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精選5篇)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精選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1

  一、目的

  為更好地對職工進行勞動保護,規範勞保用品的管理,減少和預防職業病、工傷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公司員工

  三、內容

  3.1勞動保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組根據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制定出《勞保用品發放配發標準》,下發於各個部門並且每年進行更新,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及時更換。

  3.3勞保用品的採購執行《採購控制程式》,由採購部依《分供方評審程式》對供方進行選擇評估,提供一般勞保用品的供方必須具有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產品合格證,提供特殊勞保用品的供方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安全鑑定證。(特殊勞保用品經營單位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3.3公司對產生噪音、粉塵、有毒氣體的部門配置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為兩個月。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超過使用期限未損壞的,使用人繼續保留使用,損壞後再進行更換。

  3.4勞保用品根據配發標準進行發放,職工領用勞保用品時履行領用登記手續。

  3.5防護耳罩(耳塞)、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勞保用品在更換時必須以舊換新,由部門進行統計更換,更換完畢後,將舊的勞保用品同統一放置於輔料倉,由輔料倉同一進行報廢處理,凡不交舊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額。

  3.6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在規定有限使用期間,發現有丟失、損壞現象,個人進行賠償。

  3.7職工離職後,必須上交所發的勞保用品,保存於部門。若離職後未上交,部門承擔新品80%的金額。

  3.8行政人力資源部安全組每日對現場職工勞保用品佩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未按規定佩戴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罰10元/次,領班負連帶5元/次。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2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准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後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併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裝置、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專案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3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4

  一、公司塵、毒、噪聲等環境治理設施,防暑降溫設施屬於勞動保護設施。

  二、公司對產生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和氣體以及噪聲超過85分貝的場所和崗位進行治理,對高溫工作場所和崗位配置排風扇等防暑降溫設施。

  三、勞動保護設施的使用部門(車間)是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該單位主要領導是使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

  四、勞動保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由使用單位、裝置部負責,生產部督促。

  五、勞動保護設施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執行管理原始記錄。

  六、使用單位、裝置部、生產部均應作好勞動保護設施登記,加強管理。

  七、勞動保護設施的效能無法達到要求時,經使用單位申請,裝置部、生產部鑑定報廢,從新配置。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5

  一、勞動紀律

  全院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醫院八小時上班制及作息時間,考勤打卡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串崗,嚴禁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等娛樂活動,嚴禁幹私活、吃零食,打瞌睡,嚴禁-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誌、書籍等,不得在科室大聲喧譁,聊天。

  如發生按以下規定處罰:遲到、早退在10分鐘內罰款10元,遲到、早退在30分鐘內罰款20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半天處理。脫崗參照遲到、早退處罰。如發現在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幹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專、書籍,在科室大聲喧譁,聊天,發現一次罰款5-10元。

  二、勞動管理及請假制度

  醫院職工休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由科室統一安排,當週休完。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假期無工資,請假2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經院領導同意,報院辦公室備案,三天以上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院領導批准,辦公室備案,方可離開,任何人不允許電話、書信或託人口頭請假,如遇有特殊情況,需在第一時間內報請科室負責人及院領導批准,在回院的第一時間

  內補齊請假手續,方可按病、事假處理。曠工除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外,取消當月的獎金,曠工連續達三天以上者經教育無效視同自動離職,醫院可單方予以辭退。(病、事、婚、喪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

  三、工作制度

  全院各級各類員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相關崗位職責,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服從醫院及科室的統一安排。如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翫忽職守,而造成工作失誤,罰款50-100元。如造成醫療糾紛及事故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不服從醫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並討價還價,出現一次罰款10-50元。如對工作認真負責,紮實肯幹,積極主動,不分份內份外,並能服從醫院領導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領導口頭表揚外,並作為醫院評先條件,醫院給予物資獎勵。

  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可包括兩方面主要內容:一是法定內容;二是非法定內容。

  法定內容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主要有:

  勞動合同管理、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內容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員工選聘依據、考核標準、晉升條件、工資分級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有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等制度。

  2、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資的分配形式、專案、標準及其確定、調整辦法;工資支付的週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等事項。

  3、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指“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5、工時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

  6、職工獎懲制度。主要指獎勵制度和違紀處分制度。

  7、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選聘、考核、晉升、培訓等制度。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

  1、民主程式制定

  根據《公司法》第18條、第47條以及第50條規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規章制度時,首先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於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則由經理擬定,報董事會批准

  2、向全體勞動者公示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適用物件是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所以它必須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所知悉。用人單位公示規章制度的方法可以採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等方式。但要注意的是,為避免司法機關在處理勞資糾紛時對規章制度公示效力認定的困難,建議用人單位在對新員工培訓時將規章制度作為培訓內容,並透過勞動合同或者簽收證明的方式對勞動者知曉其內容進行證據固定

  四、關於規章制度的效力。

  (一)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效力。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勞動法》第5條也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第4條則明確賦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以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以上法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在法律的明確授權下,行使經營管理自主權,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需要。該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制定程式合法並告知勞動者,是合法有效的,對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衝突時的處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透過民主程式制定再向勞動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質上屬於一種約定,而且是一般約定。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者勞動者推舉的代表為維護勞動者全體的利益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相對於規章制度屬於特別約定,但相對於勞動合同應屬於一般約定。勞動合同則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簽訂,最能體現勞動者的意志,屬特別約定。根據勞動法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應為勞動合同優先、集體合同其次、規章制度最後。

  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責任。根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保障,並可以根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為,做出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

  (二)不予適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透過民主程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程式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三個條件如有一個缺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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