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章程範本(通用6篇)

公司管理章程範本(通用6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管理章程範本(通用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管理章程1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製定公司章程。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範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範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式。

  九、管理公司的合併、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檔案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管理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xx萬元,其中現金:xxxx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月xxx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髮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xx年xxxx月xxx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x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x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xx份,本企業存檔xxxx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xxx年xxxx月xxxx日

  公司管理章程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xxx、xxx、xxx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經貿有限公司,於xxx年xxx月制定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其中實收資本xxx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3、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4、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5、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6、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2、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3、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4、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5、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6、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xx份,股東各xx份,公司存檔xx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份。

  公司管理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出資,設立xx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xxx人,執行董事為xxxxx,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xxx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x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xxxx。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xxxx份,股東留存xxxx份,公司留存xxxx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xx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xx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管理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公司型別: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公司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範圍是:。(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出資人名稱:,

  住所:,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公司管理章程6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選舉萬道明為公司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石新國。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需經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意。 第二十三條 股東轉讓股權由股東會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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