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樣本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樣本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者家庭情況證明書

  需 辦 手 續

  1、醫院死亡證明。(帶死者身份證)蓋醫院章。有死亡記錄的帶上死亡記錄

  2、戶籍證明。

  3、戶口登出證明。

  4、道路交通事故家庭情況證明書

  5、委託書

  6、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

  7、結婚證等證明

  社會救助基金告知

  執法告知

  地址確認

  篇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證據一覽表[1]

  交通事故訴訟證據一覽表

  一、提起訴訟的證據

  1、致害人身份資訊,如個人身份證、企業登記資訊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係證明。

  2、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個體業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三、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鑑定書。

  3、醫療終結後,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應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鑑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四、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五、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的單據。

  3、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比如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七、交通費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特殊需要乘坐計程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八、傷殘評定賠償證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4、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九、後續治療費

  1、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1-5級有)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

  十、康復費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費用,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鑑定部門鑑定意見 十一、適當的整容費

  1、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二、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 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 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鑑定結論。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及因處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單據。

  十三、間接損失費證據

  1、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4、行駛線路等證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四、生活費

  1、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十五、喪葬費

  1、受害人親屬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

  十六、辦理喪葬事宜費

  1、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相關證據。

  十七、超標準費用

  1、受害人 超過確定給付年限而確定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十八、精神損害撫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親屬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確定

  十九、死亡補償費

  1、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20年,60週歲以上的例減,75週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篇四: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 證據目錄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 證據目錄.

  證據目錄

  一、原告家庭居民戶口簿、原告身份證。

  證明原告系城鎮居民,證明原告今年54歲,證明馬鴻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濤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及發生的原因,雙方在事故的發生中的作用。

  三、新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證明資料一份

  證明肇事車輛豫G02784屬於新鄉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所有;證明該車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發生未進行年檢,未經過車輛上道路行駛即屬於違法。

  四、(一)住院證、出院證6份。

  (1)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證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證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證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證一份。

  (5)市中心醫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證一份。

  (6)市中心醫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證一份。

  證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間及股骨頸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蹠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療。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頭顱慢性硬膜下血腫入二院手術治療。 證明原告於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住院治療。

  (二)診斷證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因1、蛛網膜下腔出血;2、左股骨粗隆間及股骨頸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蹠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療。

  證明住院期間醫生醫囑要求陪護兩人,出院後需(1—2人)專人陪護。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於7月21日來該院複查,頭顱CT顯示左側硬膜下血腫。

  證明在該院門診實施了做足內內固定取出手術。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因車禍致原告頭外傷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積夜,需手術治療,證明該日進行了CT檢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腫在二院進行住院手術治療。

  (5)05年10月10日新鄉市二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腫行鑽孔穿刺引流術後三個月來二院複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因車禍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頸、粗隆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後6個月後,引起左股骨頭無菌性壞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不癒合,引起左股骨頭無菌壞死,在該院行人工關節置換手術。

  證明出院後需要陪護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歷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歷,病案號:3075

  (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腦外科住院病歷,病案號: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醫院住院病歷,病案號:20837。

  證明原告被告侵權行為導致原告三次住院,證明原告三次住院發生費用的客觀性。

  (四)法醫門診病歷兩份

  (1)二院法醫門診一份

  證明原告在二院門診進行診療的事實

  (2)新鄉市法醫門診病歷一份

  證明原告在新鄉市法醫門診診療情況,證明相應檢查發生的證據。

  (五)二院CT檢查報告單2份;X線檢查報告單2份;市中心醫院X線檢查報告單2份、CT檢查報告單一份。共5份檢查報告單。

  證明:交通事故侵權造成原告頭顱硬膜下積液,及術後檢查情況,以及引起左股骨頭無菌性壞死,以及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後的情況。目前原告存在左側股骨中上段骨質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喪失。06年2月9日CT顯示,原告頭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法醫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入二院診斷情況。

  (2)05年8月9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法醫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腫需要手術治療。

  (3)05年11月4日新鄉市公安局法醫學診斷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車禍致左股骨頸骨折,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檢查顯示股骨頸骨折不癒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手術。

  (4)05年10月14日新鄉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大隊長郝國慶同意原告轉院批准書一份。 證明交警部門同意原告轉院治療。

  五、原告住院、門診收費票據21張

  醫療費用詳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療第一次住院治療時間:05年4月21日—5月20日,計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費票據一張: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門診收費票據一張:4.00元;

  (3)、05年4月22日門診收費票據一張:7.35元;

  (4)、05年5月17日門診收費票據一張:50.00元;

  (二)、新鄉市康復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三張:

  (5)、05年5月21日門診收費票據(中成藥)一張:230元;

  (6)、05年6月10日門診收費(中成藥)票據一張:215元;

  (7)、05年6月28日門診收費(中成藥)票據一張:215元;

  (三)、7月21日複查費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門診(CT、放射)收費: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門診(西藥、手術費):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門診收費(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門診收費(西藥、中成藥):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費票據一張: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門診收費(檢查費)票據一張: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複查:

  (14)、05年10月10日門診收費(CT、放射費)票據一張: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門診收費(中成藥費)票據一張: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療,在新鄉市中心醫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計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鄉市中心醫院住院收費票據一張: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鄉市中心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一張:30元;

  (七)、術後六週複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醫院門診收費(放射費)票據一張: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醫院門診收費(放射費)票據一張:30元;

  (八)、術後三個月複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醫院門診收費(CT、放射費)票據一張: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醫院門診收費(中成藥)票據一張:112.8元;

  以上共計:81544.62元

  三次住院費清單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費清單

  (2)第二次住院費清單

  (3)在中心醫院住院費清單

  六、原告單位誤工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系新鄉市汽車廠職工,月工職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資單位扣發。

  七、(1)原告之子的護理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兒子姜mou 為新鄉市mou 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月工資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間姜一直護理其父親,單位扣發其三個月工資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廳下發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參照標準》通知及附件 證明2004年度居民服務行業和其他服務行業平均工資為9323元,以此為標準計算原告之妻馬鴻霞的護理費,從事事故發生到原告定殘前一日。

  (3)新鄉市mou 廠誤工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之弟姜因護理原告造成誤工,單位扣發相應的工資。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鄉市公安局法醫學檢驗鑑定書一份

  證明該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九、原告單位證明一份

  證明該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勞動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已不能從事原來工作,單位不在給予安置其他工作,該次事故造成原告喪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張殘疾賠償為20年殘疾賠償金的30%。

  十、河南省統計局200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告部分資料

  證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667.97元,以次來計算殘疾賠償金。 十一、交通費票據

  證明原告及陪護人員住院出院及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發生的交通費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鄉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法醫損傷鑑定費(或稱法醫診斷費)收費票據一張: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鄉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傷殘鑑定收費票據一張:160元,

  (3)3月10影印費票據一張:20元;

  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本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認定被告韋某斌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2、港南區木格鎮中心衛生院入院記錄、病歷副頁、出院記錄、DR影像檢查報告單、手術記錄、住院收費收據,證實事故發生後原告被就進送到木格衛生院治療過程及所花費用;

  3、貴港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入院記錄、病歷副頁、出院記錄、住院收費收據、住院費用詳細清單,證實原告在人民醫院治療情況、傷情及所花費用;

  4、貴港市港南區木格鎮中心衛生院DR影像檢查報告單、門診收費收據,證實原告出院後複查情況及費用;

  ? 5、貴港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第(2)次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收費收據、費用詳細清單,證實原告在醫院取內固定情況及費用;

  6、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證實經鑑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及花費鑑定費700元;

  7、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證實桂R1**09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明,證實原告戶籍及家庭成員情況。

  (出示證據原件,原件核對)

  篇五: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同於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得在交警無法查明事故發生成因的前提下,出具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的證明,並分別送達當事人。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作為訴訟中證據使用的效力,司法界存在爭議。

  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效力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同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無法證實有交通事故發生,亦不能劃分雙方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詞,單從字面意思上即可認定交通事故真實存在,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依職權劃分事故責任,事故雙方根據責任大小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於書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0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於書證一種,雖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責任劃分,但其內容足以還原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情況,甚至透過現場效果圖、勘驗圖能夠確認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在理賠中的作用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事實及調查結果作為依據製作的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交通事故的理賠過程中重要的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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