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和樣本

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和樣本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xxxx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 個人提出辭職 ,於 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到勞動關係科辦理備案手續並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篇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身份證號37091119660610xxxx, 20xx 年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20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

  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2000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山東一山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

  號, 年月參加工作, 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年 月日

  篇三:關於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關於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戶籍為 市 區 街道,於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 款(款項摘要: ),於 年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篇四: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職工姓名:,工作崗位:入職日期:年 月 日,工作年限:年 月 勞動合同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日期: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 號

  _____年__月__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已於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月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提出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你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協

  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同意於____年__月_

  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非勞動者意願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__

  款第__項之規定,現決定於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於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書

  (終止合同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__款之規定,

  決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請你於_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月日

  篇五: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劉春梅 同志,性別: 女 年齡:32 於 2013年 2月1

  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 2014年 2 月 1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14年 2月 1日

  說明: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

  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

  茲有 賴祥超 同志,性別: 男 年齡:26 於 2011年 2月1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保險理賠員

  工作,月工資 2500元。 2013年6月25 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13年 6 月25日

  說明: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

  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

  茲有 房建同志,性別:女 年齡:30 於 2011年 2月1日被我

  單

  位

  錄

  用

  ,

  從

  事

  俱

  樂

  部

  經

  理

  工作,月工資 3600 元。 2013年 8月25 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13年 8月 25日

  說明: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

  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

  茲有 崔加亮 同志,性別:男 年齡:24 於 2012年 6月1日被

  我

  單

  位

  錄

  用

  ,

  從

  事

  銷

  售

  顧

  問

  工作,月工資2000 元以上。 2013年 9月25 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13年 10 月 1日

  說明: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

  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張猛 同志,性別:男年齡:36 於 20xx年 10月1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銷售顧問 工作,月工資2010 元。 20xx年 10月28 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xx年 10 月 28日

  說明: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

  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各一份。 、

  篇六: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浙江德瑞家居(又一喜)有限公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

  齡,身份證號,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

  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篇七: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樣本)

  關於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 ,於 年月 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自 年月日起與 同志 勞動合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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