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9篇)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9篇)

  現如今,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裝置必須和其他裝置、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裝置,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並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採取後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裝置,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並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範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瞭解介質的理化效能、毒性、中毒症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於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採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乾燥的罐內不大於36V,在潮溼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於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並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捲起,作業人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鹼、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繫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鹼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捲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並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採用吊梯。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絡訊號,設定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膠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專案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並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定標誌訊號和慢行訊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隻、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於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製梁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淨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並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隻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隻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 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 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 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定交通檔杆、斷路標識。

  第七條 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定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定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 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定的擋杆、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後,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 斷路作業專案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後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儲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准,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稽核,報總經理批准。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裝置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採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裝置。作業人員應採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安全第一,輕拿輕放,堆碼穩固,預留通道,橫看成行,豎看成列,標籤向外,箭頭朝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好不壓壞,木不壓紙,方不壓圓,乾溼分開。

  第一、裝卸人員入職後必須掌握公司倉庫區域劃分情況,以及各區域的具體功能作用:

  第二、倉庫貨物堆放要求:各個客戶的貨物間要留有間隙或其他明顯標識區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員、裝卸人員(含叉車司機)入職後必須掌握倉庫內各類搬運和裝卸裝置的日常維護、正確使用與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車司機必須能進行叉車日常維護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裝卸人員必須懂得各類手推車的結構、維護與使用。

  第五、叉車作業時,一定要有人員在旁指揮與協助,其他人員不得在旁圍觀,要特別注意人員與貨物的安全,不要損壞被裝卸的貨物和臨近的貨物,保證貨物堆碼與擺放整齊、平穩。

  第六、裝卸人員在用各類手推車(老虎車)時,在裝貨物時不得強行將手推車插入貨垛底,原則上要有人從旁協助,以保證貨垛底層貨物包裝的完好性;卸車時不能用拋甩、腳踢的方式使貨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裝卸人員入職後要學會在捆綁貨物、防雨篷布時繩子打活結的方法。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專案,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檢視,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專案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症、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症、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透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並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於1m,石質山坡不少於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於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於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於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後的剩餘繩頭應不少於1m,不長於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於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鬆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紮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症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透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定欄杆,臨時透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並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採取防滑措施。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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