標註,不得籠統合並費用。

  2、車輛維修涉及更換部件的,舊(壞)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報銷。

  3、對於駕駛人維修保養車輛後的費用單據,鑑定小組要及時查閱,依據符合市場價原則進行評定,對於費用不清、費用不合理部分有權質疑。對於維修保養人(駕駛員)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費用,或者鑑定小組認定的不合理費用,均由維修保養人(駕駛員)自行承擔。

  七、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實施,企管部跟進。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4

  為保證在對車輛實施修理和一、二級保養工作中的安全,確保修質量安全執行,避免各類機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車輛進車間進行各類修理和保養,其修理質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車間負責,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考核;

  2、在實施車輛保修過程中,全體修理人員均應嚴格落實修理工各種“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車間安全防火責任制”,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凡由於違章造成各類事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和車間責任;

  3、車輛總件大修(發動機)和二級保養後行駛30000公里以內,一級保養行駛1500公里以內,以及平時小修,由於確係修理質量問題,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機械事故(指返修費用)或由於修理質量引發的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修人負責賠償以上損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員操作錯誤或違章操作造成造成機件損壞,承修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30%;

  5、車輛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擔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如果由於保管不善發生零部件丟失或滅失事件,承修人負責照價賠償;

  6、對機械事故和車輛零部件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調查事實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經理審批後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5

  1.目的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和行政用車。

  3.職責

  3.1行政辦主任負責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

  3.2車隊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2維修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3.3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4.工作流程

  4.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4.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4.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4.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1.4駕駛員每週一進行檢查保養。

  4.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4.1.7車隊負責人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4.1.8定期保養內容

  4.1.8.1行駛5000公里,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柴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

  4.8.1.2行駛20000公里,更換空氣濾芯。

  4.2具體實施

  4.2.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4.2.2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車隊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4.2.3一般情況:由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專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行政辦主任檢查---審批---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行政辦主任確認維修---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4.2.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並徵得主管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口頭向主管進行維修申請(陳述例外性)---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4.2.5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車隊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4.2.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有正式發票方可報賬。

  4.2.7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3建立車輛檔案,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並進行存檔。

  4.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採購和領用

  4.4.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

  4.4.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填寫領料單,經上級批准後方可領用。未經批准不允許在外自行補購。

  4.4.3隨車工具由駕駛員領用,定期清點;如報廢必須經主管同意後,以舊換新,遺失全額賠償;

  4.5 油料的補充

  4.5.1 燃油的補給應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需請示行政辦主任。

  4.5.2 每天行車回來後應將油箱加滿,並記錄加油量和加油時的公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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