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9篇)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9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1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後,並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後,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後),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誇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鑑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癒後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後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儘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後,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後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係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係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於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係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係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於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准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並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絡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於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後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准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稽核批准後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鑑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鑑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癒出院後一個月核心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後,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製作成文字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並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後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後,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衝突後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託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後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4

  1 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範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於員工工傷採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併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並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物件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範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鬥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範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鑑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範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影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鑑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資訊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癒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於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於政府社會管理的範圍,不屬於公司處理的範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後,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鑑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瞭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彙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後,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否則所有後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後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並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並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並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列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後,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後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併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後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後簽字確認;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5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儘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並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後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6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後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後顧之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鬥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後,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並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重的,在公司範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製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鑑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癒,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並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後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係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緻殘經鑑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後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於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並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並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並於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彙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後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並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並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鑑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透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並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透過上述調查,提出應採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複發生。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8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物件:

  適用於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範圍:

  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並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並在工傷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於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准,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並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紮;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儘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後,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裝置,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裝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執行,裝置、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翫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採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並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並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並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並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9

  工程專案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專案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後,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專案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專案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專案經理要同時向總包專案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後,專案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後,專案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後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後專案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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