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使公司各類安全設施正常、有效,保證生產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證公司正常運營,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xx]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車間安全設施及安全附件的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1、安環部:對公司範圍內所有安全消防設施和安全附件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負責建立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臺賬,同時對新、改、擴建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2、公司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全面工作,對本部門所屬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正常、可靠執行負責。

  3、裝置組:負責公司與安全有關的所有電氣儀表及防爆電器等的安裝、除錯和檢驗工作,並應保證能可靠執行。負責安全附件及相關安全設施的'安裝、除錯,保證安全設施的有效、可靠執行,使其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4、供應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等安全設施的購買,並應對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可靠性負責。

  5、技質部:負責安全附件及相關安全設施的引數、效能是否匹配等方面的技術稽核工作。

  四、內容與要求

  (一)、安全設施建設

  1、安全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2、本公司根據危化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執行要求。

  3、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准購買後,須報安環部備案。

  4、安全設施專案確定或購進後,各相應專案組或裝置部負責組織安裝,並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量。

  5、對新置裝置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二)、安全設施使用

  1、各類安全設施使用前,裝置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

  2、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效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3、按裝置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裝置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並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機器裝置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5、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翫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裝置、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執行記錄。

  7、為保證安全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部門應設兼職裝置員,協助安環部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8、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安全設施有專人負責。

  (三)、安全設施維護

  1、所有動力裝置不經車間、裝置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裝置上搭溼物和放置金屬、棉紗類物品。

  2、嚴禁私拆或改用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裝置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裝置維修人員維修。裝置部應建立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3、操作工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裝置、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對封存、閒置的裝置,不經裝置部批准,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四)、安全設施報廢和拆除

  1、各類安全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2、報廢、報損舊裝置由安環部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安全設施臺帳中登出。

  3、安全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安全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5、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五)、安全設施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裝置要分類、編號、入帳,設定專人進行管理,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2、對各種設施除按規定進行效驗外,還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各部門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鏽、防腐蝕、防黴變、防蟲蛀等工作。

  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設施裝置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鑑定,履行審批手續。

  5、對安全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並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2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是提高生產效率,確保職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證,是實現安全目標管理的必備條件。因此,所採購的產品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確保從源頭上杜絕事故的發生及出現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為此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採購

  1、專案用的安全設施主要有:滅火器材、漏電保護裝置、登高器材、起吊裝置等,在採購過程中應對生產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和評價。必須有省部級以上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有關證明資料。

  2、專案用安全防護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防塵面具等,在採購過程中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產品合格證的生產廠家,並瞭解其各種引數,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其他防護用品如防滑鞋、防護手套、眼鏡等必須購買有一定知名度的產品。

  二、產品的檢驗

  1、安全設施進場以後,必須主動與地方縣級以上有關安全部門取得聯絡,經過檢驗後發給使用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2、防護用品進場以後必須請地方有關勞動保護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有必要時可進行破壞性試驗,鑑定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險物品的採購與管理

  1、專案常用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主要有: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在採購過程中要實行單獨裝運、不能與其他物品混裝、防止碰撞、擠壓,嚴禁接近火源,並要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檢測。

  3有毒有害及危險品進場以後要與其他物品隔離存放,注意安全高度。

  四、產品的標識及警示

  1、油庫、炸藥庫、配電室、起吊裝置應在醒目處設定警示牌,警示標識有“請勿靠近、注意防護等字樣。”

  2、在施工現場特別是隧道、大橋工地,應設立“請帶安全帽、繫好安全繩”等醒目字樣,以警示職工時刻牢記“安全”二字。

  3、對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也應嚴格表識,註名其為危險物品,按規範操作,不得隨意搬動或使用。

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3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落實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工人注意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正確懸掛安全標誌,使用統一的安全色,真正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各專案部必須按規定做好施工現場防護設施工作。

  第二條: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條件,按標準搭設臨建用房,滿足施工現場及專案部的需要,創造良好的辦公及工作環境。

  第三條:施工現場的四口'必須按標準進行防護,人行通道口搭設防護棚。

  第四條;攪拌機、捲揚機等大型機械裝置必須搭設標準操作棚。

  第五條:鋼盤下料製作,木工作業現場必須搭設標準作業棚。

  第六條:採用外腳架施工時,建築物加周必須用密目網進行立體維護密閉,按建築物高度設定水平安全網。

  第七條:施工現場出入口按標準搭建門樓,橫楣為企業名稱,兩側門柱書寫標語口號,門口外設入場須知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施工現場、謝絕參觀'或'施工重地、閒人免進'等警句。

  第八條:施工現場周圍用彩板瓦或磚牆進行密封,一定要牢固,預防坍塌。正立面設'兩圖一表'

  第九條:施工現場內設定櫥窗,內容包括:專案部管理人員組成、工程概況表,安全知識掛圖、安全須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相關的內容。

  第十條:塔機超過30m高時項部和兩端白天用紅旗,認間用紅色燈做為高度警告標誌,塔機正面是懸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標語,白底紅字。

  第十一條;架體上應懸掛'以人為本、注意安全','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等相關警句。

  第十二條:下列部位必須設定安全標誌:通道口設定'安全通道',高處作業處設定'當心落物傷人',總配電箱、分電箱、電閘箱門應設定'危險有電',機械防護棚處設定'小心機械傷人',木工操作棚處設定'小心紮腳',易燃易爆物品處應設定'當心中毒',基坑邊緣處應設定'小心地坍塌',其它危險源部位根據危險應設定相應的安全標誌。

  第十三條:安全標誌應統一使用《安全標誌》gb2894—1996《安全色》gb2893—20xx,《安全標誌使用細則》gb16179—1996。

  第十四條:專案部根據不同工程特點及需要品種,數量提出作使用計劃,報公司經理審批後,統一組織購買,供貨單位;承德市三定商行,所需費用由安全防護措施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專案部必須按規定和要求配備安全標誌,正確懸掛,如不按規定和要求配備和懸掛時,經公司檢查發現,扣罰專案經理,和現場專兼職安全員50—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專案部提出計劃後,如公司不進行落實,扣罰公司有關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由專案經理及安全員負責全面落實。

  第十八條:公司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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