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精選11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1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汙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檔案類、塑膠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築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矽藻土、含汙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汙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定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定:公司的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定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岩棉類、矽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週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2.2.3岩棉類區只存放因裝置、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溫岩棉及其它保溫材料。

  2.2.4矽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矽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

  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滲透膜、濾布。

  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膠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

  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後的灰渣。

  三: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並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割槽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產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衛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衛人員檢查確認後進行集中焚燒。

  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於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衛人員拿到焚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燬處理。

  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焚燒爐處進行燒燬處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實施去害處理後,統一交由安全環境科聯絡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後,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並及時交由環衛人員驗收並分類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於產生途徑不同,而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行日常歸類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後開始接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衛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行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則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實施登記管理,分別標註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時間等相關資訊。

  3.3.1建築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

  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並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於部門受益裝置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並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區裡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安全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汙泥單獨臨時放置,儘可能及時處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後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並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生產車間的各個樓層,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定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並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定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衛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裝置存放區保留。

  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後,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2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膠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定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部室設定不同種類的垃圾箱(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池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村垃圾填埋場。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檔案適用於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職責和許可權

  3.1裝置部門為本檔案的編制歸口部門。

  3.2槽窯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裝置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危廢垃圾的處理工作。

  3.4物控辦分部負責生產垃圾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4、工作程式

  4.1垃圾分類

  根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情況,分為固廢垃圾、危廢垃圾、生活垃圾、生產垃圾。

  4.1.1固廢垃圾

  碎玻璃灰、被汙染的碎玻璃、廢耐火材料(爐灰、耐火磚、保溫棉)。

  4.1.2危廢垃圾

  廢濾芯、廢機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於:剩餐、塑膠包裝盒、辦公廢舊紙張等。

  4.1.3生產垃圾

  廢舊鋼材、廢舊無價值備件、廢舊材料、廢包裝材料(廢紙、廢鋼帶等)。

  4.2垃圾定點存放及管理

  4.2.1固廢垃圾

  1)公司固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碎玻璃堆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裝置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固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固廢垃圾存放點。

  4.2.2危廢垃圾

  公司危廢垃圾存放點在河北浮法,裝置部負責運送到存放處並處理,由河北浮法負責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點為原料配料樓南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裝置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專人運至生活垃圾存放處。

  4.2.4生產垃圾

  1)生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袋裝庫,由物控辦統一管理和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生產垃圾存放處,分類放置。

  4.3垃圾分類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種垃圾存放點必須明確標示,以便快速識別,防止人為失誤。

  4.3.2垃圾存放點及各部門使用的垃圾鬥或者垃圾桶必須進行顏色區分並且進行定置,固廢用紅色,生活垃圾用黃色,生產垃圾用綠色。

  4.3.3各部門必須及時將本區域產生的垃圾運送至中轉站,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項

  4.4.1夏季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蠅,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或者由保潔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

  4.4.2為防止產生過多的垃圾,公司全員應該進行清潔生產,如:利用二次紙、儘量用OA辦公、進行精細化生產操作防止產生落板灰塵、精細點檢、維護裝置等。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3

  一、各單位的職責

  部門一:環保部

  職責:

  1、對各車間清運物料現場檢視並進行審批

  2、監督檢查各清運車間對制度的遵守情況並進行考核

  3、監督檢查接收車間對制度的遵守情況並進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請後對垃圾進行外運、外賣;

  許可權:1、審批權2、考核權3、考核權4、負責

  部門二:接收車間

  職責:

  1、對各車間清運物料進行審批

  2、接收各車間的垃圾並其清運過程進行監督

  3、負責整理各車間清運單據,並每季度向環保科報送

  4、對清運車間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環保科提出處罰建議

  5、根據現場情況向環保科提出外賣外運申請

  許可權:1、審批權2、監督權3、負責4、建議權5、建議權

  部門三:清運車間

  職責:

  1、負責將規定類別的垃圾分類後按時間規定運抵現場並根據擺放要求自行卸車

  2、對接收車間的接收工作進行監督

  許可權:

  1、負責

  2、監督權

  二、清運物件

  公司現在可接收的垃圾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車間無法使用但具備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另一類為大宗的油泥和鐵鏽。細分為以下12類

  ①保溫岩棉:只准有岩棉、矽酸鋁毯、玻璃絲布,岩棉一律入池,由清運車間人為推平,不得灑落地面;

  ②廢舊保溫鐵皮:保溫拆下來的鏽蝕鐵皮,鋁皮不得摻雜在內

  ③廢舊保溫鋁皮:保溫查下來的變形鋁皮,鐵皮不得摻雜在內

  ④助劑編織袋:編織袋內不得有助劑、汙油以及其他雜物,編織袋統一裝入一個編織袋或捆綁壓實後清運

  ⑤木質包裝:不得有除木頭之外的其他雜物(如紙箱、石棉板等),裝置木包裝按面拆分且確認無鐵構件後清運

  ⑥廢舊膠管:僅回收廢舊膠管,塑膠類不得摻雜在內。

  ⑦廢舊塑膠:除桶類之外的零散塑膠製品且經環保科驗收確認,如無法使用的電纜皮、塑膠部件等

  ⑧廢舊儀表線、電纜線:需環保科確認無法進行使用,並由分管總監簽字

  ⑨金屬部件(長度和直徑≤50cm)廢舊金屬纏繞墊片:分為碳鋼類和不鏽鋼類,其中纏繞墊為不鏽鋼類

  ⑩已確認無法再利用的門、窗:木製類、鐵製門窗拆散後放於所對應回收站內,其他材質現場按類放置

  注劑桶及油漆桶:確保無油、無注劑及其他雜物,根據桶的大小、材質進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鐵鏽按危險廢物處置,申請環保科按危險廢物流程處置。

  三、放置標準

  所有垃圾都是由內向外進行放置,裡面放置高度與垛牆齊高後在向外擺放;一個空間內放置兩種垃圾的中間留有1。5米的距離;各類垃圾的放置位置見附圖;

  四、清運流程

  週三清運車間聯絡環保部現場確認並審批;週四清運車間在14點—17點(隨公司時間進行相應調整)到接收車間登記和審批,接收車間18點前根據簽單情況,把清運車間分為上午和下午兩個批次,並透過OA傳送到各車間;週五清運車間根據接收車間的時間要求進行清運

  五、處罰規定

  1、有以下情況的每次罰款1000元

  ①夜間私自存放的

  ②現場隨意無組織放置,且不聽接收車間勸告的

  ③清運物中夾帶衛生清理垃圾等無價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況的每次罰款500元;

  ①不經過接收車間,在無接收車間人員監護情況下進行存放的

  ②存放後不處理現場衛生的

  ③不符合分類規定,如相互之間有夾帶的;不符合存放規定的,如裡面未放滿就向外面放;需要進行深埋未進行深埋或埋深不夠的

  ④外來施工隊清退車間垃圾,清退車間人員不到場的

  ⑤清退垃圾的數量與種類與簽單不符的

  ⑥不按規定時間進行簽單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總監特批的書面申請除外)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汙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屍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願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禁止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影片、樓宇影片、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週固定免費釋出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援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註並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迴圈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膠袋使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檔案,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並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群,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汙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傢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傢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應當裝袋並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屍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網路的佈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於交售的原則,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定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定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建築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定再生資源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併設定。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定標準,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範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範,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群至少設定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定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並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定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製作,並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閒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佈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範和設定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路,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並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裝置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裝置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並符合地方技術規範。

  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裝置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裝置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採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採用迴圈利用,對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採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迴圈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則,編制迴圈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範。迴圈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專案管理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裝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汙染。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援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餘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膠、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資料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汙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並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汙染物排放資料;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感測器、LED(發光二極體)顯示屏等,便於實時線上遠端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裝置及其輔助設施裝置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裝置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汙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執行;

  (九)建立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資料、環境監測等資訊。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排程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並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汙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並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迴圈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汙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並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監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佈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資訊,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資訊進行彙總、統計,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公佈上一年度的統計資訊。

  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資訊系統。全流程監管資訊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資訊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資訊納入全流程監管資訊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和投訴電話;設定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透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透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誌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相關資訊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範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資訊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資訊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資訊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翫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人員。

  三、內容

  1、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油漆部產生的廢漆,廢料,汙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擦色布條等。

  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檔案類、塑膠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公司所含的可回收垃圾有木糠、廢木條、木材、紙箱、報紙、膠紙、廢鐵、廢機器)。

  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築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矽藻土、含汙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汙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2、垃圾的定點設定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1垃圾定點設定公司的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定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木工車間旁通道垃圾站,分別設有可回收類、油漆渣類、油漆桶類、生活垃圾類、工業垃圾類、木架類、廢木邊角料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週轉區。

  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廢舊機器、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可儲存於垃圾道,或通知管理中心直接處置;

  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如紙箱、報紙、膠紙、泡沫等,儲存於垃圾管理處垃圾可回收倉;

  3危險廢品區,因危險廢品不得混合儲存,公司主要危險廢品有油漆渣、油漆桶,兩種必須分開存放於油漆渣倉、油漆桶倉;

  4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後的灰渣等;

  5工業垃圾區主要存放砂紙、紗布、無可回收價值的碎泡沫、碎報紙等;

  6廢木材木糠區主要存放生產中產生的廢木邊角料、木糠、裝木架等;

  2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並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割槽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垃圾的處置

  垃圾處置統一由管理中心負責,根據垃圾的性質,可回收垃圾進行變賣;危險廢品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品處置公司處置;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統一由村委垃圾中轉站處置。

  3、獎罰

  1未按垃圾分類放置的按次樂捐100元;

  2可回收垃圾屬公司財產,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範圍內撿可回收垃圾變賣,違者樂捐60元/次;

  4、其他

  1辦公系統、後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2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收回垃圾、生活垃圾;

  2生產車間,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定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並按照規定放到不同垃圾放置區;

  3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後,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導致拒絕運輸所產生的費用及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四、本制度從20xx年12月11日起實行,解釋權歸集團管理中心。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環保、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投放及分類處理,杜絕浪費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目前僅限於生產製造部及物流科所屬區域。

  三、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可回收垃圾、環衛垃圾二類。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廢物。如:紙張、卡片、飲料瓶、塑膠薄膜、包裝袋、包裝帶、舊工作服、泡沫、紙箱。

  2、環衛垃圾:是指無回收利用價值的廢物。如:舊手套,舊抹布、地面清掃垃圾、菸蒂、瓜果、餐食包裝等。

  四、對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1、垃圾房及車間、物流倉庫使用的可回收垃圾箱採用綠色“可回收垃圾”來標識,使用的環衛垃圾箱採用紅色“環衛垃圾”來標識。

  每天生產人員及物流科人員將垃圾按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箱中, 由綜合安保科清潔人員彙集至各對應垃圾房處理。

  2、廢產品、零件、舊電極杆、電極頭不得丟入紅、綠垃圾箱內,車間換電纜不得用紅、綠兩種垃圾箱盛水。

  五、垃圾收集處理辦法:

  1、可回收垃圾由綜合安保科聯絡廢品收購商回收利用。

  2、環衛垃圾存放垃圾房,由環衛所進行處理。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投放及分類處理,杜絕浪費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

  三、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焚燒垃圾三類。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中產生可回收利用且有經濟價值的廢物。如:工作中產生的廢膠、塑膠類等垃圾。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中產生的一些過濾網、鋼絲球等。

  3、可焚燒垃圾:是指在生產中產生的一些廢塑膠袋、廢紙、廢抹布及手套(不帶膠)等。

  四、對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1、車間使用綠色、紅色、白色標識來區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焚燒垃圾。每天生產人員將垃圾按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袋中,每天下班之前整理、打包好分類的垃圾,然後送至2號廠房後面相對應的區域分類擺放。 五、垃圾收集處理辦法:

  1、可回收垃圾由行政部聯絡廢品收購商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存放不可回收區域,由環衛所進行處理。

  3、可焚燒垃圾在鍋爐工作中投入焚燒。

  六、違規處罰

  1、工作中產生的垃圾需倒入相對應的垃圾桶內,嚴禁隨意亂丟棄,違者罰款20元。

  2、車間送垃圾去2號廠房後面時,需按照存放標識擺放垃圾,不得隨意亂扔。如亂扔後,無法追究責任人,追查垃圾內容歸屬班組,罰款班組班長100元/次。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8

  垃圾並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長的資源”,它應該是可迴圈利用的自然資源。垃圾分類要抓好過程的管理,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才能持之以恆。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環境保潔做細做好。

  一、目標:

  (一)引導師生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知道一些環保法規、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養成保護環境的習慣,掌握基本的環境科學知識。

  (二)培養師生對環境負責任的精神,樹立熱愛大自然和保護地球家園的高尚情操。

  (三)使師生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關心校園環境做起,積極參與保護環境的行動,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將環境意識和行動貫穿於學校的管理、教育、教學和校園建設。培養可持續發展人。環境保護教育是讓少年兒童從小懂得保護好人類生存的環境,讓社會可持續發展。

  (五)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發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六)結合建立“節約型學校”工作,綠化、美化、淨化校園,加強學校環保硬體建設。

  二、校園垃圾的分類:

  (一)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

  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恆

  (二)垃圾分類的具體做法:

  (三)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膠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它清掃垃圾等)。

  (七)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一)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定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定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二)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四)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六)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一)政教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識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二)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 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三)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四)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9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膠類、瓜皮果殼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定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定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制定的位置。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總務處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為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校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3、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迴圈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xx〕26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各級各類學校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以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為統領,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的實際行動,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切實增強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使命感,按照所在地政府的統一部署,強化國民教育基礎性作用,著力提高全體學生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環境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為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建設美麗中國作出積極貢獻。

  (二)實施範圍。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有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工作。在《實施方案》規定強制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城市和區域,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按照當地政府出臺的實施辦法,根據屬地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規範校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工作,做好與社會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在其他城市和區域,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計劃,穩步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主要目標。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透過多種形式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工作,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工作,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和校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的管理體系。到20xx年底,各學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率要達到100%。

  二、全面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規範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工作。各學校要遵循有害垃圾單獨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原則,建立完善校內生活垃圾分類臺賬制度,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資訊,並與收運單位做好交接、登記和統計工作。要加強與當地收運體系、回收體系的協調溝通,在做好校內分類投放收集貯存的基礎上,積極協調和督促收運單位根據約定及時收取相應垃圾,特別是易腐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學校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校內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工作。

  (二)大力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生態文明教育,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的生態文明教育長效機制。要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認知水平和成長規律,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融入教材,並與課堂教學內容有機結合。要大力培育青少年生態文明實踐學生社團或志願者團隊,充分調動廣大青少年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效果顯著的生活垃圾分類綜合實踐活動。要廣泛採取講故事、做遊戲、知識競賽等活動形式,利用掛圖、黑板報、宣傳櫥窗、校園網站等宣傳陣地,開展豐富多彩的生活垃圾分類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在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教材、進課堂的基礎上,每校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以生態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類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著力提高廣大青少年學生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環境保護意識,使學生從小養成勤儉節約、垃圾減量、低碳環保的行為習慣,形成教育一個學生、影響一個家庭、帶動一個社群、引領整個社會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學研究。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大科研經費投入,積極支援生活垃圾分類科研專案立項。高等學校要充分發揮在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傳統優勢,大力開展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研究,推動廚餘垃圾處理等技術創新,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能力和生活垃圾資源化率,力爭為社會提供可借鑑、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實用技術。

  (四)進一步做好實驗室廢棄物等其他垃圾處理工作。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教學和實驗垃圾,特別是含有毒有害成分垃圾的分類處理。要嚴格區分教學和實驗中產生的普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對普通垃圾,學校要秉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儘可能做到垃圾資源化;對有毒有害的垃圾,尤其是實驗室危險廢物,要堅守安全紅線、專人管理、重點監控、定時巡查,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包括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訊。要做好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源頭分類,設立臨時貯存場所,規範實驗室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交接及處置的相關要求。嚴格規範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管理,並在醒目位置設立危險廢物標識,不得露天堆放,防止二次汙染。各學校應當將實驗室危險廢物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建立交接登記制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校內產生的醫療垃圾、建築垃圾等其他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參照行業規定執行。

  三、合力共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協作機制

  (一)切實履行學校主體責任。各學校是開展校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的責任主體,要制訂完善有關工作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加大校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投入,保障經費到位,不斷完善校內設施裝置更新;要建立校內規劃部門、學工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團委、後勤部門等多方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合力。

  (二)切實加強教育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各地教育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在文明校園等建立活動中,逐步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列為考核指標;要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積極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制度標準和工作要求,加強對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的管理監督和檢查考核。

  (三)切實推進多部門溝通協作配合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強行業監管和溝通協作,積極形成投放合理、處置規範、監管有力、宣傳到位的學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各地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環保、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對學校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援和經費保障,對校內設施裝置配套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及時協調解決學校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工作的指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環衛)等部門要支援本地區學校做好銜接工作,適應和滿足學校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需求。各地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積極報道學校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開展宣傳引導工作,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10

  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範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

  二、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範帶頭作用,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三、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綜合考慮各地氣候特徵、發展水平、生活習慣、垃圾成分等方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施路徑,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四、完善機制,創新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資訊化手段提高垃圾分類效率。

  五、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加強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整、能力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執行系統。

  六、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制分類的`類別。

  七、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有害垃圾標誌。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定臨時貯存場所。

  八、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膠、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質,並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九、易腐垃圾應採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洩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

  十、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定容器或臨時儲存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絡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收集,進行資源化處理。

  十一、動員社會參與。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

  垃圾分類日常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群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援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迴圈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佈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專案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專案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並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汙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的標誌,便於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汙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定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汙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彙總資料並錄入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透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裝置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迴圈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迴圈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透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援農民採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餘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採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製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於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資料、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汙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將資料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區人民政府考核指標,並定期公佈結果。

  第三十六條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資料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執行,進入相關場所,瞭解汙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範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資料。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應急處置系統;

  (二)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四)設立生活垃圾分類諮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收集、彙總、分析相關資訊,定期公佈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六)建立並公佈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專案的立項審批工作;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執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七)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迴圈使用;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汙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九)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十)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分類投放責任人其他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和生活垃圾收集裝置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按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閉存放轉運站,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臺賬的;

  (五)未制定應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建設線上監測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法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後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膠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製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汙染、難分類的塑膠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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