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1

  (一)目的和範圍

  為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為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動用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棗礦集團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並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經營管理部工資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2、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稽核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並設定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准後,全體礦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准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範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2

  一、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內容及方法,以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滿足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招信煤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二、職責

  1、職衛辦是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審批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供應、保管、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供銷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採購、供應的管理工作。

  3、保管室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入庫保管、發放工作。

  4、工會負責監督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建議。

  5、各作業場所/部門參與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按要求配戴防護用品,

  三、工作內容和程式

  1、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供應。

  ⑴職衛辦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單位進行評價,建立合格供方名錄,從具備資格的供方中組織採購;

  ⑵各車間部門將勞動防護用品(品種、型號、規格、數量等)需求計劃報職衛辦,職衛辦對需求計劃進行稽核,(按配備標準)並編制採購計劃,採購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批後組織採購和供應;

  ⑶職衛辦根據班組反饋意見和合同的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存在質量或防護功能達不到要求等問題,與經營單位聯絡解決並做好備案。

  2、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保管、發放和使用。

  ⑴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後,首先入庫,由保管員驗收,檢查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等相關事項後確認是否合格,合格品入帳。然後,按配備標準由車間領料單領出。

  ⑵各車間對供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過程中進行驗證,結果反饋職衛辦;

  ⑶各車間部門按審批的配備標準和使用期限領用保管員審查,對轉崗、復崗的職工按其所在工種崗位標準進行調整;

  ⑷職衛辦對未到使用期限或有特殊需求的情況進行核實審批。

  3、各班組,因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變化致使原標準不適用時,應及時將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意見報生產裝置部審批。

  4、供銷科對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保管、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按不符合處理、。

  5、各班組對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出現的質量或防護功能等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6、所有員工必須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護眼鏡、面具、防塵口罩等,否則按違紀處理。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3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

  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物資供應部集中採購,物資供應部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各種證件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標誌。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必須經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各種證件必須齊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標誌,外觀合格,不得過期。否則,禁止入庫。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填寫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物資供應倉庫嚴格按計劃驗收到貨防護用品,庫間調撥單、配送單或驗收通知單為到貨防護用品驗收有效憑據。到庫物資應逐件點收、計量,認真填寫驗收記錄,核銷相應計劃,如實反映到貨情況。

  二、勞動防護用品保管

  未經審批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統一由物資供應部勞動防護用品倉庫負責保管,保管員嚴格按規定辦理到貨物資的入庫驗收交接手續,執行好每月盤點工作,做好庫存物資的保管、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發放標準執行情況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審批標準,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職業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xx>;142號)精神,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佈《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規定,結合《徐州礦務集團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xx年版)和礦井實際工作條件、崗位需求等因素,對發放標準做到及時修正、及時調整,進一步發揮勞動防護用品在職工安全生產與職工健康中的積極作用。

  四、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管理

  公司物資供應部和勞動工資部實行紙質發放登記卡與電子登記臺賬並行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管理辦法。

  1、紙質發放登記卡由單位辦事人員每月按審批情況逐一登記,做到領取時間及時、登記準確,領取人簽字(或簽章)齊全。工資科對紙質臺賬核查,確保發放記錄登記的完整性、準確性。

  2、電子臺賬由勞動工資部建立並維護,每月稽核的同時建全電子臺賬記錄,並根據電子臺賬審批每月勞動防護用品,並將單位報送審批資料裝訂成冊,健全發放臺賬資料。

  五、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過程中,督促、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有意損壞、丟失、不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的職工給予批評教育及罰款。在職工中定期開展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的培訓活動,說明勞動防護用品在生產中的防護作用,增強職工個人主觀防護意識,有效地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4

  一、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確定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按照職業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4)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5)明確購買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單位。

  (6)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購買後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二、範例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3、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於連線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4、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5、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6、員工因故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7、對於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8、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採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9、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效能的阻燃服、酸鹼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10、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11、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5

  (一)目的和範圍

  為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為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動用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棗礦集團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並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經營管理部工資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2、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稽核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並設定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准後,全體礦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准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範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6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我企業員工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版),《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於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劃,被購置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危害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7

  一、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二、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三、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等標準規範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髮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五金倉庫、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總務部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8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

  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物資供應部集中採購,物資供應部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各種證件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標誌。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必須經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各種證件必須齊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標誌,外觀合格,不得過期。否則,禁止入庫。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填寫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物資供應倉庫嚴格按計劃驗收到貨防護用品,庫間調撥單、配送單或驗收通知單為到貨防護用品驗收有效憑據。到庫物資應逐件點收、計量,認真填寫驗收記錄,核銷相應計劃,如實反映到貨情況。

  二、勞動防護用品保管

  未經審批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統一由物資供應部勞動防護用品倉庫負責保管,保管員嚴格按規定辦理到貨物資的入庫驗收交接手續,執行好每月盤點工作,做好庫存物資的保管、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發放標準執行情況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審批標準,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職業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xx>142號)精神,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佈《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規定,結合《徐州礦務集團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xx年版)和礦井實際工作條件、崗位需求等因素,對發放標準做到及時修正、及時調整,進一步發揮勞動防護用品在職工安全生產與職工健康中的積極作用。

  四、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管理

  公司物資供應部和勞動工資部實行紙質發放登記卡與電子登記臺賬並行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管理辦法。

  1、紙質發放登記卡由單位辦事人員每月按審批情況逐一登記,做到領取時間及時、登記準確,領取人簽字(或簽章)齊全。工資科對紙質臺賬核查,確保發放記錄登記的完整性、準確性。

  2、電子臺賬由勞動工資部建立並維護,每月稽核的同時建全電子臺賬記錄,並根據電子臺賬審批每月勞動防護用品,並將單位報送審批資料裝訂成冊,健全發放臺賬資料。

  五、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過程中,督促、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有意損壞、丟失、不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的職工給予批評教育及罰款。在職工中定期開展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的'培訓活動,說明勞動防護用品在生產中的防護作用,增強職工個人主觀防護意識,有效地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9

  一、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內容及方法,以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滿足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招信煤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二、職責

  1、職衛辦是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審批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供應、保管、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供銷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採購、供應的管理工作。

  3、保管室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入庫保管、發放工作。

  4、工會負責監督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建議。

  5、各作業場所/部門參與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按要求配戴防護用品,

  三、工作內容和程式

  1、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供應。

  ⑴職衛辦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單位進行評價,建立合格供方名錄,從具備資格的供方中組織採購;

  ⑵各車間部門將勞動防護用品(品種、型號、規格、數量等)需求計劃報職衛辦,職衛辦對需求計劃進行稽核,(按配備標準)並編制採購計劃,採購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批後組織採購和供應;

  ⑶職衛辦根據班組反饋意見和合同的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存在質量或防護功能達不到要求等問題,與經營單位聯絡解決並做好備案。

  2、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保管、發放和使用。

  ⑴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後,首先入庫,由保管員驗收,檢查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等相關事項後確認是否合格,合格品入帳。然後,按配備標準由車間領料單領出。

  ⑵各車間對供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過程中進行驗證,結果反饋職衛辦;

  ⑶各車間部門按審批的配備標準和使用期限領用保管員審查,對轉崗、復崗的職工按其所在工種崗位標準進行調整;

  ⑷職衛辦對未到使用期限或有特殊需求的情況進行核實審批。

  3、各班組,因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變化致使原標準不適用時,應及時將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意見報生產裝置部審批。

  4、供銷科對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保管、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按不符合處理、。

  5、各班組對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出現的質量或防護功能等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6、所有員工必須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護眼鏡、面具、防塵口罩等,否則按違紀處理。

從業人員防護管理制度10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我企業員工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版),《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於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劃,被購置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危害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各崗位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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