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質量管理制度

混凝土質量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混凝土質量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質量管理,規範質量事故處理過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或名譽上嚴重損失的事故即為質量事故。

  第二章質量事故分類與界定

  第三條產品質量事故:由於原材料採購、保管不當或生產控制不當而造成生產的產品不合格,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四條工程質量事故:由於公司承擔澆築的混凝土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五條質量事故等級界定

  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界定事故等級,如下表所列:

  注:雖沒有造成上述數額的經濟損失,但給公司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失,致使公司在某領域內或某重要工程中無法繼續經營的.問題,將以質量事故對待。

  第三章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式

  第六條質量事故報告程式

  1.一般質量事故:當事人(當班人)應立即通報直接領導,並詳細說明事故的經過,由直接領導先行口頭通報主任工程師,並當日補報書面報告,主任工程師在事故處理完結後(5日內)將書面報告報總工程師,並由技術質量部備案。

  2.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當事人(當班人)應立即通報直接領

  導,並詳細說明事故的經過,由直接領導先行口頭通報主任工程師,並當日補報書面報告,主任工程師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書面報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向總經理報告。

  第七條質量事故的分析與處理程式

  質量事故的分析與處理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糾正及預防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1.一般質量事故: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主任工程師,由主任工程師根據情況採取果斷的糾正措施。主任工程師把握不準的事故應立即通報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的指導下采取有效糾正措施,事後應由主任工程師形成書面的事故分析與處理報告報總工程師,並由技術質量部備案。

  2.嚴重或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嚴重或重大質量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通報主任工程師,由主任工程師通告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的指導下采取有效糾正措施,事後應由總工程師形成書面的事故分析與處理報告報總經理。

  第四章質量事故責任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

  第八條一般質量事故:事故處理結束後,由主任工程師組織,當事人及有關部門參加,召開事故責任及直接經濟損失確認會議,主任工程師根據會議討論結果形成質量事故責任與直接經濟損失確認報告,報站長審批。嚴重或重大質量事故:公司技術質量部組織,生產經營部、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及有關領導參加,由技術質量部根據會議精神形成質量事故責任及直接經濟損失確認報告,報總經理審批。

  第五章質量事故責任處罰

  第九條對質量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應根據質量事故責任及直接經濟損失報告,參照以下標準確定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技術質量部備案。

  第十條產品質量事故處罰

  1.直接(主要)責任人

  企業直接損失1000~5000元,給直接責任人100~300元的經濟處罰。

  企業直接損失5000~10000元,給直接責任人300~500元的經濟處罰,並視情況給與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企業直接損失10000元以上,給直接責任人500~5000元的經濟處罰,並視情況給與直接責任人記過、記大過處、降級、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相關責任人按直接責任人的50%進行處罰,並給與一定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1.直接(主要)責任人

  企業直接損失10000~50000元,給直接責任人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企業直接損失50000~100000元,給直接責任人1000~3000元的經濟處罰,並視情況給與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企業直接損失100000元以上,給直接責任人3000~10000元的經濟處罰,並視情況給與直接責任人記過、記大過處、降級、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相關責任人按直接責任人的50%進行處罰,並給與一定的行政處分。第十二條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罰

  按照公司內部單位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罰,一般質量事故每次扣2分,嚴重質量事故每次扣3~5分,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由總公司或是質監總站介入處理的每次扣5~10分。

  第十三條對不能按規定進行質量事故報告的責任人追究領導責任,並分別處罰100 ~1000元。

  第十四條對於提出合理意見,避免質量事故發生、挽回或減少企業經濟損失和信譽影響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按挽回損失的2~5%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山東華奧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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