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條、置業顧問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字,用以向客戶講解具體合同條款。

  第二條、作廢的合同一律退還客服部銷燬,合同由客服部專人保管實行領用制。

  第三條、合同正式簽署前,須向客戶解釋清楚每一具體條款,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四條、正式合同簽定前須先落實該房是否可以銷售,無誤後才能簽署正式合同。

  第五條、合同所指價格為折後價。

  第六條、合同填寫完畢後,須先自查一遍,無誤後交客戶審查。

  第七條、請客戶簽字後,將合同送客服部稽核無誤,再送公司簽字蓋章。

  第八條、不得在合同中體現公司未落實的優惠條款。

  第九條、客戶應為交清首付或全部房款,並明確;配套費用的交款時間後方能籤正式合同。

  第十條、補充協議須經公司認可。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稽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入、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註明自己的審查意見。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檔案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字為影印本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字的,應當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檔案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範合同文字,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絡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室稽核。

  總經理室在稽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稽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稽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稽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稽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稽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稽核部門稽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

  稽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稽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

  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引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稽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稽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稽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稽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稽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式;

  (3)各稽核部門稽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字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稽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稽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稽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稽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稽核。

  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稽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稽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稽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稽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稽核部門在稽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稽核意見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檔案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稽核,稽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稽核後,負責將各部門稽核意見彙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並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後,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並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稽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稽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字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約後,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准的合同修訂稿製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影印件後,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後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後,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託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檔案須經公司法律顧問稽核,並報總經理室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式與合同簽訂程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

  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並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字,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字、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影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字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儲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字及份數、各文字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檔案;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並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稽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稽核的;

  3。因稽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字及相關檔案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託的;

  9。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檔案未經稽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洩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式進行稽核。稽核透過並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制:肖鋼

  日期:20xx.xx.xx稽核:

  日期:20xx.xx.xx批准:

  日期:20xx.xx.xx

  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範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後補籤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准。(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鑑於所有的大型工程專案,公司與專案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專案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

  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專案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專案,專案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

  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專案竣工驗收透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專案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准。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准的零星專案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一、目的:

  1.維護業主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2.規範交易行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適用範圍:銷售部合同及協議的文字管理。

  三、合同的制定:

  1.銷售中所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等相關銷售協議,均由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範的法律文字。

  2.文字經主管部門確定無異議後提供給銷售部使用。

  四、合同的填寫:

  1.《商品房認購書》《商品買賣合同》由銷售主管定額分發每個銷售代表,同時填寫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範文填寫,由主管人員稽核簽字後並加蓋公章。

  3.對於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補充的內容,根據主管部門及業主的協商進行補充。

  4.對於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需經工程管理部與業主協商認定簽字後方能由銷售人員填加補充協議。

  五、合同的簽訂:

  1.保證填寫字跡清楚,數字。金額準確,確保無錯填和漏寫。

  2.《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每位銷售人員各一份範文,其餘由專人管理。

  3.客戶十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人員必須向其出示合同範本,客戶有異議時,銷售人員必須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補充,需經銷售主管部門稽核認定後,與客戶達成共識方可簽字,並加蓋公章。

  4.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收加<商品房認購書>並上交合同管理人員。

  5.保證合同的填寫份數。編號及歸檔有統一的管理。

  六、合同的傳遞:

  1.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員統一編號。儲存,並確保銷售部,業主。公司財務部及相關單位各有一份。

  2.辦理按揭貸款的客戶,在簽訂正式合同五日內由銷售代表將其按揭資料上報給公司財務,由財務人員稽核無誤後,與正式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起上報銀行。

  六、合同的廢除;

  對錯填或廢除的各類合同文字,應上交合同管理人員做統一銷燬。

  七、承諾管理:

  對於雙方達成的口頭及文字承諾,我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相應的銷售人員或相關部門協調督促完成,銷售過程中承諾應書面化,合理化,公開化,不做誇大或惡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八、獎懲辦法:

  1.因口頭或書面承諾,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處制。

  2.銷售人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現的差錯率將做月底工資考核的依據。

  九、檢查方法:

  1.合同簽訂後,應先由合同管理員或部門領導稽核,簽字認可後方可上報公司領導簽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稽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入、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註明自己的審查意見。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上述所列各種檔案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其文字為影印本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字的,應當適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檔案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範合同文字,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絡方式;

  14。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室稽核。總經理室在稽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稽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稽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稽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稽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稽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稽核部門稽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稽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稽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⑶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⑶技術標準和引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⑶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稽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稽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⑶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⑶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稽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稽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⑶形式合法;

  (4)簽約程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稽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式;

  ⑶各稽核部門稽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字文字無誤,正副本及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稽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稽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稽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稽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稽核。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稽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稽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稽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稽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稽核部門在稽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稽核意見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檔案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稽核,稽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稽核後,負責將各部門稽核意見彙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並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後,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並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稽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稽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字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約後,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准的合同修訂稿製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影印件後,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後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後,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簽訂後,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託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異議檔案須經公司法律顧問稽核,並報總經理室備案。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式與合同簽訂程式相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並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字,包括、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字、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影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字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儲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字及份數、各文字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檔案;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並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稽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稽核的;

  3.因稽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字及相關檔案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託的;

  9。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檔案未經稽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洩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式進行稽核。稽核透過並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制:肖鋼日期:20__。

  4。22稽核:日期:20__。

  4。28批准:日期:20__。

  4。30關於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範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後補籤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准。(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鑑於所有的大型工程專案,公司與專案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專案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專案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專案,專案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專案竣工驗收透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專案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准。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准的零星專案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三、

  第一條、第二條所涉及到的情況在補籤合同時,仍應按《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治安制度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銷售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交房標準、補充協議)以及其他一切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實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由公司委託營銷公司負責簽訂,或由公司自行組織相關人員負責簽訂。

  第四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簽約代表填寫、銷售負責人初審、公司經營部稽核、簽章編號、歸檔保管的制度。

  第五條、公司實行簽約培訓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顧問人員對簽約代表進行簽約前的培訓並將培訓記錄歸檔。

  第二章、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經營部應將簽約所需的資料準備齊全,並將簽約流程和培訓內容擬訂歸檔。

  第七條、簽約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證件、資料的準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國土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預售許可證;

  6、預售面積報告書。

  (二)主要圖紙、資料的準備:

  1、房屋平面圖及在整個樓棟中的位置圖(應標明方位)及總平圖;

  2、簽約資料統計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建築層數(應標明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樓層號、單元號、房號、房屋用途、層高、淨高、朝向、陽臺數、陽臺結構形式(封閉或非封閉)、建築面積(列明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房屋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築結構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若為有坡屋頂的專案,應標明坡屋頂的最低米數和最高米數;

  3、銷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樓層號、房號、單元號、建築面積;

  4、交房標準(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三)銀行按揭相關資料及開戶銀行帳號等情況。

  (四)簽約所需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簽約稽核表、簽約變更審批表等樣本的擬訂並歸檔備查。

  第八條、相關檔案、圖紙、資料如有變更或修改的情況,應實行會籤制並及時書面告知各部門。

  第三章、認購書的簽訂、稽核

  第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訂前,可以由簽約代表與客戶簽訂認購書。

  第十條、認購書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一、條認購書應寫明簽約代表的姓名、聯絡電話、客戶的姓名(客戶自己親筆簽字)、身份證號碼、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簽訂日期並附客戶的身份證影印件二份。

  第十二、條認購書一式二份,客戶將認購金存入公司的戶頭後憑收訖回單換取財務收據和認購書,其餘的認購書連同客戶身份證影印件由銷售負責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條認購書由經營部稽核後登記歸檔,並進行資訊統計,對未籤或作廢的認購書進行登記收回。

  第十四、條認購書的統計資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號:r(認購書)——**(專案名稱縮寫)—00*(序號);

  (二)客戶姓名、聯絡電話;

  (三)房屋用途、建築面積;

  (四)幢號、樓層號、單元號、房號;

  (五)購買單價、總價;

  (六)付款方式、簽訂日期。

  第十五、條簽約代表在與客戶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同時必須收回客戶持有的認購書並隨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一併報送公司。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的簽訂、稽核

  第十六、條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後,由簽約代表負責與客戶聯絡並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八、條銷售負責人在審查確認簽約代表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與樣本無誤、《簽約說明書》要求的材料齊備並在銷售簽約稽核表上簽字後,移送經營部稽核。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相關材料不齊備的,簽約代表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內負責補齊。否則,合同不予蓋章備案,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簽約代表與銷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二十條、經營部稽核合格後,蓋章並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資料資訊錄入備案系統並報房管機關監章。

  第二十一條、房管機關監章完成後,由經營部核實確認款付清後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給客戶,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當時返給客戶蓋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資料應交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進行編號管理,規則如下:

  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xx(合同)―xx(專案名稱縮寫)―xxx(序號);

  補充協議編號:xx(幢號)——xx(單元號)——xx(房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元:

  (一)不按規定完整填寫相關合同條款的;

  (二)未填寫銷售簽約稽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戶身份證影印件的;

  第二十四、條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錯誤填寫房價款、建築面積(含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幢號、單元號、房號、層高等合同條款資訊的,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簽約代表在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買受人一欄中代客戶填寫姓名的,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簽約代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新增與合同條款無關的資訊,如有變更情況,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填寫簽約變更申請單,在得到總經理批准後方能按變更後的條款執行。否則,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簽約代表和銷售負責人應如實向客戶宣傳、解釋、說明商

  品房買賣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內部人員核實、諮詢的,應先和內部人員溝通後再向客戶作出解釋、說明,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十八條、負責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責任人應保證錄入房管機關備案系統的預售面積資料與預售面積報告書上的資料一致。如果面積資料不一致,每次罰款500元。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使訂立合同的行為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保證依法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防範合同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除外)、協議(書)或其它內容涉及各方當事人實質性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檔案。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4.職責:

  4.1.公司經濟合同部、控股子公司或專案部負責合同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4.2.公司經濟合同部為各控股子公司、專案部合同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2.1.擬訂、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4.2.2.對控股子公司、專案部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簽訂有權參與、審查並提出意見;

  4.2.3.監督、指導、協助各控股子公司、專案部處理合同糾紛;

  4.2.4.制訂合同示範文字;

  4.2.5.其它綜合管理職責。

  4.3.公司經濟合同部同時為公司本部的合同管理部門,其依照本制度4。4條之規定對公司本部履行管理職責。

  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專案部應明確各自的合同管理部門,並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4.1.擬訂、完善本公司、本專案部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4.4.2.對本公司、本專案部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4.3.統一負責本公司、本專案部合同檔案管理和資訊反饋;

  4.4.4.處理本公司、本專案部合同糾紛所涉及的法律糾紛事宜;

  4.4.5.其它相關職責。

  4.5.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情況全過程負責。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公司臨時借、聘人員以及試用期人員不得作為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5.1.依本制度規定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

  4.5.2.組織合同談判;

  4.5.3.依照公司經濟合同部發布的合同示範文字起草合同;

  4.5.4.負責合同報審並跟蹤合同的履行;

  4.5.5.負責按照公司部門、專案部的規定保管承辦合同的檔案;

  4.5.6.其它相關職責。

  4.6.財務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6.1.審查合同中的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符合財務的法律、法規、準則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4.6.2.審查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4.6.3.協助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4.6.4.按照合同約定稽核收支事項;

  4.6.5.其它相關職責。

  5.內容及要求:

  5.1.合同的訂立

  5.1.1.合同訂立階段,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並收集保管相關檔案。審查事項如下:

  a)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內容與實際相符;

  b)擬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c)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d)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e)具有履約信用,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f)其它應審查事項。

  5.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經濟合同部下發的合同示範文字擬定合同條款,合同示範文字由公司經濟合同部逐步釋出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未經公司經濟合同部批准,不得更改合同示範文字條款。

  5.1.3.重大合同的簽訂,合同承辦部門應組織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合同談判。

  5.1.4。合同按照公司授權體系審批後由合同承辦部門逐一落實審批意見,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交有權簽署人簽署合同後,方可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印章。

  5.1.5。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除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或無合同專用章外,一律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不得以部門或專案部印章代替。

  5.1.6.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負責管理。用章同時應做好登記備案。

  5.1.7.合同的變更、解除,應當按照簽訂合同的程式辦理。

  5.2.合同檔案管理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對簽署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

  5.2.2.合同正式簽署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至少應留存兩份合同原件,合同承辦部門須將其中一份送合同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送財務部門作為辦理收支事項的憑證,由財務部門存檔。

  5.2.3.合同承辦部門應留存合同影印件及合同相關檔案(資信證明檔案、授權委託書等)備查,並設專卷統一保管。

  5.2.4.特殊情況公司僅有一份合同原件時,財務部門留存合同原件,合同管理部門留存合同影印件。

  5.2.5.歸檔的合同原件應作永久性保管。

  5.2.6.合同的借閱按照檔案借閱的有關規定執行。

  5。2。7。專案部、控股子公司應按照公司經濟合同部要求按時將合同資訊報公司經濟合同部備案。

  5。3。合同的履行

  5。3。1。合同生效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提示有關部門、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和主張合同權利。

  5。3。2。合同承辦部門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其它保密資訊。

  5。3。3。公司經濟合同部、專案部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可隨時瞭解合同履行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5.4.合同糾紛處理

  5.4.1.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承辦部門發現存在重大爭議或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並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管高管彙報。合同承辦部門會同合同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研究並提出解決方案,及時解決問題。

  5.4.2.合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如需委託律師代理的案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對外委託。

  5.4.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關部門應協助合同管理部門對糾紛進行調查取證。各有關部門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並應主動、及時地向合同管理部門提供全面、完整的資料,不得故意隱瞞或遺漏。合同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要求合同承辦部門指派專人參與仲裁、訴訟或出庭作證。

  5.4.4.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由合同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4.5.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合同承辦部門應協助合同管理部門建立訴訟、仲裁案卷,以備查考。

  6.相關檔案:

  6.1.《檔案管理制度》

  7.附則:

  7.1.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配套合同、其它按照本制度審批後可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的管理,應按照各控股子公司、專案部的規定執行。

  7.2.經濟合同部是本制度的建立、維護和貫徹的責任部門,並負責制度的解釋。

  7.3.公司各層級、各專業應在本制度所確定的原則和框架範圍內,建立適用的管理檔案和管理體系。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確保勞動合同簽訂的及時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籤合同

  新錄用員工在入職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會代表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二、勞動合同到期

  員工在合同到期的前兩個月,人力資源部會發《勞動合同到期通知》給員工本人簽收,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一週內,有續簽意向的員工需登陸公司辦公系統上填寫《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逐級報上級審批,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是否與你續簽合同。無意向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員工,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按離職手續辦理。

  三、續簽合同手續

  經總經理批准後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流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者續簽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員工合同簽定期限為三年以上,含試用期六個月。

  2。勞動合同續簽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者的主管領導會視個人工作績效批覆意見,人力資源部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書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公司與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確保勞動合同簽訂的及時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籤合同新錄用員工在入職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會代表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在合同到期的前兩個月,人力資源部會發《勞動合同到期通知》給員工本人簽收,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一週內,有續簽意向的員工需登陸公司辦公系統上填寫《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逐級報上級審批,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是否與你續簽合同。無意向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員工,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按離職手續辦理。

  三、續簽合同手續經總經理批准後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流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者續簽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員工合同簽定期限為三年以上,含試用期六個月。

  2。勞動合同續簽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者的主管領導會視個人工作績效批覆意見,人力資源部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五。合同留存合同書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公司與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員工人事檔案。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三

  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三

  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三

  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三

  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三

  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三

  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三

  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合同的管理三

  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三

  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四

  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四

  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字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

  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九、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三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一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五十四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五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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