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

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養護工人必須遵守公園各種規章制度,服從隊長分配工作及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間要按規定著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勤懇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隊長安排,加班由隊長統一安排,加班由隊長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計劃,報專案經理批准後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由隊長做好加班審批表,經公司審批後執行。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養護工人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隊長批准;請假1天以上的,由專案經理批准,隊長及技術員請假,一律由專案經理批准,並上報公園管理所。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四、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內未到崗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五、1個月內遲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資,累計達2次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2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者,公司作開除處理。

  六、曠工半天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和當月的年終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2天的工資;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予以辭退。

  七、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許有偷懶、磨工、消極怠工等現象出現,如有違反者每人次扣10元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1天處理;

  八、如發現有遊客破壞公園的花草樹木及設施,應馬上制止並報隊長,由隊長上報到公園管理所及保安部處理,不得與遊客發生爭執,更不許與遊客發生打鬥,否則作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九、養護工人按規定享受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專案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

  十、公園有應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時,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須準時到位,並要無條件服從公園領導、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一、養護工人的考勤情況,由隊長負責記錄,專案經理進行監督、檢查,隊長對養護工人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痺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養護工人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響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經營戶要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各經營點負責人要及時組織經營人員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月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一次,重大節日前,單位召集各經營戶會議,加強安全生產意識、責任意識的教育。

  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各經營戶每日對攤點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月及重大節日前,對各攤點消防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巡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經營戶,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各攤點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四、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

  五、各攤點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檢查中,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攤點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值班人員堅決不能使用電爐子。煤爐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氣中毒。

  七、油庫、車庫、氣庫、易燃易爆物品等重點部位,必須實施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設立明顯的禁止標誌,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到期及時檢修。

  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3

  一.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觀(包括層面、露臺)完好、整潔;公共牆面及樓梯間牆面,地面不破損;外牆及公共空間無亂張貼、亂塗、亂畫、亂懸掛現象;室外招牌、廣告牌、霓虹燈按規定設定,整齊有序。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適時檢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情況,需要維修,屬於小修範圍內,及時組織修復;屬於大、中修範圍內,按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3)共用設施裝置照專案配套建設,管理責任分工運轉正常,維護良好,保養檢修制度完備,有裝置執行記錄,對裝置故障及重大事故有處理記錄。

  (4)載人電梯24小時執行。

  (5)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裝置完好,可隨時啟用。

  二.路燈、樓道燈、景觀燈

  路燈、公共樓道、景觀燈完好率98%

  三.房層結構

  每年二次以上對房層結構、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檢查一次,並有記錄,發現損壞及時安排專項修理並告知相關業主,使用人。

  四.門窗

  每日一次巡視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並及時維修養護。

  五.樓內牆面、頂面、地面

  牆面、頂面粉刷層無剝落、無滲漏;面磚、地磚平整不起殼、無缺損。

  六.管道、排水溝、屋頂、窨井、化糞池

  每月一次對屋面洩水溝、樓內外排水管道進行清掃、疏通,保障排水暢通,並有記錄。(6月至9月每半月檢查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屋頂,發現防水層有氣臌、碎裂,隔熱材料有斷裂、缺損的,應及時修理。窨井、化糞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七.圍牆

  每日一次巡查圍牆,發現損壞立即修復;鐵柵欄圍牆表面無鏽蝕,保持圍牆完好,並有記錄。

  八.道路、場地等

  迴圈巡查道路、路面、側石、井蓋等,發現損壞及時修復,保持路面基本平整、無破損、無積水,側石平直無缺損,並有記錄。

  九.室外健身設施,兒童樂園等

  迴圈巡查,發現損壞立即修復,保證器械、設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換的除外),並有記錄。

  十.安全標誌

  對危險隱患部位設定安全防範警示標誌,並在主要通道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每週檢查一次,保證檢查清晰完整,設施執行正常。

  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遊。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併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於森林生態旅遊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定;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專案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防火、旅遊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範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稽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徵求意見及其採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稽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經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後、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築、構築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專案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專案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專案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遊活動的影響,並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稽核審批手續。建設專案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行政許可後,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稽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徵,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遊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採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汙損樹木、岩石和文物古蹟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汙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汙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菸區吸菸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透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遊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並主要用於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遊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並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範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誌。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闢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定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採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遊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組織安排旅遊活動,不得超過最大遊客容量接待旅遊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裝置。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汙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遊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專案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並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園工作人員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推進淄博全域公園城市建設,改善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管理、服務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溼地公園、森林公園、動物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供公眾遊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開展公益性活動的公共綠地和休閒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群公園、遊園和專類公園等。

  第四條公園的管理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管理、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公園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由政府保障的公園,其管理養護等必要支出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公園主管部門。

  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園名錄,並向社會公佈。名錄包括公園的名稱、類別、位置、主管部門等內容。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透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透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

  前款規定的公園管理機構和公園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為公園管理服務單位。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理服務單位有關情況報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和服務制度;

  (二)管理維護公園的綠化景觀和遊憩、服務等設施;

  (三)負責公園的安全管理、衛生保潔、動植物保護、遊覽秩序維護等;

  (四)管理公園內文娛、健身、配套商業服務等活動;

  (五)建立健全公園檔案並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

  第十一條公園的設施維護、植被養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構)築物、雕塑、景觀牆以及各類設施、裝置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沒有安全隱患;

  (二)道路、地面應當平整完好,路緣石順直無缺損;

  (三)座椅、直飲水裝置、健身設施、遊樂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完好無損,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五)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和歷史建築保護完好;

  (六)環境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汙物、痰跡以及菸頭等雜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等有關規定設定垃圾箱,垃圾日產日清,箱體乾淨整潔,周圍地面無汙漬;

  (八)景觀水體清潔、無異味,水面無廢棄物、藻類等漂浮物;

  (九)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公園應當每日向公眾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三日透過媒體或者網路向社會公告,並在公園入口處公佈。

  第十三條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或者公園內的收費經營專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收費專案、票價種類、優待物件、優惠幅度以及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

  需要調整門票價格或者經營專案收費標準的,按照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公園主要出入口設定平面圖、遊園示意圖,停車場、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處應當設定導向標誌,景點附近可以設景物介紹牌。

  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定便民服務點,向遊人提供愛心藥箱、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應急工具、休憩飲水、輪椅、嬰兒手推車等服務。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可以透過電子資訊屏、觸控式螢幕、微信公眾號等資訊化手段向遊人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氣預報、出行提示等資訊。

  第十五條公園應當為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者設定宣傳欄,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

  宣傳形式和設計製作效果應當與公園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應當嚴格保護,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因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城市重大防災救災專案等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將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築用於商業經營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不得將公園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

  公園內的經營者不得因經營而改變或破壞公園建(構)築物原有風貌和格局。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公園內的防風、防雷、防汛、防火、防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做好裝置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安全檢修工作。在防火區、禁止吸菸區、禁止游泳區、禁止垂釣區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設定醒目的禁止或者提示標誌,勸離危險區域逗留人員,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公園的主要出入口、重點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敏感的區域、路段,應當安裝影片監控系統。根據安全管理需要,接入公安機關影片監控聯網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公園內的遊樂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遊樂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和警示標誌。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園內的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監察,併為小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督促遊樂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公園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自動售貨機等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設定,與遊人容量相適應。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其配套商業服務場所應當面向大眾提供服務,不得開辦私人會所。

  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按照經營範圍、指定地點依法經營,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遊商兜售。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等臨時性活動,舉辦者應當徵求公園主管部門的意見,與公園管理服務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活動內容應當健康、文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公園的綠化、景觀和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臨時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合理規定公園內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有條件的可以在娛樂、健身等活動區域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實時顯示設施。

  在公園內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發現娛樂、健身等活動產生噪聲汙染或者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應當及時勸阻。

  第二十三條除執行任務的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等特種用途犬隻外,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綜合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以及其他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園。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定犬隻禁入標誌。

  允許犬隻進入的公園,攜犬人應當以牽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隻,不得妨礙、危害他人,並即時清理犬糞。

  第二十四條除下列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電力、水務、通訊等作業車輛;

  (三)公園養護車輛;

  (四)公園觀光車輛。

  第二十五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木,採摘花果樹籽,在樹木上釘釘、刻劃,踐踏、破壞草坪、植被;

  (二)挖坑取土、傾倒汙水、堆放雜物、晾曬物品;

  (三)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

  (四)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捕魚、滑冰、輪滑、打陀螺、甩鞭、宿營,捕捉、傷害動物;

  (五)損壞建(構)築物、地面、園林小品及各類設施;

  (六)亂塗、亂刻、亂畫,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七)算命、賭博、尋釁滋事。

  第二十六條遊人進入公園,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相互禮讓,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或者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出現緊急情況或者發生突發事件,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園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並先行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及時採取控制遊人流量、疏散遊人、關閉部分割槽域等應急措施。

  發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難的,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在應急管理指揮機構的指揮下,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難人員到達指定的應急避難場所,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內開辦私人會所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在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遊商兜售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園內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攜帶犬隻進入綜合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以及其他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園,或者允許犬隻進入的公園,攜犬人未實施有效管控、未即時清理犬糞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給予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園內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處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由公園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根據綜合執法有關規定已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園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投資建設的公園,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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