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省、市、區下達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瞭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1、帶班人員範圍: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副總工程師、採煤副礦長、掘進副礦長。

  2、帶班次數: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其餘副礦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5次,採煤副礦長、掘進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20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分別在風井井口乘罐,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安檢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併發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裝置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8、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9、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臵措施,並及時向礦排程室彙報。

  10、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排程所會同安檢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後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按違章論處,並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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