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庫區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庫區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相關單位(有貨車的)、庫區內負責管理叉車的單位應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義務,愛護鐵路道口設施,對危害道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對維護鐵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五條

  主要職責:檢查庫區內鐵路道口安全設施;督促庫區相關企業搞好員工鐵路道口安全培訓;負責分析道口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制定防範措施;統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工作。

  第三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第六條

  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道口標誌、停車(止步)讓行標誌。(1,2站臺道口設定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誌;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誌上端設定叉形符號。)

  第七條

  有人看守道口的裝置、設施,必須齊全。

  第八條

  道口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4站臺道口警示標誌設在兩側道口標誌的下方。

  第九條

  道口附近備有必要的防火裝置。

  第四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佔道的物品;禁止建築妨礙瞭望視線的建築物或種植妨礙瞭望視線的樹木等。

  第十一條

  1,2站臺道口為***與***兩個單位共同看守的鐵路道口,雙方單位須簽訂安全協議。

  第十二條

  道口鋪面的維修和管理,以鐵路外股鋼軌以外2米為界。2米以外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2米以內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專用線有調車作業的道口必須設定鐵路道口自動訊號並派人看守。

  第十四條

  每年開展一次庫區內的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檢查鐵路道口設定狀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

  第五章鐵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透過鐵路道口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六條

  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內超車、掉頭、熄火和空擋滑行。

  第十七條

  機動車不準在鐵路道口內停留。一旦在道口內發生故障,立即設法將其移出鋼軌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條

  特別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壞鐵路裝置、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透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助和指導下透過。

  第十九條

  車輛和行人透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必須停車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第二十條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透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條

  當有火車進入庫區取送車作業時,其他車輛禁止通行。道口附近從事其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章 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後,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交通事故,鐵路、公安部門仍按照無人看守道口的'規定處理。

  道口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綜合庫當日上報鐵路、公安部門。道口發生傷亡或中斷行車兩小時以上交通事故應及時上報鐵路、公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因違章通行發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負責。

  第七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護員)者由鐵路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根據情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不服從看守人員指揮者,強行透過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給予罰款100元。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20xx元罰款;

  (二)對在鐵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生責任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