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精選5篇)

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精選5篇)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那麼什麼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1

  瓦斯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當煤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當煤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向礦排程室值班礦長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立即處理。

  2、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並將實施情況記錄在冊。

  3、在故障發生後,應積極組織搶修,儘快恢復正常。並將發生故障時間、現象、原因、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4、當煤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應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

  5、堅持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上報制度,否則視為系統無故障停止執行,要按規定對值班人員進行處罰。

  6、為保證我礦瓦斯監控系統正常執行,及時處理系統故障,特制定本辦法;

  ①如遇網路故障,不能上傳資料,應立即通知網路維護人員進行修理。

  ②如遇電信線路故障,應立即通知市監控中心進行處理。

  ③如遇電腦主機故障,或資料介面故障應在10分鐘內起動備用主機和介面,保證資料正常上傳。同時通知網路維護人員進行修理。

  ④當電腦軟體出現錯誤,應立即通知網管人員進行維護,十分鐘內不能修復的故障,應啟用備用主機。

  ⑤如發現井下某感測器資料傳輸中斷,立即通知井下當班電工進行維修,同時通知當班瓦斯檢查員加強故障地點的瓦斯檢查。並如實填寫故障記錄,並上傳。

  ⑥所有維修操作都要留有記錄,詳細說明故障型別,現象,以及處理方式,並制定故障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

  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2

  為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充分發揮監控系統對通風安全的作用。針對監控系統經常出現各種故障情況,特制定如下故障的處理措施:

  第一條 當監控室值班人員發現了無訊號時,立即向通風科和排程室進行彙報,彙報時說明無訊號的地點。

  第二條 通風科接到彙報後立即用電話聯絡井下該區瓦斯員和區域跟班巡檢員。詳細瞭解該區域瓦斯濃度情況,先由瓦斯員就地代替感測器進行監測。

  第三條 跟班巡檢員得知無訊號情況後,立即對該區域的監控裝置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線路故障還是分站故障,、感測器損壞、人為的把感測器甩開不用等原因,並立即進行處理。

  第四條 巡檢員根據可能出現的問題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導致無訊號,在8小時內不能處理完畢時,24小時內必須更換。

  第五條 對線路故障,維護工負責檢查並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 對於感測器的損壞,若不能現場修復的,必須在24小時內更換,在此期間,區域瓦斯員進行人工代替監控職能。安監站派安監員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第七條 在處理故障時,必須要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八條 井下處理監測故障時,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認暫時停止裝置停運時,必須經技術礦長批准。

  第九條 監控室值班人員在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密切注視顯示情況,若監控系統恢復正常後及時彙報通風科。

  第十條 跟班巡檢員對無訊號情況處理完畢後,及時向通風科彙報故障的原因。系統情況正常後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以備檢查。

  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對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主要危險源,

  是指在我礦重大危險源辨識清單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

  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

  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

  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

  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

  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

  在施工前應填寫《重大危險源登記表》,報送安全科備案。

  第七條

  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科備案;

  第八條

  安全科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第九條

  安全科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條

  安全科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重大危險源預防措施告知全體從業人員。

  第十一條

  安全科對主要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科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行監控,對重要的裝置、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科。

  第十四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及時報告安全科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

  安全科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裝置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

  安全科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

  安全科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並對各類資訊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科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裝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安全科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

  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並幫助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4

  1.1安防監控系統維護保養制度

  1、為了做好監控裝置的維護工作,門房保安負責日常對監控系統的監測、維護、管理,承擔起裝置的維護服務工作,以保障監控系統的長期、可靠、有效地執行。

  2、在對監控系統裝置進行維護過程中,應對一些情況加以防範,儘可能使裝置的執行正常,對於監控系統的各種採集裝置來說,由於裝置直接置於有灰塵的環境中,對裝置的執行會產生直接的影響,需要重點做好防潮、防塵、防腐的維護工作。

  3、每季度一次裝置的除塵、清理,掃淨監控裝置顯露的塵土,對攝像機、防護罩等部件要卸下徹底吹風除塵,之後用無水酒精棉將各個鏡頭擦乾淨,調整清晰度,防止由於機器運轉、靜電等因素將塵土吸入監控裝置機體內,確保機器正常執行。同時檢查監控機房通風、散熱、淨塵、供電等設施。室外溫度應在-20 ℃~+60℃,相對溼度應在10%~100%;室內溫度應控制在+5℃~+35℃,相對溼度應控制在10%~80%,留給機房監控裝置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

  4、根據監控系統各部份裝置的使用說明,每月檢測其各項技術引數及監控系統傳輸線路質量,處理故障隱患,協助監控中心設定使用級別等各種資料,確保各部份裝置各項功能良好,能夠正常執行。

  5、對容易老化的監控裝置部件每月一次進行全面檢查,一旦發現老化現象應及時更換、維修,如影片頭等。

  6、對易吸塵部份每季度定期清理一次,如監視器暴露在空氣中,由於螢幕的靜電作用,會有許多灰塵被吸附在監視器表面,影響畫面的清晰度,要定期擦拭監視器,校對監視器的顏色及亮度。

  7、對長時間工作的監控裝置每月定期維護一次,如硬碟錄影機長時間工作會產生較多的熱量,一旦其電風扇有故障,會影響排熱,以免硬碟錄影機工作不正常。

  8、對監控系統及裝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執行情況,及時發現並排除故障。如:網路裝置、伺服器系統、監控終端及各種終端外設。桌面系統的執行檢查,網路及桌面系統的病毒防禦。

  9、每月定期對監控系統和裝置進行最佳化。

  10、以上工作必須形成工作記錄表格備雙方簽字確認方為完成以上工作。

  11、提供每月一次的定期資訊服務: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搶修、維修、維護、保養記錄表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報送部門負責人稽核。

  1.2安防監控系統檢修執行標準

  ①控制檯

  a、各控制器件執行正常,能實行切換定機,掃描式監視等;

  b、操作鍵盤靈活、可靠;

  c、電源鎖開關完好。

  ②顯示屏

  a、各顯示屏上監視器齊全、完好、顯像清晰,符合設計要求;

  b、各顯示器接線清楚,無隨意拉接線;

  c、監視器安裝牢固、可靠。

  ③電源裝置

  a、交流穩壓電源工作正常、穩定;

  b、各輸出電路熔絲配置合理,沒有不規範行為;

  c、電源嚴格分離,交、直流電源分隔明顯,無隨意拉接線;

  d、雙路電源切換可靠、正常;

  e、裝置接地保護,防護等安全、可靠。

  ④攝像機

  a、各攝像機工作正常、配置數量齊全;

  b、帶變焦距的攝像機應調節自如、符合效能要求;

  c、各攝像機防護罩應齊全(特別是戶外型);

  d、各攝像機鏡頭的光圈調定正確,確保顯像清晰,符合設計要求。

  ⑤錄影機

  a、所配錄影機齊全,效能良好,符合效能要求;

  b、各攝像監視點的訊號,均能切換到錄影機上進行錄製(包括切換到備用錄影機)。

  (2)安保防盜系統

  ①電梯內對講裝置能與消控中心通話;

  ②電子防盜門

  a、閉門器開關靈活,快慢二檔行程明確,自動關門時確保門鎖上;

  b、電子密碼鎖好,且密碼能修改;

  c、鍵盤無損壞,不滲漏;

  d、電源正常;

  e、裝置接地保護符合規定。

  (3)樓宇監控系統

  ①UPS應急電源

  a、輸出電壓資料,符合裝置規定數值;

  b、電源容量適中,無過載,熔絲匹配正確;

  c、備用電源正常,蓄電池容量充足,能維持規定時間,切換迅速可靠;

  d、接地保護符合規定;

  e、各接點,可靠、無氧化現象;

  f、外表無塵。

  ②輸入/輸出控制器

  a、各電接點連線可靠;

  b、各電板無塵、無氧化現象;

  c、輸入/輸出訊號正確;

  ③各執行機構(電磁閥、風閥、轉換器等)

  a、動作正確可靠;

  b、機械部件清潔、無塵、無氧化;

  c、溫度、壓力、流量感測器,資料訊號正確等,表面無塵、無氧化現象。

  1.3安防監控系統裝置維護注意事項

  在對監控系統裝置進行維護過程中,應對一些情況加以防範,儘可能使裝置的執行正常,主要需做好防潮、防塵、防腐、防雷、防干擾的工作。

  1、防潮、防塵、防腐

  對於監控系統的各種採集裝置來說,由於裝置直接置於有灰塵的環境中,對裝置的.執行會產生直接的影響,需要重點做好防潮、防塵、防腐的維護工作。如攝像機長期使用,防護罩及防塵玻璃上會很快被蒙上一層灰塵、碳灰等的混合物,又髒又黑,還具有腐蝕性,嚴重影響收視效果,也給裝置帶來損壞,因此必須做好攝像機的防塵、防腐維護工作。在某些溼氣較重的地方,則必須在維護過程中就安裝位置、裝置的防護進行調整以提高裝置本身的防潮能力,同時對高溼度地帶要經常採取除溼措施來解決防潮問題。

  2、防雷、防干擾

  監控裝置在維護過程中必須對防雷問題高度重視。防雷的措施主要是要做好裝置接地的防雷地網,應按等電位體方案做好獨立的地阻小於1歐的綜合接地網,杜絕弱電系統的防雷接地與電力防雷接地網混在一起的做法,以防止電力接地網雜波對裝置產生干擾。防干擾則主要做到佈線時應堅持強弱電分開原則,把電力線纜跟通訊線纜和影片線纜分開,嚴格按通訊和電力行業的佈線規範施工。

  監控系統故障異常報告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檢測、評價、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綜合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編制、修訂;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危險源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部門在危險源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危險源所屬部門全面負責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隱患治理工作;負責對危險源辨識、評價、建檔、監控,在職責範圍內對危險源管理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各專業處室依據自身職能劃分負責專業範圍內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一節

  危險源的辨識、登記、評價和備案

  第七條

  公司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公司統一監管,職能處室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

  公司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規定的標準,由綜合部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一次對公司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及時進行登記。

  第九條

  危險源在辨識出後,公司成立安全評估組,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評價,以評估危險源的危險因素、危害特性、管理現狀、導致事故的途徑等。

  第十條

  評價工作結束後,由安全評估組編制《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分析科學、辨識充分、資料準確、內容完整,改進措施應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其編制內容包括: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途徑及嚴重程度;

  (五)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六)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與評價;

  (七)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在編制完成後,報公司主管領導稽核、確認,經稽核批准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報送公司綜合部備案。

  第十二條

  當重大危險源現狀發生以下變更時,應當對危險源進行重新辨識與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報公司綜合部備案。

  (一)重大危險源生產、儲運地址發生變化的;

  (二)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的;

  (三)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變化的;

  (四)危險化學品的容量、介質發生變化的;

  (五)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所屬部門應及時對危險源進行登記、評價、建檔;對經技術改造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經安全評價後,報公司綜合部。綜合部負責及時更新公司重大危險源資訊,對消除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報綜合部核銷。

  第二節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對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由綜合部會負責進行統一管理,綜合部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生產部負責日常的全面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對危險源實行安全承包制度。由公司負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檢測監控等規章制度、控制方案,並將管理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崗位,明確各級人員在重大危險源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職責。當危險源管理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調整重大危險源安全承包人。

  第十六條

  危險源旁設定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示危險物質、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應急措施、注意事項、承包責任人等資訊。

  第十七條

  公司每季度對危險源進行專項安全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按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相關要求進行整改、落實、歸檔。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五)危險源裝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情況;

  (七)崗位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第十八條

  根據管理職責,危險源的各級安全承包人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引數,定期對現場環境進行檢測、分析;對涉及危險源的裝置、設施,尤其是特種裝置,應按規定定期檢驗、檢測,並做好檢驗、檢測記錄、臺帳。

  第二十條

  檢查中發現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有關事故隱患資訊應立即上報公司綜合部。

  第二十一條

  針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公司應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充足的應急器材、設施,並每季度組織員工的學習與演練,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危險源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列入年度培訓計劃中,保障崗位員工掌握重大危險源的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操作規程、操作注意事項、應急處置、安全防護、安全管理要求等安全知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部建立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的有關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四)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記錄;

  (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

  預案和演練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公司綜合部每月統計各部門危險源的執行、監控情況,填寫《危險源監控臺帳》,經公司安全主管稽核後,每月28日前報總公司綜合部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與總公司相關制度出現相牴觸時,按總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