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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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樣表)
存 根
第 1 號
姓名 陳益 因 非本人 意願,屬 提前解除合同 人員,已發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 3 月,介紹去 海曙區就業管理 處失業登記。
簽發人:李明 經辦人:張紅
07 年 1 月 8 日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第 1 號
、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 陳益 同志,在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為 3 年,因(本人意願
非本人意願
與本單位脫離勞動關係,
屬(終止合同
3 月,金額(大寫)肆仟捌佰元,前往你處申請失業登記,請予稽核並辦理有關手續。
負責人蓋章 單位蓋章
0 7 年 1 月 8日
注:1、 請在有選項的欄目內打上“√”。
2、 此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十天內有效。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存 根
第 號
姓名 因 意願,屬 人員,已發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 月,介紹去 處失業登記。
簽發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第 號
縣(市)、 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在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為 年,因(本人意願
非本人意願
與本單位脫離勞動關係,
屬(終止合同
解除合同 助費(經濟補償金) 月,金額(大寫) 元,前往你處申請失業登記,請予稽核並辦理有關手續。
負責人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1、 請在有選項的欄目內打上“√”。
2、 此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十天內有效。
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存根
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存根
第 號 姓名 由於 意願,於 年 月 日與本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已發給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月。
經辦人: 年 月 日
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第 號
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截止 年 月 日本單位為其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為 年 個月。
由於該職工(因本人意願□ 、非因本人意願□)與本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屬(合同到期□、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開除□、因用人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其他□)人員,已發給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月,金額(大寫) 。
現前往你處申請失業登記,請予稽核並辦理有關手續。
負責人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
1、請單位在有選項的欄目內打“√”,塗改無效。
2、失業人員應在與單位脫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
3、有關提示請看附件。
失業人員證明登記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第 號
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在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為 年,因(□本人意□開除 、□除名 、□辭退 、□其他 )人員,已發給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 月,金額(大寫) ,前往你處申請失業登記,請予稽核並辦理有關手續。
負責人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1、 請在有選項的欄目內打上“√”。
2、 此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十天內有效。 願 、□非本人意願 )與本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屬(□終止合同 、□解除合同,
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第 號
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在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為 年,因(□本人意□開除 、□除名 、□辭退 、□其他 )人員,已發給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 月,金額(大寫) ,前往你處申請失業登記,請予稽核並辦理有關手續。
負責人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1、 請在有選項的欄目內打上“√”。
2、 此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十天內有效。
願 、□非本人意願 )與本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屬(□終止合同 、□解除合同,
嘉興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存 根
(200 )字 號
本單位職工 。工資發至 年 月。目前因本人意願(或非本人意願)已與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簽發單位:200 年 月 日 經辦人:
嘉興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200 )字 號
嘉興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茲有本單位職工 ,身份證號碼
因下列原因來你處辦理失業登記:
該職工工資發至 年 月。在本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起始時間 年 月。連續繳費起始時間 年 月。如有視作繳費年限,憑職工檔案為準。
單位失業保險編號: 經辦機構稽核意見: 用人單位蓋章:
單位法人: 200 年 月 日 稽核人:
職工本人: 200 年 月 日 稽核日期:
200 年 月 日
注:1、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報送嘉興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60日內,憑相關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原因界定請參照背面條文。
4、確定為因本人意願解除勞動關係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以下內容為背面條文]
如何界定失業原因
一、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 終止勞動合同的;
(2)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 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 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 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 自動離職的。
(2) 除“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中所述的九項情形以外,因本人意願並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