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精選12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
1、幼兒園全體教職工必須從思想上明確一點:確保幼兒的安全是幼兒園的頭等大事和第一條生命線。
2、必須確保幼兒園硬體裝置設施及活動器械質量的安全;裝飾裝潢材料必須是國家安全生產質量檢測合格的產品;必須確保房屋、場地、玩具、用具、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要絕對避免塌傷、砸傷、撞傷、卡傷、燙傷等事故的發生。
3、在幼兒全天的活動中,三個老師要有明確的分工,在開展每項活動前和活動結束時,要認真清點人數,不得漏缺1人;開展活動中要將幼兒嚴格控制在老師的視線範圍內,不得擅自離崗,不準放任自流,不準失控。
4、早上接幼兒入園時,要嚴格檢查幼兒,要求家長密切配合,不得將石子、圓珠、硬幣、火柴、打火機、小刀、鐵器及容易傷人的物品帶入幼兒園。
5、生活消毒品、衛生消毒品、滅蚊藥、滅鼠藥及有礙幼兒健康和安全的物品、藥品,必須由保育員專人保管,放置在幼兒接觸不到的地方。
6、家長委託老師代管幼兒吃藥的藥品,要嚴格標明幼兒姓名和藥品名稱及藥品用法、用量,妥善放置在幼兒不易觸控的地方,確保不出任何差錯。
7、幼兒餐具每天必須進行兩次消毒;室內每天1次空氣消毒及噴灑藥水消毒(滅蚊、滅鼠),必須在幼兒離園後進行。
8、對幼兒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幼兒不打人,不推人,不抓人,不罵人,不猛跑,不亂刻亂畫,不爬樹,不上牆,不亂扔石頭,不玩火,不將異物放進耳鼻口,不擅自關門開門,不用手摸電插座,不攀登陽臺欄杆,不從高處往下跳,不在樓梯上玩耍,不離開集體私自出走,不亂採摘花果吃,不隨意捕捉昆蟲放入口裡,發現問題當場糾正。
9、細心照料幼兒進餐和午睡,進餐時必須先認真做好準備工作,營造用餐氣氛;再由教師將飯菜端送到幼兒面前;教育幼兒進餐時,不講話,不哭笑,不打鬧;工作人員對幼兒吃飯不要催促過急,放止梗塞或燙傷。午睡時,要勤巡視,注意觀察,給幼兒蓋被,糾正不正確睡姿;值班人員嚴禁睡覺、看書,幹私活或擅自離開幼兒。
10、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確保萬無一失。要求家長送幼兒入園時,必須送到班上交給老師教師,家長因特殊原因中途接走幼兒時,教師應在《班務日誌》上做好詳細記錄。幼兒離園時,必須組織好幼兒在教室安靜有序地等待;幼兒離園時,老師師必須確認接幼兒的人是該孩子的監護人﹙或監護人代理人﹚和固定受託人,準確無誤後方可放行,嚴防幼兒丟失和拐騙幼兒事件發生;如是其他人員來接幼兒,教師必須給家長打電話確認無誤後,方可准予接走,否則老師不予放行。
11、組織室內外活動前應檢查幼兒衣著,鞋帶及運動器械,活動時隨時清查幼兒人數,放止幼兒單獨離開集體,防止幼兒丟失,活動要有計劃,有組織,有秩序,嚴防幼兒擁擠瘋鬧發生事故。
12、要認真仔細照顧幼兒的衣、食、住、行,仔細觀察幼兒情緒,發現情緒不正常的幼兒,必須及時處理;加強各種傳染病的預防措施,發現幼兒生病,要及時告訴家長,及時診治,嚴防意外事故發生。
13、對幼兒哭鬧、不聽話等現象,必須堅持正面教育,語言親和、動作溫柔、眼光體貼、態度和藹;不準吼叫、態度粗暴,動作生硬;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防止因管教方法簡單、粗暴而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故。
14、特別要注意幼兒上下樓梯的安全;有組織、有秩序地管理幼兒入廁,衛生間地面保持清潔乾燥,注意防止幼兒跌倒摔傷。
15、嚴格管理室內的電視、電腦、空調、電鋼琴等裝置用的電開關、電插座的防護,杜絕幼兒觸控、觸電;做到人離電滅,關好窗,鎖好門,防止火災及盜患等意外事故發生。
凡違反上述任意一條,出現一次事故扣工資30元至100元,造成不良後果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2
為確保幼兒園消防安全,規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幼兒園園長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工負責消防安全的副園長是消防安全直接直接管理人。幼兒園全體教工為義務消防隊員,並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任何行為,有權維護消防設施有義務參加撲救和協助調查有關情況。
二、定期對幼兒教師、保育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幼兒疏散、逃生。
三、把好每日晨檢第一關,認真檢查、收繳幼兒帶入園中的火源,並嚴格保管。
四、因勢利導、不定期向幼兒傳授簡單、基礎的消防安全知識和防火知識教育,教育幼兒不做玩火遊戲。同時,幼兒教師、保育員用的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五、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淨寬不應小於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得設定影響幼兒疏散的障礙物;
六、幼兒園教室、休息室及活動室禁止煙火,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七、教室及辦公室禁止使用各類違章電器;及時更換老化電線;禁止亂拉私接電源線路。需要使用電器時,由班主任老師嚴格看管。
八、幼兒園室內裝飾材料宜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禁止使用塑膠製品裝飾、裝修。
九、幼兒床位的擺放,橫向間距應保證大於60公分的通道、縱向應保證1米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門口不得設定門簾、屏風、桌、椅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兒童休息期間,老師必須陪同。
十、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生參加的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學校應明確一定數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透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十一、電源線穿過悶頂時應穿金屬管做保護,照明燈具等電氣裝置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燈、檯燈,寢室內禁止使用電加熱裝置和亂拉臨時電線,電源開關、插座等距地面不應小於1.5米,燈頭距地面不應小於2米。
十二、電氣設施(如電視機、空調機等)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設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後立即斷電。電視機的室外天線要安裝避雷器,窗簾不能搭在空調器上。
十三、廚房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電器及明火。
十四、值班員需在下班後進行消防安全巡視檢查。
十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3
一、根據園內規章制度,做好門衛工作。接送孩子時段必須督促家長刷卡入園。按時開關大門,做到人不離崗,有事離開時須有人代班。
二、定時巡視園內外及其周邊環境安全情況,實時關注監控錄影,並做好安全臺賬記錄,防止幼兒走失或外人進入,確保幼兒安全。
三、做好園內物資的監督工作,集體財產不得私借或帶出園,特殊情況須有領導批示。
四、保證園內的安全,教工的摩托車或非機動車進出大門時,一律下車推行。汽車、推銷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園內。
五、工作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叫接私人電話,拒絕私人訪客,外來人員必須檢查相關證件,登記入園。
六、遇雨雪、颳風天氣,做好防護工作。
七、夜間值班時,注意防火、防竊,檢查門窗是否關好,如遇可疑情況,及時通知園長或公安機關。
八、注意門前的清潔衛生,每日清晨打掃大門內外的衛生及進行綠化的養護,使幼兒進園時,感受到環境的優美整潔。
九、下午個別家長晚接幼兒時,班級將這些幼兒託付給門衛,要有值班老師陪護,必須加強責任心,照顧好晚離園幼兒的情緒,直至家長來接。
九、保安人員必須穿制服上班,衣著整潔,上班不抽菸,語言要和藹、文明。保安室內要整潔,並有記事簿或留言黑板。
十一、做好信件、報刊的收發工作,遇到重要信函,及時通知送達園領導。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4
1、保證幼兒園房屋、場地、傢俱、玩具、生活用品以及體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專人檢修,避免摔傷、燙傷、走失、觸電、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2、定期向家長及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園(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要經常化,要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活動中去。
3、認真貫徹有關食品衛生規定,嚴防食物中毒。要建立幼兒就餐管理制度,並由經辦人每餐予以鑑字備案。
4、稀粥、菜湯、開水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進行降溫處理後方能給幼兒飲用。
5、幼兒廁所、盥洗間地面保持清潔乾燥,洗手水或洗滌水用前先放冷水,再放熱水,防止出現燙傷。
6、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並且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滅火器要定期檢查、更換。
7、靜園後應有專人檢查門窗、水管、電燈、錄音機,拉電閘。要滅爐火、鎖門,防止意外事故。
8、取暖裝置要定期進行檢查,操作人員及裝置,取得有關部門考核和鑑定,取暖前檢查煙道,煙筒,爐子的安全,避免煤氣中毒。取暖用爐應有戀檔,地板應有爐盤,爐子周圍不可嗾易燃物,下班要滅火。
9、不準私自帶幼兒去鍋爐房,伙房,水房等不安全的'地方。
10、要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傳達室門衛人員、帶班教師要把好大門,工作時間不能脫崗或幹其它事務。傳達室內應設有電話、時鐘,並有值班記錄。
11、外人不得隨意來園,不得進班,有事可在傳達室等候接待。
12、對園(班)內出現的事故,要進行分析研究,做好記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處罰。
13、工作人員要保證幼兒的行為安全,出現情況應及時彙報,不得延誤。
14、電源插座應放在1。7米以上地方,電門開關最好是拉繩。門鎖,插銷應安裝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5
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使幼兒園師生財產免受破壞和損失,切實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門衛保安制度:
1、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履行值班制度,克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做個人私事。
2、做好來訪人員登記和驗證。來訪人員進園必須先徵詢被訪者的同意,經驗證登記後方可入內。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園區,更不準以任何藉口無理取鬧,影響正常秩序,對那些不聽勸告、尋釁滋事分子,應主動報警,破壞幼兒園正常秩序人員要依法嚴懲。
3、外來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幼兒園,應到規定位置停放。
4、嚴禁各種商販進入園內或在幼兒園門口擺攤叫賣。
5、本園家長接送幼兒,需憑幼兒園發放的接送卡進出幼兒園,不在正常時間段接幼兒需做好接領幼兒登記,嚴防孩子走失。
6、早晚接送幼兒的時間段開啟幼兒園大門,其餘時間關閉幼兒園大門。
7、負責園內及周邊安全防範工作,每天做好幼兒園的早中晚巡視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採取處理措施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幼兒園安全領導小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8、熟悉火警,急救等緊急措施,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6
為規範全縣中小學(幼兒園)校門的管理,確保校園安全,特制定岫巖縣學校(幼兒園)門衛管理制度。
1、學校教職工及學生憑學校統一製作的標誌牌或名籤進出校園。
2、學校守衛室應認真查驗進出學校(幼兒園)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並進行登記,方可進入,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校園。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學校(幼兒園)守衛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並做好解釋工作。
4、上課期間,學生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簽字的)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批同意的請假條,守衛人員對照學生名籤查驗登記後可放行,並將假條存檔備查。
5、學校老師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待外來人員,確因特殊需要接待外來人員的,需由教師本人到守衛室確認登記後方可進入。
6、學生家長到校找教師交流或瞭解學生情況時,需由老師本人到守衛室確認登記後方可進入。
7、上課期間,學生家長有特殊情況要進入學校(幼兒園)時,只能在課間由班主任老師陪同並登記後方可進入。
8、學校在正常教育教學期間,必須關閉好校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學校。
9、學校校車和教職工車輛進入學校,要先與守衛人員打招呼,並按學校規定的停車位有序停放。
10、上級視察工作時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學校的車輛,需經學校領導同意後,在學校工作人員的引領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11、守衛室對進出學校(幼兒園)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12、守衛室對帶出學校的物品要進行查驗,查驗核實並登記後方可放行。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7
為保證幼兒園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幼兒健康成長,杜絕或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幼兒園安全工作由園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班、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幼兒園每月要對幼兒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幼兒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三、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園內外幼兒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幼兒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當地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四、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製度;加強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幼兒園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幼兒園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絡,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支援和幫助。
五、加強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幼兒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不得將幼兒趕出教室、幼兒園。
六、不得組織幼兒參加救火、救災等。
七、幼兒園還要教育幼兒遵守幼兒園規章制度,按時到園、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幼兒園要定期對園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當地政府和教育局。
九、幼兒園要經常檢查園內圍牆、擋土牆、欄杆、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等部委釋出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堅持“誰辦學、誰負責”的原則。
學校安全管理經費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公辦學校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承擔,民辦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確有困難的,政府可以適當補貼。
第四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保障學校安全。
市、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財政、衛生、建設、城管執法、房管、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學校的校(園)長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三)建立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並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七條各級政府與學校應按照規定落實校方責任保險。各級政府與接送學生車輛車主應按照規定落實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學校應當鼓勵引導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負責學校安全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全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九條學校和在園幼兒200人以上的幼兒園應當設立安全保衛科室,配備男性專職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40週歲,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園幼兒雖不足200人,但所在區縣政府教育、公安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設立安全保衛科室。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在校學生200人以下的配備1名;
(二)在校學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備2-3名;
(三)在校學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備3-5名。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保安隊伍要專業化。
保安公司應當依照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對學校、幼兒園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員進行審查,並加強對學校、幼兒園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聘用專職保安人員按下列標準配備:
(一)在校學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
(二)在校學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3名;
(三)在校學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學校應當增配保安人數,以適應安全保衛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規定設立衛生室。學校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聘請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每月至少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處理。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滿足安全保衛工作要求的警用鋼叉、警棍、對講機、防割手套、催淚噴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並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五條學校圍牆應當設定安全防護網。學校內的操場、教室、倉庫、實驗室、大型會議室、食堂、公寓、校園出入口及圍牆周邊等關鍵要害部位,應當安裝影片監控系統和紅外線報警系統,並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
第十六條各學校應當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學校的建築物應當依法取得消防稽核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定期對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裝置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學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實驗用品,實驗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學校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製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並存放於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其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並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和處置。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條學校校車應當符合校車管理有關規定,保證車輛狀況良好。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
第四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教學區和教職工宿舍區隔離。建立外來人員資訊登入和持證出入制度,外來人員經允許只能進入學校辦公區,並由專人引領陪同。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進入校園,禁止將非教學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的交接制度,設立隔離線,杜絕學生在校門口排隊等候入校現象。對一時無人接送的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要有專人集中看護,杜絕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
學校應當建立巡邏制度,實行24小時巡邏、守護。
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大型校外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並向同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報告,由辦事機構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教職工健康檢查制度,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教職工,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調整工作崗位、離崗治療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教學樓、辦公樓、圖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樓等建築物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用水、用電、用氣等設施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登出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學校內的特種裝置、特殊訓練場地、器械等設施、裝置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五章環境安全
第三十條教育、公安、司法、財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環保、安監、城管、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第三十一條公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貼近學校圍牆或建築物建設工程;禁止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對現有不符合學校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和設施,應當限期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訊號燈、減速帶、停車泊位等。
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條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逃生和報警方法。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開學初、放假前,對學生集中開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學期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動;
(三)每月開展一次用水、用電、防火、防盜、人身防護、疾病預防、飲食安全、網路安全、交通安全、預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園周邊環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動,開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學生安全教育活動;
(四)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突發安全事件自救自護演練;
(五)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練。
第三十七條教育、公安、安監等部門應當每學期對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園)長、校園專職保衛幹部進行一次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和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內容。
第三十九條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裝置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保安人員的培訓,提高保安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會同公安、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掌握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工作宣傳方案。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四十三條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第七章監督考核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對發生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學期組織一次學校安全工作專項整治活動,每季度組織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確保隱患登記、整改、排除全過程受控。對隱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實施責任倒查,嚴肅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學校安全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9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三、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0
全國教職工應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嚴守崗位,確保幼兒身心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一、提高安全意識做好安全工作
1、及時傳達和學習上級領導有關安全檔案,提高老師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識,定期檢查園(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要經常化。
3、組織幼兒外出活動要經常化。
4、消毒藥品(如“84消毒液、消毒粉、來蘇水”等)統一存入二樓倉庫,不得在其他室內逗留存放。
二、藥品安全管理規定:(由班主任負責)
1、幼兒的內服藥和外敷藥分開管理,勿混濁使用。
2、幼兒家長帶藥,寫清幼兒姓名、藥品名稱、服用量、服用時間,交到本班班主任老師手中,家長必須簽字,簽字後方可服用。
3、帶班老師不準接納由家長遞送的藥品,並提示家長統一由班主任登記藥品。
4、由班主任統一按時分發藥品。
5、班主任在幼兒所帶藥品上也要貼好標籤,做好記錄。
三、電器安全規定
1、教室的電源開關、插座要裝在幼兒接觸不到的地方。
2、嚴禁工作人員在電線上亂拉、亂扯、亂掛。
3、離崗前所有的電扇、空調、錄音機、電鋼琴等的開關必須拔掉。
4、在擦拭開關時要用幹抹布。
5、禁止使用蠟燭、熱得快=裸露的電爐等易引燃的照明取暖用具。
6、離園後應有人檢查門窗、水管、電燈、風扇、錄音機、空調等,防止意外發生。
7、保證幼兒園房屋、場地、煤氣、電器、電線線路、字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體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專人檢修,避免摔傷、砸傷、燙傷、走失、觸電、失火、溺水、中毒等事故發生。
四、用具安全管理規定
1、班級所使用的桌布刀、剪刀、體溫計等尖銳物品,統一存放在幼兒拿不到的地方。
2、加強幼兒早、午、晚檢查,幼兒所攜帶的尖銳物品一律沒收,尤其加強對幼兒睡前的檢查(尖銳品、小紐扣、棉花、橡皮、卡子、線團等)。
3、嚴禁在幼兒活動範圍內尋訪燒水器、暖水瓶、打火機、蚊香、電爐等不安全物品。各班老師在打熱水時不準直接使用暖水瓶或電壺提水,要使用水桶打溫度適宜的水,切記不能直接打滾燙的熱水,並且各班保溫桶必須上鎖釦。
4、幼兒睡前,老師在給幼兒搬床時,不準把床隨便擺放,以免摔傷幼兒。幼兒午睡,做到不提前搬床,幼兒秩序良好,屋亂跑幼兒。教育幼兒部在床上打鬧,安靜入睡。
5、滅火器放在顯眼地方,教職工掌握使用方法,滅火器要定期檢查、更換、確保使用。
五、接送管理規章制度
1、為保障幼兒安全,幼兒園實行家長專人接送制度.
2、當家長因事須委託他人代接時,待機人須執家長委託書及代價人有效證件,經幼兒園與家長電話溝通證實後,方可允許代接。
3、接幼兒離園時,家長及代接人必須符合:年滿18歲的公民,精神無異常,接幼兒時不得酗酒。否則幼兒園有權拒接,如不服從,園方有義務向當地派出所舉報。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廚房工作人員必須熱飯、熱水做降溫處理。
2、教師不給幼兒打過熱過燙的飯菜。
3、熱飯、熱水打回教室單獨放置,遠離幼兒群體。
4、幼兒在家帶來的食品要檢查出廠日期和保質期。
5、廚房人員嚴禁加工劣質食品,隔夜食品倒掉,夏季食品購進必須冷藏處理。
七、門衛安全制度
1、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不找人替崗。
2、做好大門鑰匙的保管,不亂扔亂放貨讓他人代管。
3、做好門崗保衛工作,對外來人進行認真詢問,進園要得到允許,出示證件,進行登記(園長允許後)方可進入。不帶幼兒來看園的一律按外來人員進行登記。來看園的家長或來園的人,每名教師均有義務陪同,直到離園,絕不允許讓其獨自留在園內。
4、大門時時上鎖,不能掛鎖,隨開隨鎖。
5、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陌生人不準接走幼兒,如果證件不全或不認識的人來接幼兒,需給家長電話聯絡,落實後方可接走幼兒。
6、熱情接待來訪家長,認真回答家長提出的問題,正面回答幼兒園及幼兒的基本情況,如不知情應引導專人回答並及時彙報家長的反饋意見。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1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杜絕安全隱患,強化安全意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園監控制度:
1、穿戴整齊,儀表端正,待人有禮,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在崗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2、嚴格把門,進出必問,按照幼兒園的規定和作息時間,按時開、關校門。
3、嚴密監視園內外及周邊情況,有可疑情況或可疑人物要及時向園領導彙報。
4、每天定時巡視校園,杜絕安全隱患,不留死角,並將巡查情況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5、做好監控裝置日常維護工作,裝置問題及時報修。
二、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
1、非學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表明身份的相關證件。
2、門衛應認真查驗進入園內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幼兒園。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門衛有權拒絕其進入園內並做好解釋工作。
4、學生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的批條,門衛查驗後方可放行並將其登記、存檔備查。放學時家長與孩子同出才放行,自己回家的學生必須持證進出。
三、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
1、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在門衛室登記後方可入校,無證件者請被訪人員下來接待,門衛必須一視同仁,不得徇私。
2、對拒不進行登記的外來人員或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門衛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並做好解釋工作。
3、推銷產品、釋出廣告者一律不得入校。
四、車輛准入放行制度
1、幼兒園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好校門,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園內。
2、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園內的車輛,需經園領導同意後,在門衛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的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1、門衛對進出園內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進入校園。
2、門衛對信件和快遞要特別關注,嚴格把關,請被接受者開箱檢查核實後再取物。
3、門衛對帶出園內的大宗物品要請示園領導同意並查驗登記後方可放行。
六、其它
1、負責校園責任區衛生,保持乾淨、整潔。
2、做好放學後的靜園工作,保證無外來人員打球、滯留、滋事,小商販和閒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門衛室不許滯留閒人,不留宿客人。
3、做好節假日的值班與護校工作。
4、負責報刊的接收和分發工作。
5、完成園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任務。
幼兒園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篇12
安全巡查制度是杜絕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最有效辦法,為了確保幼兒園的絕對安全,具體制度如下:
1.幼兒園實行堅持每天至少一次的校門、校園、教學樓、倉庫、多功能廳及校園周邊巡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2.堅持早晚校門值守,小朋友進園和離園有值班老師在大廳門口值班,大廳值班教師堅持按時到崗。
3.安全監督員做好全天候校內巡查工作,特別加強對幼兒園重點部位的巡查檢視。白天巡查的主要任務檢查校園、教學樓、各活動室的公共設施、消防裝置、活動器材有無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上報後勤處,後勤處第一時間排除隱患。
4.每天放學後安全監督員要巡查後方可離園,要注意查巡教學樓內外電線有無異常,各教室的門窗、用電裝置的關閉情況,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安全,保證公私財物不受損失。
5.值班巡查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會妥善處理本崗位的險肇事故,會報警。
6.值班巡查人員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危險時刻挺身而出,勇於同違法、違規、違紀人員做鬥爭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加以制止或處理,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7.巡查人員要認真填寫幼兒園安全工作日誌常規記錄表。
8.對在值班巡查期間擅自外出、翫忽職守,發生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身安全損害者,幼兒園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