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專案立項管理制度
研發專案立項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研發專案立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公司的新技術的開發及推廣應用,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科技研發專案的管理,規範專案立項管理程式,提高專案管理效率。
第二條 研發專案立項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科學管理、規範許可權、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
第三條 為保證研發專案立項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建立專案管理公開制度、
報告制度、迴避制度、監督檢查和審計評價制度。
1. 公開制度。在執行有關技術保密規定的原則下,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即技術研發部)對專案立項、專案實施、階段性成果和驗收鑑定結果等透過一定程式公開發布。
2. 報告制度。專案承擔小組、專案責任人應定期報告專案執行情況,並根據要求按期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3. 監督檢查與審計評價制度。專案承擔小組和專案責任人在專案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專案合同書,在專案合同書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專案承擔小組和專案責任人有義務主動接受技術研發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檢查、績效審計等跟蹤管理。
第二章 專案調研
第四條 專案調研工作由技術部完成。
第五條 專案調研的主要任務:
1. 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
2. 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市場動態及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優勢。
3. 論證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含物資、裝置、能源及外購外協件配套等)。
第六條 專案調研結束提供專案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應包括:
1.專案概況,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包括技術水平);
2.市場需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要達到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智慧財產權申請情況);
5.現有技術的智慧財產權情況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設想;
6.已有條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礎、技術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產或應用去向);
7.實施方案(包括進度安排);
8.專案預算(包括經費來源及用途);
9.預計專案主要參加人員及其簡歷。
第三章 專案審查
第七條 技術部提交《專案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申請報告》由公司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完成。
第八條 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總經理,技術副總,開發部經理,生產部經理,技術骨幹。必要時可外聘專家擔任顧問。該委員會實行集體會簽制度,涉及技術研發專案管理的所有檔案必須會籤方可生效。
第九條 審查結束,出具書面綜合審查報告。
第四章 專案立項
第十條 根據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綜合審查報告,符合立項條件的,即可立項。
第十一條 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綜合審查報告出爐15日內簽訂研發專案立項合同書,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在專案實施管理中的職責是:
1. 全程監督、檢查專案合同的執行情況;
2. 審查專案季度執行報告、專案完成後的總結報告和專案經費決算;
3. 對專案進行中期檢查、驗收以及績效考評;
4. 負責對季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 專案承擔小組在專案實施中的責任是:
1. 嚴格執行合同書,完成專案目標任務;
2. 保證專案經費專款專用;
3. 按專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專案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以及相關的統計調查表;
4. 接受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對專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 接受並配合區科技局對專案進行的`中期評估、驗收以及績效評估,準確提供相關資料和資料;
6. 及時報告專案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7. 報告專案執行中智慧財產權管理情況和提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建議。
第十四條 專案實施中必須建立季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專案負責人及場地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專案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專案承擔小組必須及時向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專案執行期內,若確需變更合同書內容的,專案承擔小組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經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審查批覆後方可變更。
第六章 專案驗收
第十七條 專案完成後,由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組織對專案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專案驗收以專案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專案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和管理、專案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產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九條 對所有專案驗收均採取現場驗收和書面驗收二種方式。
第二十條 專案驗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 專案驗收工作應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專案實施單位(組)須向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報告;
2. 專案組,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的基礎上,向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資料;
3. 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
4.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一個月內批覆專案的驗收結果。
第二十一條 專案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檔案、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樣機、樣品等):
1. 1.專案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
2. 技術研發專案管理委員會對專案的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3. 專案驗收申請報告;
4. 專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5. 專案實施技術報告;
6. 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使用者使用報告;
7. 購置的儀器、裝置等固定資產清單;
8. 涉及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9. 專案經費的決算表;
10. 其他有關專案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驗收專案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透過驗收:
1. 完成合同書任務不到80%;
2. 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 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資料不真實;
4. 擅自修改對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5. 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二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的。
第二十三條 未能透過驗收的專案,其承擔單位可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提出複查申請。
第二十四條 專案產生科技成果後,應按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技術部、綜管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立項的每個專案建立檔案,妥善儲存。 其中專案合同文字及其重要附件、專案驗收報告等文件須長期儲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