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銷假制度

職工請銷假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工請銷假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工請銷假制度1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範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後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週週六、週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採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幹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彙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稽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並進行工作移交後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並獲批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許可權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准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准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准;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鑑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後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並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後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採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餵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檔案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週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後,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後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職工請銷假制度2

  為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辦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勤,堅守工作崗位。

  二、建立考核月報制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設定考勤員,負責如實記錄本科室、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並於每月28日前將月度考勤表報局辦公室。辦公室要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搞好考勤表的稽核、彙總工作,確保考勤的質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請假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式:局主要領導向區委、區政府請假,局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請假,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假,一般工作人員向本科室負責人請假,但請假超過一天者應經局領導批准。特殊情況未能請假者,事後應及時補假或說明情況。

  四、婚、喪、產、探親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假滿要按期上班,及時消假。無故拖期不到者,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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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校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

  下班時間:

  希望全體教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提前到校,按時下班。

  二、遲到、早退、曠工的含義

  1.所謂遲到是指上午上班時間後、下午第一節課上課鈴響後到校。

  2.所謂早退是指下班時間前離校。

  3.所謂曠工是指不請假不到校上班上課或請示沒有得到批准不到校上班以及強行離校的或先斬後奏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考勤具體辦法

  1.學年考勤與年考評直接掛鉤,每月考勤總分為12分。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或提前下課每一次扣0.1分累計超過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曠課1節扣1.5分。

  3.進修學習不扣分,事例一節扣0.1分,病假一節扣0.05分。

  4.本人沒課,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扣1.5分(記入曠工積分)曠勤一天扣三分。

  5.對於經常遲到、早退的給予批評教育,遲到1節的要自覺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請假手續,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履行學校規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規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請假私自離校,學校臨時開會、開展活動、檢查或幹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責任自負,扣1分(記入曠工積分)。

  7.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教師互相換課未出現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緊急特殊情況,學校制定臨時考勤辦法,期滿後仍按本制度執行。

  9.婚喪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會考勤按本人上課同等對待,例會點名不到者為遲到,例會不準中退、早退。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11.學校組織的臨時會議履行請假手續的不扣分。

  12.教師考勤每月公佈一次出勤情況,學年末考勤彙總記入考評檔案。

  13.舉辦各類活動或會議,主持人要把考勤情況報主管領導,隱瞞事實,責任由主持人承擔,按曠勤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有事要請假,在請假期間內有教研、學習、檢查等活動的應先向組織會議或活動的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執行,請假結束後要及時銷假。

  2、有事需要和別人換課的,自己和別人調換好並將調換的基本情況寫明簽字後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並要有記錄。未經批准私自換課的按曠課論處。

  3、一月內累計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請假,累計兩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長請假,中層和副校長向校長請假,校長向教育局請假。

  4、建立請假登記本,對各種請假情況(含考勤制度裡的規定)都要進行登記。

  5、屬總務、政教主管的教師在請假條上由批准領導簽字後,一律交給主管考勤領導才可執行請假;校長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辦理,主管考勤的領導負責統計。

  6、請假返校後實行銷假,返校後向主管領導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對於請假期滿後要求續假的,一律向校長請續假。

  8、超過一週的事假(喪假),要落實代課教師資費由教師本人承擔。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超過兩週以上的代課教師資費由本人承擔。

  9、各類例會同樣適用於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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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學校管理,嚴肅職工勞動紀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請銷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請假手續:由本人申請並填寫《職工請假單》逐級上報,經主管領導同意,由校長審批後,到人事部門辦理准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開單位,職工假期終止及時到人事部門辦理銷假。

  2、審批許可權: 職工請事假半天需經年級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同意;一天以上(市內外)本人需填寫請假單,逐級簽字後報校長審批,並將請假單上報人事部門備案。職工請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事先續假,即無正當理由,又無事前續假的按曠工處理。中層以上領導請假必須由校長審批後方可離校。

  3、職工請假如發現有弄虛做假或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單位,一律按曠工處理。各級領導必須嚴格按請假的審批許可權執行。職工必須遵守請銷假制度,及時辦理請銷假手續。

  二、病假

  1、職工病假必須持有正規醫院或衛生所病假診斷書。衛生所一次三天診斷書有效,連續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應及時轉到上一級醫院就診,由就診醫院出診斷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則上由職工本人將診斷書交到部門主任後,隨考勤交人事部門備案,如診斷書不及時上報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三、婚喪產假

  1、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初婚職工可給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考慮學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實際情況, 未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職工結婚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則一律不給假。

  2、喪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親屬(公婆、岳父母)逝世,經校長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喪假,因故延長者,按事假處理。

  3、計劃生育假:

  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到晚育年齡而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0天產假待遇。

  ⑵達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職工,且領取獨生子女證書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產假待遇。

  ⑶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由勞動保險部門支付計劃生育保險金。

  ⑷女職工休假期滿上班送奶時間為嬰兒出生後到十八個月止,送奶時間規定為上、下午各1小時,超過規定時間按缺勤處理。

  4、其它因計劃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休假期工資獎金照發。

  ⑴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宮內節育器,休假1天。

  ⑶結紮輸精管,休假15天。

  ⑷結紮輸卵管,休假21天。

  ⑸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況,由醫院出據證明,酌情處理。但超出天數扣發獎金,工資按病假標準支付。

  四、探親假

  凡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間探親,並提前經學校人事部門辦理探親手續,遵守准假天數。

  1、夫妻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天數是20天。

  3、已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天數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時間。職工在合同試用期、見習期、學習期內,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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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健全學校請銷假制度。

  全縣中小學校應實行教職工上下班簽到制度,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嚴格履行事前事後請銷假手續,請假時必須書面寫請假條(突發情況可以電話或口頭請假,但事後須補假條),由本人逐級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批,未經准假而不到學校上班者以曠工論處。各學校如擅自越權審批各種假期,則按縣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嚴肅查處。

  二、規範教職工請事假管理。

  中小學校長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全縣中小學校長會議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長審批;學校組織教師集體出縣以外學習等活動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教職工個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請假10天(含10天)以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一次性因公因私請假超過10天者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經批准的10天以內的私事假待遇按各校的具體規定執行;教職工一學期因私累計請事假超過10天者,每天扣除績效工資50元。函授、自學考試等按請公事假執行,但不報銷旅差費。對無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學校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績效工資100元,連續曠工5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連續曠工滿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按程式作辭退處理。

  三、規範教職工請病假管理。

  教職工一學期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內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所在學校校長批准;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並由單位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縣教育局人事股備案)。教職工一學期累計請病假一個月之內待遇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每天從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除20元(以自然日計算)。在職教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鑑定中心確診為失明、癱瘓、精神病、癲癇病、癌症、嚴重傳染病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可認定為大病號,大病號教職工由縣教育局一年一稽核,認定為大病號的教職工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發。

  四、規範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管理

  婚假:教職工婚假一般為3天,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假期為10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在崗教師均可享受帶薪婚假,婚假計算時間不含節假日和雙休日,開始休假時間為結婚日或結婚日前二天。

  產假、計劃生育假:

  (1)已婚女教職工生育時(已取得準生證)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為9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教師滿24週歲)第一次生育時,增加產假30天;難產(含剖腹產)有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男教職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其配偶晚育第一胎則可享受10天陪護假。

  (2)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42天。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喪假:教職工與職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喪假7天,其他親屬死亡享受喪假1—3天(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

  五、建立教師病退制度。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會同縣人勞保障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後辦理病退手續,按教職工正常退休待遇執行。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以前檔案有相悖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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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執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後,向辦公室領取並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准,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准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准,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症、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並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准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檔案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並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鑑定 ,屬實的',鑑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許可權仍按上述規定辦理,並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幹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後)。《准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准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併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並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週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絡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並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後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後,由教育局銷假並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後),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許可權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後,由縣教育局審批(並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於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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