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人員管理制度(精選7篇)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務工人員管理制度(精選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1

  為了使人員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更能有效的約束員工的行為規範,充分的調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提升人員的自身的素質。達到人人都能按章辦事,按制度行事。對員工的所作所為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制度。

  一、所有人員必須在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框架內做事,不可超越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不論是當地員工還是中方員工,都必須要遵守。否則按照制度對違紀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員工應嚴格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並能夠按照規定時間內安全高效的完成下達的任務。如果拖延時間或不能夠在時間內完成任務,算誤工。在工作期間嚴格正規操作,杜絕違章、嚴守勞動紀律。凡在此期間違章、違反勞動紀律、出現質量問題、工作延誤問題,將受到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扣除相應比例的考核工資或工時。

  三、在工作職責內所有員工必須要盡職盡責,不能夠產生依賴、等、靠的思想,對於在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能夠盡心盡力,或翫忽職守造成工作被動或生產任務延誤。當事人必要承擔全部責任,在內部寫出檢查並直接影響當月的考核工資或工作小時。

  四、技術管理幹部必須要起到技術帶頭作用,在技術上積極主動的解決問題,必須要深入現場解決現場出現的技術難題,帶領維修人員進行技術攻關。同時要對現場維修情況必須要做到心中有數,對車輛技術狀況要了如指掌,如果現場出現問題無人問津或車輛進場不能夠及時出場,技術員負主要責任,算為失職行為。扣除當月考核工資的XX%。

  五、管理幹部必須要對每天的工作作出計劃,進行工作安排,對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因工作無計劃、無安排,無監督,造成部門工作混亂、滯後,管理幹部要主要責任,算管理幹部不負責任,要對管理幹部進行警告,連續出現同類問題,要對管理幹部進行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扣除當月考核工資的XX—XX%。

  六、維修人員要嚴格執行管理人員下達的各項指令,要無條件、不折不扣的執行,不得延誤,如果因無故延誤工作或不接受工作而造成工作不能按時完成影響到生產,則有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算違令和不服從安排。要在部門內做出檢查或接受處罰。

  七、現場管理負責人必須對全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班組人員的安全、表現、效率、勞動紀律全面負責監督。班組的工作進度,維修質量,工作的安排,必須要督促,檢查。如發生安排工作不合理影響工作進度,或班組人員拖延時間,視而不見導致工作進度嚴重滯後,則有現場管理負責人負主要責任。扣除當月考核工資的XX%。考勤必須要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要嚴肅處理,如出現遺漏而造成人員工資損失,損失金額由現場管理負責人承擔損失。班組人員的勞動紀律有班組負責人負責檢查、監督。要做好班組人員倒休交接班制度,工作期間的人員的請銷假制度,並嚴格照規定執行。

  八、被推選的當地班組管理人員,必須在遵守《班組長崗位職責》前提下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執行現場管理負責人的各項指令,負責對本班組的工作安排,人員管理。要對本班組的工作進度、維修質量、現場安全、勞動紀律進行監督檢查。

  2、班組長首先要起到帶頭模範作用,帶領班組人員優質高效的完成任務。如不能夠積極主動的帶動本班組人員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出現消極怠工的現象,班組長負主要責任,要對班組長提出警告,並對其記錄簽字,直接影響班組長的當月工時。連續出現兩次此類現象,直接扣除班組長本月班組長津貼。

  3、如牽頭挑起班組人員無理取鬧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造成生產停頓,直接撤銷班組長職務,扣除當月班組長津貼,並做出深刻檢查,嚴重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4、如出現本組內部維修質量,班組長負班組管理責任,輕者未造成損失的對班組長提出批評,並要求寫出質量保證書。對於造成損失的損失在50美元以內的扣除單月班組長津貼;損失在XX美元以上XX美元以內的,扣除單月班組長津貼並崗位工資降一級。

  5、如損失更大直接撤銷班組長職務,扣除單月工資的20%,扣除津貼。情況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6、現場人員的安全或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糾正,班組長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初次提出批評,限期整改。連續出現2次直接扣除班長津貼,嚴重者撤銷班長職務或解除勞動合同。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2

  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於每一位客戶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1、遲到、早退、每分鐘扣罰1元;曠工一天扣罰50元,每月2天假,超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准按曠工處理;準時上下班不許遲到早退翹班沒有特殊情景不能請假。

  2、顧客就是上帝在店裡顧客永遠是任何情景下不能頂撞顧客或和顧客發生爭執違者扣20元次

  3、衛生區域不清潔扣罰5元次,工作完畢後未整理乾淨者扣罰5元次;

  4、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吸食毒品,睡覺而影響生意、本公司形象,違者扣罰10元次;

  5、必須服從分配、服從管理,違者扣罰30次;

  6、不許帶情緒上班如對自我的上級有不滿意的能夠越級投訴(但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

  7、所有工作人員為客人服務時不得接聽手機、電話,在完成手中工作後,方可回電。

  8、員工不能私自免單,特殊情景可申請按材料費出價

  9、員工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辭職,以便公司安排。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3

  為了使人員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更能有效的約束員工的行為規範,充分的調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提升人員的自身的素質。到達人人都能按章辦事,按制度行事。對員工的所作所為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制度。

  一、所有人員必須在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框架內做事,不可超越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不論是當地員工還是中方員工,都必須要遵守。否則按照制度對違紀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員工應嚴格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並能夠按照規定時光內安全高效的完成下達的任務。如果拖延時光或不能夠在時光內完成任務,算誤工。在工作期間嚴格正規操作,杜絕違章、嚴守勞動紀律。凡在此期間違章、違反勞動紀律、出現質量問題、工作延誤問題,將受到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扣除相應比例的考核工資或工時。

  三、在工作職責內所有員工必須要盡職盡責,不能夠產生依靠、等、靠的思想,對於在自我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能夠盡心盡力,或翫忽職守造成工作被動或生產任務延誤。當事人必要承擔全部職責,在內部寫出檢查並直接影響當月的考核工資或工作小時。

  四、技術管理幹部必須要起到技術帶頭作用,在技術上積極主動的解決問題,必須要深入現場解決現場出現的技術難題,帶領維修人員進行技術攻關。同時要對現場維修情景必須要做到心中有數,對車輛技術狀況要了如指掌,如果現場出現問題無人問津或車輛進場不能夠及時出場,技術員負主要職責,算為失職行為。扣除當月考核工資的20%。

  五、管理幹部必須要對每一天的工作作出計劃,進行工作安排,對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因工作無計劃、無安排,無監督,造成部門工作混亂、滯後,管理幹部要主要職責,算管理幹部不負職責,要對管理幹部進行警告,連續出現同類問題,要對管理幹部進行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扣除當月考核工資的10-80%。

  六、維修人員要嚴格執行管理人員下達的各項指令,要無條件、不折不扣的執行,不得延誤,如果因無故延誤工作或不理解工作而造成工作不能按時完成影響到生產,則有當事人負全部職責,算違令和不服從安排。要在部門內做出檢查或理解處罰。

  七、現場管理負責人必須對全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班組人員的安全、表現、效率、勞動紀律全面負責監督。班組的工作進度,維修質量,工作的安排,必須要督促,檢查。如發生安排工作不合理影響工作進度,或班組人員拖延時光,視而不見導致工作進度嚴重滯後,則有現場管理負責人負主要職責。扣除當月考核工資的30%。考勤必須要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要嚴肅處理,如出現遺漏而造成人員工資損失,損失金額由現場管理負責人承擔損失。班組人員的勞動紀律有班組負責人負責檢查、監督。要做好班組人員倒休交接班制度,工作期間的人員的請銷假制度,並嚴格照規定執行。

  八、被推選的當地班組管理人員,必須在遵守《班組長崗位職責》前提下履行自我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執行現場管理負責人的各項指令,負責對本班組的工作安排,人員管理。要對本班組的工作進度、維修質量、現場安全、勞動紀律進行監督檢查。

  2、班組長首先要起到帶頭模範作用,帶領班組人員優質高效的完成任務。如不能夠積極主動的帶動本班組人員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出現消極怠工的現象,班組長負主要職責,要對班組長提出警告,並對其記錄簽字,直接影響班組長的當月工時。連續出現兩次此類現象,直接扣除班組長本月班組長津貼。

  3、如牽頭挑起班組人員無理取鬧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造成生產停頓,直接撤銷班組長職務,扣除當月班組長津貼,並做出深刻檢查,嚴重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4、如出現本組內部維修質量,班組長負班組管理職責,輕者未造成損失的對班組長提出批評,並要求寫出質量保證書。對於造成損失的損失在50美元以內的扣除單月班組長津貼;損失在50美元以上200美元以內的,扣除單月班組長津貼並崗位工資降一級。

  5、如損失更大直接撤銷班組長職務,扣除單月工資的20%,扣除津貼。情景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6、現場人員的安全或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糾正,班組長負有安全管理職責,初次提出批評,限期整改。連續出現2次直接扣除班長津貼,嚴重者撤銷班長職務或解除勞動合同。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資訊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下達加班通知書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第二十三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專案。

  第二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7月開始執行。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並確認後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後可由公司委託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後,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並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並書面通知公司後,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透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透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後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後,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髮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託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透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並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6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務工人員管理制度7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積極,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遊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係處理,造成後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几淨,牆面無汙跡、地面無髒汙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於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瞭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於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於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後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並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後,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於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後,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於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於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准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係。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准後,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准後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透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鑑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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