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管理制度

投資公司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投資公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資訊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係,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透過充分的資訊披露與交流,並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瞭解和熟悉,並獲得認同與支援。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援。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並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透過充分的.資訊披露,增加公司資訊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資訊原則。除強制的資訊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資訊。

  (二)合規披露資訊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規定,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係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佈資訊及其他內部資訊的保密,一旦出現洩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資訊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係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資訊及內部資訊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洩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工作物件: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係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資訊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資訊,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資訊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資訊,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資訊。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資訊。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諮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採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儘可能透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並應特別注意使用網際網路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資訊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資訊披露的網站上公佈,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資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資訊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釋出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並將歷史資訊與當前資訊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釋出、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資訊披露資料、投資者關係聯絡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資訊放置於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儘可能透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並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瞭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瞭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程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係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係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資訊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資訊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透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透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製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資訊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資訊並予以釋出;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諮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係。建立並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係;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後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並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安排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道。

  (八)網路資訊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資訊,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定專線投資者諮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並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諮詢。當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後的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於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並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範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並經董事會秘書稽核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採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採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稽核確定後方可接受採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稽核後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係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並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並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洩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釋出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路)、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係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係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係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係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資訊洩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範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資訊,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資訊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洩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儘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防止洩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釋出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資訊,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資訊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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