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通用5篇)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人事部門稽核、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中層及以上幹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後,由人事部門彙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後,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資訊、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人事部門經理稽核、審批後實施,並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幹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後,由人事部門彙總後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後,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後,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並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後,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於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檔案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檔案、協議、計劃、報表、客戶資訊、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行動硬碟、隨身碟、軟體、掃描器、印表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檔案櫃、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幹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註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註明損壞程度,並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於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後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後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後,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儲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後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後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2

  一、入職程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___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准後方可聘用。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並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稽核、行政事業部主任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稽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檔案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專案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稽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稽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翫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稽核及總經理批准後釋出。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4

  第一條 公司希望所有員工在風采工作的經歷是一段有益的經驗,並希望所有員工都是本商場事業的合作伙伴。公司並不願意解僱任何一位員工,但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會考慮終止與某位員工的聘用:

  一、自動提出辭職申請的;

  二、觸犯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三、違反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第二條 凡員工辭職,部門主管以上人員須提前一個月,其它人員提前15天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直接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辭職的審批程式按照《權責劃分表》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條執行。

  第三條 核准辭職後,應即辦理交接手續,依次辦完《離職通知書》所列“應辦事項”,憑此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交接手續完全者,公司原銀奉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交接手續不清楚者,兩個月後交還。

  如辭職未經核准,或交接手續不清楚,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條 凡因第一條二項、三項而被公司解聘、開除者,由人力資源部填發《離職申請書》、《離職通知書》,經核准後交離職人,依次辦理完所列“應辦事項”後,憑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但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一律不退。

  免職處理人員離職後,一律不退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

  第五條 如果公司因為裁減人員而解僱員工,公司給予七天有薪水預告期,讓其另謀工作;在交接手續清楚的前提下,離職前一天,公司退還行為保證金和《經濟擔保書》;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人員,發滿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上班天數(包括預告期七天)計算薪水。

  第六條 所有離職人員在離開公司後,有義務繼續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如因漏露了機密或其它報復行為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本公司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索賠。

  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5

  1.制定目的

  規範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範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型別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 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 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僱離職

  因故被解僱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離職程式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並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後,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註明原因,其餘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3離職流程:離職申請→直接主管、上級主管籤批→本部門手續辦理→人力資源部手續辦理→財務部手續辦理→(副)總經理籤核→離廠

  4.3離職移交

  離職人員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直屬主管核准後,即可辦理離職移交。

  4.3.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無適當的接收人,應暫由該職務的直屬主管進行接收。

  4.3.2移交人與接收人在辦理職務移交時,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4.3.3各項移交,由各部門經辦人員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籤核即可,必要時需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4.3.4離職人員原職務上的、代管的或正辦理中的工作、檔案資料(公司規章、公文、報表、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

  4.3.5對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離職人員需向接替人或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4.3.6離職人員原領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應交還有關部門。

  4.3.7移交手續未完備前,應保留移交人當月薪資,待其移交完成後,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則上上述移交應於1~3日內辦妥。

  4.3.9移交手續(或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要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者,應由責任人負責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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