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活動策劃承辦合同書
公關活動策劃承辦合同書
活動方:(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以期共同遵守。
一、 專案概況:
l專案名稱:
羅萊形象代言人(李嘉欣)新聞釋出會
l活動時間:
上海 大酒店:2004年11月01日
二、專案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為“羅萊形象代言人新聞釋出會”公關活動的專業公司,策劃(執行)專案內容:
l 明星代言新聞釋出會:
1、“羅萊形象代言人新聞釋出會”活動方案
2、活動的策劃與現場監控
3、環境設計及安裝(燈光音響、AV裝置)
4、場地確定(場地選擇、場地落實)
5、活動現場佈置(舞臺搭建、活動背板、簽到背板等)
6、各項釋出會中活動的策劃與執行(主持人、舞蹈演員)
6、活動相關物品的配備(簽到用品、與會證件、活動道具)
7、相關物料設計、製作和應用
l 媒體公關:
1.媒體溝通、媒體邀請、現場接待
2.新聞釋出會策劃、執行、監控
3.媒體報道引導、後期刊發情況跟蹤、提供監測剪報
三、費用支付:
l 合同總金額為:元
l 付款方式:
首期預付款:專案確認開始啟動預付合同總金額的20%(,人民幣:)支付到乙方帳戶,作為活動啟動預付款; 第二次付款:專案合同簽訂之後3日內甲方將合同總金額的70%(人民幣:)支付到乙方賬戶,作為活動執行費用。
餘款:在2004年11月1日活動執行完畢五日內將現場活動費用的餘款10%(人民幣)支付到乙方賬戶;媒體服務報告書提交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到乙方賬戶。
l乙方確保此次活動的媒體到會率達80%,媒體稿件刊發率達到80%,新聞稿刊發達到平均300字/每篇,並確保在兩週內發稿(月刊雜誌除外)。
四、違約責任:
l 乙方須按甲方要求及最終認可確認意見實施製作。如因其它因素要更改或取消製作內容,乙方應提前1-3日書面通知甲方並獲得甲方書面認可,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l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專案工作不能如期開展或完成,乙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l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義務、承諾、保證或由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宣告與事實不符或有誤導成份,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該方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負責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l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 0.9%的滯納金;
l 如甲方中途中止協議,應按本合同各專案產生總金額支付 20%的違約金;對於已執行部分,則需支付全部資金,若造成乙方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l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如期開展活動,造成甲方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五、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l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一方不願協商的,均可向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其他:
l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雙方各執兩份。
l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合同各方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合同各方適格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與本合同有衝突之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甲 方:(簽章):乙 方:(簽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帳 號: 賬號名
稱:帳 號:
開 戶 行: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