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精選10篇)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預算績效管理,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執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專案承擔單位、專案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資訊。

  第八條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資訊交換與共享。

  第二章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專案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稽核。

  第十一條對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專案支出,應當在專案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准部門稽核並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批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專案、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並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批覆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二)使用範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鉤;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專案支出,財政部門在稽核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專案、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並將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式、有無明確時限;

  (二)專案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範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稽核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專案,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覆支出預算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覆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第三章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資料,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專案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稽核、批覆後執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採集、分析預算績效資訊,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並選擇部分專案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對分期支付資金的專案,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案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於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專案,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專案或者跨年度專案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對專案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專案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專案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選擇部分重點專案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專案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併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援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並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專案承擔單位採取偽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託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於本機關、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範、科學、高效的預算管理體系,強化預算績效責任,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山東省省級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xx】2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的學校自有資金安排的專案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程序、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執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堅持“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管理理念,強調專案單位支出責任和管理部門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專案承擔單位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資訊公開原則。預算績效資訊要逐步向全校教職工公開,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人事、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工作規程,建立預算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和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及督促整改機制。

  (四)組織引進第三方對各專案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績效評價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專案實施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專案績效目標。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績效目標”的原則,要求制定的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突出。

  (二)組織實施專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落實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三)定期組織開展專案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評價的物件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計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總目標、制定長期、當期(年度)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值等。

  第八條績效指標編制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指標應當與績效總目標直接相關,能夠充分、恰當反應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能反映績效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物件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指標所涉及資料的獲取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於績效目標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應當準確定義、清晰解釋。

  第九條確定績效指標值。績效指標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預算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與績效指標逐一對應,通常用相對值或絕對值表示。單位在填報績效指標值,應當同時明確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的依據或參考

  標準,一般包括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以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監控,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進度;

  2.預算執行規範性;

  3.預算存量資金;

  4.預決算差異率。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自評。預算執行完畢後,各專案實施部門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實際績效情況進行自評,評價指標分為計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十二條開展第三方評價。審計部門結合學校年度審計,引入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領導小組確定的範圍、要求等對預算績效情況進行評價。結合部門自評,出具最終評價結果。

  第六章績效結果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所形成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績效評價等資訊,採取反饋整改、與預算掛鉤、激勵約束等方式,專案建設期內,按年度投入經費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專案已結項的,剩餘資金收回,對於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專案不再進行資金投入,以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建立資訊公開機制。各責任部門(學院)將所管理的專案經費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學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開事項,接受教職員工的稽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學校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單位工作目標考核範疇,並作為重要依據。對因主觀原因導致當年績效管理工作不力,績效執行及評價結果較差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街道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最佳化預算編制,強化支出責任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巢政辦〔201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績效目標管理是指街道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對預算支出設定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並據此評價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績效目標管理包括: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目標稽核、績效目標批覆與應用、績效執行跟蹤監控。

  第二章操作規程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是由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跟蹤、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四大環節組成。其中績效目標設定是預算績效管理四大環節的源頭,是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和工作重點,是後續開展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目標是指以客觀、可測量的績效指標來表示的專案或單位整體支出績效水平,包括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表示的使用財政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主要透過績效內容、績效指標和績效標準來進行描述,與績效指標評價和績效監督形成一個良性迴圈。績效目標應設定儘量細化、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用指標體系考察公共資金使用效率以及相應部門的績效執行效果等產出和效果。

  第四條街道各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或部門(單位)制定的規劃和下達的工作任務設定績效目標,並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會同財政所編制《專案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隨預算一併報送。

  第五條財政所定期對街道部門績效執行跟蹤情況和專案執行進度進行檢查,提出意見和改進措施。並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及時進行績效自評,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和專案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績效管理工作不足之處進行完善規範。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六條完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理念融入預算管理始終。逐步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進一步提高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實現財政管理從“重分配”到“重效益”,從“力爭資金”到“用好資金”的轉變。

  第七條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編制和績效跟蹤管理。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建立績效跟蹤機制,加強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督促檢查。規範績效管理工作流程,制定操作細則,明確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預算績效管理中的職責,建立健全“全員參與、全面覆蓋、全程監控”的財政大監督機制。

  第八條完善績效評價機制,適時實施績效評價。在預算執行結束後,邀請市財政局組織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對部門支出績效實施再評價。透過實施績效評價,查詢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

  第九條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財政工作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研究建立科學、規範、實用的財政支出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充分利用現代資訊管理技術手段,推進以預算績效管理網路、績效資訊平臺、績效指標庫、專家庫、中介機構庫等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績效管理資訊系統建設,為績效管理提供資訊科技支撐。

  第十條完善問責機制,增強預算績效管理剛性約束。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是關鍵。財政所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透過結果應用,促進部門改善預算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透過問責來強化各部門的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儘快形成“誰幹事誰花錢、誰花錢誰擔責”的機制,以績效為核心確定資金的投向和數量,對部門預算和專案預算的編制形成約束,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下一年預算編制、專案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一條加強對預算專案支出績效管理的認識,把“用錢必問效、問效必問責、問責效為先”的績效管理理念,滲透到每一項工作、每一個部門、每一個人,並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管理目標,建立健全預算專案支出績效管理體系,明確績效管理責任和分工。

  第十二條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和內部管理控制,把績效目標作為預算資金安排、實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確保預算的執行力和規範性。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管理,並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及時調整目標,以最大化發揮出專案資金的效益。建立績效管理執行監控機制,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開展過程控制,做到動態實時控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績效目標的實現。過程控制還要與預算執行密切銜接,有效利用資訊管理系統,定期對資訊進行資料採集與核實、量化與分析,對績效目標完成程度進行評價、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預測。此外,對於形成的績效評價報告要與部門決算緊密銜接,以真正實現績效管理的全過程監控。

  第十三條在編制專案預算的階段,不但要科學合理地安排資金,還要完善專案支出績效管理指標評價體系。其中,指標內容包含成本指標、效率指標、業績指標、效益指標、環保指標等,首先設定幾個大項的指標,再設定細化、詳實的指標,並設定指標的權值。其次要注意共性指標和特殊指標相結合、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相結合、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確保指標的全面性、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可操作性,全面落實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益性、效率性。利用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判斷每一項資金的金額及去向、每一項成本及費用、產生的效益及社會影響,使專案支出績效管理有據可依。

  第十四條財政所要不斷完善預算專案支出績效管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績效自評、重點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要求各相關部門先自評,然後圍繞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進行評價,最後結合考核結果進行總體評價,實現評價方式民主化、評價主體多元化、考核機制科學化。在考核評價結束之後,要公開考核評價結果,同時合理運用績效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公開獎勵和處罰,並把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的依據。此外,還要堅持績效管理公開化、透明化,將績效評價結果,特別是涉及民生專案的績效評價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同時,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財政支出對公共事業的補償和促進作用。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街道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7日執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4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湘財績〔20xx〕15號)、《中共湘西自治州委辦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西自治州五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州辦〔20xx〕30號)等檔案精神,為切實提高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物件

  縣直一級預算單位、12個鄉鎮。

  二、考核內容

  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由縣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

  (一)績效目標申報。按要求對本部門的縣級公共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目標申報。

  (二)單位自評。一是各部門對上年度縣級公共預算資金進行自評,形成書面自評報告;二是對金額超過20萬的專項資金進行專項自評,對照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進行自評打分並整理佐證材料,於每年11月25日前報送縣財政局;三是積極配合中介機構的現場重點評價。

  (三)評價結果的應用及公開。各部門應將評價結果透過網站等形式進行公開。

  (四)資金管理。各部門必須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部門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XX〕285號)、《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府辦發〔20XX〕55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概念)預算績效管理是指為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運用績效理念和方法,將績效目標編制、執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管理模式。

  第三條(適用範圍)適用資金範圍包括全區範圍內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政府性投資計劃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適用單位範圍包括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全區各級黨政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統籌推進,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要自覺主動的將績效理念、方法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

  (二)績效導向、目標控制原則。堅持規範性和績效性並重,事前要設定績效目標,事中要監控目標實現程序,事後要進行績效評價,不斷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的產出、效果和持續影響力,做到“少花錢、多辦事”和“花同樣的錢,辦更好的事”。

  (三)結果應用、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及評價結果反饋整改機制、資訊公開機制、預算掛鉤機制和績效問責機制等,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結果、整改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和各方監督。

  (四)穩步推進、務求實效原則。將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與本區實際相結合,整體謀劃,分步實施,著重抓好重大發展、民生類專案的預算績效管理,穩步推進部門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管理,不斷拓展績效管理的資金覆蓋面,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實施主體)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部門以及下屬各級預算單位。

  第六條(財政部門職責)財政部門是預算績效管理的牽頭推進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機制、規劃及計劃等;

  (二)負責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專案庫建設、共性指標庫建設、中介專家庫建設、資訊化建設和宣傳培訓等基礎性工作;

  (三)研究和釋出預算績效管理共性化指標,指導預算部門、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督促、指導各街鎮、各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標設定、執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

  (五)對重大發展類、民生類專案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以及對部門或單位評價專案組織開展再評價,並抓好結果應用工作;

  (六)稽核各部門、單位提交的部門預算及專案績效指標;

  (七)根據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實施情況提出績效改進建議;

  (八)其它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七條(主管部門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計劃等;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大專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特殊指標,指導和幫助所屬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五)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自評價,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工作,並將評價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六)其它應由預算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八條(基層單位職責)基層單位具體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編報本單位專案預算績效目標,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預算績效指標;

  (三)配合財政和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組織開展本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公開評價資訊;

  (四)其它應由預算單位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九條(內部工作機制)各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合力推進。單位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牽頭部門;業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部門,承擔編報績效指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績效目標)預算績效目標是預算單位在專案計劃期內,透過一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所要達到的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是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預算績效目標應與預算同步編制、同步提交、同步稽核、同步批覆、同步執行、同步調整、同步監督,與預算管理流程緊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績效指標)績效目標由績效指標構成,一般分為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從指標構成上可以分為:

  (一)投入類指標:主要衡量各級財政資金、企業資金和其它社會資本等方面的投入情況。

  (二)管理類指標:分為財務管理指標和專案管理指標,主要衡量專案實施過程中預算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效能。

  (三)產出類指標:主要衡量透過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四)效益類指標。主要衡量專案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綜合效益和持續的影響力等情況。

  (五)滿意度指標。主要衡量服務物件或專案受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對專案實施的滿意度情況。

  第十二條(共性和特殊指標)共性指標是指適用於所有預算專案的通用指標。特殊指標是針對預算單位特定預算專案設定的指標。共性指標及其所佔權重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和釋出,特殊指標及內部權重分佈由預算單位研究制定。在設立績效指標時,如確有必要或專業性較強,可以提請相關部門或專家對績效指標進行論證和評審。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績效目標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區域、行業或部門戰略目標及發展規劃、部門和機構職責、年度工作計劃及目標、上級或相關部門考核標準及要求、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或專業技術規範等。績效目標編制應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關聯。目標編制要與部門職責、發展規劃、緊密相關,與年度計劃任務和資金投入關聯匹配。

  (二)定量為主。目標編制堅持定量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優先採用定量指標表述,定性指標應客觀可考。

  (三)突出重點。指標設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點選取最具代表性的關鍵要素和核心指標,力求精準簡潔、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產出與效果三者關係。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專案庫管理)預算單位在編制和提交預算專案時,應一併編制和提交專案績效目標,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稽核後進入專案庫,透過稽核並納入專案庫的專案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預算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專案或預算資金的,也應編報或補報預算績效目標,並納入專案庫,按預算調整程式稽核和批准。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稽核)財政部門在稽核和批覆部門預算時,應結合預算編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時稽核績效目標,如確有必要或專業性較強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和論證。績效目標稽核重點如下:

  (一)績效目標設立依據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屬於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範圍;是否符合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

  (二)績效指標及相應權重設定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可行性等。

  (三)預算資金安排與績效目標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調整)績效目標一經確定,未經財政部門稽核和批准,不得隨意進行調整。當預算相關因素髮生變動時,應同步調整或修正預算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績效目標稽核重點及流程重新提交財政部門進行稽核和批准。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編制結果應用)在年初預算或調整預算中,對預算績效目標設立依據充分、績效指標清晰、預期績效較高的專案,財政部門可以優先安排預算資金;對應編未編預算績效目標的專案,財政部門可以不予稽核並不予安排財政資金;對編制的預算績效目標不符合編制要求的,或預期績效偏低的專案,財政部門可以要求預算單位重新編制預算績效目標或調整專案預算申請。

  第四章預算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預算績效跟蹤)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單位應依據經批覆的預算及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資金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專案實施程序等進行跟蹤管理,確保預算執行進度和專案管理效益。

  第十九條(目標偏離矯正)預算單位在實施績效跟蹤過程中,一旦發現實際績效與目標績效發生偏離時,應認真分析偏離原因,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矯正績效目標偏差,提高專案執行效力,保障預定的預算績效目標順利實現。

  第二十條(財政績效跟蹤)財政部門可以自行、聯合或要求預算單位實施預算績效跟蹤管理,提供績效跟蹤所需資料資料等相關資訊,並根據績效實現程度,嚴格預算資金執行稽核,控制預算資金撥付進度。

  第二十一條(績效跟蹤結果應用)在績效跟蹤過程中,對實際績效嚴重低於預算績效目標的專案,財政部門可以暫停或停止撥付預算資金,直至預算單位採取有效糾偏措施為止。對經採取矯正措施仍嚴重低於預期績效的專案,或經評審論證預期績效偏低甚至無效的專案,財政部門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調減預算專案資金或取消該預算專案繼續實施。

  第五章預算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預算績效評價)預算績效評價是指根據經批准的預算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相應權重,運用科學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績效評價方法,透過對預算專案績效相關資料資料等資訊的採集、整理、彙總以及滿意度測評、專家評審論證等,獲得預算績效目標最終結果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主體)各級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評價的實施主體,承擔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任務。對經確定的重大發展類、民生類或金額較大、群眾關切的預算專案,財政部門可以在單位自評價的基礎上,再行組織或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績效重點評價。對開展績效重點評價的專案,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要求如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提供績效材料,積極配合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實施)年度預算執行完畢,預算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年度評價計劃要求,結合年度決算編制工作,及時組織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價,並在每年6月份之前將上一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門。對跨年專案,可以實施當年度階段性評價,等專案完成後再實施專案總體評價。對部分效益顯現週期跨年的專案,經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可以在以後年度實施績效總體評價。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內容)績效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並在績效評價報告中明確列示:

  (一)專案基本概況:重點是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二)專案管理情況:指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三)績效評價結果: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產出情況、綜合效益、滿意度情況及持續影響力等;

  (四)績效偏離情況:主要是指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等;

  (五)績效評價結論、績效整改措施及績效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預算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預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標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資料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資料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資料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績效評價方法)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應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運用一種或多種績效評價方法。

  第二十八條(委託第三方評價)根據《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對部分專業性較強、工作量較大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專案,經政府採購程式可以引入專業評價機構開展第三方獨立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是績效評價結果的重要體現。財政部門、預算單位以及第三方評價機構在完成績效評價時,均應根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出具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資料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建議可行。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質量控制)預算單位要對績效自評價結果的完整性、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等負責。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的績效自評價結果可以組織再評價或提請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對委託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應在績效評價服務費用中預留不低於10%的質量保證金,根據相關部門和專家的質量評估情況確定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關鍵環節。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方式包括:

  (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整改。預算單位應在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的同時,加大整改力度,一併報送績效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對財政重點評價專案,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整改建議書面反饋給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在收到書面結果後30日內將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結合年度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績效評價結果報告或通報。對績效評價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財政部門應建立向區人大、區政府及相關層面報告制度和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利益主體通報機制。其中,重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應以專題報告形式提交給區政府。

  (三)績效評價結果與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和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機制,將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情況作為改進部門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部門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積極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在安排預算資金時可予以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援。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或達不到績效目標、評價結果較差或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該部門預算資金安排。

  (四)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根據“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財政部門應會同區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機制,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或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低效使用的部門和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實施問責。

  第六章預算績效資訊公開管理

  第三十二條(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是財政和部門預算資訊公開的重要內容,應根據財政和部門預算資訊公開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內容同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的評判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主體)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的責任主體,應根據預算資訊公開要求同步將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及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入口網站和本單位網站等予以公開。財政部門負責年度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計劃的制定釋出、公開表式的統一制定以及督促預算單位及時公開資訊,同時對財政納入重點績效評價的資訊及其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第三十四條(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內容)除預算資訊公開內容之外,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還應包括:

  (一)預算專案資金投入、立項依據及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等相關資訊;

  (二)績效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資訊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在設立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城市建設與管理等專項資金時,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專案績效管理)根據《經濟建設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則》(財建〔20XX〕165號),基本建設各管理部門應加強專案預算績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設定績效目標,並結合財務監理機制協同強化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預算追加專案績效管理)根據本區預算追加論證管理相關辦法,為提高預算追加專案的預算績效,對除政策性追加的預算專案追加,應在論證時明確預期績效目標,並重點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八條(參照執行)各街道、鎮、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各預算部門可參照此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松江區專案預算績效評價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6

  第一條、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堅持依法理財,嚴格經費管理,堅持民主理財,做到校內財務公開。

  第二條、預算編制的原則:統籌安排,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略有節餘。首先保證人員經費和教育、教學、科研的需要,注意重點專案經費的安排,嚴格控制公務費的開支。

  第三條、經費預算方案的制定程式:報賬員每10月份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彙總核算,對下年度收支情況認真匡算,制定綜合財務預算計劃草案,提出經費安排的初步意見,提交校長審閱和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其預算執行情況,由報賬員定期向校長彙報。

  第四條、經費管理辦法:量入為出,指標分解,分片使用,統一管理。

  一、全校人員經費(包括績效工資、其他補助),由校長按國家政策和學校的有關決定確定,通知報賬員執行。由報賬員實行統一管理、一級核算。

  二、公務費、業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等經費,根據年度計劃由學校統籌管理,並加強督促,嚴格控制支出在限額範圍之內。

  三、學校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人,要從嚴從緊把好經費開支關口,力求用有限的經費辦更多的實事,產生更大的辦學效益

  第五條、經費使用規定及審批程式:

  一、在縣教育局下達會計年度預算經費指標之前,學校只能作維持正常運轉的日常費用開支。

  二、每年十一月底,由報賬員提出《學校統籌經費管理方案》和《部門經費分配方案》,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報賬員要根據年度預算計劃統籌管理公務費、業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等經費的有效使用。

  三、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等上級部門下達的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四、各項費用開支均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在規定的範圍內,本著節約的原則掌握使用。如有違反制度者,報賬員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五、不在預算經費計劃安排內的`開支,由報賬員(或相關人員)寫出專項報告,報校長特批。

  六、基建費支出的審批程式:

  (一)基建預付款由校長審批。其《合同》送檔案室存檔備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時,必須經質檢部門簽出對工程質量進行跟蹤審計的意見,報校長審籤後,由報賬員執行支付。

  (二)基建決算款須經審計後,由校長簽字認定才能支付,並將決算情況報校長及校務會。

  七、大小型維修的修繕費。其經費預決算先由報賬員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審(同一專案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現場又搞預審),然後報校長審籤。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範、科學、高效的'預算管理體系,強化預算績效責任,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山東省省級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xx】2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的學校自有資金安排的專案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程序、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執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堅持“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管理理念,強調專案單位支出責任和管理部門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專案承擔單位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資訊公開原則。預算績效資訊要逐步向全校教職工公開,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人事、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工作規程,建立預算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和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及督促整改機制。

  (四)組織引進第三方對各專案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績效評價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專案實施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專案績效目標。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績效目標”的原則,要求制定的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突出。

  (二)組織實施專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落實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三)定期組織開展專案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評價的物件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計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總目標、制定長期、當期(年度)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值等。

  第八條績效指標編制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指標應當與績效總目標直接相關,能夠充分、恰當反應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能反映績效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物件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指標所涉及資料的獲取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於績效目標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應當準確定義、清晰解釋。

  第九條確定績效指標值。績效指標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預算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與績效指標逐一對應,通常用相對值或絕對值表示。單位在填報績效指標值,應當同時明確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的依據或參考

  標準,一般包括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以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監控,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進度;

  2.預算執行規範性;

  3.預算存量資金;

  4.預決算差異率。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自評。預算執行完畢後,各專案實施部門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實際績效情況進行自評,評價指標分為計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十二條開展第三方評價。審計部門結合學校年度審計,引入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領導小組確定的範圍、要求等對預算績效情況進行評價。結合部門自評,出具最終評價結果。

  第六章績效結果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所形成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績效評價等資訊,採取反饋整改、與預算掛鉤、激勵約束等方式,專案建設期內,按年度投入經費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專案已結項的,剩餘資金收回,對於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專案不再進行資金投入,以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建立資訊公開機制。各責任部門(學院)將所管理的專案經費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學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開事項,接受教職員工的稽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學校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單位工作目標考核範疇,並作為重要依據。對因主觀原因導致當年績效管理工作不力,績效執行及評價結果較差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8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充分調動中央部門、地方省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的積極性,促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考核物件是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部門)、地方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

  二、本辦法的考核內容是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分別見附後的`“xx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實施。

  (一)自我考核。年度終了,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對照相應的考核評分表進行自評打分,並形成書面說明材料,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財政部(一式兩份)。

  書面說明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整體開展情況;對評分表中每項自評得分的說明及相關佐證材料;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議等。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自我考核情況及書面說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考核資格並通報批評。

  (二)財政部考核。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書面說明材料、自評打分等進行稽核,根據需要採取一定的調查取證,形成評定分數,確定考核結果。

  (三)先進表彰。財政部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先進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四、本辦法從20xx年度起執行。

  注:檢視本文相關詳情請搜尋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後站內搜尋預算績效管理考核。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我校預算管理的綜合性、有效性、嚴肅性和可控性,更好地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按照《預演算法》和《會計法》的總體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預算編制原則

  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既要考慮學校事業發展和建設的需要,更要考慮到學校財力實現的可能。預算編制必須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

  編制支出預算,要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在確保人員工資和正常執行開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業發展支出。

  二、預算的編制和審批程式

  1、學校各科室應於學期初向總務處報告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執行情況,並根據學校總體目標採用零基預算方法,提出下一年度所需各項費用開支的性質、用途和金額。。

  2、學校財務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彙總各科室提出的下年度事業經費支出預算,綜合考慮增減變動因素,提出下年度收支預算建議數。

  三、預算編制方法。

  學校經費預算要根據財力實現的可能性,參照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並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進行編制。在編制時要區別情況制定各項經費的預算定額,使學校經費預算有據可依,防止預算編制的隨意性,作到預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實際。支出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預算,其收入納入學校收入預算。

  四、預算的執行和調整。

  1、預算的執行。預算執行包括收入預算的執行、支出預算的執行和預算平衡三個部分。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既要積極組織收入,確保各項收入及時足額入帳,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實現年度預算收支平衡。各科室負責人為預算管理執行負責人,各科室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帳,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絕對不允許私設“小金庫”。

  2、預算的調整。為保證學校預算的良好執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必須按以下程式和許可權辦理:支出預算的調整無論數額大小,必須由校長或辦公會議批准後,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安排支出。

  五、定項經費預算管理

  學校內聘教師、外聘教師兼課津貼、勞務費用的支出,臨時工開支、郵電通訊費、水、電、液化氣支出、招生宣傳費、學生活動及、交通費、離退休活動費、學校日常維修費、校園綠化費、校園保衛消防支出、會議費、印刷費、獨生子女活動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臨時工支出、科室報紙雜誌訂閱費等事業開支由校務會管理編制預算。

  六、其他事項

  1、固定資產購置必須列入年度支出預算方可安排購置。購置固定資產需專人管理,貨比三家、綜合考察。

  2、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預算一經批准,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3、預算定額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可適當調整。

  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本市《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精神,結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和財政專案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和要求,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管理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主體)

  本市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

  財政部門是指市級財政、各區縣財政、各鎮(鄉)財政。

  預算部門(單位)是指與財政部門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適用範圍)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對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一)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各個環節的活動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的全過程,實現財政資金執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編制時要設定明確的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實施績效跟蹤監控,預算完成後要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三)有序推進原則。以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為指導,有序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藉助各級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社會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動,逐步實現預算績效管理範圍和內容的全覆蓋。

  (四)科學規範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採用科學的體系、規範的程式、適當的方法、明確的措施,保障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質量。

  (五)績效問責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強化預算支出責任和管理責任,將預算績效管理主體實施績效管理情況逐步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促進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能力的提升。

  (六)資訊公開原則。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要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資訊公開制度,完善預算績效資訊公開機制,推進預算績效資訊的逐步公開,自覺接受各方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組織保障)

  各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要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成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本部門各相關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職責;預算部門(單位)要確定本部門(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牽頭部門,明確內部各相關職能機構的工作職責,加強本部門(單位)內部各職能機構之間的配合和協調。

  第七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定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劃、操作規範等。

  (二)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有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以及評價結果反饋和結果應用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推進預算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行業指標體系建設。

  (五)負責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化系統建設。

  (六)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公開。

  第八條(預算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制度、工作計劃、配套措施等。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並建立本行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四)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目標評審,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五)對預算執行進行績效跟蹤,並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報財政部門。

  (六)組織開展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本部門預算管理。

  (七)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在本部門公開和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八)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條(預算單位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配合財政部門、預算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三)對預算的執行進行績效跟蹤,並將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報預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本單位預算管理。

  (五)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在本部門公開和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六)按規定向預算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條(績效工作報告)

  預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時總結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並進行自我評價,撰寫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工作報告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預算主管部門基本情況應包括部門職能履行情況、事業發展情況、預算完成情況等。財政部門基本情況應包括年度財政收支基本情況,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總體情況。

  (二)自評情況。對照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內容和要求,對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自評,並就相關工作進行總結和說明。

  (三)問題建議。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議等。

  第十一條(實施工作考核)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門(單位)支出管理績效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等相關內容,結合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重點,制定年度工作考核辦法,對本級預算主管部門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基礎工作管理、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監控、績效評價實施、評價結果應用、績效管理創新以及監督發現問題等)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為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聘用、委託第三方)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組織開展績效目標評審、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可以根據需要聘用和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政府採購。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透過政府採購方式選擇第三方的,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與第三方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和要求執行。

  財政部門應加強第三方管理,對第三方參與績效目標評審、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以及績效管理諮詢等工作進行規範。加強業務培訓,監督履約質量,推進第三方機構、專家隊伍建設。對第三方的具體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訊化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快推進以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結果應用管理為核心內容的預算績效管理資訊化建設,為預算績效管理提供支撐。各級財政、預算部門(單位)要積極運用預算績效管理資訊系統,規範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績效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管理總要求)

  績效目標管理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基礎。預算部門(單位)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部門(單位)職責,編制本部門、本單位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總體目標。根據部門(單位)事業發展計劃和總體目標編制年度預算,並按要求編報科學、合理、清晰、量化的專案績效目標,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和基本支出績效目標。

  專案績效目標是現階段績效目標管理的重點。預算部門(單位)要重視績效管理與專案管理的有機結合,按規定做好專案績效目標編制和專案績效目標評審工作。財政部門根據預算部門(單位)上報的專案績效目標,依據年度政府工作重點,結合專案績效目標評審結果,確定專案、專案預算和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專案績效目標概念)

  專案績效目標是預算部門(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部門(單位)在申請專案立項時應設定專案績效目標;在申請專案預算時應按規定同時申報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專案績效目標內容)

  設定和申報專案績效目標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預期產出目標,包括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目標,以及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資源等。

  (二)預期效果目標,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相關方滿意程度方面的績效評價指標等。

  (四)為實現專案績效目標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計劃,以及專案管理內容和相應目標要求等。

  第十七條(專案績效目標設定要求)

  專案績效目標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要以結果為導向,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制定績效目標要與編制專案預算有機結合,要結合專案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應要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八條(專案績效目標編報)

  預算部門(單位)在設立專案和編制專案預算時,應按要求編制專案績效目標;部門預算中納入中期預算試點的專案,預算部門(單位)應編制該專案的預算總額和總體績效目標,根據每年預算安排,編制年度專案績效目標;編制專案績效目標應填報《財政專案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專案總體情況)》(附件1-1)、《財政專案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績效目標)》(附件1-2)、《財政專案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工作程式和制度保障)》(附件1-3)。

  部分專項資金需要透過相關程式再確定具體專案的,預算部門(單位)應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編制相應的總體績效目標,填報《財政專案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專案總體情況)》(附件1-1)。

  第十九條(預算主管部門專案績效目標評審)

  預算主管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一上”前,依據專案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對預算單位填報的專案績效目標進行稽核。按要求對擬納入財政預算的專案實施績效目標評審,經評審透過的專案納入預算專案庫管理。未納入預算專案庫的專案,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安排該專案預算。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專案績效目標評審)

  財政部門應依據專案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對預算部門(單位)報送的專案績效目標進行稽核。結合預算主管部門專案績效目標評審情況,選擇當年新增重點專案和經常性重點專案實施績效目標評審。原則上,財政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一下”前完成當年新增重點專案的績效目標評審工作,在部門預算“二下”前完成經常性重點專案的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案績效目標評審主要內容)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開展專案績效目標評審主要內容:

  (一)目標依據的充分性

  1.專案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政策法規,是否符合公共財政資金保障的範圍和支援的方向。依據包括:專案申請、批准檔案,以及專案涉及的相關政策、法規、規劃、特定許可等。

  2.專案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和程式。依據包括:專案決策主體、實施主體、受益主體確認資訊,專案確立應經過的規定程式,確定專案範圍所形成的規範性材料,以及相關實施標準和依據。

  3.專案實施對預算部門(單位)戰略目標的相關性,專案是否為促進事業發展所必需。

  (二)目標設定的合理性

  1.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專案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業績水平。

  2.專案產出目標(含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與專案效益目標的關聯性、匹配性和邏輯性。

  3.依據績效目標設定的績效指標和目標值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

  4.是否依據預期的產出和效益,結合成本效益分析編制專案總預算和明細預算,專案預算的內容、額度、標準、計劃是否經濟合理。

  (三)目標實現的保障度

  1.是否建立健全保障績效目標實現的專案實施辦法和措施。

  2.是否有科學有效的管理能力和充分合理的實施條件,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嚴謹有效的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

  3.是否有科學、合理、可行的專案管理內容和相關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二條(專案績效目標公開)

  預算批覆後,預算部門(單位)應按照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資訊釋出制度管理要求,將專案績效目標在本部門(單位)公開,接受內部監督。專案績效目標公開的內容包括:專案基本情況、預算安排、產出目標、效果目標、影響力目標,以及績效目標的目標值等。

  部分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應按規定對外公開,使參與單位能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制定具體專案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三條(專案績效目標調整)

  預算執行中,因預算調整引起績效目標調整的,或因相關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因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由預算部門(單位)提出績效目標調整申請,隨同預算一併報批調整。財政部門應根據需要對申請調整預算的專案,實施績效目標的再評審。

  第二十四條(專案績效目標管理與專案管理結合)

  預算部門(單位)要加強專案績效目標管理與專案管理的有機結合。專案績效目標評審通過後,負責專案實施的預算部門(單位)要根據專案任務和細化的績效目標,加強專案各要素(範圍、時間、成本、質量、人力資源、溝通、風險、採購等)的管理,提高專案管理要素與專案績效目標的關聯度和融合度;要健全專案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保障措施、實現途徑和工作程式,對專案的各個發展階段進行有效管理和目標控制,為實現專案績效目標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條(專案績效管理機制)

  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專案績效管理機制,將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進度管理、資金撥付、政府採購、資產管理等環節的管理要求與專案績效管理有機結合,以專案績效管理為紐帶,對財政專案資金執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部門整體績效目標)

  預算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以反映部門整體支出與實現本部門事業規劃的關聯性、經濟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進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的提升。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基本支出績效目標)

  基本支出的績效目標管理,應重點加強對支出範圍、資金渠道、定額標準,以及對重點支出內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充分發揮基本支出對事業發展的基礎保障作用。基本支出績效目標的編制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績效跟蹤概念)

  績效跟蹤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環節。預算績效管理主體根據確定的專案績效目標,透過動態或定期採集專案管理資訊和專案績效執行資訊,對專案管理的各相關內容和目標要求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並在歸納分析的基礎上,及時、系統地反映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專案績效目標的執行情況和實現程度,糾正績效執行偏差,促進專案績效目標實現的管理活動。

  第二十九條(績效跟蹤內容)

  預算部門(單位)要建立績效跟蹤機制,重點選擇當年專案預算中透過績效目標評審的專案和上年結轉的跨年度專案,對其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專案管理和目標要求的完成情況(目標保障)、目標實現程度、目標偏差和糾偏情況等進行跟蹤。

  (一)目標保障情況。重點跟蹤保障專案各階段有效實施相關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專項辦法、管理措施)的完整性,專案實施中相關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其中:進度管理、資金撥付、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制度執行是目標保障情況跟蹤的重點),以及目標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二)目標實現程度。重點跟蹤預算執行情況,為完成績效目標所需要的各種資源成本消耗情況、專案管理及其完成情況,以及專案預期產出、效果等目標的完成進度情況等。

  (三)目標偏差情況。跟蹤重點目標在專案實施中的偏差度和影響度。

  (四)目標糾偏情況。重點跟蹤糾偏措施的制定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實施跟蹤時間)

  績效跟蹤在預算專案啟動後實施,實施跟蹤的具體時間可根據專案的特點確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績效跟蹤次數一般為1-2次。

  第三十一條(績效跟蹤流程)

  (一)確定跟蹤目標。在核對專案基本資訊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績效目標按類細化,並確定績效跟蹤的重點目標。

  (二)開展績效跟蹤。依據確定的重點目標,對專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和目標要求的完成情況實施績效跟蹤,歸集跟蹤資訊,填制《績效跟蹤表(專案分階段完成情況表)》(附件2-1)。

  (三)進行偏差分析。根據績效跟蹤資訊,對照重點跟蹤的目標,發現績效執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填制《績效跟蹤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及糾偏表)》(附件2-2)。

  (四)提出糾偏路徑。依據偏差分析,結合專案實際,提出實施糾偏的路徑和方法,並填制《績效跟蹤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及糾偏表)》(附件2-2)。

  (五)及時實施糾偏。績效執行情況與設定的績效目標要求發生較大偏離時,績效跟蹤主體應及時查詢問題,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及時糾偏。績效執行有重大偏離的,績效跟蹤主體應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或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績效跟蹤發現無績效或低績效的專案,要按規定調整執行或停止執行。

  (六)形成跟蹤結論。依據專案基本情況、目標設定情況、專案組織實施情況、績效目標完成及偏差情況、存在問題及糾偏情況等,撰寫《績效跟蹤結果報告》(附件3),形成跟蹤結論。

  第三十二條(報送績效跟蹤報告)

  預算主管部門應在完成績效跟蹤工作後的一個月內,將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績效跟蹤結果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三條(績效評價概念)

  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預算績效管理主體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四條(績效評價分類)

  績效評價按照評價的形式可分為財政評價、部門自行評價和委託第三方評價;按照評價的內容可分為專案支出績效評價、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和財政政策綜合績效評價。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基本支出績效評價和財政政策綜合績效評價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績效評價依據)

  (一)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家、本市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政府採購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預算批覆、績效目標、專項轉移支付、年度決算報表和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績效評價內容)

  (一)績效目標與戰略規劃、事業發展的適應性。

  (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三)專案管理情況,包括專案投資、專案實施、成本控制、財務監理、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質量控制情況等。

  (四)為加強管理所制定的相關制度、採取的保障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五)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預計產出、效果和影響力等。

  第三十七條(績效評價指標)

  績效評價指標是依據細化量化的績效目標而形成的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財政專案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框架》(附件4),規範績效評價指標及分值。評價指標包括專案決策、專案管理和專案績效三方面。

  實施評價時,應按照定性指標可衡量、定量指標應量化的要求,依據評價專案特點和評價工作需要,在績效評價三級指標的基礎上,對評價指標逐級分解和細化。

  預算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分類專案支出績效評價指標,以適用於本部門、本行業的專案績效評價需要。預算主管部門應當透過已實施的績效目標評審、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情況,分析研究並逐步建立符合本部門、本行業特點的分類專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經財政部門確認後納入預算績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績效評價指標確定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絡,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物件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物件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標準的規範和評價結果可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應量化,定性指標可衡量,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資料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三十九條(績效評價指標標準)

  績效評價指標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指標標準的選用應當堅持客觀公正、規範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物件的特點,可以選用不同的評價指標標準。績效評價指標標準主要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資料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資料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資料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標準。

  第四十條(績效評價方法)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根據評價物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它適用於成本、效益都能準確計量的專案績效評價。

  (二)比較法,是指透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透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物件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透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四十一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式)

  (一)確定績效評價物件;

  (二)確定績效評價機構和工作人員;

  (三)制發《績效評價通知》(附件5);

  (四)確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審查、核實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

  (七)撰寫與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八)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四十二條(確定績效評價物件)

  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要選擇反映部門特點、行業特色和涉及重大民生、社會關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重點專案,結合財政預算管理的重點要求,以及具體實施專案的重點環節和關鍵要素,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原則上,經常性重點專案的績效評價五年實現一次全覆蓋,一次性重點專案在其完成後的次年實施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是評價方(包括財政評價、部門自行評價和委託第三方評價)為開展績效評價而撰寫的工作方案,評價方應參照財政部門《財政專案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編寫要求》(附件6)具體制定。

  原則上,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應由評價組織方(預算績效管理主體,下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重點評審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具體內容包括:評價指標體系結構、評價指標標準和評價指標權重是否合理;相關依據是否充分;資料採集的方法是否適當、可行,採集的資料是否滿足績效評價客觀性、合理性的需要;具體組織實施是否滿足評價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四條(績效評價報告)

  評價方完成績效評價任務後要撰寫《財政專案支出績效評價報告》(附件7)。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資料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原則上,績效評價報告應由評價組織方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重點評審報告格式是否規範、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確定內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實、引用資料是否真實合理、揭示的問題是否客觀公正、提出的改進措施是否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四十五條(績效評價報告報送)

  預算主管部門應在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後的一個月內,將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專案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對預算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質量進行抽查。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四十六條(績效評價結果)

  績效評價結果採用綜合評分定級的方法,總分值為100分,績效評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高於90分(含90分)的,績效評級為優;得分在75(含75分)—90分的,績效評級為良;得分在60(含60分)—75分的,績效評級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績效評級為不合格。

  第四十七條(績效評價結果反饋)

  評價工作完成後,評價組織方應就績效評價報告的有關內容,聽取各相關方面意見,及時整理、分析、歸納,並在30個工作日內以《財政專案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反饋》(附件8)的形式反饋給被評價方,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專案管理,落實問題整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落實問題整改)

  被評價方應根據評價組織方反饋的評價結果和整改建議,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積極落實結果應用的各項要求,切實改進預算管理和專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整改情況報送)

  被評價方應在評價組織方規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向評價組織方行文報告,並附《財政專案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整改報告》(附件9)。

  第五十條(績效評價結果公開)

  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預算績效管理主體應將各自組織的績效評價的結果資訊進行公開。《財政專案支出績效評價結果資訊公開》(附件10)的內容主要包括:專案名稱、預算金額、主管部門、評價分值、評價等級、主要績效、主要問題、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評價機構等方面。

  第五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財政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學安排預算、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加強制度建設、實施績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對區縣財政部門的適用效力)

  各區縣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縣財政管理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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