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集錦15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車輛維修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
1. 維修部門是車輛後勤保障的主要工作專案,我們不但要狠抓維修質量,更必須嚴格管控各項維修費用,必然監督車輛日常維護是保障車輛良好技術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檢查保養車輛是為保證車輛維持最佳技術狀態,加強車輛維修質量,減少車輛“罷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維修費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強維修人員作息時間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對晚間“歸來”的自備車輛一一進行技術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排除,保證車輛出勤率。
3. 繼續堅持分組分量制,將工作任務合理規劃,分配至各組工作人員,在維修質量方面務必監督把好質量關,嚴格杜絕因工作的疏忽導致無謂的返修事件發生,將維修質量與返修率做出評比並落實到每一位工作人員,適當做出獎懲制度,以評比資料公佈示範去提高維修質量。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4. 如車輛遇意外情況在路途行駛中拋錨,必須第一時間趕往進行搶修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延誤公司服務效益。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2
1、 為加強對集團車輛維修的管理,降低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2、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3、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要定期保養或者維修,需經得主管部門同意後,送到修理廠維修。
4、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點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集團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6、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7、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8、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9、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規範修理廠檔案管理,增強修理廠檔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歸檔範圍
修理廠日常進出維修車輛的車牌號碼,使用者資訊,維修內容,竣工時間,維修費用,使用者要求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修理廠的檔案管理由檔案室檔案管理員負責。
檔案管理員的職責:保證修理廠及各部門的原始材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1、修理廠的歸檔材料實行“日日建檔”及“月月歸檔”制度,即:每日對上一個工作日進出車輛的資訊進行建檔,每月的月末為修理廠歸檔資料歸檔期。
2、在檔案資料歸檔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個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援。
3、凡應該及時歸檔的資料,由檔案管理員及時歸檔。
4、各部門專用的收、發文件資料,按檔案的密級確定是否歸檔。凡機密以上的檔案必須把原件放入檔案室。
5、檔案管理員根據修理廠的《客戶檔案歸檔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車輛維修檔案的內容包括:
1、車輛維修前診斷檢驗記錄;
2、汽車維修登記臺帳;
3、車輛修前進廠交接單;
4、車輛維修派工單;
5、車輛維修過程檢驗記錄;
6、車輛修後檢視路試表;
7、車輛竣工質量檢驗記錄;
8、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9、車輛修竣出廠驗交單;
10、維修工時結算清單;
11、維修襯料結算清單;
12、車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
13、車輛返修記錄表及車輛返修臺帳等。
五、資料的分類與歸檔
(一)修理廠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客戶檔案歸檔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1、修理廠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於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再此規定範圍內。
2、機動廠進行二次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全部內容完整的維修檔案,並實行一車一檔的歸案原則。
3、維修檔案內容填寫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相應責任人應簽字確認。
4、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為二年。
(二)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裝置、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檔案,整理後歸併檔案檔案。
2、本店設定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車間、辦公室基建檔案、技術標準、規程、工藝檔案、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裝置檔案和科研產品開發檔案。
3、本店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技術部應在一週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並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後,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影印。技術檔案閱後要及時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鑑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六、檔案的借閱
1、廠長、副廠長借閱非密級檔案克直接透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2、因工作需要,修理廠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部門經理辦理《借閱檔案申請表》送廠長辦公室主任核批。
3、因車輛後續維修、發生事故或維修糾紛等情況需要查閱維修檔案的,應按規定手續調閱,確需借出的重要維修檔案,可採用影印件或視需備份,並督促如期歸還。
4、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 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塗改。
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七、檔案的銷燬
1、修理廠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燬修理廠檔案資料。
2、當某些檔案到了銷燬期時,由檔案管理員填寫《修理廠檔案資料銷燬審批表》交廠長辦公室主任稽核經廠長批准後執行。
3、凡屬於密級的檔案資料必須由廠長批准方可銷燬;一般的檔案資料,由廠長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4、經批准銷燬的修理廠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修理廠檔案資料銷燬審批表》和將要銷燬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儲存。
5、在銷燬修理廠檔案資料時,必須由廠長或分管副廠長或廠長辦公室主任制定專人監督銷燬。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4
1.目的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和行政用車。
3.職責
3.1行政辦主任負責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
3.2車隊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2維修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3.3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4.工作流程
4.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4.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4.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4.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1.4駕駛員每週一進行檢查保養。
4.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4.1.7車隊負責人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4.1.8定期保養內容
4.1.8.1行駛5000公里,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柴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
4.8.1.2行駛20000公里,更換空氣濾芯。
4.2具體實施
4.2.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4.2.2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車隊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4.2.3一般情況:由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專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行政辦主任檢查---審批---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行政辦主任確認維修---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4.2.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並徵得主管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口頭向主管進行維修申請(陳述例外性)---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4.2.5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車隊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4.2.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有正式發票方可報賬。
4.2.7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3建立車輛檔案,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並進行存檔。
4.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採購和領用
4.4.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
4.4.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填寫領料單,經上級批准後方可領用。未經批准不允許在外自行補購。
4.4.3隨車工具由駕駛員領用,定期清點;如報廢必須經主管同意後,以舊換新,遺失全額賠償;
4.5 油料的補充
4.5.1 燃油的補給應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需請示行政辦主任。
4.5.2 每天行車回來後應將油箱加滿,並記錄加油量和加油時的公里數。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專案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物件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裝置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專案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裝置、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性標誌;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覆印件;
(三)技術人員彙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裝置及計量裝置檢定合格證明覆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影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併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專案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專案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託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檢視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佈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託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範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範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範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範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使用者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裝置,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專案、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專案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絡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且承修方和託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資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資訊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製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裝置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專案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專案、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佈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託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6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執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專案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專案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7
為建立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透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3、學校車輛管理管理制度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並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影印一份至園記憶體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照,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效能和各項內建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並確保幼兒上車後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後、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週一至每週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儘量剋制自己,並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並得到園長批准。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並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園內製度,無小安全事故,則全額髮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8
為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加強公司內部運輸車輛管理,節省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和專案進度,特制訂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運輸車輛均適用此規定。
二、維修原則
1、凡公司所轄運輸車輛能在車隊維修的,一律在車隊維修。
2、車隊因技術、裝備所限,不能完成維修任務的(如修輪胎、電、氣、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廠自行找外協維修。
3、各單位每年可確定兩家外協單位做為運輸車輛維修點。一旦確定需報公司備案。
4、運輸車輛在內部維修所需零配件,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領取,車隊維修師傅幫助提供型號、規格等諮詢服務。
5、運輸車輛產生的維修費用,計入車輛所屬單位成本費用。
三、維修管理
1、車隊維修處應建立各單位單車維修臺帳。
2、各單位運輸車輛在公司廠區內出現故障,一般將車輛拖至車隊維修。特殊情況下,修車師傅可到車輛故障現場維修。在廠區外出現故障,可直接到外協維修點維修。出現爆胎直接找外協維修。
3、車隊無法實施的維修專案,由車輛所屬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車隊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到外協維修。情況緊急的,須電話告知,三天內補辦簽字手續。否則,各單位不能入帳。
4、維修人員應執行24小時值班,保證不因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
5、故障車(非所轄車輛,下同)駕駛員負責本車零配件的領取,車隊負責維修或更換。時間緊急時,車隊有零配件可暫時借用,並履行簽字等借用手續,兩天內由故障車駕駛員負責領取歸還。
6、故障車修好後,駕駛員要在修理清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清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由車輛所屬單位核算單位存,第二聯維修方存,第三聯由車輛駕駛員儲存。
7、各廠應根據本單位車輛及零配件易損易壞情況,適時上報零配件採購計劃。
8、車隊維修班應保證維修質量,堅決避免剛經過維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後壞。否則與維修員績效掛鉤。
9、各單位更換的廢舊零配件應按《廢舊物資管理制度》處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車單位應提高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定時保修意識,切實在規定時間,對重要部位進行保養。若因保養不到位,如缺油、無潤滑等,造成車輛損壞、故障,車隊應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不據實填寫,每處處罰車輛駕駛員1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各廠未對有效保養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每次處罰各單位核算辦負責人200元,扣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車隊未在維修清單原因欄目說明,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
2、車隊能夠維修的車輛而車輛所屬單位弄虛作假,外出維修的,一經發現,每次處罰車輛駕駛員200元,連帶所在單位月度績效1分/次(駕駛員操作不當原因除外)。
3、車隊能夠維修的故障車,而以各種理由拒絕維修,或遲緩維修影響生產的,每次處罰車隊負責人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4、維修質量不高,支差應付,前修後壞,每次處罰車隊1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0.5分/次。
5、每季度對外協維修價格進行市場核查並向各廠核算辦遞交詢價報告,確保不高於市場維修價。各廠核算辦應依據市場調查報告價或低於報告價計算。
6、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每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連帶單位月度績效考核0.5-2分。
7、車輛所屬單位因各種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車隊有權拒修(夜間等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或車輛所屬單位借用零配件不還,車隊向綜合管理處投訴,查證屬實,每次處罰車輛所屬單位月度績效0.5分,單位負責人100元,車輛駕駛200元,並限期歸還。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9
為強化公司車輛修理費的使用管理,嚴格實行“一車一卡”修理費核算臺帳登記制度,真實歸集車輛實際修理成本,以達到降本增效之目的。現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行專人管理
(一)由後勤部指定專人即車隊主管負責公司全部車輛定點修理管理工作。按照“就近修理”的原則指導修理廠家報送投標方案,透過公司招標確定有實力的車輛修理廠。屬特殊車輛的修理廠家選定應報批,由主管副總稽核。
(二)原則上公司所有車輛應按公司招標指定的修理廠家進行車輛修理。若不按規定在指定廠家即性進行車輛修理所發生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報銷費用。長途出差車輛故障的維修須電話申報車隊主管,維修費用估計超1000元要經部長批准方可維修。
二、實行集中管理
(一)行政用車及生產用車都應歸口到後勤部車隊進行集中管理,必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家進行修理。
(二)上述車輛管理部門應對車輛的修理情況做好“一車一卡”修理記錄和費用情況的登記工作。
三、車輛修理審批管理
(一)行政用車的車輛維修審批程式
1、日常維修
(1)車輛修理費在200元以下的,由該車輛駕駛員對修理車輛進行檢查,提出車輛修理方案及費用預算,並須將維修方案報車隊主管稽核同意後方可維修。
(2)車輛修理費在200元以上的,須經車隊主管的技術鑑定,並提出維修方案及費用預算,報部長同意後方可維修。
2、車輛大修
車輛大修按固定資產大修程式進行(須附大修預算費用方案),由車隊主管對相關大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需大修的車輛報告進入OA系統,部長審定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車輛大修。
四、修理標準
(一)使用年限在5年以內的的車輛,長安、五菱單車全年維修費控制標準為3000元,10萬元以上單車的修理標準為4000元。
(二)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8年以內的車輛,長安、五菱單車維修費全年控制標準為4000元,10萬元以上的車單車修理標準為6000元。
(三)使用年限在8年以內的車輛,長安、五菱單車維修費全年控制標準為5000元,10萬元以上的車單車修理標準為8000元。
五、加油卡的管理
xxx
六、真實歸集修理成本
(一)若未按上述規定執行而發生的修理費用,財務部門將不予報銷。
(二)實行“一車一卡”修理費用核算臺帳的登記制度,按車牌號、使用人進行歸集各車輛的實際修理成本,並每月透過OA系統向上級填報。
(三)駕駛員差旅報銷及路橋費用報銷原則上按月實施,車隊主管要與財務部門相關人員協調並經OA系統上報。
七、強化車輛維護基礎管理
(一)後勤部每月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駕駛員學習操作技能,開展安全學習教育,不斷地提高駕駛操作技術水平,減少機件磨損,延長車輛使用壽命的同時,進一步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意識,有效降低車輛安全事故率。
(二)車輛管理人員嚴禁向修理廠索要回扣或變相好處費,以確保車輛維修質量和維修成本的控制。
(三)後勤部車隊要定期檢查、統計、分析單車的維修費用情況。若有不正常情況出現,應及時查詢和分析原因,並及時糾正。同時,要求車輛管理人員要根據各車輛維修費用使用情況,及時提醒駕駛人員安全意識和車輛維護意識,提倡厲行節約。
八、考核
(一)嚴格執行單車修理費定額核算管理制度,實行車輛按定額標準進行修理,須做到全年修費用不超支。若超支,其超支部分自理。
(二)公司車輛修理費用的開支將與績效掛鉤考核。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0
1.各分公司、車隊的車輛維修業務由安全技術部統一管理。
2.各分公司車輛的強保業務,由企業指定的修理廠統一安排強保,並經修理廠檢查人員檢驗合格後簽章。
3.承包車輛的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要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清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磨損。車輛的維護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和季節性維護。
4.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具體應做到: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檢視車輛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線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5.一級維護,由本車駕駛員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轉向、傳動等安全系統。
6.二級維護,由修理廠執行。實行按季度強制保養,其作業內容嚴格遵照西安市維修行業管理處規定的二級維護內容。另外,在強保中發現的故障隱患,必須強制修理。
7.季節性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根據西安地區天氣溫度變化情況,春季維護定為4月份執行,冬季維護定為11月份執行。大修車輛或發動機總成大修的車輛的走合期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1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檔的正規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專案,車輛保養維修小組根據申報專案進行車輛檢驗,然後擬定修理專案,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專案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專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並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2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維修記錄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關於使用車況的陳述及要求,提示客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檢視車輛外觀、內飾、儀表和座椅情況...
3、汽車維修竣工出廠時,價格結算人員根據維修工時和所用材料,向車輛託修方提供具有工時和材料費清單的費用結算憑證等單據。
4、車主確認隨車物品,驗收、提取車輛。
5、資料管理員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6、接待人員進行客戶滿意度回訪。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3
一、質量管理機構
本部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國負責。
二、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範》、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檔案,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裝置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三、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採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五、嚴禁偷漏作業專案。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員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具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3、工作時不得在工場打鬧、追逐、大聲喧譁。
4、必須按規定著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汽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8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間等處所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使之保持良好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嚴禁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伏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溼時不得拉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裝置的前一級電源開關。嚴禁電器、電動機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業結束後,及時清除場地油汙雜物,並將裝置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整齊清潔。
1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人員培訓制度
1、員工的培訓工作由主要領導負責,廠負責具體措施落實。
2、每次組織一次集中政治學習,及時向員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規定。
3、修理廠的相關部門(人員)應結合生產情況,適時開展技術學習和技術練兵活動,使員工不斷涉取新知識、新技術,為生產經營服務。
4、充分利用企業內部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活動,營造“人人刻苦鑽研技術,個個爭當生產能手”的濃厚氛圍。
5、鼓勵員工開展自學、互幫互學活動,對學有成就的視情作適當獎勵。
6、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應組織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和考核,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裝置管理制度
1.正確使用和維修裝置,實行嚴格的上崗證制度,專人專機的崗位責任制。
2.嚴格、合理地使用裝置,遵守裝置使用和維修規程操作;嚴禁裝置使用中不講科學的蠻幹作法,嚴禁“重生產輕保養維修的拼裝置”現象,杜絕裝置“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轉”的四超現象。
3.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效能、懂原理、懂結構、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專多能。
4.裝置安裝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做到平、穩、正、全、牢和四不漏(漏電、漏氣、漏油、漏水),保證安裝質量,不符合安裝標準的裝置不準投產使用。
5.認真做好每天的例行檢查和巡迴檢查,根據不同裝置的技術性能,制定不同的日常例檢,確保裝置正常使用。
6.廠辦每週定時對各班組的裝置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整改,嚴禁裝置帶病工作,違章使用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7.遵守本單位裝置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4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裡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裡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儘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填寫申請單時要註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責人籤批,籤批後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排程,車管人員根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後,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後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絡,回來後及時補寫租車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後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並由
稅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透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5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車流量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2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修理。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收車後需要填寫車輛的使用說明,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請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及費用預算,經車輛主管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進行審批。
第7條 司機將公司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第8條 公司的高階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廠,但司機所洽談的修理廠必須正規且收費適中,並必須得到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行政總監的審批同意,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同時,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司機必須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以備不時之需。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簽字驗收,交人事行政部進行統一處理,所得收入需及時交至公司財務部。
第14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3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5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6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車輛主管會同財務人員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結算,其中指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財務部經理共同確定。
第17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稽核。
第18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後司機方可安排維修。而維修費用超過200元以上時,司機應透過電話向車輛主管請示,經車輛主主管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第19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稽核。
第20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專案、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後報行政總監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總經理的審批。
第21條 車輛的電瓶、輪胎短於正常的核定壽命時,其修理或更換費用由司機按比例承擔;超出使用壽命者,按比例獎勵所節餘費用的50%給該車輛的司機。
第22條 因工作需要變更駕駛車輛的,經車輛主管確認後,在一個月內,車輛變更前的司機應承擔車輛變更後的司機超出核定修車費用30%的修理費,因交通事故造成變更或因車輛變更後的司機操作原因造成的更大損失除外。
第23條 各車輛洗車費實行成本制,每輛車的月洗車費用不得超過30元,洗車費用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後,司機持消費憑證到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4章 附則
第24條 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5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6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