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1
為確保醫保聯網計算機應用能夠正常、高效、安全地執行,實現系統安全、資料安全、網路安全和應用安全的目標,特制定醫保聯網計安全應急應急管理制度。
一、落實責任主體
主管部門負責所有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資訊保安,本店專人操作員為本店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安全直接責任人,本店負責任人為本店網路安全監管員和責任人。
二、強化安全意識
定期進行全員網路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提高人員政治、業務水平,全員參與,齊抓共管,把相關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網路的安全有效執行。專人負責,定期更改系統口令。
三、計算機網路應急管理
出現了專用計算機安裝了其他軟體或修改、刪除醫保聯網計算機上檔案時立即聯絡藥店負責人,對未造成破壞和損失及時更正錯誤。評估和檢視損壞程度和嚴重程度,輕微的批評教育,嚴重的進行追責和上報主管部門處理。重要的資料檔案的多份複製異盤存放上嚴格檢查,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每週進行電腦硬體和網路傳輸的檢測,確保電腦的正常執行和網路的安全高效支援,發現電腦執行異常或網路傳輸卡頓,及時與維保單位聯絡,及時排除故障,並把相關情況登記在案。發現有移動裝置與醫保聯網計算機有非經許可的必要的資料交換或安裝輸出等,及時上報上級責任人和上級單位部門,並做好相關證據和現場的保護和儲存,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對相關主管部門日常檢查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整記錄,儘快完善相關措施,確保網路執行的安全,確保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無任何人員透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資訊系統網路。
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2
一、為保證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體系正常執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公司與連鎖門店共同定期對門店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工作進行考核。
二、連鎖門店應認真學習掌握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公司與門店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
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門店硬體建設狀況;
2、以公司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門店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公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門店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3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4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並傳輸資料,保證資料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資料,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資料後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收據和購藥明細,並儲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裝置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體,嚴禁聯網裝置與國際網際網路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資料及ip地址等引數,嚴禁透過專網對資訊及網路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誌,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並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並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諮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餘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並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採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託人須持委託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專案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後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稽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資料上傳,並保證上傳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資料,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藥店醫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並設定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資訊;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資料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資訊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資訊後系統列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及庫存記錄列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資料或無有效庫存資料支援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援對原始銷售資料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稽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蹤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