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15篇)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15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彙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佈,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係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透過。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3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透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並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幹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於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並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覆;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透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透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透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彙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4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建立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稽核後,提請大會透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透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透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7、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援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後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幹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佔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5、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幹部、工會幹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透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並經校黨委審批後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透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並報校黨委批准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6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7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幹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徵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徵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並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並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並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並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幹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幹部的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8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9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援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透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徵得黨組織同意後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0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佈。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准,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准並報人事幹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准,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准,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准。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於事後補假,事後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於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後即交至人事幹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准後向人事幹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幹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學校建立和健全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係,調動廣大教職代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把我校辦成省內一流的全國知名重點中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透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根據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和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請大會透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規定的程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召開教代會的實施辦法、程式按照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即發的《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2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幹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徵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徵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並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並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並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並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幹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幹部的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第四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學校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幹部。

  第六條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援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對不能處理的提案應當說明。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教輔後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佔全體教工的30%-50%。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透過各種途徑聽取並採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應提前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學校教代會三年或五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經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已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

  第十六條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學校教代會對審議、透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透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大會可以徵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並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式方案;徵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並存檔。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憲法第二條之“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密切聯絡群眾的決定,特制定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黨總支領導下,教職工對學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權利,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教代會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認真協調學校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當家做主的積極性,為搞好學校的各項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辦成具有特色學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討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本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的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透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實行。

  (三)監督、評議學校的各級領導幹部,對各級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和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學校領導或上級機關對卓有成績的幹部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幹部,予以批評、處分,以至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在學校一些重大事務上能給予創造更多機會進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活動。接受教代會的監督,並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研究處理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並組織行政部門認真實施。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複議。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和行政行使指揮權,要教育教職工努力學習,勇於進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有公民權的教職工並應是工會會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構成既照顧到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以教學為主的特點,教師(包括教輔人員)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本單位代表。代表調離學校原選舉單位可另行補選代表。

  第十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離退休老教師、學生及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大會。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十五大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並能同各種不良傾向作鬥爭。

  (二)革命事業心強,勇於改革,有主人翁責任感,關心集體,為人正派,辦事公道,不以權謀私。

  (三)密切聯絡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熱情為群眾辦事,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凡受過各種處分不滿一年者,不能當選為本屆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

  (二)有權檢查校內各部門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對學校各級幹部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和詢問。

  (三)因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力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自覺地支援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帶頭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支援群眾的創造精神,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絡群眾,廣泛聽取、收叢集眾的意見或建議。

  (四)模範遵守職業道德,帶領群眾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為人師表,樹新風,幫助損害集體利益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教職工改正錯誤。做好群眾工作,成為“職工之友”。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要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大會表決時,必須有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應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十六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徵求代表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教代會要充分發揮各代表組及工會組織的作用。其任務是對教代會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整理審查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處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大會提案

  第十八條提案的範圍。凡屬本校職權範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建議和方案,有關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建議和方案,有關本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議和方案可列為提案。

  第十九條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規定時間交給提案徵集小組。提案用紙由提案小組統一印發,用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事實要準確。

  第二十條提案的審查

  提案審查工作應在大會召開之前完成,並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經審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內容,分別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全校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會召開前能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暫時不能落實的,應提出逐步落實打算措施和意見;無條件解決的問題,應向大會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條提案的處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門和有關領導,都應認真負責地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的意見書面報告提案審查組,由提案審查組向提出該項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組答覆,做到件件有著落、案案有交待。

  第六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由大會選舉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三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召開的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傳達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並負責向下屆代表大會報告工會和教代會工作情況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的活動經費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支援。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礦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發展煤礦經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援礦總經理、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礦長的工作彙報,審議煤礦的經營方針、長遠和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透過礦委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工資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評議、監督企業幹部,並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四、職工代表大會對礦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問題時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力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以車間為單位,由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等組成,幹部為職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中途如有職工代表離礦,則透過補選的辦法,產生新的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礦長、煤礦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如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透過。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七條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人員的素質。

  五、接受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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