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

請銷假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銷假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銷假制度1

  為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嚴格考勤制度,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習慣,減少和避免學生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所有在校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活動(如上課、實習、勞動、軍訓、學校、院系組織的活動等)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在假期期滿後,必須按規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校的,應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節假日期滿不能返校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請假首先應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事由和請假時間,並附有關證明材料(事假者必須有家長的證明,病假者必須有校醫院證明)。請假條須先經輔導員批准,然後按准假許可權逐級報有關領導批准,經批准後的《請假條》,由請假學生交輔導員方可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及活動。請假期滿,學生應持經輔導員簽字(證明返校時間)後的《請假條》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 學生請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須經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病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課記。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手續的,必須在7天內補辦相關手續,手續可委託班委代為辦理,但須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如確實遇到特殊情況方可准假。學生在填寫《請假條》前,須讓其家長與輔導員聯絡並說明情況,銷假時在《請假條》上要有學生家長的簽名。

  學生假滿而未能返校時,應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應由學生本人及家長電話聯絡其輔導員並說明原因,得到同意後,方可由學生委託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和續假的總天數不得超過本學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一。

  請假手續應由學生本人辦理。學生請假地如不在學校,應讓其家長聯絡輔導員且得到批准後,方可委託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請假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學生不得先休假再補假。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病假應當有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家長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的,由系主管領導批准;一週以上兩週以內的由學生工作部批准;兩週以上的,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第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離校者;

  (2)不按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者;

  (3)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4)假滿後不銷假者;

  (5)假滿後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6)請病假沒有醫院證明而不參加學習活動者;

  (7)擅自離校而委託他人為自己請事假者;

  (8)事後補假者(確有特殊情況,且持有有效證明經系領導同意者除外);

  (9)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

  第六條 學生在雙休日若班級、院系無集體活動,須向輔導員請假後,方可離校。但星期日晚自習前必須返校。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28日起執行。

請銷假制度2

  1、學生在宿舍期間,如有事想離校,必須寫請假條,經舍務教師批准後方可離校。

  2、學生上課期間有事離校,也要寫請假條,若晚上不能返校,班主任在假條上簽字後由請假學生將假條轉交給舍務教師後方可離校。

  3、遇到特殊情況,如學生夜間生病要離校治療,舍務教師要在第一時間向帶班領導彙報並通知學生家長將學生接回,決不能耽誤學生治療時間。第二天上午上課前將該學生的情況通知給班主任。

  4、無論什麼情況請假的學生,返校後要及時到舍務教師處銷假。

  5、學生要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否則將嚴肅處理。

請銷假制度3

  為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辦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勤,堅守工作崗位。

  二、建立考核月報制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設定考勤員,負責如實記錄本科室、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並於每月28日前將月度考勤表報局辦公室。辦公室要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搞好考勤表的稽核、彙總工作,確保考勤的質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請假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式:局主要領導向區委、區政府請假,局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請假,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假,一般工作人員向本科室負責人請假,但請假超過一天者應經局領導批准。特殊情況未能請假者,事後應及時補假或說明情況。

  四、婚、喪、產、探親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假滿要按期上班,及時消假。無故拖期不到者,按曠工處理。

請銷假制度4

  一、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院風、學風和班風,促進個人良好生活、學習、行為習慣的形成,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度本制度。務必遵照執行。

  二、上課、自習、實驗、上機、實踐課及學校要求參加的集體活動均實行考勤,按時到位。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的,均以曠課論處,嚴格按《西京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三、考勤時間規定:早讀7:25到教室,7:30點名。下午2點到教室,2:05點名。每節課都要考勤,課堂專心聽講,認真記筆記,不得隨意出入教室,請自覺將手機關閉或者調為震動狀態。考勤表每週彙總,考核結果作為評優獎先、入黨、評選獎助學金的原始依據。

  四、因病不能到課,必須到教室以書面形式請假(緊急情況除外),得到允許才能回宿舍休息或者去醫院就診,後憑醫務室或正規醫院診斷證明和收費票據到輔導員處銷假。

  五、因事請假,必須持請假條到輔導員處辦理有關手續,做到先請假再辦事,不得事後補假。離開學校或者請假2天以上必須與家長電話聯絡並徵得家長同意。

  六、請假條必須本人書寫,不允許口頭、電話、簡訊請假,不允許他人代假,違者以曠課論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請假必須親自當面辦理,不得向班長請假(輔導員老師授權者除外)。

  七、書面請假條必須註明:專業班級、姓名,請假事由、請假時間(一天以內按8節課計算,兩天以上按天計算)、何時返校,本人及家人聯絡電話、宿舍號,並註明"請假期間安全責任由本人及家長負責"。

  八、雙休日、節假日離開學校(回家、探親、訪友等)不在校住宿必須書寫假條,將假條交至班長或值周幹部處;外出務必注意自身財物安全。週五上完課之後方能離校,週日晚上7點前務必返校,7:40按時到教室參加班會。

  九、課間操聽從班幹部安排,第二節課後迅速到天井集合按廣播操隊形站好,結束後待班幹部清點完人數後再自由活動。上機課要有組織的到科苑樓上課,下課後及時返回教室,不得無故曠課。

  十、全體同學寫出承諾書,互相監督;要自覺遵守校紀班規,嚴格要求自己,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以學業為重,維護班集體榮譽,共同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為完成既定目標而努力!

請銷假制度5

  為了加強學生的管理,規範學生的請假、銷假行為,特制訂本制度,要求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一、請假規則

  1、學生請假一般由本人或監護人親自履行,非特殊情況不準讓他人代交假條。請假條需得到班主任簽字後方可離校。

  2、一般情況要做到事前請假,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出具書面請假條,且一人一假條,不得多人共用請假條。

  3、急病或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向班主任請假。

  4、學生在放假返校時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到校,應由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

  5、學生在校上課期間(除生病外),一般情況不得請假出校,如有監護人陪同離校辦事可由監護人陪同請假,且同樣需要書面請假條。

  6、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學校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准予參加緩考。

  7、請假條應格式規範,註明請假事由,出校時間及回校時間。應交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教導處)。

  二、准假許可權

  1、一週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超過一週,在一月以內的請假,由教導主任審批;

  3、一月以上的請假,由業務校長審批。

  三、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而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兩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四、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及時到班主任處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五、其它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前對學生進行一次點名,並認真填寫點名簿。

  2、學生患流行並傳染病期間,必須回家休息、治療,憑疾控部門的證明方可返校上課。班主任應及時將資訊報告保健室。

  3、如有未請假不到校的學生,班主任應立即與家長聯絡,弄清原因。一時與家長聯絡不上的,應向學校報告。

  4、學生中途離校的,應憑班主任的籤條出校門,籤條由傳達室收存。

  5、各班應切實加強學生的組織紀律性教育,要求學生嚴格遵守請假、銷假制度。

  6、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7 、如果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8、所有學生、班幹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學期結束後,班級將對出勤情況作統計,計入本學期學生素質評價報告冊,對嚴重曠課者將根據情況予以嚴肅批評。

請銷假制度6

  1、嚴格實行《員工手冊》相關管理規定。

  2、臨時請假不超過3小時由保安隊長批准,不超過8小時由保安部經理批准。

  3、探親假、婚假、喪假及事假人員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

  4、請假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銷假,不準代銷與不銷。

  5、臨時外出時,實行雙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6、外出或休假期間請假人員應注意確保自身安全。

請銷假制度7

  為加強分局機關的規範化建設,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幹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分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xx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xx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入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准,同年休假可合併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分局辦公室,以便上報市國土資源局並備案,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休假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幹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後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3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

  2、請病假者需持公費醫療機構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准後方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 假期批准許可權及程式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局長審批。

  3、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河東分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准後,存根聯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保管,作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xxxx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xxxx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第八條 其他

  1、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准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複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制度8

  一、局機關全體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二、局機關考勤實行簽到制,辦公室統一負責簽到。

  三、日常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負責,考勤工作應認真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四、局辦公室根據各科室考勤表,每月彙總一次。

  五、幹部職工請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年休假等,均應填寫《請假單》,交辦公室備案;假期結束後,請假人應及時到辦公室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應說明情況,並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對待。

  六、科室負責人請假必須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批准。其他幹部職工請病假、事假1天以內的,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由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局長批准;3天以上,7天以內由所在科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批准。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年休假等,由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送局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稽核後,報局長批准。

  七、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問題,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假期期滿後,如需延長假期,按事假履行請假手續,待批准後方可延長。

  八、年休假可以沖銷病事假天數。

  九、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年終考核時,請假情況將作為全年考核的內容之一。

  十一、本制度所涉內容若遇國家政策調整,則按新規定執行。

請銷假制度9

  為加強機關幹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准,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週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准,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後,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後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檔案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後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週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並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制度10

  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企業人員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後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許可權、程式審批的原則。企業人員的各類請假申請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向領導請假,事後須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後要及時向部門領導銷假。

  (一)各部門企業人員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10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經理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5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後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三)各部門負責人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需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一)病假: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9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80%計發;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3個月以上長期病假者,從第4個月開始,按當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二類的80%計發。

  (二)事假: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含7日)以內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7個工作日以上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

  (三)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5個工作日以內者,按曠工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者,公司有權到人社局為其辦理辭退手續。

  (四)遲到早退: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1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當月2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並以此遞增。凡當日無考勤記錄且無請假或公務外出相關審批手續者,按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需外出赴相關部門辦理日常公務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各部門負責人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分管副總批准;各副總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總經理、董事長總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執行。

  3、凡請病假者,需按批准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5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門診手冊及診斷證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門診手冊、住院證明、每日清單(急診除外);出院後醫生建議治療或休息的,須出具由主治醫生註明具體休息時間的診斷建議書及病歷,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審批。

  4、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連續計算為請假時間。

  5、弄虛作假出具假住院證、門診手冊或診斷書等,經查屬實,按曠工處理;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時,病假按曠工處理;凡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託病拒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病癒後恢復工作且自身能夠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者,以後再休病假,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病癒後如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將累計計算。

  7、原則上病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1個月(含節假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需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最新相關證明提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8、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可視實際情況核准事假,按請假批准許可權報批。

  9、原則上事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須在銷假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10、事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均計算為請假時間。

  11、凡未按審批流程批准,或請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在職企業人員結婚,可享受30天(含節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1、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即女職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節假日)的產假,男方享受護理假15(含節假日)天。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持醫療機構證明,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男職工享受的護理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1、在職企業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部門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

  2、在職企業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喪假期間的工資全額髮放。

  3、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1年的企業人員,其配偶之間、未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企業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計參保)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個工作日;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計參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在累計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週年後,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只享有5個工作日年休假的職工,休假時原則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個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職工,可在一年內分段休完,但原則上不超過兩段,且每段不少於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3類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個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員,以自動放棄本年度年休假處理,公司不以經濟形式補償。

  (1)部門負責人需休年休假時,須由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2)其他幹部職工需休年休假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

  年休假審批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稽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辦理申請手續。年休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人員的請銷假管理工作,並建立各部門請銷假檔案,進行登記備案。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加強本部門請銷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門借調人員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門負責,月底將借調人員的年度休假和請假情況及時報回原所在部門,曠工的要及時上報工資發放部門,按規定扣發工資。

  (三)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四)對於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且所在部門負責人未及時上報處理的,公司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並對多發工資予以追回。

  (五)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部門請銷假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銷假制度11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執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後,向辦公室領取並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准,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准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准,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症、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並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准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檔案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並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鑑定 ,屬實的,鑑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許可權仍按上述規定辦理,並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幹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後)。《准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准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併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並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週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絡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並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後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後,由教育局銷假並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後),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許可權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後,由縣教育局審批(並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於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請銷假制度12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並按批准許可權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科長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准,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准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後,應向批假領導報告,併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後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後一年內休完。經批准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週歲以上)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紮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後結紮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週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併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後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准,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銷假制度13

  一、健全學校請銷假制度。

  全縣中小學校應實行教職工上下班簽到制度,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嚴格履行事前事後請銷假手續,請假時必須書面寫請假條(突發情況可以電話或口頭請假,但事後須補假條),由本人逐級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批,未經准假而不到學校上班者以曠工論處。各學校如擅自越權審批各種假期,則按縣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嚴肅查處。

  二、規範教職工請事假管理。

  中小學校長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全縣中小學校長會議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長審批;學校組織教師集體出縣以外學習等活動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教職工個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請假10天(含10天)以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一次性因公因私請假超過10天者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經批准的10天以內的私事假待遇按各校的具體規定執行;教職工一學期因私累計請事假超過10天者,每天扣除績效工資50元。函授、自學考試等按請公事假執行,但不報銷旅差費。對無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學校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績效工資100元,連續曠工5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連續曠工滿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按程式作辭退處理。

  三、規範教職工請病假管理。

  教職工一學期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內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所在學校校長批准;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並由單位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縣教育局人事股備案)。教職工一學期累計請病假一個月之內待遇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每天從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除20元(以自然日計算)。在職教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鑑定中心確診為失明、癱瘓、精神病、癲癇病、癌症、嚴重傳染病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可認定為大病號,大病號教職工由縣教育局一年一稽核,認定為大病號的教職工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發。

  四、規範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管理

  婚假:教職工婚假一般為3天,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假期為10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在崗教師均可享受帶薪婚假,婚假計算時間不含節假日和雙休日,開始休假時間為結婚日或結婚日前二天。

  產假、計劃生育假:

  (1)已婚女教職工生育時(已取得準生證)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為9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教師滿24週歲)第一次生育時,增加產假30天;難產(含剖腹產)有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男教職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其配偶晚育第一胎則可享受10天陪護假。

  (2)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42天。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喪假:教職工與職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喪假7天,其他親屬死亡享受喪假1—3天(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

  五、建立教師病退制度。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會同縣人勞保障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後辦理病退手續,按教職工正常退休待遇執行。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以前檔案有相悖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請銷假制度14

  一、為加強機關紀律,規範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規定。

  二、秘書長請假1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副秘書長、機關各委辦室主任請假1天(指病、事假),須秘書長批准;請假2—3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並送秘書長處備案。

  三、機關各委辦室副主任(含正、副處級調研員)請假1—2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准,請假3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並送秘書長處備案。

  四、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請假1—3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准,請假4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並送機關黨委辦公室備案。

  五、請假的工作人員必須填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銷假單》,請假期滿後分別到秘書長處和機關黨委辦公室進行銷假,逾期按曠工處理。

  六、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請銷假制度15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強化幹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當好人民的好公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鄉政府實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農忙季度,突擊性工作和上級會議等除外)和節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條 全體鄉幹部實行上班簽到考勤制度。

  第四條 簽到時間:上班簽到時間為上午11:00—12:00。簽到地點為鄉政府一樓大門口,並註明當天工作去向。

  第五條 參加上級召開的會議或由領導派出工作不能按時簽到的,由鄉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黨委副書記在簽到薄上註明去向。既未請假又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第六條 幹部因事離崗前,必須向書記以假條形式書面請假,經批准後交辦公室登記方能離崗,歸崗後必須及時到辦公室銷假,口頭請假、請霸王假一律按曠工處理;逾期不銷假者,作曠工處理,病假一般以醫院出據的證明為準。

  第七條 副科以上領導幹部的請假,三天以內由黨委書記審批;三天以上的由黨委書記同意後向縣委政府報批。

  第八條 一般幹部的請假,一天以內由黨委副書記審批;一天以上的,由鄉黨委書記審批。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2次。年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得享受幹部帶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條 凡無故曠工者,每天扣50元錢。連續十五天或全年累計三十天曠工者,按《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解聘、辭退直至開除公職。

  第十條 開會遲到半小時以內每次扣款10元,遲到半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計算,開會無故缺席1次按曠工一天處理。扣款由黨委副書記安排相關人員累計造表,交財政所在幹部個人津補貼中扣除,扣款收入歸鄉財政按月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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