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精選6篇)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1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後果。

  2、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櫃(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並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式、時限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並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彙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生事故後,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並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2

  1、安裝、除錯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不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所有質量問題、事故,監理單位均需參加處理,並提出處理意見。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範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頒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檔案。

  5.3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檔案;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檔案、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

  《建築法》、《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確定目的是消除質量隱患,以達到建築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並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範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範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使用者的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7.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型別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專家論證、方案比較;

  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鑑定驗收。

  8.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

  8.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後的必要鑑定;

  8.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驗收結論。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後,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築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3

  1、目的為提高全員質量、成本意識,並能夠積極參與質量事故改善,確保質量事故責任得到落實,促進公司產品品質、工作質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事故的處理。

  3、定義

  3.1質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戶投訴與抱怨、索賠,退貨、產品批次報廢、材料批次報廢、批次返工的事件、生產安全等,均屬於質量事故。

  3.2賠償: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或不作為造成公司直接在經濟上蒙受諸如財產損失、材料損耗、滯運費、客戶索賠等費用時,該員工應承擔40%比例的賠償責任(上限1萬元,下限10元),嚴重者將扣除個人本月全部工資,賠償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3.3處罰:員工違反公司和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造成各類經濟損失,依照相關作業流程及制度進行處罰,處罰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4、職責

  4.1質檢員:負責主導質量事故的責任調查和對責任人及其應承擔份額的認定;賠償或處罰要求的提出;

  4.2銷售部:負責客戶投訴資訊的反饋、處理跟進;

  4.3財務部:負責收繳各類損失的賠償金額;

  4.4辦公室:負責稽核賠償金額的複核;

  4.7廠長:負責賠償報告的批准;

  4.8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內部原因的調查,改善措施的制訂和執行。

  5、內容

  5.1質量事故原因分類

  5.1.1指令錯誤

  5.1.2下單錯誤

  5.1.3技術資料錯誤

  5.1.4採購錯誤

  5.1.5發貨錯誤

  5.1.6檢驗錯誤

  5.1.7生產錯誤

  5.1.8其他導致質量異常的錯誤

  5.2賠償、處罰比例

  5.3各相關部門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的比例:

  5.3.1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而其他部門難以監控的,由造成損失的部門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5.3.2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其他部門能夠監控而沒有糾錯的,由過錯部門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未實施有效監控和進行糾錯的部門承擔30%的次要賠償責任。

  5.3.3工作過錯由多部門造成,則由多個工作過錯部門酌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3.4過錯責任難以認定和處罰的,由行政人事部聯合生產部調查討論後報總經理決定處罰。

  5.4部門內部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比例:

  5.4.1直接責任人違規造成的錯誤,其上司無法監控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90%,上司承擔10%;

  5.4.2責任人造成的錯誤其上司可以監控或應該設定管控手段而沒有設定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60%,上司承擔40%;

  5.4.3如管理人員對本部門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包庇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除賠償外,該管理人員承擔所有賠償同等金額作為加重處罰。

  5.4.4責任人當月所受的處罰總金額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的30%為限;當月的3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按月收入的30%,直至賠償完為止);

  5.4.5凡主觀故意造成公司損失的,不論金額多少,由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責任。

  6質量事故處理程式

  6.1質量事故反饋

  6.1.1對於客戶提出索賠、退換貨等質量事故,由銷售部或辦公室人員按相關客戶投訴處理流程進行登記,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後反饋到生產部;由於延誤發貨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的50%。

  6.1.2對於各工序或各車間的製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部門開相關異常單,通知質檢員。

  6.2質量事故責任認定

  6.2.1質檢員、生產部等按相關作業流程要求對質量事故進行原因分析時,應同時找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員。

  6.2.2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上報生產部,由生產部召集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6.3賠償或處罰提報

  6.3.1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追查部門對質量事故責任認定後,用表格的'形式(用質量事故報告/普通報告格式)給相關部門確認,必要時召集財務部、行政人事部、稽核部等相關人員,查明直接損失金額。

  6.3.2品質部、物流部等根據責任認定和損失金額,參照本制度5.2條5.3條5.4條的要求,將須賠償部分金額分攤到各相關責任人,並予以在相關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上記錄。

  6.3.3已經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若影響到公司聲譽的,可並處行政處罰。

  6.4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審批:總經理(總經理授權個案除外)

  6.5處理結果通告

  6.5.1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將經批准的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自留一份存檔,另交一份給行政人事部。

  6.5.2必要時行政人事部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告。

  6.5.3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收款交財務部或在工資中扣款處理。

  6.5.4責任人對處罰、賠償或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先向發起部提出申訴,其次向行政人事部申訴。

  6.6資料歸檔行政人事部將處罰公告歸入責任人的人事擋案資料,作為以後績效考核、評估依據。

  7、管理辦法

  7.1處罰規定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部門或人員處罰責任人10元/次。7.2獎勵及時發現問題或潛在質量問題(職責範圍內除外),並透過相關聯絡單反饋給品管部、生產部門,從而避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生產部、質檢員提報。辦公室將給與20員至50不等的獎金,間接效益200元獎勵20員一次,大於200以上獎勵50員至100一次)

  7.3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各部門積極提建議,以便下一次修訂時完善,解釋權歸口行政人事部。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4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為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等異常情況的管理,特製本該制度。

  一、質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1、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大類。

  ⑴重大質量事故:

  a、因質量問題造成整批報廢的。

  b、藥品在有效期內由於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c、在庫藥品由於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黴爛、汙染破損等不能藥用的。

  d、藥品發生混藥、嚴重異物混入或混入質量低劣藥品,並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或造成醫療事故的。

  e、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金額達3000元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藥品過期失效的。

  f、出售假劣藥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⑵一般質量事故:除以上事故外的其它事故。

  2、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式和時限

  ⑴各環節發生的一般質量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從速處理,當日報質量管理部。

  ⑵質量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會同有關部門瞭解事故的原因及處理經過,報公司領導。

  ⑶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質量事故,事故發現部門應一小時內報質量管理部、公司領導,公司應及時派人查明原因、責任,並在24小時內報當地藥監局,及時妥善解決。

  ⑷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三天內上報,並在一週內將質量事故原因報公司領導。

  3、質量事故的處理

  ⑴首先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故經過、後果,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

  ⑵分析事故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預防措施。

  ⑶事故的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不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措施不放過。

  ⑷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在季度質量考核中進行經濟賠償。

  ⑸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可辭退,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查詢的管理制度

  1、質量查詢的分類

  ⑴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

  ⑵我司向供貨方或客戶查詢。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查詢。

  2、查詢程式

  ⑴我司向供貨方查詢由業務部負責。

  a、來貨經驗收有質量問題的品種,驗收員填制《採購來貨待處理通知》,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b、庫存藥品檢查發現並確認有質量問題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c、省市藥檢所抽檢不合格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憑該單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d、對查詢情況,業務部應做好記錄。

  ⑵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由質量管理部負責並做好記錄。

  a、客戶單位收貨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而拒收的藥品,公司銷售員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對藥品質量進行調查後,報告公司領導,妥善處理。

  b、質量管理部負責對客戶以電話、公函、信件等形式向我司的質量查詢,對查詢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答覆。做到樁樁有答覆,件件有交待。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的查詢由行政人事部或質量管理部進行,並做好記錄。

  三、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1、公司銷售的藥品,客戶或顧客由於質量問題向公司提出的投訴,無論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都要認真對待。

  2、公司各環節、各部門接到顧客投訴後,及時報告公司領導,並配合做好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實真相,給投訴者一個滿意的答覆。並做好記錄。

  3、對產生重大問題的質量投訴,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所屬各單位。

  3.引用標準及相關檔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3.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5《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6《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

  3.7《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8《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4事故分類:

  4.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或造成生產波動、減產、停產的事故。

  4.2裝置事故。指各種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及電訊、運輸等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減產、停產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4.3質量事故。指產品或中間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機電裝置檢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於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規則或由於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5火災事故。指在公司內,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對財物或人身損害的現象。若火情未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也無人員傷亡,則稱火警事故。

  4.6爆炸事故。指由於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4.7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不應有的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4.8破壞事故。凡蓄意製造的事故。

  4.9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現象,使負傷人員死亡或立即中斷工作一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環境汙染事故。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洩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汙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已構成事故發生的條件,足以釀成災害,但因發現及時,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

  5事故管理分工:

  5.1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

  5.2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

  5.3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

  5.4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5.5裝置事故由裝置管理部門負責;

  5.6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

  5.7醫療事故由醫療衛生部門負責;

  5.8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

  5.9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

  5.10環境汙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類,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

  5.12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每月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

  6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6.1裝置事故按《化學工業公司裝置動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釋出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令)執行。

  6.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6.4人身傷亡事故按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分類。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執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傷亡事故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

  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和原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5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7搶救與救護

  7.1公司發生事故,必須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7.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裝置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環保、醫療衛生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

  7.3對有害物大量外洩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及時進行急救處理。

  8.事故報告程式

  8.1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月報和年報制度。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將上月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分析,連同安全生產月報表,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年初10個工作日內,將全年安全生產總結和全年安全生產報表向上級公司主管部門報送。零事故的單位也要按時報送材料。上級公司安技部門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上報月安全生產書面總結及安全月報;於每年初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年報表。

  8.2公司發生事故,事故最先發現者在保護好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排程報告,而後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

  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5小時內用電話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填報“重大事故快速報告單”傳真給上級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門。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8.3發生事故的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表送公司的主管公司,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8.4對重大事故,公司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後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8.5對於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6凡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8.7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日起,若一個月(按30日計)以後,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9.責任劃分

  9.1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經理總經理負責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援,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9.2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建議制定規章制度,而領導不頒發不組織實施的,後果由領導負責。

  9.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範而導致事故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採取措施彌補

  相關方事故管理制度6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排程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採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裝置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裝置修復後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裝置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裝置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並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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