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印章管理制度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印章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公安機關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分別為:

  電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電子世界的表現形式,分為電子公章和個人電子名章(包括個人電子簽名),其中法人的個人電子名章在本辦法內視為電子公章。

  電子簽章是以公安數字證書為載體,以數字簽名技術為核心,將數字簽名金鑰、印章或簽名圖片、簽章物件繫結在一起,為簽章物件提供完整性、真實性驗證的過程,是數字簽名視覺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電子簽章系統是提供電子印章的製作、簽章以及印章管理與審計等功能的資訊系統,一般由簽章服務系統和簽章客戶端軟體組成。

  第三條電子簽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資訊系統電子簽章技術規範”;

  (二)基於公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

  (三)採用pki技術(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開金鑰體系)。

  第四條在全省公安機關範圍內可靠的電子簽章與蓋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認性,不得因其採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條全省公安機關統一使用省廳建設的江蘇公安電子簽章系統。

  電子簽章適用於全省公安機關的各類資訊系統,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電子印章遵循“按需發放,授權應用”、“誰持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電子印章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警授權應用模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備下列三類管理人員,並明確其承擔的職責:

  (一)電子簽章系統管理員(以下簡稱“系統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人員擔任,負責本級系統管理維護工作,省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為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授權,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負責為本級制章管理員、公章管理員授權;

  (二)電子印章製作管理員(以下簡稱“制章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指定專人擔任,承擔本級電子印章製作、發放及相關應用管理工作;

  (三)電子公章管理員(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員”),由公章持有部門確定專人,承擔本部門電子公章使用授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廳信通處負責全省電子簽章系統執行監控,以及簽章伺服器資料庫備份、恢復等運維保障工作。

  第三章製作、發放和登出

  第九條電子公章製作範圍為全省公安機關有實體印章的部門,個人電子名章製作範圍為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

  第十條電子公章的製作申請,由實體公章持有部門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製作申請表》,明確公章管理人,經本部門領導批准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個人電子名章由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負責受理、稽核電子印章的製作申請,並組織製作電子印章。

  第十一條電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公章製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公章製作。

  個人電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私章製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私章製作。

  第十二條電子公章印模統一存放在江蘇公安電子簽章資料庫中,實行集中管理和認證。

  個人電子名章儲存在本人的公安數字證書中。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內設部門因更名、合併、撤銷等情況停用原實體公章的,應當及時函告信通部門,登出本部門原電子公章,並根據需要重新申請製作電子公章。

  第十四條個人電子名章持有人離職,應當將本人公安數字證書交還原證書發放部門予以登出。

  第四章使用和審計

  第十五條電子公章管理權歸實物印章持有部門所有,個人電子名章使用權歸持有人專有。

  第十六條電子公章的.使用,應當經公章持有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後,由本部門公章管理員負責授權,由被授權人持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指定資訊系統的業務環節調取使用。

  個人電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其業務授權範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電子簽章系統對電子印章的製作、變更、登出以及電子簽章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資訊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電子簽章系統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元素和審計行為。

  審計元素主要包括:文件標識、蓋章人、數字證書序列號、印章名稱、簽章時間、簽章計算機ip等;審計行為主要包括:印章製作、加蓋、撤銷、鎖定、解鎖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條電子簽章系統中的公章和個人簽名圖片、數字簽名金鑰等基礎資訊應當永久儲存;審計資訊儲存時間為十年。

  第二十條公安信通部門在電子印章製作入庫後,應當督促本級制章員對制章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電子文件進行銷燬,並逐一檢查、確認銷燬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安信通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製作申請表》、《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應當按照秘密級檔案妥善保管,並統一歸檔至公安檔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其歸檔參照國家檔案管理局頒佈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20xx]第6號)和國家標準《電子檔案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xx)執行。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嚴禁系統管理員違規提供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違規的系統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嚴禁制章管理員私自留存、違規提供電子公章和他人電子簽名,或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違規的制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禁公章管理員違規授權使用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違規的公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嚴禁公安數字證書持有者出借本人的個人電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後果,由違規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個人電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應當立即報告本級公安信通部門採取補救措施:

  (一)公安數字證書遺失或損壞的;

  (二)公安數字證書存在被他人冒用、偽造等失密情況的;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對違規留存、提供電子公章,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電子印章使用管理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由簽章行為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信通部門提供技術支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今後新頒佈的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廳信通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子印章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確保我市公務員網上辦公及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規範電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市政府電子政務網路平臺上使用電子公章的電子政務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是全市電子政務活動中電子公章發放與管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政務網路電子公章的規劃、規範、監管;負責全市政務網路電子公章的申請、稽核、製作、簽發、更新和管理;負責綜合協調、檢查督辦電子公章相關的工作;負責提供與電子公章相關的服務;負責承擔電子公章系統的執行和維護等工作。

  第四條各地各部門的電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統一製作、頒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複製。

  第五條已具有規範實物公章的單位,憑介紹信到市政府電子政務科定製電子公章,領取電子公章加密卡、儲存介質,定製後銷燬紙質印模。

  第六條由於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實物公章和電子公章作廢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實物公章的同時,一併向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交回電子公章的加密卡、儲存介質並刪除全部印章資訊。

  第七條由於操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公章損壞的,應持本地本單位介紹信到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重新辦理制發電子公章手續。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公章,並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九條電子公章密碼要嚴格保密,並定期修改。

  第十條電子公章與實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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