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燃氣經營管理制度(精選12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規範食堂液化氣的安全使用,保護員工及食堂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安裝、改進

  2.1液化氣裝置的採購安裝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氣裝置的安裝除錯改進必須由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相應的資質單位實施。

  2.3裝置的安裝、改進必須滿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

  3.1液化氣實用的工具必須是專人操作,使用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懂得安全操作,能識別不安全隱患。

  3.2操作人員按要求使用裝置,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3.3操作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記錄上報,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清除隱患,自己不能解決的要等專業維修人員清除完隱患後再繼續使用。不得隱瞞或謊報情況,更不得強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氣。直到隱患解除才可使用。

  4、維修

  4.1燃氣裝置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時請專業人士進行維修。

  5、安全檢查

  5.1液化氣裝置要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5.2食堂負責人每月進行一次裝置檢查並做好記錄。

  5.3廚師在每次使用燃氣前要檢查燃氣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主管,及時解決,同時做好記錄。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2

  第1章總則

  1.1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1.1工程管理部是負責城市燃氣管道施工建設的管理部門,安排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全面的安全、質量及進度監管。

  1.1.2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有許多危險源點值得我們下力氣去防範,但往往有很多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又是那些平常不顯眼的隱患所造成。落實各單位日常安全管理至關重要。

  1.1.3燃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之目的,意在加強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2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

  1.2.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方針、政策和法規。

  1.2.2建立體系,培養各級安全管理專業人才。

  1.2.3強化施工企業法人安全責任制。

  1.2.4對工程中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預防性科學管理。

  1.3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1.3.1建立各級安全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級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

  1.3.2現場安全管理:工藝安全、人員、消防、裝置操作、交通、電氣、檢修、治安、重大危險源、勞動健康衛生等。

  1.3.3建立安全資訊、預測和監督檢查機制。

  1.3.4逐步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標準化工作。

  1.3.5不斷學習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

  1.3.6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以生產班組、專案部、公司三級安全管理模式進行,日常由監理單位全面進行安全管理及監察。

  1.3.7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有義務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對安全管理優秀者進行適當的獎懲。

  1.4安全管理的核心

  1.4.1強調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人是主體因素,起最關鍵的作用。

  1.4.2強調系統的安全管理。任何有生產活動的地方,都會存在不安全因素,都有發生傷亡事故的危險性,就是要從企業的整體出發,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使企業達到最佳的安全狀態。

  1.4.3安全目標管理。就是透過目標激勵作用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強調個人工作成果,提高個人自我目標,以此來確保公司“創安”目標的實現。

  第2章安全組織

  2.1安全相關單位

  2.1.1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單位。

  2.1.2燃氣管道工程監理單位。

  2.1.3燃氣公司工程管理部。

  2.1.4燃氣公司安全監察部。

  2.1.5燃氣公司安委會

  2.2各安全相關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框架

  2.2.1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單位:專案經理1人,安全主管1人,專職安全員1人,班組安全員數人(每個班組1名兼職安全員)。每個財年需將安全人員組織架構書面報監理單位、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備案,如有相關人員變動需從新上報備案。

  2.2.2燃氣管道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監察主管1人,安全監察員10人(確保對應每個施工單位有1人負責安全監察)。每個財年需將安全人員組織架構書面報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備案,如有相關人員變動需從新上報備案。

  2.2.3燃氣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經理人1人(工程管理部主管經理),安全主管1人,專/兼職安全員1人。每個財年需將安全人員組織架構書面報安全監察部備案,如有相關人員變動需從新上報備案。

  2.2.4燃氣公司安全監察部:安全監察經理1人,安全監察員1人。每個財年需將安全人員組織架構書面報燃氣公司安委會備案,如有相關人員變動需從新上報備案。

  2.3相關單位安全制度

  2.3.1燃氣管道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制》其內容明確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和相關流程,並報監理單位、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備案。

  2.3.2燃氣管道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建立《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安全監察責任制》其內容明確工程施工的日常管理及安全監察管理人員職責和相關流程,並報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備案。

  2.3.3燃氣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必須建立《燃氣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備案。

  2.3.4燃氣公司安全監察部:依據公司相關制度監督檢查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檢查施工單位及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工作。

  2.4安全工作方針

  2.4.1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法規和本規定,落實有關部門的指示和精神,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2.4.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指導和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對特殊工種的職工和兼職安全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培訓,及時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2.4.3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杜絕安全隱患。

  2.4.4對發生的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調查、處理,查清原因、性質,分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對重、特大事故要以最快速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參與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2.4.5嚴格勞動紀律,實行勞逸結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

  2.4.6建立健全各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總結、推廣勞動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組織評選、表彰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3章安全教育

  3.1教育範圍:各相關單位。

  3.2教育專案的實施:任何培訓要有培訓記錄,對於重要的、大型的安全教育應有實施計劃及相關記錄,做到有計劃、有人負責、有效果等。

  3.3各相關單位安全教育要求:

  3.3.1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有三級安全教育,物件是全員要求每2月1次。安全例會物件是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及高危工種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電工、焊工等),要求每週1次。新員工(包括轉崗員工)上崗前必須有安全培訓及教育。三級安全教育記錄和照片,新員工(包括轉崗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及教育記錄和照片都必須上報監理單位、工程管理部備案。

  3.3.2燃氣管道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有安全培訓及教育,物件是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的所有監理人員及相關領導,要求每月1次。安全例會物件是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的所有監理人員及相關領導,要求每週1次。新監理人員上崗前必須有安全培訓及教育記錄和照片,並必須上報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備案。

  3.3.3燃氣公司工程管理部:必須每月有安全培訓及教育,物件是工程現場代表組,新員工(包括轉崗員工)上崗前必須有安全培訓及教育記錄和照片,並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第4章安全檢查

  4.1安全檢查目的:就是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發現各種危險和隱患,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4.2安全檢查內容:

  4.2.1查物:檢查現場防護、電氣設施、機械裝置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與規定,是否存在不安全狀態。由施工單位定期自查並填寫《施工單位工程機械、裝置、材料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定期負責核查。

  4.2.2查人:查人的不安全行為。

  4.2.3查思想:查各級領導和員工是否重視安全,各個部門是否認真執行各項安全責任制,是否做到齊抓共管。

  4.2.4查制度落實:檢查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查是否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4.2.5查隱患:檢查有無違章冒險作業的不安全行為。

  4.2.6查組織建設:檢查各級部門是否經常性地開展安全活動及崗位安全培訓,安全員是否盡職盡責,充分發揮作用。

  4.3安全檢查管理方式:

  4.3.1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單位:由其安主管安排檢查工作並檢查日常執行落實情況,每道工序進行前需由班組安全員檢查合格後,向專職安全員彙報後經同意方能進行施工,對機具裝置和安全裝備定期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4.3.1.1其中高危環節(例如:高空作業、商場內有火災隱患場所、與其他裝修工程共同施工時、動火介面等)必須書面報監理公司稽核,透過書面和現場稽核後方能施工,、高危環節及市政開挖圍擋施工期間專職安全員和安主管必須每天都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並拍照,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4.3.1.2施工單位日常安全檢查如發現安全問題要執行《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制》進行內部處罰,並將發現的安全問題及隱患報監理單位,施工過程要進行100%安全檢查管理工作,必須有書面記錄及照片,並保證記錄的同步性。

  4.3.2燃氣管道工程監理單位:由安主管安排檢查工作並檢查日常執行落實情況,落實具體專案監理的工作安排,對施工單位的機具裝置和安全裝備定期進行檢查。明確監理單位內部安全責任人和督辦人。每週對所有在建工地進行安全檢查,對處於高危環節(例如:高空作業、商場內有火災隱患場所、與其他裝修工程共同施工時、動火介面等)工程專案每日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加以杜絕。對發現的施工單位安全問題,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及落實整改,並通報工程管理部。

  4.3.2.1每週安全檢查工作完成後將情況彙總後,以書面+電子郵件形式報工程管理部,報交日期為每週一早上12點前,檢查日期為上一週的週一到週日,如工程專案無安全問題在報表中填寫無,如有安全問題需填寫具體情況及整改情況並附相關照片。

  4.3.2.2每月將安全檢查工作總結(同類問題分析、杜絕方法)於23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形式報工程管理部。檢查日期為上一月的23日到本月22日。

  4.3.3燃氣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總體安排,管理監理單位履行對工程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並按照公司相關崗位職責和安全責任狀內容負責安全工作。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接收監理單位關於安全檢查的相關報表,落實現場代表日常進行安全抽查工作,並按照相關制度對監理單位及現場代表進行安全工作考核。

  4.4.4燃氣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指導工程管理部安全工作的進行,並抽查各單位安全工作情況,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處理,安排季節性和節假日安全專項檢查工作。

  4.4.5上述檢查均應編制適宜的《安全檢查表》、《安全工作報告》,每次檢查應留下檢查記錄、整改報告等,安全檢查記錄應做為考核指標。

  第5章安全管理考核

  5.1目的: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罰為手段,以教育杜絕安全隱患為目的。

  5.2機制:實行各單位全面的安全考核評分機制,將安全與經濟效益相掛鉤。

  5.3安全管理職責劃分及處罰:

  5.3.1相關單位責任順序:第一責任施工單位,第二責任監理單位,第三責任工程管理部,第四責任安全監察部,第五責任安委會。出現安全問題後必須對責任單位及個人作出處罰。

  5.3.2安全問題責任劃分:劃分原則是按照各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進行到位,是否履行其工作職責。(例如:發現工地存在安全問題,施工單位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a、監理單位如未及時發現該問題,需要承擔安全監管責任,如監理單位發現該問題但未採取措施,也需要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b、如監理單位發現該問題並已經採取措施(發通知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監理單位可向施工單位發“停工令”,並書面通知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此種情況監理單位無責任)。關於個人責任劃分參照各單位相關制度。

  5.3.3安全問題處罰原則:按照責任順序處罰,處罰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處罰包括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單位方面:(例如:安全監察部對工地進行檢查時發現安全問題,如果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管理部、安全監察部都未在此之前發現該問題或未採取措施,燃氣公司將按照制度處罰安全監察部、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按照制度處罰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關責任人方面:參照各單位相關制度。

  5.3.2安全問題級別:將各個類別專案分為三個級別,第一個級別為輕,第二級別為重,第三級別為嚴重。其中有部分專案不允許有任何違反,(例如:高空作業、商場內電焊作業、動火介面等必須書面報監理公司稽核,透過書面和現場稽核後方能施工)。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使用者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專案,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專案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專案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專案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定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透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使用者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使用者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執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裝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裝置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使用者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洩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執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洩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4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的安全用電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各食堂負責人對安全用電負有直接管理的責任。

  3、各食堂的電氣裝置、電路的拆裝、檢查、維修必須由電工進行。嚴禁食堂、個人私拉亂接和超負荷執行。

  4、各食堂的所有電氣裝置都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防止由漏電引起的觸電事故和火災事故。

  5、凡對原有電路、設施改造或新增電器、電路等設施,實行申報、審批手續,須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實施。

  6、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各類電器、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在清洗機械裝置前(如肉絲、肉片、肉漿機等)應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清洗;在搞衛生、沖洗環境時要注意避讓電線、插座、電動機及其他電器裝置、設施,防止漏電或損壞。

  7、食堂電氣工作人員,在帶電操作時要注意自身安全,要認真查驗所使用的工具,人體與周圍物件及地面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帶電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日常工作要按電工操作規程進行。

  9、對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食堂或個人,學校簽發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限期按要求整改。

  10、違反本規定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食堂或個人將擔負應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餐廳燃氣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煤氣、液化氣、氣化柴油、天燃氣等燃料。

  3、食堂使用燃氣裝置,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炊事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方能上崗操作,其他人員嚴禁使用燃氣裝置。

  4、食堂使用燃氣裝置必須用專人管理(一般為安全員),做到主任把關、專人負責、人人重視、嚴加防範,防止事故的發生。

  5、凡使用燃氣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做到勤於保養器材,定時更換藥劑。

  6、用氣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點火做到火等氣,使用時做到人不離,停用時做到隨手關閥;平時注意對灶具裝置和管道的檢查和保養,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嚴禁自行拆卸。

  7、安全員上班開總閥前應檢查裝置是否完好,管道有無氣體洩漏,下班前應檢查閥門是否關閉,平時應檢查場所是否通風。

  8、發生火災事故,食堂主任應果斷採取措施。首先切斷電源,關閉氣源,組織搶救,同時打電話向119報警,並及時報告各中心,保護好現場。

  9、各食堂應節約用氣,對用氣統計要積累資料,分析用氣情況,採取措施,減少損耗。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5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洩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開啟風機將爐內的廢氣(餘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洩漏後,才能點著火種,才能開啟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乾淨、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並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並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儘量減少損失。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6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 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 不要在管道燃氣裝置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 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裝置周圍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4、 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裝置接地線使用;

  5、 不要弄鬆固定燃氣管道的牆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溼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鏽漏氣。使用者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鏽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裝置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2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0釐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裝置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釐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後,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麵食等烹煮時容易溢位,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位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洩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7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裝置、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裝置使用臺帳(包括裝置數、裝置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並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裝置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註冊登記程式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定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定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裝置,電器開關設定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使用者裝置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裝置、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並記錄,確保處於靈敏有效狀態,並按標準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牆面的淨距,當管徑小於DN25時,不宜小於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於50mm;管徑等於DN50時,不宜小於60mm;管徑大於DN50時,不宜小於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淨距不小於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淨距不小於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線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於一處;沿牆、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採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裝置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定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裝置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2、用氣裝置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定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並集中監控;

  4、應設定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六)高層建築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籤、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散熱器設定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線,並將用氣裝置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線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並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8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的一項重要手段,透過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識和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

  1.2 培訓主體

  安全培訓包括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對職工及其公司中層、基層幹部的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1.3.1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各生產、運營部門領導進行安全培訓,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安全基本技術知識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8學時。

  1.3.2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工傷保險、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8學時。

  1.4 員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組織的“三級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牽頭,各部門負責組織新進職工、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即對新入職的員工、來公司參加實習培訓人員、新調入的人員等進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內容有:

  1)公司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2)公司安全生產特點,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險區域分佈情況;

  3)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4)公司制訂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規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產史,及有關安全生產的事故案例;

  6)燃氣安全知識;

  7)安全衛生技術基本常識和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及預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點是公司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公司的特點、安全運營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知識及急救常識、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等。教育時間每人不少於8學時。受教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方能由經營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門。

  1.4.4 各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專業人員組織的部門教育

  1)瞭解本部門概況,職能範圍、業務流程及其對公司生產經營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產工藝流程及工藝操作的部門,應組織學習與之相關的安全要求與操作規程;

  3)學習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介紹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經驗教訓;

  4)教育重點是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裝置狀況等)、預防事故的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本部門常用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時間每人每年不少於16學時,經考試合格後部門方能任用。不及格者應補考,補考不及格者,部門有權退回經營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須補課。

  5)如未進行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安全宣傳可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宣傳資料、使用者諮詢、標語、電影、幻燈片、報告、講座、黑板報、簡報、展覽、參觀、現場會等;

  二、安全檢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目的

  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透過檢查及時發現並清除生產運營中存在的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

  查安全思想認識、查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裝置執行狀況、查安全執行設施、查員工安全保護意識、查各種事故隱患、查勞動安全作業環境、查事故處理情況。

  2.3安全檢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檢查

  2.3.1.1 由公司安委會組織,由公司經理、主管安全、生產、技術的領導及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公司檢查小組;

  2.3.1.2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及節假日、氣候變化、季節等特點每年組織進行12次以上(一般每個月組織一次);

  2.3.1.3檢查重點內容為場站、特種車輛、輸配系統(燃氣設施)和重要燃氣使用者(商業使用者和工業使用者),檢查基礎檔案臺帳和事故隱患;

  2.3.1.4檢查組發現隱患,應及時對此隱患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制定整改方案並組織落實。

  2.3.2月度安全例行檢查

  2.3.2.1由安全部、辦公室、工程部、運營部等部門聯合組成安全例行檢查組,對重點要害部位、燃氣設施及場站進行檢查;

  2.3.2.2每月組織一次,可與全面安全大檢查並檢;

  2.3.2.3檢查重點是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度執行情況、施工現場及燃氣裝置執行狀況、安全設施執行情況、員工安全保護意識、各種事故隱患、勞動安全作業環境,以現場檢視為主,檢查組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各班組、站點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檢查

  2.3.3.1由工程現場管理員、運營班組長、場站站長(班組長)及專兼職安全管理員等組成,各自對責任區進行周安全檢查;

  2.3.3.2每週組織一次,可與月度安全例行檢查並檢;

  2.3.3.3檢查現場,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

  2.3.4安全突擊檢查

  2.3.4.1技術質量安全部按照公司佈置或自行組織進行專項抽查;

  2.3.4.2時間不定,可與月、周安全檢查並檢;

  2.3.4.3抽查重點是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裝置執行狀況及現場檢視、查閱基礎資料和臺帳、瞭解公司佈置任務完成的情況,形成專項檢查報告。

  2.3.5日常安全檢查

  2.3.5.1技術質量安全部對公司所有燃氣裝置的安裝、除錯、驗收、試運轉、竣工驗收、保養檢修、大修及停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和監護;

  2.3.5.2各職能管理部門根據部門實際,對特種作業、特種裝置、特殊場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對LNG儲罐、LNG鋼瓶、鍋爐、壓力容器、運輸車輛等燃氣裝置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專業檢查;

  2.3.5.3各級員工在各自業務範圍內,應經常進行崗位安全檢查,抵制違章指揮,杜絕違章操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解決。各級領導對上報的隱患必須認真予以處理。 2.3.6入戶安全檢查

  2.3.6.1公司組織技術、運營和客服人員,對各類燃氣使用者進行入戶檢查;

  2.3.6.2每年組織對使用者進行1-2次的入戶檢查,可與平時入戶檢修(必須履行檢修手續)並檢;

  2.3.6.3重點是對燃氣使用者表具、灶具、熱水器、採暖爐及立管、膠管等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統計和處理佔壓、封堵、偷氣等違章用氣行為,發放正確使用燃氣的宣傳資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機械在起重期間,非施工人員嚴禁靠近。

  3.1.3起重機械在作業過程中,距離施工場地25米外,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3.1.4施工人員在掛鉤時,必須佩戴手套,嚴禁把手放在掛鉤處,避免造成劃傷、夾手事故的發生。

  3.1.5布管車在運輸過程中,除司機外,其他施工人員嚴禁乘坐布管車輛。

  3.1.6在布管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將管材捆紮牢固,避免滾管,滑管事故發生。

  3.1.7起重機械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非專業人員嚴禁上車操作。

  3.1.8起重機械在操作期間,必須由專業人員指揮。 3.1.9起重機械在操作過程中,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3.2 焊口組隊安全

  3.2.1在進行焊口組隊期間,施工人員必須將倒鏈架固定結實,避免事故的發生。

  3.2.2磨口人員在進行磨口期間,必須佩戴眼睛,避免鐵屑,鐵鏽進入眼睛。

  3.2.3施工人員在對口期間,嚴禁將手放在管口處,避免夾手事故的發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間,非焊接操作人員嚴禁靠近,避免刺傷眼睛。

  3.4.2非電焊操作人員嚴禁進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業前,施焊人員必須身穿焊接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況時必須切斷電源:改變電焊機街頭時;更換保險時;轉移工作地點,搬動電焊機時;焊機發生故障,需要進行維修時。

  3.5 挖機操作安全:

  3.5.1挖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關證書,非專業人員嚴禁操作。

  3.5.2操作挖機時必須集中精神。

  3.5.3挖機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對挖機進行檢修和保養。

  3.6施工用車安全:

  3.6.1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停靠有序。

  3.6.2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減速慢行。

  3.6.3施工車輛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

  3.6.4施工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6.5嚴禁車輛超載、超速等現象。

  3.6.6嚴禁施工車輛司機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3.7夜間施工安全.

  3.7.1夜間施工時,必須安裝警示燈。

  3.7.2夜間施工時,施工車輛必須配備照明設施。

  3.7.3夜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有效的照明裝置。

  3.7.4應急車輛必須保持效能良好,並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3.7.5林區夜間施工時,嚴禁吸菸。

  3.7.6夜間施工時,必須有3人以上,禁止單獨施工。

  3.7.7夜間施工用電設施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看守,確保用電裝置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電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電制度

  4.1.1在使用發電機械前,必須對發電機械進行檢查。

  4.1.2施工接電,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

  4.1.3線路破損、老化必須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4.1.4線路要避開各種可燃物體,避免引起火災的發生。

  4.1.5電線接頭時,必須用絕緣膠布纏繞,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4.1.6角磨機等用電時,必須有專用的連線插頭,不得直接將電線塞進插座。

  4.1.7電工要對施工現場的用電裝置經常檢修,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4.2 防火制度

  4.2.1各場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滅火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檢查,確保滅火器效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間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現場及辦公場所的電線佈置應由具有電工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佈設,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拉接電線。

  4.2.4指定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的安全監督

  五、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5.1燃氣立管敷設在外牆時,經常要進行攀登作業、懸空作業、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及上下交叉作業。一些洞口、臨邊及外牆,雖然都設定了防護欄杆、安全網及腳手架,但是高空墜落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對高空作業必須進行技術教育和現場技術交底,所有安全標誌、工具和裝置等,在施工前逐一檢查,做好對高空作業人員的考核、持證和體檢。

  5.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為保證不出紕漏,不發生安全事故,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5.2.1發現安全措施有隱患時,做到及時解決,必要時停止作業;

  5.2.2遇到各種惡劣天氣時,必須對各類安全措施進行檢查、校正、修理;

  5.2.3現場的水、雪、冰霜等必須清除搭設防護棚和安全設施;

  5.2.4設立警戒區並有專人防護。

  5.3在高層建築外牆立管的安裝作業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極易遭受墜落物的打擊,造成人身傷害。為有效防止物體打擊,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隨意堆放物品,

  5.4高處堆積物必須採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築垃圾必須按指定地點、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腳手架及高空中拋接物體,材料、機具的傳送須配有安全繩,在危險的區域必須有可靠的圍護設施和有明顯的禁入標誌,並加強監督和檢查。

  5.5施工機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於重型機械的拆裝、重大構件的吊裝、運輸、機械保養、修理作業,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機械安全的措施。

  5.5.2認真進行機械安全檢查。包括機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裝置的檢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裝置靈敏可靠。還要進行機械施工條件、現場環境的檢查。

  5.5.3杜絕機械責任事故。應杜絕由於操作不當、違章作業、維護保養不當、修理質量不合格、帶病運轉、管理不嚴、保管不善、指揮失誤等造成機械損壞、人員傷亡的機械責任事故。

  5.5.4機械裝置發生故障後,應由專人排除,嚴禁操作人員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機械在運動中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和調整作業。

  5.5.6操作人員在機械上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5.6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氣管道施工時,要進行大量的挖掘作業。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受土壤結構、硬度、地下水位、天氣等影響,開挖管溝及溝內作業時易發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5.6.1.1在施工前瞭解清楚氣象、水文地質資料、地下管道資料編制好挖掘作業方案;

  5.6.1.2施工作業時,如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或未預料到的各種管道或電纜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上報;

  5.6.1.3開挖管溝時,要按規定的坡度放坡,由於條件限制無法放坡的,必要時設立支撐、支架;

  5.6.1.4及時排除管溝積水。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週期、高效執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裝置: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效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裝置採購

  4.2.1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採購。

  4.2.2新增、更新裝置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裝置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並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並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於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可燃氣體探測器每週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後,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裝置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裝置嚴格按特種裝置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裝置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裝置應按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並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於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採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有關規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執行記錄一起裝訂後存檔,燃氣加臭記錄儲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裝置做到“四懂” (懂結構、懂原理、懂效能、懂用途)、“三會” (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燃氣器具市場,增強售後服務保障,減少安全用氣隱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壁掛爐、茶爐、鍋爐等燃氣用具。

  第三條本公司只從事民用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和壁掛爐銷售業務,大型燃氣器具及鍋爐由使用者自行購置。

  第四條公司燃氣器具實行招標採購,每年組織一次,具體辦法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公司採購壁掛爐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1-2年。

  第六條凡使用本公司氣源的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燃氣鍋爐,不論使用者自己採購裝置還是由本公司統一採購,均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燃氣器具准入條件

  第七條公司採購燃氣器具實行准入管理,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除滿足招標檔案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八條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2、生產許可證;

  3、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的質檢合格證明;

  4、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或公司招標檔案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一級代理商,有生產企業的委託代理證書;

  2、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3、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4、招標檔案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熱水器、壁掛爐的’質量要求

  1、產品外觀、結構、各種標識符合有關標準;

  2、質量效能穩定,試用期內使用者反映良好,投訴率在3‰以內;

  3、經現場試驗,執行效果良好,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4、必須是強排風或平衡式。

  5、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或公司招標檔案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對供貨商售後服務的要求:

  1、為產品辦理保險;

  2、產品從安裝除錯開始,出現質量問題一年內免費更換,終身負責維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後服務機構,產品出現問題在4小時內能趕到現場並做出處理;

  4、為本公司免費培訓安裝和維修技術人員,能滿足日常維修需要。

  第十一條燃氣灶、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合同及資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籤訂供貨協議。

  2、壁掛爐的試用期為兩個採暖季,試用期內除保留20萬元的質量保證金外,其餘貨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質保金10%在一年後支付;如果供貨人系連續中標的,保留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一直延續到終止供貨。供貨終止後,按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壁掛爐貨款的10%扣押質保金,直到壁掛爐達到報廢條件。

  3、熱水器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10%在一年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4、燃氣灶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5%在一年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第三章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

  第十二條公司在營業網點經銷各種民用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具零配件,燃氣器具的經銷實行獨立核算,經銷收益應列入相關部門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使用者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我公司營業網點選購各種型號的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等產品,我公司負責安裝除錯和售後服務。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各單位巡檢工作,提高燃氣管網管理水平,減少管網執行風險,確保安全穩定供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燃氣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投產執行的各類高、中、低壓燃氣輸配管網及調壓箱(櫃)、調壓站、閥門井、及三樁等(以下簡稱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管理。

  第二章巡檢的工作準備

  第三條 巡檢人員應著工作裝,攜帶巡檢圖、相關工具、檢測儀、記錄筆、巡檢手冊等。

  第四條 巡檢人員應做好氣體檢測儀等巡檢工具的保養,確保使用時狀態良好,並嚴格依據儀器操作說明(操作規程)進行使用。

  第五條 巡檢人員應熟知所巡轄區內燃氣管線、調壓箱、站(櫃)、閥井、入戶管及相鄰“三溝”的位置、走向、規格、型號及執行情況。

  第三章巡檢範圍及內容

  第六條 室外燃氣設施巡檢範圍包括:

  (一)高、中、低壓燃氣管道;

  (二)調壓箱(櫃)、調壓站;

  (三)閥門井;

  (四)標誌樁、里程樁、轉角樁。

  第七條 巡檢內容

  (一)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構)築物佔壓現象等。

  (二)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洩出聲響等。

  (三)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得有未辦理會籤手續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現象。

  (四)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施工不應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械裝置,或出現燃氣管道附件、標誌被移動、覆蓋、丟失或損壞的現象。

  (五)調壓箱(櫃)、調壓站供氣壓力是否符合供氣要求,調壓器及附屬設施是否漏氣。

  (六)閥門井內設施是否漏氣,井圈、蓋、外壁是否完好。

  (七)調壓設施及附屬設施是否完好,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八) 檢測陰極保護樁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檢方式

  第八條 採取巡視檢查、洩漏檢測等方式進行巡視、檢查、檢測,巡檢週期將按季節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根據室外燃氣裝置設施實際執行狀況,分為以下三類區域:

  (一)一類是指對介面中壓塑膠管、灰口鑄鐵管、調壓箱根部管、所有的調壓箱(櫃)、調壓站和閥門井以及發生過漏氣現象的其它管道等。

  (二)二類是指供氣區域內(含建築紅線外非車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鋼管、pe管)、不同壓力的管線、引入管。

  (三)三類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環網中、高壓幹線,低壓幹線的鋼管和pe管。

  第十條 巡視標準

  按照《燃氣系統執行安全評價標準(試行)》,高壓燃氣管道執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天一次;次高壓燃氣管道執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週三次;中壓燃氣管道執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週兩次;低壓燃氣管道執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兩週一次。

  第十一條 檢測標準

  對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的供氣設施安全淨距3m內“三溝”井應固定檢測週期。

  第五章現場巡檢要求

  第十二條 巡檢人員要按照“巡檢圖”線位、點位按時、定點巡查,杜絕脫崗、漏巡等現象,保證巡檢到位率達100%,並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巡檢以外觀檢查為主,洩漏檢測採用儀器對地面鑽孔處、訊號管、管道附近的“三溝”等地下構築物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巡檢人員應每天對所轄區域內的閥門井、檢查外觀狀態,並及時清理井上的覆蓋物,以保持井內空氣暢通,便於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巡檢人員應檢查調壓箱(櫃)、調壓站,保持其外觀乾淨,警示用語、報警電話等標識完整。

  第十六條 巡檢人員應保證巡檢質量,對每個點位檢測時間應至少達三十秒。

  第十七條 在特殊時期(如自然災害、重大節日或會議、活動、民俗節日、進入冬季和開春時),在保證日常巡檢的基礎上,對二、三類區域提高檢測頻次,按照每日一次進行檢測,對重點部位(管線、設施、使用者等)要加大巡檢頻次和力度。

  第十八條 巡檢記錄填寫要及時、詳實、規範。

  第十九條 巡檢人員應及時更換調壓器巡檢簽到記錄卡和相關現場檢查表,做好歸檔。

  第六章異常處理

  第二十條 對於閥門井井圈、蓋、外壁損壞,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維修,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出現漏氣等異常現象,要立即上報並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被佔壓、安全保護距離範圍內違章施工或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構裝置等現象要堅決制止,並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做好記錄,及時向上級彙報。

  第二十三條 如發現管線及供氣裝置、設施安全淨距內有勘探丈量、定位、動土等施工前兆,應及時詢問、檢視其施工會籤手續,發現施工單位未辦理會籤手續的野蠻施工,要及時上報並強制制止施工,勸說施工單位及時補辦會籤手續,在手續補辦前,做好現場監護及相關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給排水、熱力、電力、電信、電纜等地下管網工程施工時,如發生與燃氣管線平行或交叉鋪設施工,巡檢人員在確定會籤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應依據技術部門會籤要求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監護,協助施工單位確定燃氣管線線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時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 如發生應急救援、搶險情況,巡檢人員接到通知,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做好相關搶險工作。

  燃氣經營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規定了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搶修的一般規定,搶修現場的準備工作以及搶修作業的注意事項和操作程式等。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設計壓力不大於4.0mpa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搶修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條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搶修裝置、搶修器材、通訊裝置、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置,並保證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條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式。

  第五條 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定應急預案,並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應急預案應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習,每年不得少於1 次。應急預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三)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裝置、器材及其分佈;

  (四)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織人員和職責劃分;

  (五)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六)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處理措施;

  (七)人員緊急疏散、撤離;

  (八)危險區的隔離;

  (九)檢測、搶險、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十一)現場保護;

  (十二)應急救援保障;

  (十三)預案分級響應條件;

  (十四)事故應急預案終止程式;

  (十五)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

  (十六)做好對外資訊釋出工作。

  第六條 接到搶修報警後應迅速出動,並根據事故情況聯絡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並採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搶修現場要求

  第七條 搶修人員應配備警示標識,到達搶修現場後,應根據燃氣洩漏程度確定警戒區並設立警示標誌,並隨時監測周圍環境的燃氣濃度。在警戒區內進行交通管制.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八條 搶修人員到達搶修現場後,在佈置事故現場警戒、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應積極救護受傷人員。

  第九條 操作人員進入搶修作業區前應按規定穿戴防靜電服、鞋及防護用具,並嚴禁在作業區內穿脫和摘戴。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操作。

  第十條 在警戒區內燃氣濃度未降至安全範圍時,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裝置及儀器、儀表等。

  第十一條 管道和裝置修復後,應對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多場所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故隱患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對不得撤離現場,應採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隱患為止。

  第四章搶修作業

  第十三條 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儘快瞭解現場情況,建立隔離區,控制氣源、消滅火種,切斷電源,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進行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及使用電話。地下管道洩漏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築物空間內的燃氣。

  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洩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後進行。

  第十五條 搶修作業時,與作業相關的控制閥門必須有專人值守,並監視其壓力。

  第十六條 當搶修中暫時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七條 處理地下洩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並對周圍建(構)築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築物時,應根據事故情況及時疏散建(構)築物內人員並驅散聚積的燃氣;

  (二)應連續監測作業點可燃氣體濃度。當環境中可燃氣體濃度在爆炸範圍內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後方可作業;

  (三)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作業坑的放坡係數和支撐方式,並設專人監護;

  (四)對鋼製管道進行維護、搶修作業後,應對防腐層進行恢復並達到原管道防腐層等級。

  第十八條 鑄鐵管洩漏搶修時,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洩漏處開挖後,宜對洩漏點採取措施進行臨時封堵;

  (二)當採用阻氣袋阻斷氣源時,應將管線內燃氣壓力降至阻氣袋有效阻斷工作壓力以下,且阻氣袋應在有效期內使用;給阻氣袋充壓時,應採用專用氣源工具或設施進行,且充氣壓力應在阻氣袋允許充壓範圍內。

  第十九條 當聚乙烯塑膠管道發生斷管、開裂、意外損壞時,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取關閉閥門、使用封堵機或使用夾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斷氣源後進行搶修,並應採取措施保證聚乙烯塑膠管熔接面處不受壓力;

  (二)搶修作業中應採取措施防止靜電的產生和聚積;

  (三)搶修作業中環境溫度低於-5℃或大風(大於5級)天氣時,應採取防風保溫措施,並應調整連線工藝。

  第二十條 有動火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場站洩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壓儲氣櫃洩漏搶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和搶修人員直接採用燃氣濃度檢測器或採用檢漏液、嗅覺、聽覺來判斷洩漏點;

  2、應根據洩漏部位及洩漏量採用相應的方法堵漏;

  3、當發生大量洩漏造成儲氣櫃快速下降時,應立即打進口閥門、關閉出口閥門,用補充氣量的方法減緩下降速度。

  (二)壓縮機房、烴泵房燃氣洩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電源,開啟室內防爆風機。故障排除後方可恢復供氣。

  (三)地上(下)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洩漏,應立即關閉洩漏點前後閥門,開啟門窗或開啟防爆風機,故障排除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二十二條 當調壓站、調壓箱因調壓裝置、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並在超壓管道上放散降壓,排除故障。當壓力超過下游然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二十三條 使用者室內燃氣設施洩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到使用者洩漏報修後應立即派人檢修;

  (二)進入室內後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開啟門窗通風、切斷氣源、消滅火種,嚴禁在事故現場撥打電話;

  (三)嚴禁用明火查漏。應準確判斷洩漏點,徹底消除隱患。當未查清洩漏點時,不得撤離現場,應採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隱患為止;

  (四)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於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洩漏,應採取防爆措施,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進行作業。

  第二十四條 修復供氣後,應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後,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第五章中毒、火災與爆炸

  第二十五條 當發生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和保護好現場。

  第二十六條 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採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制火勢,並應防止產生負壓。

  第二十七條 燃氣設施發生爆炸後,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第二十八條 火勢得到控制後,應按本規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搶修。

  第二十九條 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後,應對事故範圍內管道和裝置進行全面檢查。

  第六章圖檔資料

  第三十條 搶維修單位應建立搶修工程圖檔資料,並對圖檔資料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更新。

  第三十一條 搶修工程的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接警記錄;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

  (三)事故類別(中毒、火災、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五)參加搶修的人員情況。

  第三十二條 搶修工程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搶修任務書(執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圖等);

  (二)動火申請書;

  (三)搶修記錄;

  (四)事故報告或鑑定資料;

  (五)搶修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和圖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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