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統計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產統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了保證生產統計工作的準確、及時、全面和真實的為公司各級領導提供瞭解生產情況,掌握生產進度,正確指揮生產的依據。特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 生產保障部設一名生產統計員,負責全公司生產活動的統計工作,並負責組織、指導各單位的生產統計工作。
第三條 生產統計計劃期的規定:根據我單位生產實際,為統一口徑,規定每月28日至下月27日為統計計劃期。
第四條 車間、班組以及個人必須在做好日清、旬查、月盤點的基礎上逐及向上報送生產報表。
第五條 車間實行生產日報制度。每個生產工人或班組必須記好崗位記錄,並查點核對實際完成量與原始記錄是否相符。班長或班組統計員彙總全班人員原始記錄,並於當日下午下班前向車間統計員報送本班當天生產日報。
第六條 車間統計員彙總各班日報,並檢查核準,記入生產車間臺帳,然後編制生產日報。
第七條 公司實行生產月報制度。各生產單位在月底盤點的基礎上,由統計員根據盤點情況,彙總全月投入、轉出、結存資料,並與各種憑證、生產臺帳核對,確認無誤後,編制生產月報。
第八條 車間生產月報報表為《產品產量計劃完成情況月報表》(01表)和《裝配車間生產報告表》(02表)。兩種表在每月的29日報送生產保障部。
第九條 生產保障部管轄的成品庫和半成品庫,每月要對收、付、存情況進行統計並報表。
第十條 各單位統計員必須建立與生產報表相適應的統計臺帳,統計數字達到準確清晰,不得遲報、拒報。嚴禁估數、虛報、瞞報等行為。對不按規定執行,工作馬馬虎虎,弄虛作假的統計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統計工作的管理,加強各項生產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以保證為生產計劃的制定、生產進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時、有效地提供相應的數字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生產統計工作的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計劃主管隸屬生產部部長直接領導,並對生產系統的統計工作及生產計劃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車間生產統計員負責本車間各項生產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
3.3財務部負責對生產統計員的業務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4.規定內容
4.1生產統計的工作任務
4.1.1按照生產部、財務部的工作要求,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基礎資料進行統計、歸納、整理和分析,並做好生產車間的月末盤點工作。
4.1.2為生產車間提供準確及時的生產進度資料,以便於車間的生產安排。
4.1.3為財務部提供準確及時的生產成本統計資料,以便於公司財務部進行成本核算。
4.1.4協助財務部完成產品物料消耗定額、計件工資方案的制訂與修訂工作。
4.1.5及時反映車間的問題及需要,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供生產決策參考。
4.2生產統計的統計範圍
主要包括生產進度統計和成本統計兩大類,具體涉及產量統計、物耗(能耗)統計、考勤工資統計、生產效率統計等。
4.3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產統計應全面地反映生產過程中的生產進度、物耗、能耗、質量狀況、考勤、工資計算等各方面的資料,便於公司領導全面地掌握生產狀況。
4.3.2準確性: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必須準確,不允許有“差不多”、“大概”之類的資料,更不允許有差錯的資料。同時,統計人員妥善保管原始記錄、報表和單據,以供備查和呼叫。
4.3.3及時性:生產統計人員應根據生產部、財務部的要求,在規定的時、地點、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髮生事故以後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製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由調查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技術鑑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覆同意後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覆後,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佈批覆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第一條目標和原則。建立生產統計管理規定,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提供資訊、參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依據《台州海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成本核算辦法》對統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生產環節。統計資料及結果,不得外報。
第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統計崗位及人員設定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各部門根據需要設定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生產部設專職統計人員一至二名;公司財務部設綜合統計員一名,負責各部門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業務指導及管理工作。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生產車間、輔助生產部門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徵求財務部的意見?,並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部門統計員應協助綜合統計員作好公司的生產統計工作,完成本部門的統計填報任務,建立和健全本部門統計臺帳和原始記錄。
第六條、統計人員應具有完成統計任務需要的專業知識,並對生產工藝及過程有足夠的瞭解,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公司應當組織專業培訓。
三、統計內容與要求
第七條、建立車間、部門物料消耗臺賬,有材料賬、生產成本(按品種登記)、半成品賬(按品種登記)、記錄要準確、規範、有月計、累計,各種統計資料要以原始單據為基礎。
第八條、要作好生產班組人員考勤統計工作,機器工時統計,作好水、電、蒸汽等動力消耗統計,準確瞭解工時的消耗量,燃料及動力消耗量,並按月編制報表。
第九條、每月協同倉庫對半成品、產成品的出入庫計量工作,並按要求開立出、入庫單並作好臺賬登記,每月及時編制半成品產量統計表和產成品產量統計表。
第十條、每月25日參與盤點庫存淨料及半成品、在製品,對出現的假退部分,應全部有淨料,對於在製品種半成品,每月也要盤點,掌握清楚,並要有盤點記錄。
第十一條、每月25日結賬後及時與倉庫核對領料數量,準確編制材料消耗統計表及半成品生產數量統計表、產成品完工數量統計表、結存半成品數量統計表。
第十二條、對於產品主要原材料產品單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產品原材料單耗、動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說明,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第十三條、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要有與計劃對比、縱向比較分析,分析計劃完成與未完成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公司目前報送統計報表格式見附表,各表最遲應在每月28號之前報送生產總監、財務部。(以後隨管理需要,需另增統計專案的再另行通知)
四、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所有統計資料均為內部檔案性質,未經批准,不得向無關人員洩漏。
第十五條、生產部統計人員負責保管下屬統計資料。基層統計部門不保管統計資料,關於統計資料的裝訂、整理、儲存方法及儲存期限,均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五、責任與許可權
第十六條、各車間、輔助生產部門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並對本崗位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七條、統計人員有權檢查車間班組物料消耗臺賬、統計報表,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六、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統計資料:滿分為100分,按資料量的多少,每錯或漏報1/10資料量扣10分,遲報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條,生產部專職統計人員,對當月、季度或年度產品單耗、動力能源消耗情況未作簡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條、根據統計分析報告的質量加分,每篇最高為15分。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每月提成獎按考核得分比例發獎(最高分可得115分,合獎金係數為1.15原崗位獎金係數)。
第二十二條、各級部門領導應當充分重視並支援統計工作,各部門統計工作出現差錯問題,相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並按其直轄下統計人員被扣減了的獎金數的30%比例扣罰領導人員的提成獎。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細則由財務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利用統計技術,對本公司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科學分析,找出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全面糾正和預防物業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失誤,不斷提高整個質量管理的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質量活動的`統計分析。
3. 引用檔案
3.1 質量手冊4.20統計分析
3.2 iso9002標準4.20統計分析
4. 職責
4.1 iso9000工作小組負責統計分析工作。
4.2 管理者代表負責統計分析報告的批准。
5.統計分析程式
5.1分析前的準備
5.1.1iso9000工作小組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分析依據,包括:
a.物業管理質量大檢查發現的不合格;
b.客戶意見調查或客戶投訴反映的問題;
c.質量體系稽核發現的不合格。
5.2統計分析工具
5.2.1採用現代常用的三種統計技術(但不限於):
a.魚刺(因果)圖法;
b.柱狀圖法;
c.排列圖。
5.3實施
5.3.1公司物業管理質量統計分析每年至少一次,由iso9000工作小組組織,管理者代表主持實施。
5.3.2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質量統計分析時,由iso9000工作小組負責人提出。管理者代表批准主持進行。
5.4記錄和反饋
5.4.1 物業的管理質量統計分析均要形成報告,以備查詢和追溯,報告儲存在iso9000工作小組。
5.4.2 iso9000工作小組根據統計分析結果需採取糾正預防措施,按糾正和預防措施qp-9.1程式檔案執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6
總則
第一條為使統計報表及時準確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對生產統計報表的填寫、報送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本管理規定適用於fb各種生產統計報表。
分工與授權
第四條各車間部門負責本車間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
第五條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統計彙總及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
實施與執行
第六條統計報表的填寫要求
(一)統計報表中的各種指標應按規定的要求認真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塗改。
(二)對外提供的報表,必須由填報人蓋章,本部門領導審查並簽字,主管領導籤批後方能報出。
(三)統計人員要根據報表時間按時上報各種報表,對上級佈置的臨時報表要認真填寫經本部門領導簽字後及時報出。各部門的統計報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備查。
第七條各車間部門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月生產計劃》有生產計劃部負責每月月末下達,用oa發到各車間和相關部門。
(二)erp《月產品工時報表》、《年月生產工時統計表》由各車間記錄員負責在本月2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
(三)《在產品月當產量表》由各車間核算員負責在本月2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
(四)《月產品工時報表》、《在產品月當產量表》、《年月生產工時統計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彙總,並於本月27日前上報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
(五)工業總產值及主要產品產量由銷售部負責於27日前報生產計劃部。
(六)《國有企業會計決算報表》有財務管理部負責與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
第八條對外月份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工業生產銷售總量及主要產品產量》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於月末30日前上報機械局。
(二)《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於10日前上報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月報》、《大中型企業產、銷、存月報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於16日前上報省機械廳。
第九條對外年報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機械工業企業基本情況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於每年12月30日前上報機械局、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機械工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於次年1月10日前報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機械廳。
(三)《財務狀況》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於次年1月20日前上報機械局。
第十條統計報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車間部門的統計報表儲存期為3年。
(二)對外商報統計報表儲存期為5年。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各車間部門領導要對本部門的統計報表的準確性負責,保證按時報出。
第十二條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報表應由主管領導簽字並蓋公章,保證及時準確。
第十三條製表人的各種報表要做到及時準確,接受部門及上級領導的監督指導。
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生產計劃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執行董事批准後生效。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工作,加強建築業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公司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建築業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四條、公司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公司應支援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資訊;
(二)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三)為建築業統計人員的培訓、學習提供支援。
第五條、公司統計科負責建築業統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第七條、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公司的建築業統計工作,完成公司建築業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公司的建築業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建築業統計臺帳制度。
第八條、建築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負責制。公司應指定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對建築業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建築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建築業統計崗位或脫離建築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並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鑽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建築業活動相適應、滿足建築業統計核算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建築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二、條認真執行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向電子文件過渡。
第四章:建築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按時上報建築業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公司經理、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後上報。
第十五條、建築業統計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範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對公司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並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符合企業現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專案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統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8
企業統計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對各種定期上報的統計報表按時上報,並做到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對各類報表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文號:國統字(2009)82號規定統一格式填報。
五、統計人員對生產經營資料要深入落實進行分析,為公司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
六、統計資料專人負責,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
七、統計人員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為重心,做好統計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
八、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九、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統計工作交接,統計人員調動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資料應造出清單移交。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經營中的資料資訊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各類統計、核算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避免資訊過時或統計失真給決策造成誤導,特建立本制度。
二、範圍
各類統計報表、跟蹤單等以20XX年XX月本廠實施的《各類上交報表清單》為準,各部門臨時要求的報表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統計內容、格式等資訊資料,經統計、生產部門確認後以確定格式填報。
三、報表填制及報送要求
1、各報表專案填寫齊全,不遺漏統計內容。
2、資料真實,不故意瞞報或虛報資料。
3、資料符合部門間的進出平衡關係。
4、對分管的物資嚴格按實物狀態和統計要求填報。
5、報表報送及時。生產日報表每天上午9點前報統計科,月度報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報送統計科,以接受簽註時間為準。統計日報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電子版形式傳送財務科,月度統計報表每月2日下班前報財務科。財務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結賬、報表編制及生產經營情況分析。
6、報表籤批、稽核手續齊全。
四、考核規定
1、報表及時性:每延遲1小時考核責任人10元,延遲1天考核責任人100元。
2、資料錯、漏報一次考核責任人10元。
3、故意瞞報或虛報致使資料不真實: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4、報表籤批、稽核手續不全的,接受部門可拒收,按報表延遲考核至收到合格報表為止;接受部門也可簽收,但按報表資料錯、漏報一次考核。
5、各車間、科室每出現3次錯誤並經考核的,考核車間、科室負責人50元。
6、考核結果由統計科每月5日定時提供。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公司生產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了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部門的統計管理工作。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對各種定期上報公司的統計報表,統計人員要及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填報,並負責報表的準備性,和及時性。
第四條對本單位的各類報表,財務部負責統一格式,各廠公司屬各部門必須按時填報。
第五條各級統計人員應加強指標的分析,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瞭解有關指標的波動原因,為分析和預測提供資料。
第六條公司屬各部門的統計資料、統計數字,一律以財務部門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條各級領導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應由同級統計人員負責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統計數字混亂的現象。
第八條本公司各項主要統計資料,應由財務統計人員負責保管,公司各部門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部門統計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各部門應將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採用臺賬形式,按月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第十條各部門編制的統計臺帳和加工整理後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部門主管批准、財務部核准後方可銷燬。
第十一條統計資料發出後,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更正。
第十二條本公司內部報表發現數字錯誤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訂正:
(一)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電話或口頭查詢更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在當日報表上說明。
(二)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更正。
第十三條統計人員調動工作臺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統計人員調離工作臺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經辦工作情況全碉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二)培訓接替人員的來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三)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臺賬、報表、檔案、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第十五條文字說明與分析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月文字說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文字說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
第十八條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第十九條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上級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發現有違紀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提供統計資料,認真做好統計報表工作,上報的統計報表應及時、準確無誤,不午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不得偽報,不得偽造、篡改,發現有違紀之一者,視情況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結合我廠的實際情況和本專業特點提出切實可行的統計調查分析,效果顯著可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