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1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範管理本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經濟核算,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別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依據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藥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則

  第一條建立和建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經濟核算,儘可能地降低消耗增加盈利。力求以儘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儘可能大的經營成果。

  第二條正確計算和反映本公司的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稅收。

  第三條財務管理必須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財務工作管理規範

  第一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正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各部門辦理事務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財務。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的簽字。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簽字。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證明及出處。

  第三條財務工作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編號、內容、科目、金額、所附單據張數、簽名,在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上出納必須簽字。

  第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格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五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定期清查(每月一次),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提出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第六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必須列出移交清單,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單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應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銀行存款賬戶餘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一致,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應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若查不清,由移交人賠償。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單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移交人經管的各種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接清楚。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凡在電腦系統中操作的要對其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會計人員交接必須有監交人。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門經理指定人員監交,部門經理交接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監交。

  5、交接完畢,交接雙方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名。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移交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貨幣資金,指公司所有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支票。

  一、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現金使用規定:

  1、必須憑公司規定的符合手續的合法憑證收支現金,禁止白條抵庫;對違反規定、字跡不清的單據,出納有權拒絕支付;

  2、出納支付現金後,收款人必須在相關單據上簽字確認;

  3、出納收到的每一筆現金,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開具現金收據;現金收據中必須註明以下要素:繳款人或單位、繳款日期、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繳款內容、繳款人簽名、出納簽名等;

  4、不準私事借支公款;

  5、妥善保管保險櫃鑰匙、密碼,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條現金核算與盤點:

  1、出納應當逐筆記摘“現金日記賬”。

  2、每日業務終了,應及時結算現金餘額,並按面值分別清點數量,盤出實存現金,與現金賬核對無誤,做到日清月結;

  3、現金日記賬與現金總賬應由現金出納定期核對,至少每月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4、財務負責人有權不定期且至少每月一次對現金進行抽盤。對現金盤點發現的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及時進行處理。如果經查明盤盈屬於記賬錯誤、丟失單據等,應及時更正錯賬或補辦手續。原因不明則由過失人賠償。

  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經會計人員稽核符合公司支付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銀行存款支付依據。同時按原始憑證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流水賬。

  2、業務終了當日,出納人員應及時結出銀行存款流水賬餘額,核對公司所有銀行賬戶餘額。若與銀行存款流水賬餘額有差異,應立即核對查明原因,不允許將帶有問題的餘額轉入第二天;

  3、銀行存款流水賬、日記賬與銀行存款總賬定期核對,每月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4、每月初,出納人員應及時到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由主管人員負責核對。

  5、除公司規定的基本賬戶和結算賬戶之外,不得另行開設賬戶。確屬需要的,需報總經理核准;

  6、公司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給外單位使用;

  三、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兩種。在使用支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出納簽發支票,必須經主管同意,支票填寫要素必須齊全;

  2、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將支票交給其它單位代為簽發;

  3、公司收到轉帳支票,經稽核無誤後及時填制進帳單,根據情況送繳開戶銀行或出票人開戶行辦理託收。資金未進帳,不得發貨。

  4、建立支票登記簿,填制人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備查,支票使用後應及時清理,超過期限應及時核對和清查。

  5、出納應妥善保管未簽發的支票及已簽發的支票存根。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類印章必須分處專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

  第二條應嚴格按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批准程式使用各類印章,不得亂用錯用。

  第三條印章保管人員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核實內容,稽核無誤後送總經理審閱方可登記蓋章。印鑑外借必須經總經理同意,進行登記,註明用途。

  第四條各類印章,不用時應上鎖保管,做到人走章收。財務專業印章和法人代表章,要放入保險櫃保管。

  第五章備用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申請審批及歸還手續:借款人根據公司規定或計劃填寫“借款單”,申請人簽名——部門經理稽核——總經理批准——財務主管稽核——出納稽核付款。

  第二條備用金實行專人借支專人負責的辦法,不得轉借他人。

  第三條財務部未經批准或審批手續不全情況下,私自使用備用金或擴大範圍和限額的,視情節輕重對財務人員處50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除公司規定部門使用的固定性備用金外,商品採購完成後5天內須到財務報賬,根據正規發票數額多退少補。

  第五條備用金超過歸定時間未歸還,每逾期一天按3%計息,並在歸還借款時付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續借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部門經理證明,總經理批准後免於罰息。在借款人拒不歸還情況下(超過歸還時間一個星期),由出納直接在工資獎金中扣收借款額和逾期利息。

  第六條財務主管負責對備用金每月盤點,對於備用金盤點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第六章費用開支管理

  一、人工費用管理

  第一條人工費包括所有人員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各種獎金、加班工資、補貼工資等支出。根據核定的基本工資、考勤情況及各部門績效完成情況計算應付工資,報經理稽核批准。

  第二條考勤規定:考勤由專人負責記錄,將出勤情況分遲到、曠工、病假、事假等如實記錄。(其中,公司每日晨會開始未到視為遲到,晨會結束未到視為曠工半天;未經領導批准的請假視為曠工。)在公司規定範圍之外凡需加班的,須填報加班申請表一式兩份,報人力資源部審批。無加班申請表的不予計算加班工資。考勤人員每月2號將稽核無誤的考勤表上報財務部並張貼。

  第三條工資計算標準:日工資以基本工資為準計算,每月按實際“出勤天/月應出勤天”計算日工資。遲到、曠工、請假等按相關考勤制度執行。

  第四條工資發放時間定為每月8—10日,財務部應及時將工資發放到員工本人,並完善發放手續。發給公司員工的工資、補助等必須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為經費支出依據。

  二、差旅費用的預支和報銷依照出差管理制度執行。

  三、其它費用管理

  第一條公司辦公用品及電腦、傳真影印機等電子產品的購買和維修,須制定購買和維修保養計劃及費用預算,報經理審批。

  第二條公司公務用車產生的燃油費、修理費等費用和違規經濟損失依照用車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條水電,租賃費等,根據合同價款,透過預提費用核算入帳。

  第七章費用報銷管理制度

  第一條報銷費用必須以合理、合法、真實的憑證為依據,原始發票不得臆造、塗改,不得偽造發票。

  第二條發生的費用必須按規定分類填寫公司統一的報銷單據,不得隨意填寫。

  第三條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大小寫一致,不得塗改,並註明附件張數和所屬部門和職務,內容和專案必須齊全。原始憑證必須按公司規定的程式進行稽核、簽字,相關手續必須完備,否則財務有權不予報銷。

  第四條各項當月費用報銷必須在每月25日前送呈有關領導審批,各級領導應及時審批,防止造成費用入賬逾期現象。

  第五條對於手續或填寫不符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補全手續、重填憑證;對於不得報支的費用專案,一律退回拒付;對於超期申報的費用,根據相關專案規定進行報支。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範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佔用的國有資產實行佔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並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

  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准不得銷燬;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嚴禁資金體外迴圈。

  第七條

  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

  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公司佔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併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制,並編制合併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並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專案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並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並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專案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佔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並按期考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並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並實施。

  八、瞭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範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並負責實施。並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範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透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專案,資產轉讓、兼併、破產、拍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長期投資必須採用權益法核算並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批准。

  七、壞帳損失單戶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准,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佈的《關於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准後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稅後利潤總額的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的企業,在徵得董事會同意後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佈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檔案,對檔案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檔案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檔案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透過之日起執行。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3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賬、算賬、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賬。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賬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賬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公司以單價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裝置;

  3、電子裝置(如微機、影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裝置。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裝置10年;

  3、電子裝置、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裝置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衝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定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賬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

  十六、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洩。

  十七、銀行賬戶印鑑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賬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賬,不準多筆彙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賬。按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賬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賬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賬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透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其它事項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透過籌集資金的活動,儘量使資金結構趨於合理,以期達到最最佳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業務部門對專案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並按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4

  財務部是公司一切財政事務及資金活動的管理與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日常財務管理、籌資管理和財務分析工作,其工作範圍和職責主要有: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公司各項財務收支計劃;稽核各項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收回售樓款,清理催收應收款項;辦理日常現金收付、費用報銷、稅費交納、銀行票據結算,保管庫存現金及銀行空白票據,按日編報資金日報表;做好公司籌融資工作;處理、協調與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間的關係,依法納稅。

  2、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工作。遵守國家頒佈的會計準則、財經法規,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年度、季度、月份會計報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設定會計核算科目、設定明細賬、分類賬、輔助賬,及時記賬、結賬、對賬,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管理好會計檔案。

  3、負責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設定成本歸集程式和成本核算賬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記彙總各項成本資料資料,及時、正確地為成本預測、控制、分析提供資料;按合同、預算、稽核支付工程、裝置、材料款項,配合工程部等部門做好工程、材料裝置款的結算及竣工工程決算;完善各項成本輔助賬的設定,健全各項統計資料。

  4、建立經濟核算制度,利用會計核算資料、統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判斷和評價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5、配合公司內部審計。根據上述工作範圍和職責,為加強財務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資金審批制度

  1、總則

  ⑴所有款項的支付,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如果主管領導不在公司,應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與其聯絡,確認是否批准款項的支付,事後請其在支出單上補籤意見;

  ⑵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須分開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和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辦公室主任或出納不在單位期間,印章應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專人保管。印章代管須辦理交接手續,代管人員必須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⑶財務部原則上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額,並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⑷開具的支票須寫明經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稱,收取的發票須與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給第三者,必須有收款人的書面通知並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⑸往來款項的衝轉(指非正常經營業務),須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⑹非正常經營業務調出資金須經過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儲存原件,影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審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支付。其程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審批工作流程”執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員的費用報銷,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財務方可報支;

  ⑵涉及應酬等非正常費用,須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3、公司差旅費開支制度

  ⑴公司員工到本市範圍以外地區執行公務可享受差旅費補貼;

  ⑵公司職員出差根據需要,由部門經理決定選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職員出差期間,住宿費用及補貼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房租標準:a、部門經理以上職員,房租標準為120元/日;b、一般職員,房租標準為100元/日。

  ②伙食補貼、市內交通補貼標準伙食補貼每人20元/日;市內交通費每人6元/日。

  ⑷、實際報銷金額超出公司的補貼標準,需由部門經理或帶隊經理說明原因,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支付。

  4、車輛維修費及汽油費管理制度

  ⑴公司車輛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應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一般採取銀行轉賬的方式結算;

  ⑵車輛的易損備品備件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採購,以支票支付。需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並由辦公室建賬予以核銷使用;

  ⑶公司汽油票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並設賬登記使用。

  5、辦公費用、會議費用及其他費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辦公用具由辦公室統一採購、管理;

  ⑵辦公室設立賬冊登記公司辦公用品的採購、使用情況;

  ⑶辦公室財產臺賬為財務部附設賬冊;

  ⑷辦公室應對各部門領用的辦公用品情況進行造冊、登記、定期通報;

  ⑸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會議的,應由部門經理提出建議,報總經理批准,其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⑹有關工資、獎金、福利費等各項津貼的發放標準由公司人事勞資管理部門制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財務部備案。

  6、行政費用報銷制度

  ⑴公司行政費用現金支出範圍為: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差旅費,向個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及不夠支票起點100元的零星開支;

  ⑵公司職員報銷行政費用應填寫報銷單,由經辦人員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後報送財務部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稽核,並按本章第1條的規定進行審批支付;

  ⑶應酬、禮品費用支出實行一票一單、事前申報制,批准後方可實施;

  ⑷凡未具備報銷條件(如沒有對方單位的收款憑證),需領用支票或現金者必須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留財務存底,待借款還回時財務開衝賬收據給經辦人;

  ⑸支票領用單、借款單必須由經辦人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財務稽核後,由財務部直接支付;

  ⑹銀行支票如發生丟失,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向財務部和開戶銀行報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損失,丟失人員負有賠償責任;

  ⑺其他有關費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式以公司規定為準。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經濟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標、保證、承諾及其他經濟簽證均需由總經理簽署或授權委託簽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負責工程造價的預測及稽核、工程招投標檔案的編制、工程決算的審定。

  3、工程部還負責組織工程用裝置材料的採購供應及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對已經選擇定型的裝置、材料進行採購,確保裝置材料及時供應,積極進行市場詢價工作,建立市場價格詢價登記薄,記錄材料價格變動的歷史資料。

  4、財務部主要負責工程成本的總體控制工作。

  ⑴參與有關工程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及時準確地瞭解公司各項工程成本的構成及用款計劃;

  ⑵負責工程進度款的複核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最後決算的審定工作。

  5、工程中間結算程式。

  ⑴施工單位於每月25日之前,將工程進度結算報送工程部稽核,工程部結合工程施工圖紙、施工進度計劃以及其他檔案資料提出稽核意見,並在5日內送財務部會籤;

  ⑵財務部根據有關檔案資料、施工單位領用的供應材料數額,以及與施工單位其他經濟往來等情況,並參考公司財務狀況提出付款意見,報送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工程決算程式。

  ⑴施工單位應將工程決算書以及各項經濟簽證資料按工程中間結算同樣的程式報工程部複核,財務部會籤;

  ⑵財務部根據各種經濟簽證、合同以及經審定的工程決算數和材料結算數,扣除已付工程數及墊付的各項費用,結算應付工程尾數,提出付款方案,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⑶大工程辦理決算時,應由公司主管工程領導牽頭,由工程部、設計部、財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工程決算小組,按照上述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聯合進行專項工程決算;

  ⑷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商品房由工程部、銷售部辦理竣工房交接驗收入庫手續,財務部憑交樓入庫手續辦理竣工房成本結算。

  第三章財產管理制度

  1、公司財產的範圍

  ⑴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⑵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裝置、動力裝置、運輸裝置、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築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⑶凡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下或價值在20xx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2、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產的會計核算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機器裝置、動力裝置、工具儀器等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⑶辦公室和工程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臺賬,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並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3、財產的購置與調撥

  ⑴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採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經財務部會籤,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採購;

  ⑵財產購回後,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物發票及採購計劃辦理報銷手續。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憑驗收單登記臺賬;

  ⑶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報辦公室審批,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⑷固定資產的領用單由使用部門開具,領用單一式三聯。一聯由領用部門存查,一聯送財產歸口管理部門作為財產發出憑據,一聯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彙總後向財務部報賬;

  ⑸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4、財產的清查、盤點

  ⑴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⑵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財產盤點清查後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⑷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組織評估,評估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決定處理意見;

  ⑸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準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範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資訊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係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援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執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稽核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係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係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式、許可權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迴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衝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迴避。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准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透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透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並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資訊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託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准工商登記後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並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註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後,資本公積用於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後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並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並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排程控制制度,明確資金排程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排程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排程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稽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許可權,實行財務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範存貨採購審批、執行程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採購,可以採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徵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並由投資者審議批准。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准。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專案交付使用後,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准,並遵守國家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透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範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託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一條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徵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後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准後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透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專案所需經費,可以透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於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汙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併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佔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

  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條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於企業。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許可權、程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週轉、市場競爭、法律規範約束等要求,採取相應的價格策略,防範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

  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後用盈餘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淨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50%以後,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併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後,向投資者分配。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併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後暫未轉讓或者登出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餘公積後,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並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企業透過改制、產權轉讓、合併、分立、託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式,並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淨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五)擬訂股權設定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後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企業採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後的企業產權關係。

  企業劃分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企業可以採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併重組。企業合併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承繼,並應當明確合併後企業的產權關係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併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併後淨資產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於註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併的,合併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併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企業實行託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並簽訂託管協議,明確託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況、託管經營目標、託管資產處置許可權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並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託企業應當根據託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託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託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託管企業,不得轉讓託管企業及轉移託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託管企業名義或者以託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並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採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並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採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採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水域、探礦權、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資訊管理

  第六十一條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最佳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資訊處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資訊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範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資訊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整合運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淨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資訊,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援。

  企業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資訊:

  (一)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資訊。

  (二)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情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資訊。

  第六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評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透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掌握的企業財務資訊,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資訊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佔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牴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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