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考勤制度
機關考勤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關考勤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機關考勤制度1
1、為保證工作的正常執行,全域性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上班時間為8:30中午下班時間為11:30下午上班時間為13:30下午下班時間為17:30。
2、實行“簽到制”。工作人員早上到崗後應在8:30前簽到。下班前應在到崗後,離崗前立即簽到。月底以簽到器的登記為準考核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
3、各種考勤時間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為1小時;超過1小時不到2小時為2小時,2小時以上不到3小時為半天。以此類推,其中病假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關於遲到當月遲到或早退1次扣發當月工資的1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兩次者扣發當月工資5元;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扣發當月工資15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發當月工資60元,直到將當月工資扣完為止。遲到或早退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否則按曠工處理。
5、關於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1%,當月累計曠工2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2%,當月累計曠工半天扣發當月工資5%,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當月工資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當工資3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當月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6天扣除年終獎的30%,全年曠工累計超過10天以上的扣發年終獎7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3天扣發全部年終獎,全年累計曠工15天按規定扣發相應的工資,並按自動辭職處理。
6、關於事假事假3天以內須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長請假,當月事假超過4天以上須本人提前向局長請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5天,扣發年終全部獎金的50%,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金。
7、關於病假病假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主管局長請假,過後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全年病假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50%,全年病假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年終獎,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8、全年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累計超過50天扣除年終獎的50%,累計超過70天扣除全部年終獎。
9、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工作時間,嚴禁無故外出,不得以辦公事下基層為由辦私事,一經發現報主管局長後按曠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0、年度代薪休假代薪休假應根據工作實際,由本人在年初將代薪休假計劃報科(室)負責人稽核後,報主管局長審批,由局內統一安排。
11、不得佔用工作時間參加學習或培訓,特殊情況須經局長批准。
機關考勤制度2
(一)全域性工作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嚴格執行幹部、職工考勤制度,嚴格按縣府規定的作息表上下班,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早退。
(二)上班時間各科室工作人員外出辦事,時間較短者,應告知辦公室人員,如時間較長者應向本局分管領導彙報。
(三)本局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各科(室)長(主任)審批;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局長審批;
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局長審批;
請假七天以上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四)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年休假制度。工作時間滿30年者年休假20天,滿20年者年休假15天,滿15年者年休假10天,滿10年者年休假7天。休假由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休假原則上一次安排一人休假,一次使用完假期。一年內事假累計達到本人應享受休假時間,病假相加超過30天的或自學(函授)考試複習請假超過本人休假時間的,當年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五)享受探親假、生育假、婚喪假、年休假的,由享受者本人提出申請,報辦公室稽核,經局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其待遇按蒼政辦27號檔案執行。
(六)考勤登記,工作人員上下班時間以“考勤表”記錄為準,每次上下班簽到時差為15分鐘,超過15分鐘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或早退一次扣發考勤獎10元,遲到或早退一次超過二小時按曠工半天論處,
月累計遲到或早退5次按曠工半天論處(依次類推)。無故曠工一天扣50元,月累計無故曠工2天以上取消當月考勤獎;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取消全年獎金,家住外地的同志每週一上班或週末下班可推遲或提前一小時。
(七)請假須事先填寫請假條,辦理審批手續。如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請其他同志代請假,事後說明原因,並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八)無故缺勤、遲到或早退,每月違反二次者,辦公室向其提警告;違反三次以上者,違反者寫書面檢查,並與年終獎金掛鉤,扣發的獎金分別獎勵給優秀和遵守紀律者。
(九)各科室應及時將請假條送局長室審批,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依據。
(十)以上考勤制度由辦公室做好統計,實行按月登記,全年彙總,並報局長室。
(十一)年度考核按縣人事局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3
一、xxx局全體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不擅離職守。
二、嚴格簽到制度。不準以言代簽或他人代簽。遲到者局辦公室予以登記。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不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由本股股長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長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請假由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假期期滿後,及時向批准領導報告並銷假。
四、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認真辦理公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不準辦私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局長、副局長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股室的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進行檢查或抽查,建立記錄,作為評價股室和個人工作的參考依據。辦公室每月彙總頌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況。
六、局機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按曠工處理。
機關考勤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審批程式及批准許可權
第五條科級幹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並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幹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後,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向州委副書記通報,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後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假期結束後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檔案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後補。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稽核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稽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彙總一次領導幹部考勤情況,並將科級領導幹部考勤情況彙總後報備案。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彙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並進行公佈。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於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號)等檔案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佈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佈時一同公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願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5
為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局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考勤物件
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在職並在本局上班的全體工作人員(外借的人員由借用單位考核)。
二、考勤方式
工作人員必須按考勤要求逐日如實填寫出勤登記表,嚴禁弄虛作假或委託他人代簽,如有發現一律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一倍的分數。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出差或下鄉時應在公告欄中說明,並告知辦公室,允許事後在考勤登記表中補籤。經局長批准的加班時間可折抵事假時間,月度內呼叫有效。所有事假(含病假、休假、產假等),每缺勤半天扣2.5分(分值另行決定)。
三、考勤記錄
局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收集彙總,按“日記、周清、月公佈、季兌現”的要求做好工作,加減分欄目應載明情況,考勤記錄統一整理成冊後報考勤工作分管領導稽核、局長審批。
四、考核效用
按照本局《局機關效能考核辦法》的要求,工作人員的考勤是效能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年終考核評先進的一項重要依據。
機關考勤制度6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物件:溫泉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所、草原監理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登記制度。
㈠考勤由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登記考勤,每月公佈一次機關幹部職工出勤情況,並報財務室執行。
㈡局領導率先垂範,帶頭執行本局制定的機關考勤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無故不請假,有事外出事先向辦公室告知,領導之間要相互通氣。一般幹部職工要堅守崗位,沒有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外出辦事也要事先向辦公室說明事由,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方便聯絡。
㈢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等。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下鄉、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鐘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第五條工作時間不得酗酒、睡覺、大聲喧譁,不得玩遊戲、上網,不得打牌、打麻將,影響工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六條請銷假制度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負責人審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均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任何情況下請假均需書寫請假條(請病假的還需出示醫生診斷證明),並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局長簽字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方可准假。請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縣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差幹部職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派差單,說明外出事由,報銷出差費以派差單和考勤登記為依據。駕駛員出差實行實報實銷,其它幹部下鄉無出差費。
第八條曠工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工半天。
㈡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第九條處分對無故曠工影響工作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曠工半天者,給予警告處分,並扣發1天工資;每曠工1天扣發2天的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扣除年終幹部考核第13月獎勵工資,並實行待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經局黨組會議研究,上報縣勞動人事局予以給予處理。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執行,各站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