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通用5篇)

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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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以下簡稱研究開發經費)的管理,加速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A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A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開發經費是用於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專項費用。

  第三條研究開發經費必須按計劃統籌安排,節約使用,講求經濟效益。

  第二章研究開發經費的來源

  第四條研究開發經費的來源:

  1、國家、股份公司對重點研究開發專案的專項撥款;

  2、由A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開發專案費用;

  3、其它方面籌措來用於研究開發專案的費用。

  第三章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範圍:

  1、為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新技術推廣所發生的調研費、資料費、差旅費、技術協作費、材料費、測試儀器的購置費等費用。

  2、為進行研究開發專案評定,進行技術諮詢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所發生的評審費、諮詢費、會議費等費用。

  3、為開展科技情報及智慧財產權工作所發生的技術資料費、出版印刷費、專利年費等費用。

  4、用於科技進步獎勵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研究開發經費的管理

  第六條A公司科技處是研究開發經費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研究開發專案的審定和費用指標方案的制定以及專案結果的評定工作。

  第七條研究開發經費由A公司按研究開發專案計劃下達到具體專案,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條研究開發經費的撥付按照A公司資金撥付的規定執行,各專案承擔單位只有在研究開發專案委託開發合同簽訂後才能啟用,並由專案承擔單位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嚴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條研究開發有關內容需要與外單位(A公司以外單位)合作或委託其進行的,必須簽訂科研專案外委技術合作研究合同,該合同須由A公司科技處審查後才能生效撥款。

  第十條研究開發經費在使用中有關單位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科技部門負責人要按內控制度授權的規定執行,並按照不同的專案進行核銷。

  對於股份公司級研究開發專案,承擔單位在徐州基地者,其專案經費均在A公司的財務處進行核銷;承擔單位在徐州基地以外者,其專案經費在本單位財務代報,年底或專案完成後上轉公司財務處。

  對於A公司安排的研究開發專案,承擔單位是公司所屬二級單位者,專案經費日常代報在本單位財務進行,年底或專案完成後上轉A公司財務處;承擔單位是A公司機關者,專案經費核銷在A公司財務處進行。

  第十一條研究開發經費在各二級單位報銷時,須由專案負責人、單位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稽核,並在核銷票據上簽字後方可到財務核銷;研究開發經費在A公司財務報銷時,須由專案負責人、單位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科技處負責人稽核,並在核銷票據上簽字後方可到財務核銷。

  第十二條各專案承擔單位對已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要及時填入科技專案月報報A公司科技處。A公司財務處、科技處按內控制度規定每二月核對一次經費支出明細,核對記錄由財務部門、科技部門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各單位研究開發經費一律不進入本單位成本,年底或專案完成時一次上轉A公司財務處核銷。

  第十四條對由專案外委技術協作費完成的有關研究內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術研究合同中必須明確:A公司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資產,產權歸管道儲運公司、A公司;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納入公司、A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各專案承擔單位對於因研究開發工作需要,購置元以上裝置、儀器者,須列入單位固定資產,並經單位資產管理部門簽收後方可到財務核銷,專案完成後辦理有關轉資手續。

  第十六條對於各二級單位自行安排的研究開發專案,其經費使用和管理請遵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對於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情況,A公司將組織適時審查,如發現經費使用不當的,要追究專案負責人的責任,並視具體情況,收回專案計劃安排的投資款項;如發現違法亂紀行為,追究當事人的法紀責任。

  第五章研究開發經費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條各單位必須按每個專案計算實際成本,研究開發專案的成本科目規定如下:

  1、差旅費:用於專案調研發生的差旅費;

  2、情報資料費:為進行專案研究所支付的專項資料費和科技情報費;

  3、檢驗試驗費:為進行專案研究所支付的檢驗、化驗、分析、測量等費用;

  4、外委技術協作費:在研究開發專案中,某項工作需要委託其他單位協作或諮詢所支付的費用;

  5、運輸費:研究專案本身直接發生的運輸費;

  6、管理費:為進行研究開發專案評定、技術交流等所發生的評審費、會議費等;

  7、研究用裝置儀器費:為進行專案研究所必須的小型裝置、器具、儀器儀表等購置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A公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技術研發經費的管理,加速公司的技術研發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研發經費是用於進行技術研發、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專項費用。研發經費必須按計劃統籌安排,節約使用,講求經濟效益。

  2、研發經費的來源:

  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發專案費用;

  3、研發經費的使用範圍:

  3.1為進行技術研發、新技術推廣所發生的調研費、資料費、差旅費、技術協作費、材料費、測試儀器的購置費等費用。

  3.2為進行研發專案評定,進行技術諮詢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所發生的評審費,諮詢費,會議費等費用。

  3.3為開展科技情報及智慧財產權工作所發生的技術資料費、出版印刷費、專利年費等費用。

  3.4用於技術進步獎勵所發生的費用。

  4、研發經費的管理。

  4.1公司研發部是研發經費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研發專案的審定和費用指標方案的制定以及專案結果的'評定工作。

  4.2研發經費由公司按研發專案計劃下達到具體專案,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4.3各專案團隊對已發生的研發經費要及時填報公司財務部。公司財務部按內控制度規定每月核對一次經費支出明細,核對記錄由財務部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

  4.4各專案團隊對於因研發工作需要,購置元以上裝置、儀器者,須列入單位固定資產並經物裝部簽收後方可到財務核銷,專案完成後辦理有關轉資手續。

  4.5對於研發經費的使用情況,公司將組織適時審查,如發現經費使用不當的,要追究專案負責人的責任,並視具體情況,收回專案計劃安排的投資款項;如發現違法亂紀行為,追究當事人的法紀責任。

  5、研發經費的核算辦法

  為準確核算公司的研發經費支出和加強經費支出的管理,結合公司的研發活動,進一步建立專案研發經費支出的核算管理模式。此核算管理模式主要是透過專案費用輔助帳和相對完善的會計核算科目體系來實現。

  5.1公司研發經費支出費科目設定及核算規範

  公司在核算研發經費支出時,在管理費用下設定三級科目對研發活動進行核算:

  5.2對於公司在研發過程中形成的專利和專有技術,由於二者的收益的不確定性,只有部分專利有較大的經濟價值,所以,公司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只把具有巨大經濟價值的專利,從管理費用中轉出來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予以本金化;對其他專利和專有技術,一般不從管理費用中轉出作出金化處理。

  5.3專案核算輔助帳的管理的方法

  為加強研發經費的管理,明晰研發經費的支出結構,配合經費預算的執行,逐步在公司內建立起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可操作的研發專案的事前、事中、事後評估管理體系和模型,以“研發經費支出”科目明細子目為經脈,以研發專案為縱緯,建立“經費支出子目——專案”管理模式,具體示範如下表:

  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3

  一、研發部門崗位職責

  1、研發部部長

  ①負責研發部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研發部人員績效考核。

  ②負責領導研發部人員完成公司安排的研發任務。

  ③根據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組織研發部人員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

  ④根據研發和技術攻關的專案,召集研發人員制定具體的實驗方案和實驗步驟。

  ⑤審定研發人員的實驗報告,並對研發成果的技術方案的可行性作初步定審。

  ⑥定期向公司領導彙報研發部的工作情況和人員情況。

  ⑦對公司提交研發專案成功的可行研究性報告,並對可研報告負責。

  ⑧負責研發部人員的更替和晉升。

  ⑨確定每一研發任務的主研,及研發專案中途主研的變更。

  ⑩研發成果用於生產時,帶領研發部人員指導生產。

  2、研發部主研

  ①針對研發部部長分配的研發任務制定具體的的實驗方案和實驗步驟提交研發部長審定。

  ②根據審定決定的實驗方案和實驗步驟帶領助手做實驗。

  ③根據實驗的具體情況,及時向研發部部長彙報情況,並提出變更實驗方案。

  ④對助手進行日常工作考核和績效考核。

  ⑤實驗成功後及時寫出實驗報告交研發部部長。

  ⑥實驗成果用於生產時,帶領助手指導生產。

  3、研發部主研助手

  ①協助主研完成研發部部長分配的任務。

  ②協助化驗工程師作好研發部實驗樣分析工作。

  ③管理好研發部資料。

  ④完成研發部部長交待的其他工作。

  4、化驗工程師

  ①根據研發部部長分配的研發任務制定分析規程,並分析化驗研發部實驗樣。

  ②指導研發部主研助手分析化驗研發部實驗樣。

  ③在研發部實驗樣較多時,安排生產化驗人員進行分析化驗研發部實驗樣。

  ④對研發部和生產化驗裝置及藥品進行準備並作好材料計劃。

  ⑤對研發部的化驗裝置和藥品進行安裝、配製和管理。

  ⑥指導、培訓生產化驗人員,提高化驗人員的技術水平。

  ⑦解決生產化驗分析的技術難題。

  ⑧協助處理生產化驗的仲裁事件。

  ⑨對生產化驗標液藥品進行標定。

  ⑩協助管理化驗室。

  二、人員進出、晉升、淘汰制度

  1、辭職按勞動合同執行。

  2、有下列情況的予以辭退(對有①、②項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①洩漏公司生產及研發技術機密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制度的。

  ③經研發部部長考核即沒有研發能力,又在一年時間內無研發成果的。

  ④經研發部部長考核有研發能力,但在一年時間內無研發成果,又不按研發部部長的安排工作的。

  3、招聘

  根據研發的需要,經公司批准,由研發部部長負責在生產崗位或外界進行招聘。

  4、有下列情況的予以晉升或加薪:

  ①勤於工作,研發能力強,屢出研發成果的。

  ②主動與生產崗位聯絡,找出問題並主動指導解決問題的。

  ③技術能力強,有較高的管理能力的。

  三、休假制度

  1、研發部人員享受公司生產管理人員休假待遇。

  2、正常上班期間需休假的,須經研發部部長同意。

  四、日常工資考核制度

  1、研發部人員日常月工資實行定工資制,月工資中含保密費。

  2、研發部人員日常月工資由研發部部長依據日常工作的表現和成績進行加薪和減薪。

  五、研發部人員薪酬待遇和研發成果績效考核制度

  1、研發部人員薪酬組成

  ①月工資及技術保密費。

  ②年終獎勵。

  ③研發成果獎。

  2、月工資

  ①主研2600元月(其中技術保密費300元)

  ②化驗工程師2800元月(其中技術保密費200元)

  ③主研助手2300元月(其中技術保密費200元)

  3、年終獎勵

  在當年沒有研發成果時,視研發人員日常工作情況按如下標準發放年終獎勵:

  ①主研年薪酬(含保密費):40000-50000。

  ②化驗工程師年薪酬(含保密費):35000-45000元。

  ③主研助手年薪酬(含保密費):30000-40000元。

  4、研發成果獎

  根據公司分配和生產中的技術研發專案,研發成功向公司提交研發專案成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後,由研發部部長根據技術的難度和專案的價值大小向公司申請專案研發成果獎。公司批准後,研發部部長向研發人員公佈併發放成果獎的1/3,若申請專利成功發1/3,用於生產成功後3個月,達到預期效果後發1/3。若未申請專利,用於生產成功後3個月,達到預期效果後發2/3每項成果獎由研發部部長視考核情況,按如下比例分配:

  ①主研得成果獎40-70%

  ②化驗工程師20-40%

  ③主研助手10-30%,

  5、研發部部長績效考核由公司總經理考核。

  六、保密制度

  1、研發部資料未經研發部部長同意不得借閱。

  2、研發部人員不得向外界洩露研發專案和研發技術和成果。

  3、有上述情節的,視情節嚴重性,扣發或要求洩密人員退還公司所發保密費,情節嚴重的,公司將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洩密人員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向外界洩密和以公司研發專案成果向外界提供技術支援的,公司將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洩密人員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七、研發專案及方案審定製度

  1、研發專案由公司向研發部下達。若生產系統有技術難題,可由研發部部長向公司建議解決生產系統技術難題的研發專案,公司批准後,由公司向研發部下達研發專案。

  2、研發部接到研發任務後,由研發部部長召集研發部人員分配任務,確定主研。由主研提出初步研發方案交研發部部長審定,方案審定同意後,由主研帶領助手進行實驗。

  八、研發成果審定製度

  1、主研根據實驗室試驗情況,及時向部長彙報試驗成效,初步測算技術方案的可行性,若技術方案可行,由專案主研製定中試方案交部長審定,主研按審定後的方案進行中試。

  2、主研根據中試的情況,向部長寫出完整的研發專案實驗報告交部長審定。

  3研發部部長根據主研的專案報告,測算技術和經濟效益的可行性。

  4、研發部部長根據測算技術和經濟效益的可行性,決定研發專案是否終止和成果大小。並向公司提出研發成果應用於生產時,裝置建設的方案和投資資金預算及建設週期。

  九、其他

  1、本規章制度適用於研發部門所有員工。

  2、本規章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4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公司自主創新,增加研究開發的投入,增強公司的發展後勁,強化研發投入管理,特制定本研發投入管理制度。

  第二條、為確保公司健康持續發展,公司建立研發經費準備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企業每年度安排用於研發方面的經費預算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產品銷售收入的3%。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執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裝置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透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第四條、每年年初由公司企管部編制好年度技術專案開發計劃書。編制專案的可行性計劃書,明確立項的背景和意義,專案研究開發的內容、技術關鍵以及科研創新的主要方式,確立專案預期的目標。進一步確定專案的實施方案、參與研發的人員結構,制定專案研發的計劃進度。在此基礎上研發中心需制訂研發專案的技術開發費預算,確定專案經費的總預算,按費用的類別寫清具體研發的專案和各種合理開支的預計發生額。可行性方案及研發經費預算需報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企管部送財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研發經費需在預算核定的範圍內支出,由財務部門負責核算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專案和保管好發生額的有效憑據,包括人工費、材料輔助費及相關的其他費用。財務部門按照研發專案,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公司企管部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研發經費超過預算範圍的需報總經理審批追加經費。

  第六條、專案完成後由財務部門編制專案的實際投入資金情況表,會同企管部分析專案經費執行與預算的偏差,進行專案的經濟效益分析。由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專案進行驗收,並會同企管部對研發過程中形成的各項研發成果歸納總結,形成核心的自主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專利申報與保護。

  研發專案管理部制度5

  1、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企業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的原則,標準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河南省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方法》

  3、獎勵原則

  3.1本企業應對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獎勵,發給獎勵、報酬,並由本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2對該項發明創造及實施效益記入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技術檔案,作為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升和其他獎勵的依據。

  3.3本制依據發明創造的數量給予獎勵、報酬。同一項發明創造具有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按照其對該項專利的貢獻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獎勵、報酬;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3.4本制度規定的獎勵,報酬以現金給付為原則,本企業同時有權決定以股份、股份或等價值的其他形式給付。

  3.5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與本企業的勞動關係終止,其應當獲得的獎金仍向其發放,本制度規定的報酬不再發放。

  3.6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死亡的,其應當獲得的獎金由繼承人依法繼承,本制度規定的報酬不再向繼承人發放。

  4.獎勵、報酬標準

  一次性獎金

  4.1本企業被授予專利權的,應對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一次性獎金,發明專利每項3000元;實用新型每項XX元;外觀設計每項1000元。

  專利實施後的報酬

  4.2對形成獨立產品的發明創造並在本企業實施取得效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除獲得上述4.1條的獎勵外,每年從實施專利的稅後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其中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按5%,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按1%

  4.3一項發明創造形成的多種獨立產品的,按照多種產品的稅後收益總額提取第4.2條所規定的比例作為報酬;多項專利形成一種獨立產品的,基本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按照稅後收益的70%提取第4.2條所規定的比例,依存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按照稅後收益的30%提取。

  4.4本企業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創造的,從收取的轉讓費或使用費的稅後收益中提取3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5本企業無償或低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創造的,參照其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的市場價格的稅後收益,按照本制度向發明人或

  設計人支付報酬,市場價格,由本企業和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市場價格。由本企業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確定,或者協商委託評估確定。

  獲得侵權賠償後的報酬

  4.6本企業從侵犯專利糾紛的調解、訴訟、仲裁中獲得的侵權賠償或者補償費,扣除調解,訴訟,仲裁等相應成本後的部分,視為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發明創造的收益。本企業按本制度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採納建議

  4.7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企業採納而完成發明創造,並獲得專利權的,企業將參照第4.1條標準的10%-50%給予一次性獎金,不享有第4.2-4.6條所規定的報酬。

  5、獎勵支付

  5.1第4.1條和第4.7條規定的一次性獎金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放給發明人或設計人,向行政部申請,經主管部門核定,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辦理,人事部門發放,每半年辦理一次.

  5.2第4.2條、第4.3條規定本年度的報酬,本企業將於下年度於6月30日前辦理,由主管部評審,並經財務部門審計,報請總經理批准後辦理.

  5.3第4.4-4.6條規定的報酬,本企業取得費用或協商確定後三個月內發放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6、附則

  6、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濮陽市東昊機械電子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6.2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由本企業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局調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6.3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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