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割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焊割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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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需要在市場範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市場事務所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範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並承諾遵守市場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影印件。
市場事務所接到申請後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事務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需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會同物業管理員、消防保衛負責人、電工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專案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籤批後,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後,方可批准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後,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批准,消防保衛人員現場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於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後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採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5.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後“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市場範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