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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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

  一、為規範與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維修工作,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四、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

  五、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科室周檢、醫院裝置科管理人員月檢的兩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六、對特種裝置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七、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八、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九、裝置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十、認真做好裝置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十一、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十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裝置及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樑機、移梁機以及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係指直接從事特種裝置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裝置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鉤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裝置部門與裝置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裝置物資部負責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特種裝置購置

  第四條 特種裝置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裝置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並透過招標採購程式選定裝置供應商。

  第五條 參加特種裝置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樑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專案部裝置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樑機、移梁機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裝置部門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第九條 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樑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裝置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 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效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樑機、移梁機)二年;運梁車、剷車、叉車、電瓶車等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執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裝置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裝置部門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裝置部門書面申請,並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登出手續等。

  第十八條 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樑機、移梁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範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週歲和女55週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複審合格後,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影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徵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裝置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裝置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特種裝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種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裝置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並於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專案部裝置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專案部負責本專案全部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絡組織特種裝置審驗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專案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裝置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子(分)公司是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裝置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裝置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裝置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專案特種裝置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 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裝置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專案部裝置部門;各子(分)公司裝置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裝置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特種裝置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3

  配電間安全制度

  一、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精通本職業務,熟悉掌握配電間供電系統及繼電保護迴路。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對奕壓器、開關櫃進行維護清掃、防止因塵汙造成短路。

  三、堅持晝夜值班制度,值班期間認真負責,一絲不苟認真監護電壓、負荷變化情況,填寫執行記錄,嚴禁值班期間脫崗、擅離職守。

  四、非本室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入內。

  五、機房電話保證暢通,不得外借和私人佔用。

  六、停電清掃檢修電氣、線路裝置時,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並嚴格執行電器裝置防火安全制度,不準違章操作。

  七、發現電氣故障應立即排除,並逐級彙報;嚴禁誤操作導致故障和停電面積擴大。

  八、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對本班次的裝置隱患必須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後方離開。

  安全防火制度

  一、員工必須加強治安防範意識,執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協同防損部門認真做好門店動力系統的治安保衛工作。

  二、各崗位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若發生事故或發現可疑情況應迅速處理上報並負責保持好現場。

  三、未經裝置部領導批准,外來人員(包括參觀學習、探親訪友、施工等)禁止進入配電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液化氣站,經批准的人員必須辦好登記手續。

  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上機房重地。

  五、各崗位值班人員除負責裝置安全執行外,必須對所屬機房範圍進行安全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所屬範

  圍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整改。

  六、各機房鑰匙不得隨意配置、各機房、班組工作場地無人時,門窗必須鎖關好。

  七、各班組工具、材料要有專人管理,攜帶工具,材料出外,必須經領導同意按規定辦手續。

  八、在指定地點吸菸,菸灰、菸頭要丟入菸灰缸。

  裝置巡迴檢查制度

  1、必須定期安排人員巡視各裝置現場。

  2、制度巡查路線,巡視時間,巡視人員應按此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巡查。

  3、巡查時應按照表格填寫應記錄的資料和狀況,這些資料的狀況的獲得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報表。

  4、管理層對下屬的巡查要抽檢。

  5、巡查完後應迅速返回,不得在其他部門逗留。

  6、因故不能巡查者向課長或領班申報。

  配件耗材和用品及工具領用制度

  1、領用材料及工具均應填寫領料單,經主管批准後方可領取,並由個人負責保管,人為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

  2、未經部門主管批准不得將領用的材料和工具帶出本門店以外。

  3、凡外出的材料和所帶工具均應有部門主管簽署的出門證及防損檢驗後方可帶出。

  4、較大型的專業工具應隨用隨借,當日歸還。

  5、專業工具未經培訓不得隨意使用。

  6、多餘材料必須及時退庫,已使用的材料必須要裝置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出此報銷。

  7、有回收價值的備件和易流失備件應以舊換新。

  8、公用工具,如電錘、萬用表、電鑽等由領班或課長負責保管。

  9、每月核對配件耗材的帳目與實物,採購、領用、庫存三者數量必須相符。

  10、裝置維護員異動離崗時,必須將所領用的全部工具交回。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4

  1、總則

  1.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2、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裝置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各級裝置管理機構和裝置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2、機構和職責

  2.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裝置安全效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2.2、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3、生產辦是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2.3.1、負責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3.2、負責制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2.3.3、負責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及臺帳管理工作;

  2.3.4、負責特種裝置安裝、維修、執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2.3.5、負責制定特種裝置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3、特種裝置監督管理

  3.1、特種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3.2、特種裝置在安裝完畢後,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依法進行註冊登記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種裝置臺帳及技術檔案。

  3.4、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於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臺帳並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裝置執行。

  3.5、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3.6、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臺裝置,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充裝單位的氣瓶。必須保證在各環節中安全附件齊全。

  3.8、特種裝置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裝置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誌。裝置使用車間要保留裝置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影印件備查。

  3.9、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週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裝置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並透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3.10、特種裝置(含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裝置到貨後由安全人員對裝置進行安全驗收。

  3.11、特種裝置的改造必須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實施。

  3.12、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的專案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3.12.1、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3.12.2、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3.12.3、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3.12.4、質量保證材料;

  3.12.5、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持此證在我廠開展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工作。

  3.13、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申報表,並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xx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後方可施工。

  3.14、施工單位對裝置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3.15、裝置安裝、修理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廠。

  3.15、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5

  一、為規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安全生產責任人及主管培訓工作的副院長對特種裝置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該項工作納入醫院年度培訓計劃。

  四、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複審。

  六、特種裝置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特種裝置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特種裝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

  3、特種裝置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七、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會議、閱讀檔案、簡報、圖片、事故預測討論、參加技術座談、上課、參加事故現場會、反事故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裝置使用前,由主管該專案的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醫院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3、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裝置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裝置安全狀況等。

  九、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十、特種裝置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醫院裝置科或總務科負責儲存。

  每年由裝置科對特種裝置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十一、不參加特種裝置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醫院相關考核制度予以處理。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車間特種裝置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第三條車間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車間定期限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車間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車間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公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裝置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八條對特種裝置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條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裝置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認真做好裝置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五章特種裝置應急救援

  第二十五條對特種裝置車間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透過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第二十九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第三十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一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群求援。

  第五章特種裝置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特種裝置事故按裝置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三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裝置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洩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四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裝置停止執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執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洩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六條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裝置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向特種裝置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裝置狀況,事故傷亡、裝置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裝置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7

  特種裝置管理範圍:

  施工現場所使用的特種裝置包括以下幾部分:

  1、大中型帶人機械:主要是指施工現場的一些大型專人持證操作的機具,包括攪拌機和大型捲揚機、塔吊、施工升降機等。

  2、特種作業裝置: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特殊工種的機械,包含電焊機、氣焊裝置、電氣操作裝置等。

  特種裝置的操作:

  1、從事特種裝置操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福建省城鄉建設廳發的特殊工種作業正式證書或臨時操作證書,或者是持有其他省、直轄市以上資質單位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2、上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上崗之前必須經過施工單位組織的三級教育和特殊工種單獨教育。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熟悉本裝置的效能和熟練掌握操作方法,懂得應急處理措施。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持有健康憑證。

  5、從事與明火相關操作的人員必須向專案申請動火證,動火證一天一辦,動火地點變更必須重新申請動火證。

  6、大型機械操作人員必須作好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當天發生的情況和機器有無問題,與下一班人員作好交接工作。

  7、施工人員在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時,必須隨時接受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並接受其它施工人員的正確建議,不違章操作。

  8、現場施工人員不隨意接觸與本工種無關的特種裝置,不隨意進出特種作業場合。

  9、施工人員在發現問題時必須及時向管理人員彙報,不得私自進行處理。

  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

  1、所有特種裝置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無任何安全問題後方可進行相關施工操作。

  2、使用中正確操作機器,不生硬破壞機器,保持機器完好和完整性。

  3、在操作完畢後對機器和裝置進行相應的保養和維護,並進行作業環境的清理。

  4、特種裝置必須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機械的正常使用。

  5、特種裝置在暫時或長時間的不使用時,必須按照相應方法進行封存或保管

  其它:

  1、大、中、小型特種裝置的使用必須是規範和要求允許使用範圍之內的,嚴禁使用建委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裝置。

  2、大型機械裝置的使用之前必須取得相應的檢測合格證書和許可使用的證書等資質證明檔案。

  3、機械在進入施工現場後必須經專案驗收合格後方可以使用,同時管理人員必須在生產中做好檢查和使用記錄。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8

  1範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特種裝置及作業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各施工單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制度。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專案部相關管理制度。

  3 術語定義及縮寫語

  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4 職責

  4.1 監理對特種裝置進行監督管理。

  4.2 各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進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內容和方法

  5.1特種裝置管理

  5.1.1 進場申報:凡進入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施工的特種裝置完善以下內容申報:

  5.1.1.1 裝置名稱、型號、額定能力、其他重要技術引數、製造單位、出廠日期、申請入場日期、對應施工專案及作業內容。

  5.1.1.2 產品製造出廠檢驗合格證影印件;該機進入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工地前的上一個工地名稱、工地地點及原屬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簽發《**使用證書》及《檢驗合格證》的影印件。

  5.1.1.3 即將在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工地投入安裝使用機械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5.1.1.4 裝置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書影印件。

  5.1.2 施工裝置如需外調,應提前15天上報裝置退場報告,監理批覆後退場。

  5.2 管理規章及制度

  承包人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結合裝置說明書和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工地施工特點建立如下規章制度,報經監理部批准後實施。

  5.2.1 特種裝置定期檢查規程並每月25日前向監理部報送《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管理自查月報》。

  5.2.2 裝置安全操作管理規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裝置維護保養規程及檢修制度和故障異常記錄。

  5.2.4 特種行業作業規程及培訓學習制度。

  5.2.5 施工區內裝置拆除及安裝作業指導書報批制度。

  5.2.6 建立裝置臺帳及裝置檔案管理制度。

  5.3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凡在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進行起重機械管理、起重機械操作、機械裝置安裝及維修、電氣安裝、電氣維修及其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上崗人員,必須完善以下手續:

  5.3.1 取得國家法規指定有效的《特種裝置操作資格證書》上崗證件。

  5.3.2 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在持證人員監督下滿半年以上的受訓學徒工。

  5.3.3 在用人單位申報監理部審批備案的上崗人員名冊表中。

  5.4特種裝置作業要求

  5.4.1 裝置、裝置操作人員及相關規章已滿足前面所列監管要求。

  5.4.2 施工裝置各種限位、保護經校驗完好、可靠。

  5.4.3 作業環境、相關裝置、人員及場地已做好避讓、防護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現場安全作業規定。

  5.4.4 嚴格按照裝置操作規程及監理批覆的安全作業指導書進行裝置拆卸、安裝,吊裝作業。

  5.5監理監管程式

  5.5.1 審批管理規定要求的檔案及相關補充件。

  5.5.2 不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5.5.3 隨機對起重機械執行狀態及上崗操作人員資質進行抽查。

  5.5.4 對承包人違反本規定下達整改通知並進行考核。

  5.5.5 對整改專案按時驗收“閉合”。

  5.6 特種裝置監管制度

  5.6.1 特種裝置由專職監理工程師進行執行監管,按日常巡檢、周檢、月檢和月報制度四個層次實施。對裝置突發故障的監管則視情處置。

  5.6.2 日常巡檢由專職監理工程師負責,巡檢情況按規定記錄在《監理工程師日誌》上。

  5.6.3 專職監理工程師每週對主要特種施工裝置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必要時組織施工單位主管共同進行。檢查內容主要是:

  1)裝置結構、安全裝置狀況;

  2)交接班及執行、故障記錄,故障檢修與排除情況;

  3)定期維護、保養情況;上崗人員資質;

  4)存在的問題;安全隱患限期整改的處理結果等。

  5.6.4 月檢時間在每月22日上午9:00進行,採取現場的方式。由監理主持,業主及施工單位的裝置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裝置的司機參加,對檢查結果下發通報。

  6檢查與考核

  6.1 本制度執行情況由湖南中天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監理部負責檢查。

  6.2 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與獎勵細則》、《合同檔案》、《綜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9

  第一章目的

  為加強機器裝置的管理,按照科學管理、“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裝置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機器裝置安全執行,保障樓宇及相關設施正常供水、供電、,並依據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對水、電等裝置設施進行日常維修與養護,特制定物業小區裝置維修及保養管理細則。

  第二章原則

  以預防為主,堅持日常維護保養與按計劃維修並重,確保安全、經濟執行。

  第三章適應範圍

  適應小區內所管轄的所有裝置設施。

  第四章裝置管理組織

  一、物業公司設定裝置維修執行部,對所管轄裝置的安全執行、維修進行集中管理,有利於提高執行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益。

  二、裝置維修執行部設副經理一名,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裝置設施的管理。

  三、物業公司區域內配套裝置設施型別較多,裝置執行維修部下設:強電班、弱電班、水暖班,並分別負責各自分管裝置的執行、養護與維修。

  第五章職責

  一、裝置執行部是在物業公司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全面負責對所管轄區內裝置安全執行及維修保養等管理工作。

  二、裝置維修執行部協助物業公司經理與裝置廠家簽定維修保養服務協議,並對質保金的.領取出具主導意見。

  三、強電組主要負責(1)發電、配電、供電系統及相應電器的保養和維修;(2)公共區域路燈、草坪燈、應急燈、背景音樂、噴泉泵站等裝置的開、關與保養、維修;(3)共用部位的單元對講門系統,樓梯燈等照明系統的維修與保養。

  四、弱電組主要負責消防系統、電視監控系統、廣播通訊系統等的線路和相應裝置的維護、修理。

  五、水暖組主要負責供水、排水、供暖、消防噴淋系統和相應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管理。

  第六章裝置管理的注意事項

  一、裝置執行、維修人員要持證上崗。

  二、結合樓宇裝置的使用情況,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巡視、檢測和維修保養工作,做到精心維護,嚴格檢查,清除事故隱患。

  三、維護主要是進行清潔、潤滑、緊固,更換易損零部件等,裝置維護時要按規程進行。

  四、如果裝置出現異常或發生故障,使用人員要及時向管理人員彙報,由裝置管理或專業技術人員確定維修方案及實施意見。

  五、如屬人為違章拆修造成的裝置事故及損失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六、裝置維護、維修所需經費由裝置執行部據實報告預算,由物業公司批准撥付使用,以保證裝置正常安全執行。

  七、裝置維修執行人員對裝置設施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八、為了降低裝置使用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修舊利廢,合理更新,避免浪費。

  九、裝置維修應按維修與保養、中修與保養、大修與保養等程式進行。

  十、裝置執行維護人員要認真及時填寫有關裝置執行、維修和保養記錄,即《交接班記錄》、《裝置執行記錄》、《裝置維修保養記錄》等。

  第七章裝置管理檔案

  一、對物業公司接管的小區的裝置應及時建立裝置臺帳和編制檔案並有專人保管存檔。

  二、按裝置執行的要求建立裝置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度。

  三、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裝置技術檔案的準確和完整。

  四、特種裝置執行註冊登記制度,取得驗收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執行使用。

  五、收集所有裝置採購合同或協議,建立售後服務檔案。

  第八章裝置的安全使用及維護要求

  一、裝置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除錯後使用。

  二、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剛接管的小區裝置要有廠家的操作、維修、保養技術交底,並做好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操作。

  四、裝置的使用人員,負責裝置的日常檢查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第九章裝置報廢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行業規定淘汰的及不能達到安全生產要求的裝置設施實行淘汰制度。

  二、對一些經常壞、維修成本大的裝置設施,報領導批准後,及時淘汰。

  第十章安全工作注意事項

  一、以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及本公司各種安全操作和勞動保護規章制度。

  二、新員工入廠,由班組長牽頭進行安全教育後,方能上崗工作。

  三、工作前應檢查自已所用的一切裝置和工作場地,確認安全後,方能開始工作。

  四、所有安全裝置不得拆卸,都應保證其完好有效、靈敏可靠。

  五、工作中要互相關心,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又要關心他人的安全,如遇違章及冒險作業,有權勸阻。

  六、加強裝置管理,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安全工作。

  七、電氣裝置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並應做好記錄,否則責任人在當月考核中扣5分,分管領導扣2分。

  八、高壓裝置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符合裝置不停電的安全距離。該項不做扣2分。

  九、嚴禁帶電作業,必要時需班組長批准,並採取安全絕緣防護措施,且要有監護人在現場。該項不做扣2分。

  十、工作時間嚴禁喝酒上崗作業,輕者給於警告,並在當月考核中扣2分,重者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十一、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並應定期檢查、校驗。該項不做扣5分,分管領導扣2分。

  十二、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後,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幹砂滅火。否則重者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輕者給予當事人警告,當月考核中口5分,年底不能參加先進評選。

  十三、發電機運轉時,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

  第十一章消防裝置及維修保養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和煙/溫感控頭一般委託廠家進行維護保養,配合維保單位檢查和試驗消防系統/裝置的功能,並應填寫登記表。該項不填扣2分。

  二、對各種消防報警裝置需做好定期的檢查、試驗和保養維修工作,發現故障及時排除,若不能排除,要及時通知維保單位進行維修,並詳細登記,一般要求一週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否則每發現一次在當月考核中扣2分。

  三、消防弱電機房值班室要24小值班,夜間有保安進行值班,白天有專業人員值班,對裝置每次報警多要到現場察看,確定是否有火情發生,並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和單位,絕對不能隨意消除報警訊號,否則重者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輕者給予當事人警告,當月考核中口5分,年底不能參加先進評選。

  第十二章電器裝置、配電室及發電機房的管理

  一、高壓開關櫃停送電操作應填寫好工作單,並檢查各項操作機械完好,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工作制,按工作單填寫程式進行操作。該項不填扣2分。

  二、配電室值班員應熟悉配電房開關櫃的各項操作細則及工作程式,做到操作準確無誤。

  三、每週一次對所有配電房巡檢一次,並做好記錄,檢查裝置執行狀況,包括外觀、聲音、氣味、溫度、電壓、電流及開關和指示燈狀態,以及機房照明和附屬設施狀況。該項不做扣2分。

  四、每月一次統計用電量及電壓變化。該項不做扣2分。

  五、每月一次對每層配電箱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該項不做扣2分。

  六、為保障本物業小區緊急情況下正常配電,技術員必須每月進行後備發電機執行操作2次,以保障市電停止後,仍能保持消防系統及汙水泵系統的正常運作。該項不做扣2分。

  七、定期檢視機油、柴油是否滿足使用,出現不足填報申請後及時購買(附發電機檢查表)。該項不做扣2分。

  第十三章公共區域照明燈具

  一、每兩週一次對公共區域、走廊各照明燈具、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燈、應急照明燈進行檢查,出現損壞及時更換。該項不做扣2分。

  二、定時開關公共區域的路燈、草坪燈。該項不做扣2分。

  第十四章消防水泵、排汙泵

  一、每週一次巡視各水泵執行狀況,檢查控制箱電流、電壓、指示燈狀況和水壓等,發現問題及時檢修。該項不做扣2分。

  二、每月至少一次巡視管道、閥件介面有無異常。該項不做扣2分。

  三、每月對消防泵進行試機至少一次,時間不低10分鐘。該項不做扣5分。

  四、每月至少一次檢查消防水池浮球裝置、進/出水閥門及放水閥。該項不做扣2分。

  五、每週一次巡視汙水泵執行狀況,檢查控制箱、液位報警裝置工作狀況,包括清理調節池隔柵垃圾,該項不做扣2分。

  六、雨季每天檢查各集水井泵工作狀況(包括手動、自動和控制箱指示燈),包括清理調節池隔柵垃圾。該項不做扣2分。

  第十五章無負壓水泵

  一、每週一次巡視各水泵執行狀況,檢查控制箱電流、電壓、指示燈狀況和水壓等,發現問題及時檢修,並做好記錄,該項不做扣2分。

  二、每月至少一次巡視管道、閥件介面有無異常。並做好記錄,該項不做扣2分。

  三、負責小區內生活用水,若要維修要提前通知住戶,避免影響住戶用水,並做好記錄,該項不做扣2分。

  十六章弱電監控系統

  一、每週一次檢查電視監控裝置的執行情況,包括攝像機、鏡頭、放錄機、傳輸訊號、接收影象的清潔和調校,發現故障及時維修,若維修不了,則報請專業公司修理,並做好記錄。該項不做扣2分。

  二、弱電監控室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並填寫值班記錄,由保安部負責具體實施。該項不做扣2分。

  三、弱電監控室的工作人員除例行保安監控外,還要對小區內的電梯進行監控,遇緊急情況要及時通知裝置維修人員,並及時應用電梯配置的通訊對講系統或其他可行方式,詳細告知電梯轎廂內被困乘客應注意的事項。該項不做扣5分,分管領導扣2分。

  四、值班人員如遇不法分子或乘客蓄意破壞電梯等裝置設施要及時通知保安進行制止或報警,並對破壞的裝置依法賠償。

  第十七章記錄與表格

  一、《材料、裝置購置申請表》

  二、《圖紙裝置檔案》

  三、《裝置日常檢修、保養表》

  四、《裝置報廢表》

  五、《裝置執行日誌》

  六、《裝置修理、保養計劃》

  七、《消防報警系統裝置檢修記錄表》

  八、《柴油機組檢查表》

  九、《消防水泵維修保養記錄表》

  十、《排汙泵檢修表》

  十一、《水泵無負壓裝置維修保養紀錄表》

  十二、《消防中心值班記錄表》

  十三、《弱電監控中心值班記錄表》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0

  一、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該持有上崗證,無證不得上崗。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工作。

  二、鍋爐工要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人不得進入鍋爐房;嚴禁在鍋爐房做其他無關事情。

  三、按規定標準,經常對鍋爐用水進行水質檢修,發現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同解決。

  四、水位計、壓力錶、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錶、安全閥必須經鑑定合格在週期內使用。

  五、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安全操作執行規程等項制度。按規定認真作好執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要建立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小組,要有負責人,有安全管理人員。

  七、要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檔案。

  八、特種裝置的要進行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九、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檢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十、對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週一次,並作好記錄,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近代裝置及有關附屬食品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十一、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經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的培訓。

  十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十四、安全管理員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特種裝置的使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或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五、對特種裝置管理不嚴、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發生事故的,根據情節的輕重,必須要負有法律責任。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1

  1. 總 則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裝置及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2.1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壓力管道、起重機械。

  2.2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特種裝置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裝置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車司機等。

  2.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3. 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3.1在安裝新購置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2特種裝置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生產部門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3.3改造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裝置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3.4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4. 特種裝置的使用

  4.1使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部門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4.2安環處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3使用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4.4安環處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效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執行或使用。

  4.5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部門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部門應當向公司裝置工程處書面申請,並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登出手續等。

  5. 特種作業人員

  5.1特種裝置的使用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且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

  5. 2 鍋爐、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5.3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4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5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複審合格後,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影印上報安環處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徵得安環處同意。

  6.管理

  安環處負責全部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絡,組織特種裝置審驗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專案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裝置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2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稽核,報安全環保部備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培訓考試、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沒有職業禁忌證者)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複審和體檢工作。複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塗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3

  1.設計和製造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特種裝置,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裝置,實施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對鍋爐製造廠的鍋爐產品實行出廠監督檢驗制度。監督檢驗工作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進行。鍋爐製造廠應繳納檢驗費。)

  2.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裝置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認可專案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特種裝置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和分包。

  3.使用與管理

  (1)註冊登記制度

  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安全技術性能,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裝置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特種裝置檔案是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

  (4)報廢制度

  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裝置或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5)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裝置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加強特種裝置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根據(以下簡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調整範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在特種裝置採購、安裝、改造、維修、維保、x作、檢驗檢測、報廢等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單位總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質監部門職責]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在用特種裝置實施安全監察,重點對使用單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使用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條[爭取x和部門支援]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積極向本級xx彙報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情況,爭取將特種裝置安全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層x目標責任考核,對重大隱患實行x掛牌督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針對事故多發裝置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單位界定

  第六條[使用單位定義]使用特種裝置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

  個人或者家庭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裝置,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屬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範圍。

  第七條[出租裝置使用單位界定]出租特種裝置,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承租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租賃合同約定雙方分別負有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雙方均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出租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共有產權裝置使用單位界定]住宅小區中的共有產權特種裝置,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管理單位作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在未向物業管理單位交接前,由該住宅建設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

  特種裝置產權共有人未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的,共有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共有人應當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關法定安全管理義務,但法律責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合同管理界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委託x技術服務機構對特種裝置的使用實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單位的界定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

  第十條[使用單位總體義務]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強制x標準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託x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三)採購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

  (四)選擇有特種裝置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特種裝置;

  (五)聘用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x的人員作業,並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

  (六)按規定程式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七)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並配備有效版本的相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標準;

  (八)做好日常執行檢查、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按期申報定期檢驗;

  (九)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十)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接受質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

  (十二)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人員設定規定]下列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一)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裝置運營使用單位;

  (二)長輸管道運營單位;

  (三)使用20臺以上特種裝置的石化、電力、冶金企業;

  (四)使用50臺以上特種裝置的其他企業。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可以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責任工程師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使用單位,應當任命1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工程師,並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其作為本單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職責。

  責任工程師可以從本單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師職稱並具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中選聘,也可以從為本單位實施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專門技術服務機構聘用。

  責任工程師應當取得所在地質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管理類特種裝置作業人員x書,持x上崗。

  第十三條[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並確保制度切實可行;

  (二)定期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協調解決或者提出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制訂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五)配合質檢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

  (六)向質監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等。

  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未完全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由使用單位追究其責任;構成行政違法的,由質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制度建立規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採購、安裝、使用登記、x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重點x裝置安全管理、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安全會議、安全資金投入管理、安全技術檔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節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特種裝置採購及安裝

  第十五條[採購要求]採購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型、技術引數、安全x能、能效指標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x規定以及設計要求;

  (二)所採購特種裝置由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制造;

  (三)所採購特種裝置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x、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監督檢驗x書等出廠檔案。

  第十六條[採購舊裝置規定]採購舊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登出登記x;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經定期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採購進口裝置要求]採購進口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境外製造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x;

  (二)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同類首臺產品,應當由該產品的國內代理商報請特種裝置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三)特種裝置安全質量x能和能效指標符合x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強制x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附有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x、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檢驗x書等中文出廠檔案。

  第x條[使用單位安裝改造維修裝置的義務]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裝置時,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

  (二)督促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施工告知手續、申報監督檢驗;

  (三)驗收特種裝置,並接收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移交的有關技術資料、出廠檔案和監督檢驗x書,將其存入該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五章作業人員配備及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作業人員配備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出廠檔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本單位使用管理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按照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人員管理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下列管理:

  (一)確保作業人員持x上崗;

  (二)督促、檢查作業人員按照規程進行x作;

  (三)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

  (四)督促作業人員在x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發x部門提出複審申請。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使用登記x辦理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下列質監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登記標誌:

  (一)跨省長輸管道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辦理登記,其他長輸管道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二)100mw及以上電站鍋爐、客運索道、a級大型遊樂設施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三)流動式特種裝置在產權單位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四)其他特種裝置由使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根據需要,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可以將登記事項委託下一級質監部門實施。

  第二十二條[辦理使用登記時的資料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組織機構程式碼x(個體工商戶為業主x)原件及影印件;

  (二)完整的出廠檔案以及安裝技術資料等。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相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的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x作用]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應當註明特種裝置所有人和第一責任人。使用單位取得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僅表明該特種裝置符合使用登記的條件,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還應當執行本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使用登記x或標誌的放置要求]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各類裝置具體放置位置見附件1、

  第二十五條[變更停用報廢規定]特種裝置移裝、過戶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行為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停用1年以上的,應當在停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報停;恢復啟用前,應當向登記機關報告,並申請定期檢驗。特種裝置報廢,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產品質量合格x、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資料;(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彙編15

  第一章機械裝置管理的任務和內容

  1.機械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

  1.1貫徹執行國家、政府主管部門對機械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制,運用經濟、技術、行政手段,以科學的方法,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堅持物盡其用的原則,擇優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專人負責。達到使用壽命長,技術性能好,損耗低,利用率和生產率高的目的。

  1.2強化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到人,獎罰分明,保證機械裝置安全運轉,滿足施工生產需要。調劑餘缺,確保重點,充分發揮機械裝置應有的作用。

  2.機械裝置管理內容

  2.1機械裝置從計劃、選型、購置、驗收到安裝除錯、使用維修、技術改造、報廢處理,都要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2.2有組織、有計劃按規定對機械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實施定期檢查和修理,保證機械裝置經常處於技術性能良好的狀態,延長使用壽命,防止機械事故的發生。

  2.3加強機械裝置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明確責任到人,機械定人定位,制定專機操作規程,確保機械安全運轉。

  2.4定期檢查機械裝置的使用情況,分析裝置效能狀況,不斷改進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重視機械裝置的日常管理,確保機械達到正常運轉,乾淨整潔,潤滑良好。

  2.5加強裝置的技術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裝置臺賬,及時填寫《機械裝置履歷表》,妥善保管好合格證、圖紙、說明書等技術材料,大型裝置建立技術檔案。

  2.6協同有關部門對機械操作工進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辦理上崗證。

  第二章機械裝置管理體制、職責和管理制度

  3.機械裝置管理體制

  3.1充分發揮各機械裝置管理人員的作用,堅持統一領導,公司設安全裝置科,專案部設安全裝置組。

  3.2分級管理,層層把關,嚴格執行機械裝置管理規定,實行獎罰制度,使機械裝置在施工生產中發揮最佳效能。

  4.安全裝置科職責

  4.1全面負責企業的機械裝置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4.2根據工程施工需要,及時上報大型機械裝置購置計劃,辦理審批手續,做好擇優採購供應排程工作。

  4.3建好機械裝置總檯賬,做好統計報表上報及機械裝置有關資料歸檔工作(大型裝置建立檔案),指定專機操作規程。

  4.4做好機械裝置的更新改造和節能工作,會同財務科按規定做好機械裝置的報廢處理登出手續。

  4.5檢查和監督起重裝置安裝專案部做好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裝置拆裝管理工作,確保拆裝安全。

  4.6每年進行一次對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管理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機械操作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7定期組織機械裝置盤點,彙總各種機械裝置統計表。

  4.8配合財務科年終做好機械裝置折舊費的提取工作。

  5.安全裝置股職責

  5.1全面負責各專案部的機械裝置的管理工作。

  5.2根據施工需求,及時上報機械裝置的購置計劃,辦理審批手續,建好裝置臺賬。

  5.3制訂機械裝置維修和保養計劃,及時上報機械裝置報廢處理的申請報告,辦理有關手續。

  5.4配合起重裝置安裝專案部做好塔機、施工電梯的安裝和拆除工作。

  5.5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機械裝置的完好情況,保證安全裝置的齊全、靈敏,可靠有效,確保運轉安全。

  6.安全裝置組職責

  6.1負責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的管理工作。

  6.2加強機械裝置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時提供機械裝置的維修和保養計劃,督促機操人員按規定對機械裝置進行保養和維修,保證機械裝置良好的技術狀況。

  6.3督促機操人員做好機械裝置的執行、進退場技術鑑定、安全檢測及維修保養記錄。

  6.4負責機械裝置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7.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7.1採購

  購置機械裝置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5000元以上的有公司總經理審批),購置大型裝置(塔吊、施工電梯、混凝土泵),應根據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在選定好規格型號後,應對生產廠家考察認定後(有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保證可靠,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有可靠的供貨能力,能及時供貨)方可購買。購置小型機械裝置(5000元以下)有專案部經理審批後,就近在當地購置。

  7.2驗收

  機械裝置購進後,必須對其進行嚴格驗收,目的是所購進裝置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各項要求,合格證、圖紙、使用說明書等是否齊全。

  7.3租賃

  裝置空缺需向外租用時,專案部應提出申請,經公司批准後方可租用。裝置空餘向外出租,分公司安全裝置股應上報公司安全裝置科,經公司安全裝置科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出租。

  7.4調配

  公司安全裝置科根據各分公司所轄專案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對大型機械裝置實行統一調配使用,中小型機械裝置則由分公司安全裝置股進行調配,滿足各工程的施工需要。

  7.5維修

  機械裝置的日常保養維修工作直接由專案部安全裝置組負責實施。大型機械裝置大修理則由分公司安全裝置股提供大修計劃上報公司安全裝置科,由裝置科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修理。

  7.6使用

  機械裝置投入使用,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書中操作程式,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機操作,做好日常清潔、保養工作,保證裝置正常運轉。

  7.7檢驗

  所有機械裝置使用前都必須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大型裝置(塔吊、施工電梯)在自檢合格後還需報請上級檢測部門來檢測,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7.8報廢

  機械裝置超過規定使用期的,磨損嚴重其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發生機械事故後不能修復的,分公司安全裝置部應提出報廢申請,經公司安全裝置科批准並指派專人檢查、核實、確認後方可報廢。凡報廢裝置嚴禁使用或轉讓。

  8.檢查範圍

  8.1現場機械裝置:主要是直接參與施工生產的各種機械,如:垂直、水平運輸機械,混凝土攪拌機、輸送泵、鋼筋加工機械、木工加工機械及焊接裝置等。

  8.2其他機械裝置:是指上述現場機械裝置以外的各種施工機械,如:金屬加工切削,起重及小型手持電動機具等。

  8.3技術資料:指機械裝置臺賬、管理制度、技術資料,包括機械裝置技術檔案和履歷書、機械裝置進退場技術鑑定表和安全檢測記錄以及保養維修記錄,大型機械裝置有關手續等。

  第三章機械裝置管理處罰制度

  9.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對責任者處以50―200元罰款

  9.1要注重日常管理,檢查發現正常施工作業對停機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沒有對機械檢查維修處理。

  9.2作業前沒有對機械進行規定保養。

  9.3操作前沒有檢查使機械帶病執行。

  9.4沒有按規定時間和內容要求填寫機械運轉記錄。

  10.遇到以下情況之一對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0.1機械裝置沒有定崗定位和專機操作規程。

  10.2長期不對機械裝置進行保養,清理和潤滑不好,嚴重影響機械使用壽命,對機械裝置具有嚴重的損壞性等。

  10.3人為造成機械裝置損壞、停機、影響正常的施工生產。

  10.4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休息1―3天者(或醫療費在200元以內者)。

  11.發生嚴重違章造成事故之一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11.1沒有操作證或領導違章指派開機造成事故。

  11.2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者,除處以經濟處罰,並賠償相應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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