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中心環節,為管理好企業的各項資產,正確核算企業收入、成本、利潤,保證各項核算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將公司的各項成本、資金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財政管理制度,經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專案單位、公司內部實行獨立核算的部門及科室。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貨幣管理制度;

  3、成本資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四條固定資產是企業從事生產的主要勞動手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管理好固定資產,充分發揮其生產能力,對促進企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規模的壯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確保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規範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五條固定資產應具備的條件: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以上;

  2、單價價值在5000元以上;

  3、能獨立發揮其作用;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作為低值易耗品或週轉材料管理。

  第六條公司固定資產由公司財務科負責統計,由行政部具體負責管理。

  第七條行政部具體保證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並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以便更好的為生產技術服務。

  第八條納入公司固定資產的專案及下屬單位的資產,由各專案、下屬單位具體負責保管和使用,並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為公司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條固定資產必須設定數量明細登記簿,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登記卡,記載必須保持其連續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固定資產每年置點一次,造冊上報,差額必須及時清查、核算。

  第二節固定資產的分類

  第十一條辦公用房、營業用房、庫房、其他房產、交通工具、通訊裝置、由公司行政部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租賃、承包、出租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使用人進行日常管理,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條款執行,費用協商解決。

  第三節固定資產的折舊

  第十三條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對施工機具實行單項折舊。為適應建築市的變化,加速施工裝置的技術裝備含量及更新改造,對施工機具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折舊的辦法。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財務管理政策執行。

  第四節固定資產的增加

  第十五條由公司或使用單位提出成本報告。並對新增固定資產投入價值和新增加的收益提供可行性的分析報告,供公司作為決策的評估依據。

  第十六條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新增固定資產由:

  1、10萬元以內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2、10萬元以上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使用部門必須經公司決定,下達新增固定資產通知書後,方可實施購置,購置固定資產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驗收質量和效能是否符合標準,並將技術資料存檔備查,經驗明資產管理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付款。

  第十八條計價入賬,按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方法入帳。

  第十九條進行固定資產編號,記入臺帳。

  第五節固定資產的維修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必須建立技術登記卡,保持其連續性完整性,一旦發生維修,必須要求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管理系統所用的固定資產經使用部門申請,由公司總務提請批准後,由公司出資維修。

  第二十二條已承包經營,出租房屋、施工機具按協議由資產管理人督促維修,費用按承包合同規定辦理。

  第六節固定資產報廢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由使用單位提出局面報告,說明原因,報送公司質檢科認定後,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作報廢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決定報廢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人驗收後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報廢資產的處理殘值收入應由資產管理人負責上交公司財務科。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二十六條貨幣資金是企業各項資產中最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如果管理不善,也最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為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止意外事件或損失的發生,制訂本制度。

  第二節現金管理

  一、現金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公司一切現金收入應由兩個經辦人員分工負責辦理,並由業務部門或會計填制發票或收款收據,出納據此收款並在發票或收據收款人處簽字,會計人員據此記賬,從而確保發票收款和入賬金額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條一切現金收入均應開具發票或收據給交款人,做到有賬可查,職責清楚。

  第二十九條庫存現金應控制在核定的庫存金額內,超過限額的應當天送存銀行,防止盜竊丟失。按照公司具體情況,庫存限額控制在10000元以內。

  第三十條一切現金收入均應當天入賬。出納人員應做到日清日結,不應以白條抵庫,保證實際庫存現金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金額核定相符,發現若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予以核實。

  二、現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所有資金支出均應符合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範圍。公司現金支出應適用於下列幾項: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各種資產;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5、出差人員差旅費用;6、其他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各項支付,一律透過銀行轉賬支付。

  第三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每一筆現金支付業務都必須由經辦人簽字證明,主管領導稽核同意,出納人員才能據此付款。對手續不齊備,無主管領導稽核同意的憑據不得支付款項。

  第三十三條對特殊情況下的個人借支款項,必須由借款人出具主管領導稽核同意的憑據方能支付,並在借款人完成的事由結賬時全額扣回,當月借出款項,必須當月全額收回,防止呆賬給公司造成。

  第三節銀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四條為保證企業貨幣資金的安全,避免經濟損失,按照國家《銀行結算辦法》規定,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三十五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結算辦法》的各項規定,遵守結算紀律,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過期支票。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結算辦法,對不同的付款業務,應按照有關規定選用恰當的結算辦法。

  第三十七條銀行結算憑證由出納員負責購買、保管、簽發。並設登記簿,對作廢的憑證要及時報請處理。

  第三十八條不得將空白支票借給他人代辦理結算業務,或自行填制各項欄目。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需經主管領導同意,出納人員應在支票上填明收款人名稱、用途、控制金額、日期等欄目。同時建立登記簿,註明原因、用途、金額,應交回時間,並由經辦人簽字,交回時及時登出。

  第三十九條對需要簽發的結算憑證,應具備原始憑證,經辦人簽字證明,領導稽核同意等手續,方可簽發。對各專案單位資金,必須由專案單位主要負責人出據,按內部承包合同規定的限額以內辦理。

  第四十條銀行明細賬必須按規定逐步登記,每月5日前應將銀行對賬單取回進行核定,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第四十一條堅持印鑑與空白結算憑證分別保管的原則和管錢不管賬的原則。印鑑和結算空白憑證應設專人分別管理,明確責任,各負其責,確保企業各項資金安全。若有不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成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成本費用,準確真實的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根據國家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實行兩級成本核算制,公司會計負責公司的成本管理及核算,專案單位會計負責本專案的成本管理與核算。專案會計每月按時向公司會計彙報工作。

  第四十四條成本管理與核算制必須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劃分成本與其他費用支出的界限,按照成本開支的範圍核算公司及專案的成本。

  第四十五條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行業成本開支範圍,正確核算公司及專案成本,成本費用必須真實足額,不得弄虛作假。違反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和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為保證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各項費用的足額及時收繳,保證各專案單位能按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四十七條由公司簽約的對外合同價款及專案單位在生產經營中按合同約定增加的款項,必須透過銀行轉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嚴禁各專案向建設單位收取現金,或轉入公司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

  第四十八條除合同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提供材料的款項可直接由建設單位支付外,其他材料款一律不得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材料款。

  第四十九條公司嚴格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除按,內部承包合同比例逐筆扣繳有關費用和稅金外,其他資金由專案負責人按先內部後外部的`順序支配。

  第五十條凡專案部直接從建設單位收取現金或將資金直接從建設單位轉入其他賬戶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拒絕辦理有關手續和其他票據證明,同時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並以相應金額的20%-50%經濟處罰,且發生的一切損失由專案部單位自行負責。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縣xx綠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是縣政府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企業,負責xx縣獼猴桃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獼猴桃的種植、推廣;農業產業投資;非融資性擔保等業務,歸屬xx縣獼猴桃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第二條為規範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建立合法、科學、有序的財務核算體系,明確財務管理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董事長組織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審批財務事項。

  第四條公司設定財資部。財資部是負責公司資金籌措及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職能機構,對公司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營運機構財務與主管部門財務分離、營運機構財務與下屬公司財務分離、營運機構投資財務與執行費用財務分離的“三分離”原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分別核算與管理。

  第七條公司對外投資、貸款擔保和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按規定上報公司董事會稽核,xx縣獼猴桃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服從政府委派本公司監事會成員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監事會成員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九條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堅持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工作,財務印籤應實行分開保管。會計與出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十一條本公司不辦理現金業務。

  第十二條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應該設定相應的銀行存款日記帳,出納員應該按照銀行存款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結算,隨時掌握存款餘額。公司應指定專人簽發支票等支付工具,並妥善保管,嚴格按票據順序號簽發,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第十三條建立銀行對帳制度。每月末,出納人員應將銀行日記帳發生額與銀行提供的對帳單進行逐筆核對,提交會計人員複核。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貴州省統一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發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公司辦公室負責列冊登記,順號發放使用,保證完整無缺。發票中的各聯單據是公司財務收支活動中據以進行核算的原始憑證,必須按規定程式傳遞,不得散失,因故作廢的應該整份按照原聯數貼上,加蓋作廢印章後隨存根保留備查。

  第十五條加強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一)應收及預付款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各類應收款及預付款應分單位及時登記,準確反映其形成、收回情況,月底應列出各項應收及預付款的餘額分戶清單。

  (二)因公出差借款,須經過董事長審批同意後支付。出差借款人應在返回後十日內,及時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結算借款金額。對無故延期不報者,財務部門在催促無效的情況下,可制定扣款計劃,報經董事長同意後從借款人工資中扣回。

  (三)各類應收及預付款應建立定期核對和清理制度。相關業務部門對六個月以上的款項與財資部進行核對後進行催收。對掛帳一年以上帳齡的款項應明確辦理人員的責任,落實催收措施;對將近兩年的應收款項應重新辦理債權落實手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資金損失。

  第三章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的資金只用於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除業務結算、職工出差和業務需要可預支一定數額的資金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佔用、挪用公司的資金,預支資金必須經董事長批准。

  第十七條公司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審批許可權為:公司的日常經費支出由董事長審批。

  第十八條審批程式實行“審查、稽核、審批”三級稽核制。各項支出由經辦人提出申請,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該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財務負責人根據財務管理制度對已審查的支付款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稽核”,最後由董事長籤審後支付。

  第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後再給予辦理。

  第二十條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收入均應及時、全額登記入帳,統一核算。不準設“帳外帳”,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生產用的機器裝置、工具儀器、運輸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產用裝置、工具、用具,均列為公司固定資產範圍。

  第二十二條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由管委會統一管理(賬實分開管理)。

  第五章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凡涉及資金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的經濟事項,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出納人員的職責:

  (一)對有關公司銀行存款收付的事項,應經有關人員稽核批准後,方可辦理;未經稽核或手續不完備的收付事項,出納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二)出納人員不能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三)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印章,應由出納和會計分別保管。

  第六章財務報告及財務評價制度

  第二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檔案,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組成。

  第二十六條會計報表編制要求: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七條根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編制各種內部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設計,如“預算執行情況表”等。

  第二十八條財務會計報表必須由董事長、財務負責人、主辦會計簽字並蓋章,以明確責任。年度會計報表須聘請註冊會計事務所審計後,才能對外報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財資部負責起草、解釋、修訂。

  第三十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報xx縣獼猴桃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範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資訊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係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援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執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稽核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係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係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式、許可權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迴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衝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迴避。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准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投資者應當透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透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並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資訊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託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准工商登記後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並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註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後,資本公積用於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後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合同。企業籌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並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並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排程控制制度,明確資金排程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排程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向境外支付、排程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稽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許可權,實行財務監控。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範存貨採購審批、執行程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採購,可以採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徵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並由投資者審議批准。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准。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企業在建工程專案交付使用後,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准,並遵守國家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透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範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託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一條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徵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後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准後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透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專案所需經費,可以透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於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汙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併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佔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條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於企業。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許可權、程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週轉、市場競爭、法律規範約束等要求,採取相應的價格策略,防範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後用盈餘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淨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50%以後,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併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後,向投資者分配。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併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後暫未轉讓或者登出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餘公積後,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並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企業透過改制、產權轉讓、合併、分立、託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式,並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淨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五)擬訂股權設定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後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企業採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後的企業產權關係。企業劃分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企業可以採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併重組。企業合併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承繼,並應當明確合併後企業的產權關係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企業合併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併後淨資產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於註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併的,合併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併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企業實行託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並簽訂託管協議,明確託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況、託管經營目標、託管資產處置許可權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並落實財務監管措施。受託企業應當根據託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託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託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託管企業,不得轉讓託管企業及轉移託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託管企業名義或者以託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並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採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並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採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採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水域、探礦權、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資訊管理

  第六十一條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最佳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資訊處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資訊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範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資訊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整合運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淨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資訊,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援。企業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資訊:

  (一)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資訊。

  (二)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情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資訊。

  第六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評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透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掌握的企業財務資訊,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資訊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佔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牴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4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範管理本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經濟核算,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別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依據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藥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則

  第一條建立和建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經濟核算,儘可能地降低消耗增加盈利。力求以儘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儘可能大的經營成果。

  第二條正確計算和反映本公司的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稅收。

  第三條財務管理必須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財務工作管理規範

  第一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正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各部門辦理事務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財務。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的簽字。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簽字。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證明及出處。

  第三條財務工作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編號、內容、科目、金額、所附單據張數、簽名,在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上出納必須簽字。

  第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格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五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定期清查(每月一次),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提出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第六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必須列出移交清單,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單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應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銀行存款賬戶餘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一致,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應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若查不清,由移交人賠償。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單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移交人經管的各種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接清楚。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凡在電腦系統中操作的要對其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會計人員交接必須有監交人。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門經理指定人員監交,部門經理交接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監交。

  5、交接完畢,交接雙方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名。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移交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貨幣資金,指公司所有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支票。

  一、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現金使用規定:

  1、必須憑公司規定的符合手續的合法憑證收支現金,禁止白條抵庫;對違反規定、字跡不清的單據,出納有權拒絕支付;

  2、出納支付現金後,收款人必須在相關單據上簽字確認;

  3、出納收到的每一筆現金,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開具現金收據;現金收據中必須註明以下要素:繳款人或單位、繳款日期、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繳款內容、繳款人簽名、出納簽名等;

  4、不準私事借支公款;

  5、妥善保管保險櫃鑰匙、密碼,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條現金核算與盤點:

  1、出納應當逐筆記摘“現金日記賬”。

  2、每日業務終了,應及時結算現金餘額,並按面值分別清點數量,盤出實存現金,與現金賬核對無誤,做到日清月結;

  3、現金日記賬與現金總賬應由現金出納定期核對,至少每月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4、財務負責人有權不定期且至少每月一次對現金進行抽盤。對現金盤點發現的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及時進行處理。如果經查明盤盈屬於記賬錯誤、丟失單據等,應及時更正錯賬或補辦手續。原因不明則由過失人賠償。

  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經會計人員稽核符合公司支付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銀行存款支付依據。同時按原始憑證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流水賬。

  2、業務終了當日,出納人員應及時結出銀行存款流水賬餘額,核對公司所有銀行賬戶餘額。若與銀行存款流水賬餘額有差異,應立即核對查明原因,不允許將帶有問題的餘額轉入第二天;

  3、銀行存款流水賬、日記賬與銀行存款總賬定期核對,每月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4、每月初,出納人員應及時到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由主管人員負責核對。

  5、除公司規定的基本賬戶和結算賬戶之外,不得另行開設賬戶。確屬需要的,需報總經理核准;

  6、公司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給外單位使用;

  三、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兩種。在使用支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出納簽發支票,必須經主管同意,支票填寫要素必須齊全;

  2、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將支票交給其它單位代為簽發;

  3、公司收到轉帳支票,經稽核無誤後及時填制進帳單,根據情況送繳開戶銀行或出票人開戶行辦理託收。資金未進帳,不得發貨。

  4、建立支票登記簿,填制人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備查,支票使用後應及時清理,超過期限應及時核對和清查。

  5、出納應妥善保管未簽發的支票及已簽發的支票存根。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類印章必須分處專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

  第二條應嚴格按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批准程式使用各類印章,不得亂用錯用。

  第三條印章保管人員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核實內容,稽核無誤後送總經理審閱方可登記蓋章。印鑑外借必須經總經理同意,進行登記,註明用途。

  第四條各類印章,不用時應上鎖保管,做到人走章收。財務專業印章和法人代表章,要放入保險櫃保管。

  第五章備用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申請審批及歸還手續:借款人根據公司規定或計劃填寫“借款單”,申請人簽名——部門經理稽核——總經理批准——財務主管稽核——出納稽核付款。

  第二條備用金實行專人借支專人負責的辦法,不得轉借他人。

  第三條財務部未經批准或審批手續不全情況下,私自使用備用金或擴大範圍和限額的,視情節輕重對財務人員處50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除公司規定部門使用的固定性備用金外,商品採購完成後5天內須到財務報賬,根據正規發票數額多退少補。

  第五條備用金超過歸定時間未歸還,每逾期一天按3%計息,並在歸還借款時付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續借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部門經理證明,總經理批准後免於罰息。在借款人拒不歸還情況下(超過歸還時間一個星期),由出納直接在工資獎金中扣收借款額和逾期利息。

  第六條財務主管負責對備用金每月盤點,對於備用金盤點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第六章費用開支管理

  一、人工費用管理

  第一條人工費包括所有人員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各種獎金、加班工資、補貼工資等支出。根據核定的基本工資、考勤情況及各部門績效完成情況計算應付工資,報經理稽核批准。

  第二條考勤規定:考勤由專人負責記錄,將出勤情況分遲到、曠工、病假、事假等如實記錄。(其中,公司每日晨會開始未到視為遲到,晨會結束未到視為曠工半天;未經領導批准的請假視為曠工。)在公司規定範圍之外凡需加班的,須填報加班申請表一式兩份,報人力資源部審批。無加班申請表的不予計算加班工資。考勤人員每月2號將稽核無誤的考勤表上報財務部並張貼。

  第三條工資計算標準:日工資以基本工資為準計算,每月按實際“出勤天/月應出勤天”計算日工資。遲到、曠工、請假等按相關考勤制度執行。

  第四條工資發放時間定為每月8—10日,財務部應及時將工資發放到員工本人,並完善發放手續。發給公司員工的工資、補助等必須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為經費支出依據。

  二、差旅費用的預支和報銷依照出差管理制度執行。

  三、其它費用管理

  第一條公司辦公用品及電腦、傳真影印機等電子產品的購買和維修,須制定購買和維修保養計劃及費用預算,報經理審批。

  第二條公司公務用車產生的燃油費、修理費等費用和違規經濟損失依照用車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條水電,租賃費等,根據合同價款,透過預提費用核算入帳。

  第七章費用報銷管理制度

  第一條報銷費用必須以合理、合法、真實的憑證為依據,原始發票不得臆造、塗改,不得偽造發票。

  第二條發生的費用必須按規定分類填寫公司統一的報銷單據,不得隨意填寫。

  第三條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大小寫一致,不得塗改,並註明附件張數和所屬部門和職務,內容和專案必須齊全。原始憑證必須按公司規定的程式進行稽核、簽字,相關手續必須完備,否則財務有權不予報銷。

  第四條各項當月費用報銷必須在每月25日前送呈有關領導審批,各級領導應及時審批,防止造成費用入賬逾期現象。

  第五條對於手續或填寫不符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補全手續、重填憑證;對於不得報支的費用專案,一律退回拒付;對於超期申報的費用,根據相關專案規定進行報支。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文5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部職責範圍

  1、財務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會計制度,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敬業愛崗,不做有損於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式執行。

  3、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提前預警資金需用狀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降低投資、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帳目,編制財務報表,並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9、完成公司工作程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

  二、借款審批及標準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應先到財務部領取一式兩聯的“借款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總經理籤批;借款單交會計留存,待借款人歸還借款後清款聯還本人作為清帳依據。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10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費用借款:各部門因辦理業務需要借款,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單,填寫好資金性質(支票或現金)、部門、借款事由,所借金額,審批程式同第1條。

  3、購置固定資產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裝置單價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辦公設施單價20xx元以上者,屬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單、固定資產請款單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相應部門辦理。購置固定資產必須開具正式發票。

  4、備用金借款:對於特定部門或崗位實行備用金借款,具體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所有備用金借款於每年年度終了報帳時歸還結清。

  5、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招待費、週轉金等,審批程式同第1條。

  6、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後所欠金額三天內補齊,對於不辦理報銷手續且三天內不能補齊所欠款項的,財務部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帳不清後帳不借的原則。

  8、嚴格禁止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做擔保並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借支。

  三、日常費用報銷: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儘量取得原始發票,對於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並簡述事由,並經相應領導及總經理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

  4、所有日常購用物品均須到庫房辦理入庫手續,報銷時發票後面附有經庫房管理員簽字的入庫單,並經各相應領導及總經理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

  5、遇報銷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或者由財務人員與審批人進行電話聯絡,先行借款或報銷,待審批人回公司後再進行補籤。

  四、附則

  1、所有費用支出實行總經理籤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東)會議透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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