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崗位管理制度(精選5篇)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益崗位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託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打贏脫貧攻堅戰、助力鄉村振興,兜牢民生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和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的設定、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相關用人單位開發,並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於安置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定的協管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和後勤保障等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文印、收發、保潔、保綠等崗位;

  (三)街道(鄉鎮)、社群(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扶貧、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服務、社會救助、群團組織、社群矯正、殘疾人服務等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開發的其他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

  公益性崗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的安置物件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主要包括: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

  (四)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當年經縣級以上總工會認定的城鎮特困職工家庭、殘疾人家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家庭中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階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校期間曾享受助學貸款的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五)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

  (六)失業的殘疾人、城鎮復員轉業軍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軍烈屬和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

  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物件排序機制,優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等。

  第六條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設定

  第七條各地應按照“按需設崗、一崗一人、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就業補助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公益性崗位數量和類別。當年透過公益性崗位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目標完成數的20%。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年度開發計劃逐級報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開發設定公益性崗位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名稱、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等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申請進行嚴格稽核,對符合公益性崗位設定要求的及時予以批覆。

  第三章人員招聘

  第十條就業困難人員在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前,應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職業培訓、推薦企業吸納、幫助靈活就業、扶持自主創業等就業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就業,並在《就業創業證》上予以記錄,對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可納入公益性崗位安置範圍。就業困難人員連續3次拒絕到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公益性崗位工作的,不再作為公益性崗位安置物件。

  第十一條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具體招聘辦法,並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共同做好公開發布招聘資訊、組織報名、資格審查、擬用公示(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或基層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辦理聘用手續等工作。公示無異議的,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和勞動用工備案。

  第四章崗位管理

  第十三條使用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依法訂立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實行勞務派遣形式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就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實行“誰開發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工作機制。用人單位應當對使用的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確定公益性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花名冊、工資表。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將其考勤情況和工作表現作為支付勞動報酬、崗位補貼的依據。

  第十六條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經核查屬實的,停發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並追繳違規獲取的補貼金額。

  (一)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被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違規取得公益性崗位資格的;

  (四)另找他人頂替崗位工作的;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六)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七條公益性崗位安置期限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安置期滿退出公益性崗位3個月後,仍然難以透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重度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程度為一、二級)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規定程式透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逐級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八條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公益性崗位人員實施後續扶持。按照穩慎的要求,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人員退出幫扶工作。對距享受補貼期滿不足半年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再就業;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可引導參加基層專案、報考機關事業單位、繼續深造、推薦到企業就業;對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在補貼期滿後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後仍未實現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要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薪酬待遇,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中超出崗位補貼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補貼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實際交納部分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並完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撥付的具體辦法,明確程式,確保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期間,出現工傷、生育、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章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二條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以安置鄉村就業困難勞動力就業的崗位。主要安置16週歲以上,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貧困家庭勞動力,重點安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勞動力。

  第二十三條安置崗位主要包括:就業協理員、保潔員、生態護林員、水電保障員、養老服務員、重度殘疾人護理員、道路維護員、水利設施管護員、公益設施管理員等從事鄉村公共服務類崗位,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崗位。

  第二十四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就業補助資金以及扶貧、林業等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將村級光伏扶貧電站80%以上的收益用於開發公益性專項崗位,實現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支援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統籌各類資金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五條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按需設定、精準安置、自願公開、統一管理”原則。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告、申報、稽核、考察、評定、公示、培訓、聘用及安排上崗等程式進行崗位安置。指導用人單位與安置人員簽訂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期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補貼期滿後存在返貧風險的貧困家庭勞動力,可再次按程式透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六條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對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可按小時制計算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水平。用人單位應為安置人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無法繳納的,應為其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月將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崗位考核管理辦法,對所有安置人員實行動態管理。由安置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負責具體考核工作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核發崗位補貼的依據。崗位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等情況。考核不合格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後,取消其崗位資格,由財政部門停發其崗位補貼,不再作為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物件。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益性崗位要健全“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管理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料庫,實行實名制管理,動態掌握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待遇落實情況,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規模,凸顯公益性崗位的“託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屬性。

  第二十九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崗位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用工管理主體責任,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嚴格按照公益性崗位政策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對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限期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崗位用人資格。

  第三十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其上崗資格,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安置非就業困難人員,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紀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其它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2

  為管好、用好、維護好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充分發揮群眾在村級公益設施管護中的主體地位,強化村內事村民管、村民幹,促進鄉村貧困勞動力增收,減輕鄉村貧困勞動力收入受疫情的影響。根據《四川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川人社發〔20xx〕3號)、《巴中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細則》(巴人社發〔20xx〕4號)等檔案精神,確保公益性崗位保障農村村級公益性事務共管共享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農村公益崗位開發原則

  農村公益崗位開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

  (二)堅持量力而行、按需設崗;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堅持“誰開發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

  (五)堅持規範管理、依法管理。

  二、農村公益崗位安置物件

  農村公益崗位用來安置“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鄉村貧困勞動力(優先用於因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就業的貧困勞動力)、低保家庭成員、殘疾人等。不得優親厚友,每戶只得1人選聘為公益性崗位人員,70歲及以上、已辦理營業執照等原則上不再安排上崗。

  有以下情形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不認真履行公益性崗位職責的;

  (二)入學、服兵役、戶口轉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終止就業需求的;

  (五)經認定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公益性崗位的。

  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空缺時,由村委會及時提出補充人員,按程式聘任。

  三、崗位設定

  公益性崗位人員主要職責是管護村組道路、村內巷道、產業路、給排水設施、綠化帶、村級陣地、文化廣場、鄉村舞臺、農家書屋、健身器械、路燈、公廁、垃圾池(箱)等村級公益性設施及維護公共場所衛生,清理和轉運村莊垃圾,崗位設定可根據各村中心工作適時調整。

  四、崗位管理

  (一)鄉鎮。

  1、指導村公益性崗位科學合理開發。

  2、負責上崗人員確認、監督管理、資金稽核、發放及公示等工作,及時準確發放補貼待遇,不出現資金截留或挪作他用問題。

  3、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公益崗位管理實施細則,配備管理人員,對農村公益崗位採取定人、定崗、定責、定考核的方式,明確上崗人員類別、崗位種類、崗位職責,建立資金管理制度、人員有序退出機制。

  4、聘用人員檔資料規範到位,不出現有人無檔、有檔不全問題。

  (二)村。

  1、抓好人員資格審查,從業人員聘用資格合規合法,不出現年齡超標、聘用時間超限問題。

  2、落實人員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聘用人員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現冒名頂替、人崗不符、人員脫崗、離崗和不按時上崗問題。

  3、建立村級公益崗位臺賬,做到崗位情況清、在崗人員清、工作時長清、資金髮放清。

  4、將上崗人員考勤情況、勞務費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5、崗位補貼申報資訊準確無誤,不出現名不符實、電話不暢等問題。

  (三)退出。對於不能再勝任農村公益崗位或辭職的人員,由村出具勞務解除協議書(協議書一式兩份,村、戶各一份)解除勞動關係

  五、監督管理

  (一)鎮紀委、農民工服務中心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各村農村公益崗位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交辦,限期整改。

  (二)各村要加強對公益崗位監督檢查,對不上崗領補貼的,補貼標準與工作時間明顯不匹配的,在崗人員與崗位要求嚴重不適合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杜絕“壘大戶”,避免福利化傾向。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有效發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縣人力社保局及相關部門會同鄉鎮(街道)共同開發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用以過渡性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協助管理和公共服務類的非營利性崗位。

  本制度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協議的村(社群)。

  第三條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協助管理類崗位。主要指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職能機構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非營利性服務崗位。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崗位:基層就業服務協管、勞動仲裁調解、勞動保障協管、社會保險協理、扶貧開發、交通協管和文明勸導等。

  (二)公共服務類崗位。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崗位:公共環境綠化、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公用設施維護、道路維護、助殘服務等。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是過渡性援助崗位,公益性崗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鼓勵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透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

  第五條符合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認定範圍:

  (一)男五十週歲、女四十週歲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零就業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四)離校兩年內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

  (五)農村建卡貧困戶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六)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員;

  (七)登記失業的復員退伍軍人;

  (八)登記失業的刑滿釋放人員、戒毒康復人員;

  (九)登記失業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

  (十)縣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除第(五)條外,上述人員從業年齡均為男性16週歲以上60週歲以內,女性16週歲以上55週歲以內;第(五)條年齡原則上為男性16週歲以上70週歲以內,女性16週歲以上65週歲以內(時間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條不符合公益性崗位的從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人員:

  (一)嚴重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特別是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等級為1、2級(或相當於)的殘疾人員;

  (二)已透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創業人員,包括企業就業、扶貧車間吸納、自主創業(就業)等人員;

  (三)已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等;

  (四)公益性崗位工作由其他人頂替的人員;

  (五)已註冊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

  (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人員;

  (七)從事公益性崗位已滿3年或者5年的人員;

  (八)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九)不服從管理監督和考核的人員;

  (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全額補貼(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照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計算),具體金額以雙方所簽訂協議為準,所需資金在縣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按月足額髮放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八條公益崗位從業人員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考勤,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一)明確崗位設定。用人單位對申報的從業人員要從事安排該公益性崗位的工作,杜絕同一從業人員從事多個部門的公益性崗位。

  (二)明確在崗工作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協議工作內容從事相應工作,工作量的確定以工作時長為依據,按照我縣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計算,每月不少於50小時。用人單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崗位人員工作時間,並負責完善日常考核記錄,每月及時上報鄉社保所(或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備案。嚴禁從業人員存在空崗、掛崗、冒名頂替、達到退休年齡或者死亡等情況。

  (三)明確定期檢查制度。鄉社保所及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對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單位對發現問題整改。

  第九條公益崗位從業人員勞動協議期滿後,勞動關係終止。需要重新聘用的再予以續簽勞動協議。

  第十條公益性崗位實行動態調整。對從事公益性崗位的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實行一年一申報制。對動態調整的公益性崗位要及時更換符合條件的人員,並將人員退出、調整、新錄用等資料及時上報鄉社保所(或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紙質資料包括申請書、勞務協議、身份證影印件、就業困難人員憑證以及公示照片等。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務協議,及時報告鄉社保所(或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科室),並將解除勞務協議書報縣人力社保局(或相應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1)達到退休年齡或者死亡的;

  (2)因身體健康狀況或者技能水平不適應等原因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透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5)不服從管理監督和考核的;

  (6)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7)空崗、掛崗、冒名頂替,不能親自履行工作職責的;

  (8)其他應當及時解除協議的情形。

  第十一條加強公益性崗位違規情況的處理。凡不按政策開展工作,出現暗箱操作、優親厚友、空崗、掛崗、冒名頂替、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公益性崗位資金等違規行為,追回違規領取的公益性崗位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涉及相應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的辦公室負責最終解釋。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管好、用好、維護好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根據《高臺縣深入推進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實施方案》和《高臺縣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村級公益性設施的範圍

  第二條村級公益性設施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村集體投入和社會捐贈為補充,各級政府透過財政獎補方式建成的“村內戶外”的公益設施。主要包括村組道路、村內巷道、生產道路、溼地保護設施、人畜飲水設施、給排水設施及農村汙水設施、綠化帶、村級陣地、文化廣場、鄉村舞臺、農家書屋、健身器械、路燈、公廁、公共環衛設施、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公共教育文化衛生設施以及其他公益設施。

  第三章管護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透過民主選舉方式組建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為村民自治組織。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於5人。理事會人選為常住本村群眾威望高、公道正派、熱心公益事業的村社幹部、鄉賢、群眾認可的村民,透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為便於工作開展,理事會成員原則上在各村民小組都要有分佈。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

  第四條理事會在村“兩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每年向村“兩委”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五條理事會負責村級公益性設施清理摸底、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制定管護制度;負責管護基金管理使用;負責日常巡查,掌握村級公益性設施執行情況,排查安全隱患;組織村級公益性設施的常規性維修;提出公益性崗位設定意見,負責公益性崗位設定,人員選聘、宣傳引導、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管護基金及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管護基金(以下簡稱“管護基金”)。

  第七條管護基金主要透過以下途徑籌措:省級財政每年給每個行政村投入1萬元,資金從省級下達市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中解決,縣財政每年給每個行政村安排2萬元。縣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專案安排時統籌考慮安排管護經費。還可以透過集體經濟收益、社會捐助、“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

  第八條管護基金主要用於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維修材料費等支出,不得用於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會提出使用意見,經村“兩委”審議後實施。村級公益性設施維修所需人工由理事會組織村民投工投勞解決。

  第九條管護基金實行村賬鎮管,專款專用,累計使用,滾動發展。管護基金不得調劑到別村使用。

  第十條各鎮、村要定期將管護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理事會和群眾的查詢、監督。

  第十一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共管共享資金的監管,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將共管共享資金用到實處,要堅決杜絕截留、擠佔、挪用和騙取資金等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對任何單位或個人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和騙取共管共享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公益性崗位及管理

  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以行政村為單位設定。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按需定員的要求,以行政村為單位設定,並與現有公益性崗位有機銜接,實行資源整合,避免重複設定。各行政村根據人口、所轄村民小組的多少及區位差別進行差異化配置,行政村人口小於500人(含500人)的設定3個公益性崗位,大於500人小於1000人(含1000人)的'設定4個公益性崗位,行政村人口大於1000小於2000人(含2000人)的設定5個公益性崗位,行政村人口大於2000人的設定6個公益性崗位。

  第十三條公益性崗位類別主要設定道路維護、鄉村保潔、鄉村綠化、巡查值守、鄉村水電保障、鄉村養老服務、村級就業社保協管、鄉村公共安全管理、鄉村公益設施管理等,從事鄉村公共服務工作。各鎮、村對每個崗位應合理設定適當工作量、工作標準和工作規範。一種類別可以結合村情實際設定多個崗位,每個崗位只能安排1人,1人可兼多個崗位,崗位數控制在核定範圍之內。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重點保證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組。地處邊遠、人口居住分散的村民小組要積極組織動員村民承擔公益性設施管護任務,把村民培養成村內公益性設施執行管護的重要力量,實現管護人員村民小組全覆蓋。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人員主要職責是管護村組道路、村內巷道、產業路、溼地保護設施、人畜飲水設施、給排水設施、綠化帶、村級陣地、文化廣場、鄉村舞臺、農家書屋、健身器械、路燈、公廁、公共環衛設施、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公共教育文化衛生設施以及其他公益設施,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六條村級公益性設施管護應當按照保障村級公益設施正常運轉、發揮長期效益的原則,分類明確管護標準和崗位人員職責。村組道路、村內巷道、路面平整,無雜草、雜物,保持暢通無阻;村莊綠植綠化定期修剪維護,適時澆水鬆土,確保綠植林木成活率和儲存率;水利設施定期檢查,保證橋樑、涵洞、水閘、水渠、進出水口等設施裝置完好且正常執行;其他公益設施要保證裝置安全,適時進行維修管護,保持整潔清潔,確保正常執行和使用。

  第十七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物件,優先考慮建檔立卡貧困戶、再考慮失地農民和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不得優親厚友。每戶只允許有1人選聘為公益性崗位人員。

  第十八條公益性崗位人選選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勞,愛崗敬業。

  2.年齡在18-60週歲之間,男性身體條件允許的,可放寬至65週歲,有就業意願和勞動能力,能勝任相應工作,責任心強。

  3.非低保物件(低保和公益性崗位不得重複享受)、非村幹部家庭成員。

  4.已聘為護林員、草管員的人員,不得重複選聘公益性崗位。

  5.具有公益性崗位所在村戶籍,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十九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程式:縣核定職數,符合條件人員自願申請,理事會推薦,村“兩委”組織招聘,鎮審定,聘用協議原則上一年一簽,一年期滿考核合格,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服務期限原則上為3年。

  1.公告。鎮政府在村民活動較集中的醒目位置張貼選聘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選聘資格條件、名額;

  (2)選聘範圍、程式、方式;

  (3)崗位職責、崗位報酬;

  (4)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5)其他相關事項。

  2.申報。符合條件的人員根據自身條件和意願,向當地村委會申報,提交相關資料。

  3.稽核。根據申報材料和選聘條件,鎮政府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

  4.考察。重點考察政治素質、生活狀況及崗位適應程度。考察可以由鎮政府組織村“兩委”、村民小組長、包村幹部等採取談話、查閱資料、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進行。

  5.評定。鎮政府組成評審組,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打分排序,研究確定擬聘的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

  6.公示。鎮政府對擬聘的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名單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進行張榜公示,徵求村民意見,公佈舉報電話。公示期不少於3天。

  7.聘用。按照鄉村公益性崗位“誰開發、誰負責、誰管理、誰整改”的原則,實行“縣定、鎮聘鎮管、村用”的管理機制,公示期滿後,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報經部門單位審定後,由鎮政府與其簽訂聘用協議。聘用協議等相關資料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

  8.崗前培訓及安排上崗。聘用人員確定後,縣人社局指導各鎮按照崗位類別組織崗前培訓,使其掌握崗位所需的基本規範和技能,熟悉崗位工資標準和相關要求,並及時安排上崗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主要透過縣級財政列支的辦法來解決。各鎮要為聘用人員依法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費用統一由縣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公益性崗位人員每人每月補貼不少於500元,原則上按月發放,各鎮將各村公益崗位報酬彙總後,每月25日前經行業部門稽核後,由縣財政局經惠民資金管理系統將崗位報酬轉入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不認真履行公益性崗位職責的;

  (二)入學、服兵役、戶口轉出本村的、移居本村之外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終止就業需求的;

  (五)由他人長期頂替上崗的;

  (六)透過其他渠道已實現就業的;

  (七)經認定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公益性崗位的。

  第二十三條對公益性崗位人員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等情況。凡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不合格人員,用人單位提出建議,經相關部門稽核後,取消其服務資格,並停發崗位補貼。

  第二十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出現空缺時,由理事會及時提出補充方案,經鎮政府研究,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程式聘任。凡有人員退出時,用人單位在當月月底前報告主管部門,停止發放崗位報酬。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培訓,由縣人社局指導,各鎮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技能培訓,保證具備相應的技能和服務能力。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鎮進行考核,鎮負責對村進行考核,督促各級各部門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理事會要加強對村級公益性設施管護人員的日常檢查考核,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公益性崗位人員和落實其他相關惠農政策的重要參考。對理事會不履職盡責的、不依規合法使用管護基金的,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優親厚友、空崗掛崗、虛報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要加強對村級公益性設施管護人員的日常檢查考核,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公益性崗位人員和落實其他相關惠農政策的重要參考。對理事會不履職盡責的、不依規合法使用管護基金的,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優親厚友、空崗掛崗、虛報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要對選聘過程公告、公示等環節採取拍照、攝影等方式,做好紀實留存。各成員單位對選聘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反映的選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及時核實、查處,對反映的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擬聘用人員,取消聘用資格。各主管部門定期對用人單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以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共高臺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益崗位管理制度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安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陽市財政局關於貫徹落實〈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政策精神,為加強對我校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更好地為就業困難群體實施有效的重點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實現穩定就業,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安置物件

  安陽市人社局為我校推薦安置的符合公益性崗位援助物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崗位開發及崗位型別

  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按需定員、滿負荷工作”的原則,根據我校實際積極開發符合公益性崗位援助物件就業困難人員專長的崗位。

  結合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性別、年齡、原從事工種等要素,安置崗位主要為學生公寓管理、綠化、保潔、安全保衛等。

  三、崗位管理

  (一)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守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託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嚴禁私自委託他人代替工作。

  2.有事、患病、婚喪、生育等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請銷假,不得無故曠工(三日以內可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個月之內須經主管校領導批准,三個月以上者須經校長批准)。

  (二)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守的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

  2.工作期間要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擅離職守或串崗,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3.愛護公物,不得貪汙、盜竊或故意損壞學校財物。

  4.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5.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6.不得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

  7.關心學校,維護學校形象,敢於同有損學校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8.遵守學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學校秘密。

  (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透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

  3.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

  5.經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崗位資格的;

  6.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7、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工單位與公益性崗位人員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薪酬待遇

  按照安陽市人民政府所公佈的當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資標準,其中由安陽市財政為公益性崗位人員補貼一部分工資,差額部分由我校補齊。

  五、附則

  (一)用工單位和公益性崗位人員雙方應嚴格履行己方的權利、義務、職責。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按國家現行法規和制度處理。

  (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調整時,以上條款及具體管理措施將依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三)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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