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託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係,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後,要按照路局關於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籤認後,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字,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髮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字,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於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字,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裝置、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並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配備,並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範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裝置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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